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_甘雨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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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长期护理保险2005-2017年改革述评与启示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2005-2017年改革述评与启示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2005-2017年改革述评与启示
周加艳;沈勤
【期刊名称】《社会保障研究》
【年(卷),期】2017(000)004
【摘要】日本于2017年6月颁布的长期护理保险法修正案,是该制度自2000年4月实施以来的第5次改革.虽然历次改革的内容不尽相同,但改革的主要动因和措施是相同的.改革的主要动因是为应对人口快速老龄化所带来的护理需求压力和不断攀升的护理支出成本.改革的主要措施一是通过上调被保险人的保险缴费率和个人自付比例来增加保险收入;二是通过增加预防性保健服务、大力发展成本低廉而高效的居家、社区护理服务和限制成本高昂的机构护理服务来控制保险支出.即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均衡原则,实现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历次改革启示我们,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建设应当建立具有可持续性的筹资机制、严格控制资金给付条件以及构建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
【总页数】12页(P101-112)
【作者】周加艳;沈勤
【作者单位】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社会科学学院,上海,201620;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社会科学学院,上海,20162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改革及启示——基于资金的“开源”与“节流”视角[J], 陈璐;刘绘如
2.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及启示 [J], 赵春江;孙金霞
3.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最新改革的启示 [J], 吕学静;
4.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最新改革的启示 [J], 吕学静
5.我国长期护理保险专业化经营的探讨——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研究评述及其启示[J], 何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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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老年长期护理保险体系的基本内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老年长期护理保险体系的基本内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参鉴价值。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创设的背景和成因 I .人口老龄化形势 日 趋严峻。人 口 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是


日本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根本原因。由于较低的生育率、死 亡率和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日本的老龄化速度较为迅猛 ,6 5 岁 及其以上 的老年人 口比重从2 0 0 0 年 的1 7 鬈 跃升到2 0 1 0 年的2 3 % 。
据日本国家统计局推测 , 2 0 3 0 年这一比例将达 ̄ U 3 2 % 。这意味着,
在不久的将来,日本每3 人中就将有一名老年人。此外 ,从老年 人口结构看 ,7 5 岁以上的老年人数量增长最快 ,而这一群体需要 长期护理的可能性最大。据估计,卧床不起、患有痴呆症的老年 人口数量将从2 0 0 0 年的2 8 o 万增加到2 0 2 5 年的5 2 0 万。而医疗技术 的进步,使得疾患老年人存活率大大提升,他们通常有日常护理 之需。 日本卫生部一项研究表明,4 5 % 的国民在一生当中都需要
日本是亚洲第一个步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也是世界上人口 平均寿命较高的国家。为应对严峻的老年长期护理问题,日本率 先采用保险机制建立了国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其对已步入老龄 化社会且与 日 本一样都较为重视家庭养老的中国来说具有重要的
后不得不长期滞留医院接受护理服务。据报道,4 3 % 的老年患者 在医院的居住时间超过6 个月,3 0 % 的老年患者在பைடு நூலகம்院的滞留时间
口比重将由1 3 . 3 鬈 增加到1 6 % ,平均每年递增0 . 5 4 个百分点,到 2 0 3 0 年全国老年人 口规模将会翻一番。老年人口数量的快速增长
前 ,日本女性 ,尤其是家庭中的儿媳一直承担照料父母的责任。 然而 ,随着时代的变迁 ,妇女开始进入劳动力市场,且劳动参与 率呈上升之势,加上家庭规模逐渐萎缩 ,这直接导致传统家庭的 护理供给能力日渐式微。与此同时,人们对待由谁来照料老年人 的观念也发生了改变。越来越多的日本老年人愿意接受家庭之外 的护理援助和支持,尤其是那些应当承担护理之责而又因经济能 力、身体条件等原因无法提供相应护理服务的家庭,寻求社会护 理援助的诉求更加强烈。 3 .医疗费用高企。医疗费用高企是日本实施长期护理保险 政策的必要条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之前 ,日本主要是通过 老年医疗保障制度来应对与E l 俱增的老年护理需求的。由于社会

德国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比较研究

德国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比较研究

德国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比较研究【摘要】该研究通过比较德国和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待遇支付情况,分析了两国制度的异同以及影响因素。

