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和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比较研究_高春兰
日本和韩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比较研究及中国的选择

日本和韩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比较研究及中国的选择作者:崔仕臣林闽钢来源:《当代经济管理》2020年第01期[摘要]随着全球范围内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发展,老龄化社会中老年人的护理需求问题开始凸显。
为应对老年长期护理费用的筹资问题,部分国家率先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通过对日本和韩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背景、筹资责任、给付方式、政策效果、发展趋势的比较研究,围绕学界存在的主要争论,对比目前中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主要条件,提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应该是首选,而需要率先在中国建立起以“失能老人补贴+护理服务”制度为主的长期护理制度。
[关键词]老龄化;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失能老人补贴[中图分类号]F84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461(2020)01-0092-06一、问题的提出随着全球范围内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发展,老龄化社会中老年人的护理问题开始凸显。
为应对老年长期护理费用的风险,美国于20世纪70年代推行了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德国于1995年推行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随后日本和韩国分别于2000年和2008年模仿德国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中国自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老龄化速度加快,到2017年底,65岁以上老年人口为15 831万人,占总人口的11.4%。
[1]其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约为4 063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8.3%。
[2]预计到2030年和2050年,中国失能老人将分别达到6 168万人和9 750万人[3]。
2012年7月,青岛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之后,北京、上海和吉林长春市也开始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200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制度”。
201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建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实施老年护理补贴、护理保险,增强老人对护理照料支付能力。
日韩老年人护理保障制度比较与借鉴

2009年3月第18卷 第2期Northeast A sia Foru mMar12009Vol118 No12日韩老年人护理保障制度比较与借鉴田香兰1 〔韩〕严基郁2(1天津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天津300191;2韩国群山大学行政福利学系,韩国)[摘 要]继日本2000年实施“护理保险制度”以来,2008年,韩国也公布实施了“长期疗养制度”。
韩国的长期疗养制度在吸取日本护理保险制度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老年人护理保险制度。
从参保人员或服务对象范围来看,韩国把参保对象扩大到全体国民,而服务对象却限定在重症老人上。
从国家财政负担来看,在韩国,国家只负担全部财源的20%,而在日本,国家和地方自治体负担全部财源的50%。
从管理运营体系来看,韩国采取中央集权主义方式;而日本采取的是地方主义方式。
因此,对日韩老年人护理制度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老年人护理保险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日韩;老龄化;老年人护理保险;启示[中图分类号]C91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411(2009)02-0054-(07) [收稿日期]2008-11-11[基金项目]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T JJL06-009)[作者简介]田香兰(1968-),女,吉林延吉人,天津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副研究员,博士研究生。
严基郁(1967-),男,韩国群山人,韩国国立群山大学行政福利学系教授。
一、引言 最近,中、日、韩3国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
据日本《朝日新闻》(2008年5月21日)报道, 2008年版《老龄社会白皮书》指出,截至2007年10月1日,日本总人口中65岁以上的老龄人口数已经达到2746万人(较前年增长3%),占总人口的比例为(老龄化率)21.5%。
其中,75岁以上的后期老龄人口达到1270万人,占总人口的9.9%,成为全球老龄化率最高的国家。
2050年,将达到3764万人,占总人口的39.6%。
日韩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情况及经验借鉴

日韩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情况及经验借鉴长期护理保险(Long Term Care Insurance,简称LTCI),是指为因年老体衰、疾病或伤残不能自理,需要长期照顾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费用补偿的一种保险。
当被保险人身体衰弱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甚至不能利用辅助设备生活时,由保险机构给付保险金以补偿其护理费用。
随着人口老龄化,长期护理保险的重要性必要性日渐突出。
近年来,日本和韩国在社会保险体系和商业保险市场中都开展了长期护理保险,为我国解决老年人口护理问题提供了借鉴。
一、韩国、日本长期护理社会保险体系介绍(一)韩国长期护理社会保险体系。
2008年7月1日,韩国实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法》(The Act of The Long-term Care Security for the Elderly)。
其中规定,老人长期护理保险由专门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韩国国民健康保险公团经营(Health Insurance Corporation)。
该公团在老人护理保险方面负有管理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提供服务和信息等职责。
老人长期护理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全体参加国民健康保险者,保险费与国民健康保险费一同征收,即该保险费被列入国民健康保险的框架内,在原健康保险费的基础上加收一定比例的护理保险费。
老人长期护理保险的资金来源由保险费、国库负担金及被护理者自己负担金三部分组成。
被保险人为65岁以上老年人或由于年老体衰和老年性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国民。
健康保险公团将申请者按照病情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当申请者被确定为保险给付者后,健康保险公团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及身体状况、生活环境、设施条件等制作长期护理计划,并将护理计划书与护理认定书一起送交被护理者。
保险给付主要有护理和服务两种形式,给付内容分为“在宅护理给付”(Home Care)、“入住护理设施给付”(Nursing Home)和“现金补助”(Cash Grants(substitutes acceptable))等。
日本和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比较研究_高春兰

2013年第3期(总第198期)人口与经济POPULATION &ECONOMICS No.3,2013(Tot.No.198)日本和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比较研究高春兰,班娟(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要:在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中,日本和韩国都选择了社会护理保险制度。
从日韩两国护理保险制度实施背景来看,因老龄化的加速、家庭护理功能的弱化、既有制度的局限性、老年医疗费用的增加,两国都引入了护理保险制度,但两国的老龄化程度、基础设施等存在差异。
从制度内容方面来看,虽然框架结构有些相似,但在具体表现形式上有些差异。
两国的扩充护理机构、培养护理人员、扩大服务对象、加强预防事业等对中国开展老年长期护理服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日韩;长期护理;护理服务;护理保险中图分类号:F840.6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49(2013)03-0104-07收稿日期:2012-11-19;修订日期:2013-02-25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日韩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策环境比较研究”(11BSH0630)。
作者简介:高春兰(1964-),女,吉林汪清人,社会福利学博士,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研究方向:社会福利制度比较、社会政策。
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Elderly Long-term Care InsuranceSystem of Japan and KoreaGAO Chun-lan ,BAN Juan(School of Humanities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Changchun 130012,China )Abstract :In long-term care service for the elderly people ,both Japan and Korea choose social careinsurance system.The background of the care insurance system in these two countries is quietsimilar ,which are the acceleration of aging tendency ,the weakening of care function of the familyand the limitation of current system and the increase of medical costs for the elderly people.However ,there are some differences in the level of aging tendency and the facilities for the agedbetween two countries.Although the framework of the content systems is similar ,there still existdifferences on the specific form.The increase of care institutions ,the training of nursing staff ,theexpansion of service objects and the enhancement of prevent business in Japan and Korea haveimportant reference meaning for China to develop the service system of elderly long-term care.Keywords:Japan and Korea;long-term care;care service;care insurance1997年5月,日本议会通过了联合执政党提交的《介护保险法》并决定从200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日韩养老护理服务业比较

中日韩养老护理服务业比较中日韩养老护理服务业比较1.概述1.1 中日韩养老护理服务业的背景和发展趋势1.2 本文概述2.养老护理服务需求比较2.1 中日韩老龄化程度比较2.2 养老护理服务需求量比较2.3 养老护理服务质量需求比较3.养老护理服务体系比较3.1 中日韩养老护理服务法律法规比较3.2 中日韩养老护理服务机构比较3.3 中日韩养老护理服务人员比较4.养老护理服务融资机制比较4.1 中日韩养老护理服务融资来源比较4.2 中日韩养老护理服务融资方式比较5.养老护理服务质量评估比较5.1 中日韩养老护理服务质量标准比较5.2 中日韩养老护理服务质量评估机制比较6.养老护理服务创新及发展趋势6.1 中日韩养老护理技术创新比较6.2 中日韩养老护理服务模式创新比较6.3 中日韩养老护理服务一体化发展趋势比较注释:1.养老护理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居家护理、养老院和康复机构等服务的行业。
2.养老护理服务需求量:老年人对养老护理服务的实际需求量。
3.养老护理服务质量需求:老年人对养老护理服务质量的期望和要求。
4.养老护理服务体系:包括法律法规、机构和人员等,构成养老护理服务的整体系统。
5.养老护理服务融资机制:指为养老护理服务提供经费支持的机制和方式。
6.养老护理服务质量评估:对养老护理服务进行评估和监督,以确保服务质量。
7.养老护理技术创新:在养老护理过程中,利用新技术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8.养老护理服务模式创新:创新养老护理服务的提供方式和方式,满足多样化需求。
9.养老护理服务一体化发展趋势:养老护理与医疗、保险等服务形成融合发展的趋势。
附件:1.附件一:中日韩养老护理服务法律法规比较表格2.附件二:中日韩养老护理服务机构比较表格3.附件三:中日韩养老护理服务质量评估比较表格本文档涉及附件,请查阅相关表格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法律名词及注释:1.养老护理服务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养老护理服务管理和运营的法律和法规。
中日韩养老护理服务业比较