德国长期护理保险体系偏重于公共财政支持,而日本则更侧重于家庭和个人的责任。

在待遇支付比较分析中发现,德国的支付水平相对较高,而日本的支付方式更加灵活。

通过探讨影响因素,提出了政策建议,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改进提供了参考。

结论部分总结了两国制度的异同,并就待遇支付比较研究得出结论。

未来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高服务水平和覆盖范围。

本研究有助于深入了解德国和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特点,为其他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关键词:德国、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比较研究、制度、影响因素、政策建议、异同、结论、展望。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长期护理保险是针对长期护理需求的保险制度,旨在为需要长期护理的人群提供经济支持和服务保障。

德国和日本作为世界上经济发展较为先进的国家,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备受关注。

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于1995年,通过社会保险制度进行管理,覆盖范围广泛,包括居家护理、医疗服务等。

而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则于2000年实施,采用共同负担的方式进行融资,向需要长期护理的人群提供服务支持。

随着两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完善和效率变得愈发重要。

本研究旨在比较德国和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待遇支付情况,探讨两国制度的异同,为未来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深入研究,希望能够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改进和完善贡献一份力量。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旨在比较德国和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的差异,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

通过对两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比较研究,探讨各自的优势和不足之处,为改进和完善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供借鉴和参考。

通过对待遇支付比较分析,可以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提高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和公平性。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改革及启示——基于资金的“开源”与“节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改革及启示——基于资金的“开源”与“节

随着人 1 2 1 老龄化和高龄化趋势 的不断加剧 , 如何更好 地满足 日 益增长的失能老人的照料需求逐渐 成 为各 国政 府 和 民众 普遍 性关 注 的社会 问题 。不 同国家 根 据 自己的 经济 发 展 水 平 、 社会 和 文 化 习俗 实 践着不同的长期护理保障模式 。而无论模式的运行机制有何差异 , 都面临着一个核心议题 , 即如何长 期、 持续地保持长期护理保障资金的收支平衡。2 0 1 6年 7 月8 1 3,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
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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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日本 长 期 护 理保 险 制 度 运 行 机 制
到 最大化 满足 需求的“ 三步走” 战略 , 从 而有 效地控制 了护理支 出的增长速度 。我 国长期 照护制度 的建设可 以借 鉴
日本 的失能评估体 系、 照护预 防的理 念、 医疗和照护服务相 结合 的措施 以及 坚持 家庭和社 区养老共 同发展 的经验 。
[ 关键词] 长期护理保 险制度 ; 资金 ; 开源 ; 节流 [ 中图分类号] F 8 4 3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0 0 2 — 3 9 0 9 ( 2 0 1 6 ) 0 6 — 0 0 6 9 — 0 6
研 究 的重要 任务 之一 。

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

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

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在撰写《关于在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可行性报告》时,我查阅了若干国家建立这一制度的资料,并把这些资料进行了归类整理,以供有关部门和领导决策参考。

其中德国和日本的比较典型,且各有特点,值得我们借鉴。

在此发出来,可能比较专业,供感兴趣的博友参考。

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日本的介护保险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长期护理保险。

日语“介护”是综合“身体照护”和“家务服务”的双重概念,可视为介于“照顾”与“护理”之间的工作。

台湾学界将其翻译为“长期照护”是有道理的。

日本的介护保险虽然比德国等欧洲国家的长期护理保险起步晚,但在亚洲是较早的,且有其管理细致、服务规范等独到的特点,值得我们借鉴。

本文拟对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作一简要介绍。

一、出台背景日本于1970年即进入老龄社会,比我国差不多早了30年,是世界上最早进入老龄化的国家之一。

随着老龄化的发展,需要照料的失能老人越来越多。

而随着家庭的少子化和女性就业率的提高,传统的家庭养老和由亲属照料失能老人的模式已难以为继。

如同当年的德国和目前的我国,日本政府靠福利制度对无收入及低收入的失能老人提供免费的收容和照顾,其他失能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或雇人照料的费用则需要自理。

为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负担,上世纪70 年代开始,日本医疗保险对60岁以上老年人住院实行免费,但不属于低收入的老年人在养老机构的被照护的费用却需要自理,由此造成大量老年人长期住院不出,形成了所谓“社会性住院”。

这种状况造成医疗费剧增,使医疗保险濒于崩溃。

为此,1982年日本老年人保健法提高了老年人住院的自负比例,并开始设立日间照护、短期收容等老年保健设施,提供医疗与护理一体化的照顾,费用从医保支付(类似我国部分地区将老年人家庭病床及入住护理院的费用纳入医保支付),以此来分流“社会性住院”。