中日韩养老护理服务业比较引言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护理服务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领域。
中日韩作为亚洲三国,都面临着相似的老龄化挑战。
本文将以中日韩三国为例,比较它们之间的养老护理服务业发展现状、政策措施和制度特点。
中日韩养老护理服务业的现状中国养老护理服务业现状中国养老护理服务业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发展迅速。
目前,中国养老护理服务业面临着床位不足、人员短缺、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部分高级养老院和社区服务机构提供较为完善的设施和服务,但大部分基层养老机构还存在设施简陋、服务不足等问题。
养老护理服务业现状养老护理服务业起步较早,相对较为成熟。
政府积极推动养老护理服务体系建设,设立了养老护理保险制度。
养老院数量较多,且设施和服务质量普遍较高。
同时,还鼓励家庭养老,支持亲属提供护理服务。
韩国养老护理服务业现状韩国的养老护理服务业相对于中国和来说还相对不够发达。
韩国政府近年来加大了养老护理服务业的扶持力度,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养老护理行业,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扶持政策。
目前,韩国的养老护理服务机构数量不多,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床位的供给。
中日韩养老护理服务业的政策措施比较中国养老护理服务业的政策措施中国政府注重养老护理服务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
例如,支持社区养老护理服务发展,推动养老院和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加强护理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等。
同时,中国还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护理服务业,提供相应的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
养老护理服务业的政策措施政府对养老护理服务业给予了积极的支持和关注。
建立了养老护理保险制度,通过社会保险费的收取来支付护理服务费用。
此外,还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职业发展通道,以提高养老护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韩国养老护理服务业的政策措施韩国政府近年来加大了对养老护理服务业的政策支持。
推出了养老护理人员培训项目,鼓励民众参与养老护理行业,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就业机会。
此外,韩国政府还提供相应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以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护理服务业。
日本、韩国长期护理保险的经验借鉴及对中国的启示

第33卷第5期2019年10月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JOURNAL OF I NSURANCE PROFESSIONAL COLLEGE(Bimonthly)Vol.33No.5Oct.2019日本、韩国长期护理保险的经验借鉴及对中国的启示许敏敏,段娜(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北京100048)[摘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和未富先老的现状,老年护理需求激增将给社会和家庭带来巨大的压力,迫切需要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日本和韩国已先后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日本、韩国和中国均位于东亚,三个国家的文化价值观念和生活习惯相似,家庭结构类似&对日本和韩国长期护理保险的经验借鉴有助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建立和发展&本文对日本和韩国两个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建立的背景及保障对象、资金来源、等级划分、服务内容等方面的经验进行研究&在结合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现状的基础上提出适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广覆盖为目标、完善多元化筹资渠道、以重度失能为给付条件、建立全国统一的评估标准和鼓励护理机构的发展等建议&[关键词$人口老龄化;长期护理保险;日本;韩国;中国[中图分类号$F82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360(2019)05-0082-08[Abstract]With the aging of population,the surge in the demand for aged care will bring tremendous pressure on society and families.It is urgent to establish a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system in line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Japan and South Korea have successively established their own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systems.Japan,South Korea and China are all located in East Asia.They have sim-lar cultural values,living habits and family structure.The experience of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which comes from Japan and South Korea,can help to establish China's own system.Concerning studies two countries'long—term care insurance,this paper studies their background,the insured,funding sources,grading,services,bined with China's current situation,the authors propose to estab-lishth:corr:spondinglaws,totarg:twid:cov:rag:,toimprov:financ:chann:ls,topayfors:v:r:dis-ability,to:stablishanationalunifi:ddisabilityl:v:landto:ncourag:th:d:v:lopm:ntofnursinginsti-tutions.[Key words]Population aging;Long—term care insurance%Japan;South Korea%China—、研究背景和意义自1999年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开始后,我国老龄化速度惊人且不断在加快。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日对比研究及启示