但是这些措施并未解决医保基金的危机,且使财政的压力越来越大。

90年代中后期,老龄化日趋加剧,失能老人日益增多,一方面财政承担的低收入失能老人的收容和照顾已不堪重负,另一方面因“社会性住院”造成的医保支付危机也未得到缓解。

日本介护保险对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启示

日本介护保险对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启示
利用者与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并负担全部介护费用的10便可以利用介护服务护理等级护理时间月给付限额要支援每周2次日间服务约6万日元每天1次服务约17万日元每天1次服务每周3次日间服务约20万日元每天2次服务必要时每周3次老年痴呆患者及失智人员每周5次约26万日元每天23次服务或者每周3次访问服务约31万日元每天34次服务包括深夜或早晨的访问护理或每周3次的访问看护约35万日元介护服务申请程序1申请
日本介护保险的实施,借鉴了德国经验。日本先 从法律入手,先后颁布了《社会福利士及介护福利士 法》《介护保险法》《介护保险法施行细则》《NP0 法》等多个法案⑶,在介护承保范围、介护利用程 序、介护服务内容、介护费用、介护人员、介护机构 监管等方面做出了细致地规定,规范介护服务市场。 这些法案都为介护保险的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法律 保障。 1.2覆盖范围广的强制性社会保险
截至201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有 2.41亿人,占总人口 17. 3% ,失能失智人口大约 4000万人⑴,老年人和失能人群的护理需求日益加 剧,中国将面临“老龄化”社会极为严峻的护理问 题。日本是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之一,“高龄 少子”化使得日本的人口结构严重畸形一呈倒金字 塔人口结构,这使得日本的老年护理问题日趋严峻。 日本拥有居家护理的传统,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 的家庭护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老年人及失智人口日渐 增长的护理需求。在此背景下,日本于2000年开始 实施介护保险,经过多年探索与改革发展现已相当完 善,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老年护理问题。
93
1.3多元化的筹资模式和征收方式 日本介护保险的筹资渠道包括保费及市町村、督
道府县、国家财政、国家调整交付金。具体来说是利 用者负担介护保险总费用的10%,剩下的90%中的 50%来自公费,另50%来自被保险者的保费(见图 l)o在保险费征收方法上,第1号被保险者以年龄、 退休年金作为区分标准,超过18万日元以上(月额 1.5万日元以上)的被保险人将直接从年金里扣除保 费;18万元以下的进行普通征收,即从个人账户转 账或通过纳付通知单来缴纳。第2号被保险者的保险 费缴纳的主要影响因素为收入与医疗保险的种类⑷, 医疗保险种类和收入不同,则征收方式不同:有医疗 保险的被保险者直接从医疗保险口径缴费;加入健康 保险组合者按标准报酬缴纳;加入国民健康保险者按 所得比例、均等比例缴纳(见图2)。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及启示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及启示



引 言
联 合 国通 常把 6 0 岁 及 以上人 口 占总人 口比重 超 过 1 0 %或 者 6 5 岁 以上 人 口占全 国总人 口比重 超
过7 %的情 况 定义 为 老龄 化社 会 。 …1 9 7 0 年 日本 6 5 岁 及 以上 的老 年人 口 占全 国总 人 口的 比重 已经 达
龄来分析人 口结构 , 日本已经是老龄化程度最严重的国家 , 从2 0 0 0 年至2 0 1 6 年 日本人 口的预期寿命
从7 4 . 5 岁 延 长到 8 3 . 7 岁 。伴 随人 口老龄 化而 来 的是患 病 率增 加 , 有 护 理需 求 人数 的快速 上 涨 , 据日 本 厚 生 劳动 省 数 据 显示 , 2 0 0 0 年 有 护理 需 求 的老年 人 数 为 2 1 8 万人 , 2 0 1 2 年 增加 到 5 3 3 万 人 。人 口 老 龄 化规 模 不 断扩 大 , 人 口平 均 预期 寿 命延 长 , 护理 需求 增 长 , 加 重 了 日本护 理 服务 的负 担 , 出现 了
【 关键词】 长期护理保险; 制度变迁; 护理体系; 日 本
【 中图分类号 】 C 9 1 3 . 7 【 收稿 日期 】 2 0 1 7 — 0 9 — 1 0 【 基金项 目】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项 目: 黑龙江省现代 服务业与现代 农业耦合发展研 究( 1 7 J Y B 0 9 0 ) 【 文献标识码 】A d o i : 1 0 . 1 6 4 0 5 / j . c n k i . 1 0 0 4 — 1 2 9 X . 2 0 1 8 . 0 1 . 0 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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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列 P O P U R L A T I 。 N 卜———————

日本的护理保险

日本的护理保险

日本的护理保险作者:程中来源:《祝您健康》 2019年第7期家住日本大阪的福田奶奶骨折治愈,出院回家后,申请了上门护理。

有专业人员定期上门指导她康复训练,有护理人员上门护理和帮助她洗澡。

她只要支付10% 的护理费,其余部分都由护理保险支付。

老龄化社会,老人无论选择哪种养老方式,对于护理的需求量都很大。

为此,一些老龄化国家先后推出护理保险。

2000 年起日本施行护理保险法,并不断修改完善,给老人日常护理提供一些资金和人员的保障,得到老年人的普遍支持。

护理保险资金的来源护理保险筹资主要包含两部分,一部分由个人承担, 占比50%; 另一部分是国家税收, 占比50%,其中中央政府负担25%,省级政府负担12.5%,市镇村负担12.5%。

日本护理保险制度将居住在日本的40 岁以上人口列为筹资对象。

其中65 岁以上人口为第一保险者,40~65 岁为第二保险者。

第一保险者负担保险费的20%(从养老金中抵扣的占90%,没有养老金的老人要向地方政府缴纳10% 的保险费)。

第二保险者负担剩余的30%,直接从个人的社会保险金中扣除。

日本护理保险的特别之处就在于缴费上采取“税收+ 保险金”的形式,以此来保证护理保险资金的稳定获得。

从缴费机制上看,大部分人的缴费直接从养老金或社会保险中抵扣,因此不直接涉及收费,需要直接缴费的为低收入没有养老金者,占比10%。

护理保险的服务对象按规定,享受护理保险服务必须等到65 岁成为第一被保险者以后。

但是,对于加入护理保险但不满65 岁的第二被保险者,如患有早期失智症、脑血管疾患、肌肉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等15 种疾病,可以享受护理保险服务。

护理保险费用个人负担比护理保险的费用负担比例,根据个人的所得收入而决定。

护理保险制度实施之初,个人的负担比例为10%,即如果所利用的护理服务需要花费100元,个人只需要承担10 元,剩余的90 元由政府和保险金买单。

但是,2015 年8 月护理保险制度改订之后,上调了个人负担比例,即规定个人所得收入超过一定金额者需要承担20% 的护理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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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甘雨粒(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上海200083)

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在经过很长一段时期的争议之后于2000年4月1日终于正式得以运行,这套体系在1999年8月即将实施之际,由于日本政府突然决定对年龄在65岁以上的公民推迟六个月收缴保费,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此体系的可行性的广泛关注,从而推迟了它的实施进程。长期护理保险又被称为看护护理保险(NursingCareInsurance),本文将从其出台的背景、预期的社会效益、具体的运作方式、存在的问题及改进途径四个方面对这一社会保险制度作介绍。 一、日本长期护理保险体系出台的背景在人口快速老化的背景下,长期护理保险将对老年人福利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按照美国对“老年化社会”的定义——“总人口中的7%年龄在65岁以上”,日本在1970年就开始进入老年化社会。1998年10月的统计资料表明,日本1.265亿人口中有16.2%的人口为老年人,据日本官方预测,老年化趋势将在二十一世纪继续发展。日本目前出现的几个社会特点决定了推出这一社会保险体系的必要性。首先,年轻人结婚后离开父母独立居住的现象已经十分普遍,并且父母从不希望给子女带来压力的角度而赞同这样的做法。其次,低出生率使年轻人占总人口比例绝对降低,到2050年时,约每三个人中就将有一个人的年龄超过65岁。第三,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医疗设施的改进,老年人较过去更为长寿,且需要护理的卧床周期延长。第四,妇女走出家门工作以及家庭规模缩小,致使家庭护理逐渐力不从心。同时,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半资助的专业化护理设施的资助将面临越来越困难的财政局面,

在此种状况下,为解决日本老年护理和日益严重的财政问题,长期护理保险体制便应运而生了。

二、日本长期护理保险体系预期带来的社会效益

第一,使需要得到护理的人相应地得到一定的帮助。至今为止,有关如何确定为那些需要医疗或非医疗护理,但在社会福利体系下不能享受到的人提供何种层次的服务,仍是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在旧体系下,各地方政府的具体做法各有差异,甚至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服务机构的做法也各不一致。长期护理保险的出台,将给提供护理服务的机构的实际运行起到润滑剂的作用。第二,给投保长期护理保险的被保险人自行选择的机会——“是住进专业护理设施机构还是继续住在家里;如果选择住在家里,那么是白天到专业护理设施机构接受护理还是请人到家里来护理;如果请人到家里来护理,那么是请专业护理还是其他非专业医疗人员护理?”这些选择权中唯一的限制就是个人所做出的某项选择只有一个月的有效期限,即使其所接受的护理不到一个月,节约的“权利”不可以在以后的期限内得以延续。第三,长期护理保险体系在运行中引入了一定的竞争机制。社会福利机构在日本政府预算的计划方案下提供特定的服务,在某种程度上已具有了一