药事管理与临床药学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日对比研究及启示陈怡ꎬ褚淑贞(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ꎬ江苏南京211198)摘要: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策基础和试点情况入手ꎬ分析了我国长期护理制度的发展现状ꎮ在综合分析日本长期护理制度建立与改革的基础上ꎬ通过综合对比两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差异ꎬ从保险人㊁保险对象㊁保险资金和保险给付等4个方面ꎬ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长期护理制度的建议和措施ꎮ关键词:长期护理ꎻ保险制度ꎻ政策比较中图分类号:R473.1㊀文献标志码:A㊀文章编号:2096 ̄3653(2019)01 ̄0097 ̄05DOI:10.16809/j.cnki.2096-3653.2018091208收稿日期:2018 ̄09 ̄12作者简介:陈怡(1993 )ꎬ女ꎬ2016级在读硕士研究生ꎬ主要从事医药产业经济研究ꎬEmail:yiki_chen@163.com通信作者:褚淑贞(1965 )ꎬ女ꎬ教授ꎬ主要从事医药产业经济研究ꎬEmail:csz77844@163.comꎮ①联合国规定ꎬ人口老龄化是指社会中60岁以上(含60岁)人口超过总人口的10%ꎬ或65岁及其以上人口超过总人口的7%ꎮ网络出版时间:2018 ̄12 ̄2910:20:03㊀网络出版地址:http://kns.cnki.net/kcms/detail/44.1733.R.20181229.1019.001.htmlComparisonofSino ̄Japaneselong ̄termcareinsurancesystemandenlightenmenttoChinaCHENYiꎬCHUShuzhen∗(SchoolofInternationalPharmaceuticalBusinessꎬChinaPharmaceuticalUniversityꎬNanjing211198ꎬChina)∗CorrespondingauthorEmail:csz77844@163.comAbstract ThispapersummarizesthecurrentsituationofChina'slong ̄termcareinsurancesystemfromthebasicaspectsofcurrentpolicyandpilotsituation.BasedonthecomprehensiveanalysisofestablishmentandreformationofJapan'slong ̄termcareinsurancesystem andcomparisonofthedifferencesinlong ̄termcareinsurancesystemofthesetwocountries thepaperputsforwardthepracticalmeasurestoestablishandperfectthelong ̄termcareinsurancesysteminChinafromfouraspectssuchasinsurer insuranceobject insurancefundsandinsurancepayment.Keywords long ̄termcaresystem insurancesystem policycomparison㊀㊀我国正在步入一个老龄化社会ꎮ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ꎬ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达到了1.78亿人ꎬ占总人口的13.32%ꎻ65岁以上老年人达到了1.19亿人ꎬ占总人口的8.92%ꎮ根据联合国的规定ꎬ我国已经面临人口老龄化的问题①ꎬ且这一问题正日趋严重ꎮ根据«中国养老金融发展报告(2016)»的预计ꎬ中国2055年65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4亿人ꎬ占比27.2%ꎮ老年人是慢性疾病的高发人群ꎬ随着现代医疗水平带来的老年人寿命的延长ꎬ以及当代家庭结构下家庭养老能力的弱化ꎬ老年人对于长期护理存在着大量需求亟待被满足[1]ꎮ同时ꎬ长期护理服务而产生的费用也给老年人及其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出台迫在眉睫ꎮ1㊀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现状1.1㊀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梳理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ꎬ我国从2006年起开始了探索实践过程ꎮ从2006年至2016年底ꎬ共有22项政策法规涉及长期护理问题ꎮ从政策法规的数量来看ꎬ国家对于长期护理制度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ꎬ从 十二五 期间开始陆续发布相关文件ꎬ2016年作为 十三五 的开局之年ꎬ更是有7部关于长期护理的政策文件相继出台ꎮ㊀广东药科大学学报㊀JournalofGuangdongPharmaceuticalUniversity㊀Feb.2019ꎬ35(1)从政策法规的内容来看ꎬ主要可以分为3个部分ꎮ首先ꎬ是针对长期护理的服务保障ꎮ面对我国老龄化的现状ꎬ现有的长期护理服务资源在质量和数量上都难以满足需求ꎮ因此需要探索建立从居家㊁社区到专业机构的全方位㊁立体化的长期护理服务提供体系ꎻ同时对于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等制定规范和机制ꎮ其次ꎬ是针对长期护理商业保险ꎮ目前我国商业保险中医疗保险的险种主要是针对疾病治疗过程中产生费用的补偿ꎬ而鲜少涉及老年人病后的护理费用ꎮ我国的各项文件一直强调要鼓励引导商业保险积极开发多种形式的长期护理保险业务ꎬ同时鼓励老年人投保长期护理商业保险ꎮ最后ꎬ是针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ꎮ经过长达10年的政策孕育和铺垫ꎬ2016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 2016 80号)标志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正式开始ꎮ«指导意见»将河北省承德市等十五地列为试点市ꎻ并力争在 十三五 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ꎮ表1㊀我国2006 2016年关于长期护理的主要政策法规Table1㊀Majorpoliciesandregulationsonlong ̄termnursinginChinafrom2006to2016颁布时间文件名称相关内容2006.12中共中央㊁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面对老龄化社会的现状ꎬ必须探索建立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制度2011.12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在 十二五 期间将逐步建立和完善长期护理服务体系ꎻ在全国10个城市开展长期护理服务模式试点项目2015.