[收稿日期] 2001207223

[作者简介] 甘雨粒,现为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

64保险研究・窗口 2001年第10期定的稳定性,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它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交叉部分越来越大,两者之间的竞争得到了加强。同时,某些特定的企业已经被允许进入看护护理保险体系的某些环节,这样一来,不仅提供相似护理服务的机构之间存在着竞争;而且在直接到病人家里提供服务时,专业看护和其它非专业医疗人员之间也存在竞争。一定的良性竞争有利于提高护理服务业务的质量。第四,促进了医疗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职能的统一。在日本旧的体制下,老年人护理在政策上属于福利范围,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又属于医疗范畴,因而在医疗费用的支出方面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果是专业看护人员上门服务,其费用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如果是非专业医疗人员上门服务,则由社会福利机构来承担费用开支。而在长期护理保险体制下,上述两种情况均由长期护理保险来支付费用,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护理与医疗混乱的局面。第五,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社会医疗保险体系要受到中央政府的严格监管:而长期护理保险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是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管。地方政府对于确定所提供的护理服务的内容以及当地居民应交纳的保费数额都拥有很大的决定权限。同时,地方政府还有权负责这一体系的财务状况、看护护理设施机构的人员组成以及筹资管理等方面的情况。正如上述所介绍的有关日本长期护理保险体系所能带来的种种社会效益,不管是对非专业医疗服务还是对专业医疗服务的发展,这一体系都将带来极大的推动作用。但长期护理保险体系的基金只有医疗保险体系的1󰃗6,而且年龄在65岁以上的被保险人将增加到一半以上,因而在考虑提供专业医疗服务的同时还应考虑到非专业医疗服务。 三、日本长期护理保险体系的具体运作方式2000年日本通过了《护理保险制度》的法律,长期护理保险正式加入其它社会保险体系,它将由大约3300个地方政府来管理。这一体系的资助来源于两个方面:50%来源于民众所交纳的保险费;另外的50%则来源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1.保费的缴纳。所有年满40岁的公民都必须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对此采用的是强制政策。之所以选择40岁作为分界线,是因为此年龄阶段以上的人更能理解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其中60岁以上的公民被归为一类被保险人,他们的个人交费部分在其养老金中直接扣除;40-64岁的公民被归为二类被保险人,他们的个人交费部分在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缴纳。一类被保险人支付保费数额分为五种,

主要取决于当地地方政府和被保险人的收入情况,

但每月平均支付少于3000日元。二类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按照全国医疗保险费的一个固定百分比来支付,每月费用大约介于2000至3000日元。2.如何选择护理方案。虽然病人及其家属对于选择何种层次的护理服务有较大的权利,但他们实际上受到自身专业知识的限制而很难选择最合适的综合服务方案,因而,一种新型的需要具备一定资格的护理经理就产生了。他们必须经过专业的训练,其主要的工作就是帮助病人和其家属选择最合适的综合服务方案。护理机构必须为每50个病人配备1个护理经理,家庭护理援助中心也须配备护理经理。护理经理大多是护理设施机构的雇员,因而在选择方案时有可能做出对其护理设施机构有利的选择,但是病人及其家属有权自由选择护理经理,当他们不满意其护理经理时可随时申请更换。3.如何判定病人是否应接受护理服务。这主要是通过85份调查问卷来收集病人的有关信息。这些问卷由医疗机构的看护和政府职员填写,有时是由医疗机构的人员来填写,出于为医疗机构谋求最大收益的目的,有可能会导致调查结果偏向于提供过多的护理服务。问卷上的每个问题都提供了3个到4个选项,但其区分度不大且涉及的专业述语比较多,所以仍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填表人的主观判断。收集调查问卷后,再采用电脑系统进行技术处理,由诊断软件确定是否需要接受护理服务以及接受何种层次的护理服务。4.保险赔偿的具体操作。保险赔偿分为6个等级,即5级到1级以及需支援级。层次最高的第5

级护理服务的对象是在身体或精神上无法处理日常基本生活的病人。需支援级主要是向被保险人提供预防性援助,原则上被保险人不允许入住专业护理设施机构。同时家庭看护护理服务分为1至2

类,除了在家庭内提供服务外,还提供帮助洗浴或护理、恢复正常生活等服务。计算特别服务采用每小时为一个单位成本,同时还界定了一个根据内容和时间计量的最大服务范围,被保险人自己将支付

742001年第10期 保险研究・窗口护理成本10%的费用。 四、日本长期护理保险体系内存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运行中面临的困难1.可能不被公众广泛接受。受传统观念的束缚,不乐意接受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提供护理服务的观念还普遍存在。政府决策部门最大的忧虑就是担心错误地理解了公众的需求心理,可能会适得其反。2.由于投保人对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量的波动可能会引起保费的大幅上涨,这样会给公众带来额外的经济压力。依据判定能否接受护理服务的新标准,一些正在接受护理服务的病人将不能继续享受护理服务,而且新的判定标准对于新的投保人同样也是适用的,这样也有可能把一些其它的经济负担带给公众。另一方面,长期护理保险体系的目标是使每一位具备接受护理服务条件的被保险人都能接受到相应的服务,与社会福利体系不同的是,这一体系不能由于先前预算的约束而降低服务的标准,因而当支大于收时,唯一的解决方法就是提高保费或从财政收入中获得额外的资金援助,而这两者都将增加公众的经济负担。3.长期护理保险体系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些不公平现象,从而导致公众对其丧失信任。在确定被保险人是否能接受护理服务、以及应该获得何种层次的护理服务的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不公平现象,也就是说,应该接受护理服务的人不能享受到此种权利,而不需特别护理的人却得到了过多的服务,这些不公平性会降低公众对这一体系的信任度。(二)需要实施的改进措施1.提高入住专业护理设施机构的条件。入住专业护理设施机构和在家里接受护理之间的费用开支存在很大的差别,特别是在只需要较低层次护理的情况下,两者间的数额相差很远。例如,一类被保险人在家里接受护理的费用为165800日元,而入住专业护理设施机构则可高达238800至337800日元。虽然在长期护理保险体系下,被保险人自己需支付10%的费用,但还是存在一定的不合理的因素,即被保险人在支付同等的、较低的费用的条件后,可以自行选择是入住专业护理设施机构,还是在家里接受护理。在实施了类似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其它国家中,要么是被保险人入住专业护理设施机构需具备的条件很高,要么是入住者自己支付的费用很高。因此,新体系应改变其原来的做法,如入住者应在缴纳餐饮费之外还得缴纳房租费等日常开支,管理部门对于被保险人的选择也需进行一定的指导和控制。2.放宽接受看护护理的年龄限制。只有65岁以上的被保险人才能接受护理服务,这就对40-

64岁的人很不公平,他们必须缴纳保险费却得不到保障。例如,一个40多岁的人在一次车祸中受伤而导致需要护理,却必须要等到65岁才能享受到护理服务,并且在此期间还需缴纳保险费。事实上,

任何年龄段的人都有可能需要护理,虽然放宽接受护理的年龄限制必然会带来成本的上升,但是扩大保费缴纳群体的范围将增加资金来源,同时也会降低对公众的经济压力。而且据相关资料统计,为65

岁以下的人支出的费用不会太高,以德国为例,最近几年来的平均水平为15%左右。3.增加支付现金的赔偿方式。日本当局的近期调查显示,具有接受护理服务资格的人只有1󰃗3享受到了这一保险体系所带来的好处,虽然这一比例在2004年将上升到57%,但仍有大量的人不能接受护理服务。因此,在目前的运作中如果增加支付现金的方式,可以使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采用现金补偿的方式将使保险费率上升,但是所有的公民都将成为受益者,“公平性”将可能使公众更容易接受加重负担的做法。4.改善护理服务的质量。保证高质量的护理服务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给予其使用者以选择的权利。为了使使用者能做出适当的选择,第一个要求就是允许提供护理服务的主体能自由进入这个市场,从而带来竞争活力。尽管进入给住在家里的病人提供护理服务的市场障碍已经被消除了,但在日本长期护理保险体系目前的实际运行中,进入专业护理设施服务的市场仍存在一定的障碍。因而,相关管理部门应在一定程度上放宽有关的限制,这样不仅能增加市场上的供给量,还能促进服务质量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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