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ꎬ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ꎻ鼓励老年人投保长期护理保险产品ꎻ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㊁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ꎬ探索建立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提供体系2016.0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将河北省承德市等十五地列为试点市ꎬ其中吉林和山东两省作为国家试点的重点联系省份2016.12 十三五 卫生与健康规划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ꎬ发展和加强康复㊁老年病㊁长期护理㊁慢性病管理㊁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2016.12国务院关于印发 十三五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推进形成诊疗-康复-长期护理连续服务模式ꎬ显著增加慢性病医疗机构提供康复㊁长期护理服务的医疗资源ꎬ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1.2㊀地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情况随着«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出台ꎬ各地区开始了对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ꎮ截至2017年3月ꎬ15个试点地区中已有10个出台了试点相关的政策文件ꎮ各地的试点模式不尽相同ꎮ其中ꎬ吉林和山东两省是国家试点的重点联系省份ꎬ江苏南通和上海市也出台相对详尽的相关政策文件ꎬ因此本文选择这四地作为代表ꎬ介绍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情况ꎮ长春市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主要针对长期重度失能人群ꎮ保险资金由城镇职工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ꎬ因此个人不用额外缴纳保险费用ꎮ根据长春市人社局发布的数据ꎬ截至2017年底ꎬ长春市共有79家定点医疗照护机构开展了照护保险业务ꎮ其中ꎬ短期医疗机构25家ꎬ长期养老照护机构54家ꎮ累计护理费用13218万元ꎬ照护保险基金共支出10552万元ꎬ基金平均补偿比例为79.8%ꎬ享受照护保险待遇41147人次ꎮ为解决失能老人的社会化照护难题ꎬ青岛市早在2012年就率先建立了城镇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ꎬ同时该保险将失智人员纳入保障范围ꎮ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ꎬ青岛护理保险制度采用单一的筹资模式ꎬ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ꎬ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年筹资约6亿元ꎬ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年筹资约3亿元ꎮ根据青岛市人社局的统计ꎬ截至去年底青岛市长护险89广东药科大学学报㊀第35卷㊀已惠及参保失能老人3万余名ꎬ累计支出护理保险基金6亿多元ꎮ南通长期护理保险采用多元筹资模式ꎬ基金来源于医保统筹基金㊁政府补助㊁个人ꎬ同时接受企业㊁单位㊁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ꎬ以及福利彩票的公益金ꎮ南通市按照独立的社会保险险种设计了基本照护保险ꎬ由平安养老㊁太平养老㊁太平洋人寿㊁中国人寿等商业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承保ꎬ与医疗保险相对独立㊁相互衔接㊁分类管理ꎮ上海的长期护理保险覆盖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ꎬ以及60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ꎬ从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划转资金ꎮ同时ꎬ上海建立了详细的老年照护评估体系ꎬ根据不同的评估等级明确了服务内容项目ꎬ并将社区居家㊁养老机构和住院都纳入了支付范围ꎬ社区居家护理支付水平90%ꎬ养老机构支付水平85%ꎬ以此鼓励人们选择在家养老ꎮ2㊀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历程2.1㊀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日本对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要求早在1947年的宪法中有所提及ꎮ宪法25条提出: 国家必须努力提高所有的生活方面㊁社会福祉㊁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 ꎮ经过1949年的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ꎬ日本于1950年颁布了«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劝告»ꎬ正式规定了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ꎮ20世纪40年代ꎬ日本颁布了«生活保护法»㊁«儿童福利法»和«残疾人福利法»等三部法律ꎬ针对不同人群制定了不同的福利政策ꎮ其中«生活保护法»中强调了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制度ꎮ随后ꎬ1958和1959年日本先后出台了«国民健康保险法»和«国民养老金法»ꎬ标志着日本进入了全民皆保险㊁全民皆养老的社会模式ꎮ1963年ꎬ日本又制定了«老人福利法»ꎬ进一步完善了日本的老年人福利制度ꎮ1950年以后ꎬ日本的老龄化率不断增高ꎬ由当年的4.9%大幅激增到2010年的23%(如图2所示)ꎮ面对越来越严重的社会老龄化现象和政府的财政压力ꎬ日本于1982年8月颁布了«老年人保健法»ꎬ标志着日本的老年人开始个人负担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ꎮ1989年ꎬ日本制定了«促进高龄者保健福利10年战略»ꎬ即 黄金计划 ꎬ并在1994年进一步改进ꎬ特别提出加强居家照护服务的发展ꎮ1995年ꎬ日本政府提出了 关于创设护理保险制度 的议案ꎬ经过了近3年的讨论ꎬ议会最终于1997年12月通过了«护理保险法»ꎬ并于2000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ꎮ«护理保险法»的出台标志着日本长期护理制度的建立ꎬ长期护理保险也和医疗保险㊁养老保险㊁雇佣保险㊁职工补偿险并列成为日本的5项基本社会保险制度ꎮ表2㊀日本长期护理制度相关政策法规Table2㊀Policiesandregulationsonlong ̄termnursingsysteminJapan颁布时间文件名称相关内容1946.09生活保护法建立了老年人相互救助的社会福利制度1958.12国民健康保险法要求全民参保ꎬ公平地向全体国民提供医疗服务1959.04国民养老金法养老金国家负担33.3%ꎬ余下的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1963.07老人福利法创建了居家福利服务和机构福利服务两种服务体系ꎻ开设了特别养护养老院ꎻ老年人家庭服务人员得到法律认可1982.08老年人保健法完善老年人保健预防㊁技能训练㊁健康咨询等制度1997.12护理保险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成为日本第5项社会保险制度2.2㊀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改革日本长期护理制度的实施ꎬ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日本老年化的护理需求问题ꎬ同时也缓解了政府财政的医疗费用压力ꎮ然而随着制度的推进ꎬ也面临着服务能力不足㊁护理人员流失㊁财政压力巨大㊁政府监管缺失等一系列问题ꎮ为此ꎬ日本政府在2005㊁2008和2010年采取了相应的改革措施ꎮ针对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ꎬ日本在制度改革中构建了更加完善的护理保险制度体系ꎬ具体包括2005年修订时提出的构建护理预防体系㊁创立社区紧密服务项目和建立社区综合援助中心ꎮ在此基础上ꎬ2012年在修订护理保险制度时ꎬ进一步将援助服务向社区推进ꎻ社区综合援助中心不仅仅是医疗保险㊁护理保险和福利事业的多功能协作ꎬ而是向着医疗㊁护理㊁预防一体化的方向发展ꎮ针对护理人员流失的问题ꎬ2008年和2012年的修订都提出改善护理服务人员的给付待遇ꎬ增加专业护理人员的培训机会ꎬ同时提高政府在护理服99第1期㊀陈怡ꎬ等.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日对比研究及启示务供给方面的财政支出ꎮ针对财政压力问题ꎬ日本政府采用开源节流的方法ꎬ提出扩大保险人范围㊁提高保险费用以及缩小给付范围ꎮ针对政府监管缺失问题ꎬ2008年的改革提出按照机构不同的规模采取不同的业务管理体制ꎬ加大检查力度ꎬ依法严格惩处ꎬ同时改事后申报制度为事前申报制度ꎮ3㊀中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内容比较3.1㊀保险人在日本ꎬ长期护理保险主要由市町村负责ꎬ政府和都道府县则是通过财政以及行政手段予以支持ꎮ日本的社会福利具有地方化的发展特点ꎬ长期以来一直由地方政府负责老年保健福利[2]ꎬ主要工作包括了被保险人的申请认定工作㊁征收其护理保险的费用㊁支付护理保险服务费用以及制定并改善护理保险服务计划等ꎮ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脱胎于医疗保险制度ꎬ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进行试点ꎬ具体试点措施由各试点省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ꎬ在管理上具有统一性ꎮ试点地区中ꎬ长春㊁上海等地由社保机构负责具体经办ꎻ青岛㊁南通等地通过政府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经办服务ꎬ社保机构负责监督检查ꎮ3.2㊀保险对象根据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规定ꎬ该保险的参保人为40岁以上的全体国民ꎬ日本长期护理制度的保险对象分为两类ꎬ其中60岁以上的市村町居民为一类被保险人ꎬ40至65岁并患有痴呆㊁癌症晚期等疾病的参保人为二类被保险人ꎮ我国参加试点的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ꎬ因此长期护理保险的覆盖面有所不同ꎮ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ꎬ试点阶段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原则上主要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ꎮ在此基础上ꎬ长春㊁上海㊁青岛㊁南通同时覆盖了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ꎮ另外ꎬ长春㊁南通等地侧重重度失能人员的保障ꎻ上海将年龄60岁以上作为享受保险服务的标准之一ꎬ以此保护老年人的权益ꎻ青岛等地同时将失智人员纳入保险范围ꎮ3.3㊀保险资金构成在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ꎬ保险费用的50%来自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ꎬ另50%由政府负担ꎬ其中国家中央财政承担25%ꎬ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承担12.5%ꎮ第一和第二类保险人按照不同的规则缴纳保费ꎬ第一类保险人按照市町村的比例从退休金中扣除ꎬ第二类保险人由国家统一征收ꎮ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中的筹资渠道分为单一筹资和多元筹资[3]ꎮ以长春市和青岛市为例ꎬ这两个地区的长期护理保险资金从医保基金中按一定比例进行划拨ꎬ个人及单位无需另外缴纳费用ꎮ上海市和南通市采用了多元筹资的模式ꎬ南通市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由医保统筹基金㊁政府补助㊁个人㊁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㊁福利彩票公益金等共同构成ꎬ上海市则由用人单位㊁个人和市㊁区财政等共同分担ꎮ3.4㊀保险给付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给付方式包括了实物给付和现金给付两个部分ꎬ其中更主要的是实物给付ꎬ现金给付则是作为辅助手段[4]ꎮ除了对被保险者直接提供护理服务之外ꎬ支付限度标准金额以下的部分90%都由保险费用负担ꎬ接受护理者只需支付护理费用的10%ꎮ超过该标准金额的部分由接受护理者自行全额承担ꎮ我国试点各地的长期护理保险给付主要包括了按床日定额包干㊁按病种㊁按服务次数㊁按服务单元和发放现金补贴等方式ꎬ以及不同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模式ꎮ具体来说ꎬ长春市医院的服务采用了按病种付费的方式ꎬ南通市居家护理采用了发放现金补贴的方式ꎬ而两市护理机构的服务都采用了按床日定额包干的方式ꎮ表3㊀中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内容对比总结Table3㊀Comparisonoflong ̄termcareinsurancesystemsbetweenChinaandJapan对比项目日本中国保险人市町村负责ꎬ政府和都道府县予以支持社保机构经办ꎻ或是商业保险公司经办ꎬ社保机构负责监督检查保险对象40岁以上的全体国民从覆盖职工参保人起步ꎬ部分地区覆盖了城镇居民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保险资金保险人和各级政府共同出资单一筹资渠道和多元筹资渠道并存保险给付直接提供护理服务ꎻ支付限度标准金额内的90%由保险支付ꎬ超出部分自负按床日定额包干㊁按病种㊁按服务次数㊁按服务单元和发放现金补贴等模式001广东药科大学学报㊀第35卷㊀4 中国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经验启示4.1㊀政府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日本经过了长时间的调研和基础筹备ꎬ最终于1997年颁布了«护理保险法»ꎮ这部文件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保险对象㊁筹资构成㊁等级标准等内容[5]ꎬ它的发布为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运行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法律支持ꎮ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目前处在试点阶段ꎬ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出台ꎮ随着试点的逐步推开和经验总结ꎬ我国需要出台统一完备的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法律ꎬ对相关事项进行立法ꎮ同时ꎬ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㊁人口结构存在一定的差异ꎬ需要各地方政府在充分领会中央精神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具体的实施方案ꎬ做好监督管理工作ꎮ4.2㊀扩大保险覆盖人群面积日本采用了选择主义原则ꎬ被保险人为40岁以上的全体公民ꎮ日本对于被保险人的选择一方面维护了老年群体的权益ꎬ另一方面足够大的覆盖面也保障了保险资金来源的稳定性ꎮ但是由于其严格的审评分级标准ꎬ仅有很小比例的参保人能够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服务[6]ꎮ考虑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养老体系建设的相对落后ꎬ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选择从城镇职工参保人开始ꎮ随着各地试点的实施ꎬ参保人群正在逐渐扩大ꎬ例如上海㊁青岛㊁南通同时覆盖了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ꎮ面对老年长期护理需求的上升趋势ꎬ我国应当适当逐步扩大护理保险对象的范围ꎬ并制定出符合实情㊁科学合理的评定标准ꎬ以适应我国老年化的社会状况ꎮ4.3㊀完善保险多元筹资渠道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资金分别来自被保险人退休金㊁保险人缴纳征收和中央㊁地方各级政府等多方ꎬ这种多元的筹资方式一方面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压力ꎬ同时保证了长期护理保险资金运转的可持续性ꎮ我国人口基数大㊁社会老年化发展迅速㊁养老服务基础较为薄弱ꎬ长期护理保险资金将给国家财政造成很大的压力ꎮ因此应当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ꎬ采用多方筹资的手段ꎮ除了医保统筹基金㊁各级政府财政拨款㊁个人和企业缴费之外ꎬ还可以适当引入民间资本ꎬ鼓励商业保险公司㊁医疗养老机构等的加入ꎬ以更好的权衡和牵制各个相关主体的权益ꎮ4.4㊀引入多种保险给付方式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给付方式以实物给付为主ꎬ现金给付为辅ꎮ实物给付指的是为被保险者直接提供护理服务ꎬ包括了居家服务和设施服务ꎮ现金给付是指对于相应保险护理服务等级支付限度标准金额以内的部分由保险支付90%ꎮ这种多样化的给付方式可以更好地满足被保险人的不同需求ꎬ真正提高长护险的保障能力ꎬ值得我国借鉴ꎮ同时ꎬ应当学习日本对于长期护理给付内容进行详细划分的做法ꎬ在对我国老年人护理需求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ꎬ科学合理地划分不同的护理服务等级ꎬ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失能等级评价标准ꎬ按照相应的护理等级对被保险者给予不同程度的保险给付ꎮ4.5㊀立足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出台之前ꎬ充分借鉴了德国的经验ꎬ但是两国的保险覆盖率㊁保险缴费率和制度设计的详细程度等都有显著不同[7]ꎮ这是因为日本在实施该项制度之前ꎬ花费了近10年用于调研评估实际的社会需求和基础情况[8]ꎬ使得该制度的设计更加适合日本的国情而非一味照搬ꎮ社会政策是社会环境的产物ꎬ社会政策的引入和实施需要对环境的充分分析ꎮ中日之间的实际经济实力仍存在较大差异ꎬ我国目前难以实现日本模式的全民覆盖ꎬ应当在经验借鉴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国情ꎬ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试点并逐渐扩大试点范围ꎬ通过试点取得的经验教训总结出本土化的㊁可持续的制度设计ꎮ参考文献:[1]王晓华.浅议老年化社会的问题及对策[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ꎬ2001ꎬ13(1):72 ̄73ꎬ91.[2]高春兰ꎬ班娟.日本和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比较研究[J].人口与经济ꎬ2013(3):104 ̄110.[3]张晓杰.医养结合养老创新的逻辑㊁瓶颈与政策选择[J].西北人口ꎬ2016ꎬ37(1):45 ̄45.[4]李新平ꎬ莫骄.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及启示[J].对外经贸实务ꎬ2014(3):36 ̄38.[5]黎建飞ꎬ侯海军.构建我国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研究[J].保险研究ꎬ2009(11):65 ̄71.[6]胡宏伟ꎬ李佳怿ꎬ汤爱学.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背景㊁框架㊁评价与启示[J].人口与社会ꎬ2016ꎬ32(1):94 ̄103. [7]胡宏伟ꎬ汤爱学ꎬ王剑雄.美㊁德㊁日三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评析与启示[J].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ꎬ2013ꎬ25(2):7 ̄14.[8]柳翠ꎬ余洋.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综述[J].现代商贸工业ꎬ2016ꎬ37(1):201 ̄202.(责任编辑:王昌栋)101第1期㊀陈怡ꎬ等.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日对比研究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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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3期(总第198期)人口与经济POPULATION &ECONOMICS No.3,2013(Tot.No.198)日本和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比较研究高春兰,班娟(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要:在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中,日本和韩国都选择了社会护理保险制度。
从日韩两国护理保险制度实施背景来看,因老龄化的加速、家庭护理功能的弱化、既有制度的局限性、老年医疗费用的增加,两国都引入了护理保险制度,但两国的老龄化程度、基础设施等存在差异。
从制度内容方面来看,虽然框架结构有些相似,但在具体表现形式上有些差异。
两国的扩充护理机构、培养护理人员、扩大服务对象、加强预防事业等对中国开展老年长期护理服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日韩;长期护理;护理服务;护理保险中图分类号:F840.6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49(2013)03-0104-07收稿日期:2012-11-19;修订日期:2013-02-25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日韩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策环境比较研究”(11BSH0630)。
作者简介:高春兰(1964-),女,吉林汪清人,社会福利学博士,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研究方向:社会福利制度比较、社会政策。
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Elderly Long-term Care InsuranceSystem of Japan and KoreaGAO Chun-lan ,BAN Juan(School of Humanities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Changchun 130012,China )Abstract :In long-term care service for the elderly people ,both Japan and Korea choose social careinsurance system.The background of the care insurance system in these two countries is quietsimilar ,which are the acceleration of aging tendency ,the weakening of care function of the familyand the limitation of current system and the increase of medical costs for the elderly people.However ,there are some differences in the level of aging tendency and the facilities for the agedbetween two countries.Although the framework of the content systems is similar ,there still existdifferences on the specific form.The increase of care institutions ,the training of nursing staff ,theexpansion of service objects and the enhancement of prevent business in Japan and Korea haveimportant reference meaning for China to develop the service system of elderly long-term care.Keywords:Japan and Korea;long-term care;care service;care insurance1997年5月,日本议会通过了联合执政党提交的《介护保险法》并决定从200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韩国国会于2007年10月通过了《老年长期疗养保险法》并决定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实施。
本文以日本和韩国老年长期护理①保险制度的实施背景、主要内容、面临的问题及改革趋势作为比较框架,分析其共性和差异,探讨日韩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日本和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背景比较分析1.人口老龄化和护理风险的普遍化1970年,日本65岁以上的人口达到7.1%,进入了老龄化社会②;1994年,经过短短的24年就进入了老龄化率达到14%的老龄社会;2006年达到20.2%,进入了超老龄社会[1]。
2000年,韩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占7.2%,进入了老龄化社会;预计2018年65岁以上人口占14.3%,进入老龄社会;2026年达到20.8%,进入超老龄社会[2]。
老龄化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是随着高龄老人的增加,体弱多病或卧床、失智而需要照护的老年人急速增长。
无论在日本还是在韩国,老年护理问题已经不是发生在个人身上的个别现象,而是在自身、配偶、父母及家人身上都有可能发生的普遍性社会风险,因而需要制定以失能老年人为对象的长期护理服务政策。
2.家庭规模的变化和家庭照护功能的弱化1995年,日本家庭平均人口是2.9人,65岁以上老人与子女同住的比例大约为50%,老年夫妇和独居老人家庭比例分别是24.2%和17.3%。
伴随照顾老年的长期化和重度化,照顾者自身也趋于老化,60岁以上的照顾者占47%,70岁以上的照护者也占22%[3],即老人照顾老人,出现“老老介护”现象,社会上也时常发生虐待、遗弃老人的现象,也经常出现因老人照顾问题而家庭破裂的现象,以至于产生“介护地狱”的说法。
韩国同样面临这些问题。
韩国保健社会研究院对全国家庭形态调查表明,2005年韩国独居老人的家庭占24.6%,老年夫妇家庭占26.6%,与子女同住的家庭占43.5%[4]。
在家庭照顾者中80%是女性,但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女性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比例逐年提高。
据韩国统计厅统计,1985年女性参与经济活动的比例是33.5%,2000年提高到46.1%,2006年上升到50.3%[5]。
家庭结构的变化、老人夫妇家庭或独居老人的增加、女性参与经济活动的增多,使得家庭照护功能不断弱化,老年照护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需要从国家、社会层面上提供公共服务,这无疑催生了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产生。
3.既有老年护理服务政策的局限性在实施介护保险法之前,日本分别运营以老年福利法为依据的老年福利制度和以老年保健法为基础的老人医疗保健制度。
老年福利是靠措置制度③实施的,福利服务的利用者要接受市町村的资产调查,申请手续繁杂,且不能选择服务种类和服务机构。
这种制度以低收入者为对象,其他阶层的老年人难以利用,且因护理机构的极度缺乏,很难入住机构,有时要等待4 5年。
但在医疗领域,从1973年开始对70岁以上的老人实行免费医疗制度,看病、住院都比入住护理机构容易,价格也低廉,而且不用排队等候。
因此,不以治疗为目的的社会性住院现象频繁产生,老年人医疗费用急剧增长。
韩国亦依据老年福利法提供居家护理服务和机构护理服务,此类服务具有选择性、救济性特征,服务对象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低收入阶层。
高收入者可以利用有偿护理机构,也可以雇佣专业护理①②③长期护理,英文表示是Long-term care,在日本称为“长期介护”,在韩国称为“长期疗养”。
为了避免歧义及论述方便,若没有特别说明,本文把日本的“介护”,韩国的“疗养”和中国的“护理”在同一意义上使用。
联合国规定,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全体人口的7%以上,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14%以上进入老龄社会,超过20%以上,则进入了超老龄社会。
措置制度是作为行政机关的市町村以财政收入为资源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福利服务的行政措施。
人员,享受高质量的护理服务,而大多数中间阶层,无力支付市场化的服务费用,也无法享受公共服务。
韩国的老年医疗费用支出也逐年增多,2001年,在国民医疗费中65岁以上的老年医疗费占全国医疗费支出的22.2%,而同期老年人口占7.6%,2010年老年医疗费达到30.1%,2030年将达到47.9%[6]。
在老年医疗费用日益增长的情况下,韩国预想通过护理保险制度,合理区分医疗和护理费用,控制老年医疗费用的增长。
4.为引入老年护理保险制度所做的准备为了防止介护医疗化,日本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渐调整护理服务政策,加大护理基础设施建设。
1989年日本政府制定了《促进高龄者保健福利10年战略》(1990 1999),即黄金计划(gold plan)。
其核心是到1999年培养10万名居家护理师(home helper)、建设1万个短期护理中心、1万个居家护理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5万床位、护理机构24万床位。
但是1994年,日本政府认识到实施护理保险制度之时,已有的护理机构和专业护理师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因而及时调整了黄金计划,出台了新黄金计划(1995 1999)(new gold plan)。
其主要内容是培养居家护理师17万名、短期护理机构6万床位等。
1999年新黄金计划结束后,日本政府认为2000年实施介护保险之后,又制定了《高龄者保健福利发展方向》(2000 2004),即21世纪黄金计划(gold plan21)[7]。
日本是从实施介护保险制度10年之前就开始着手准备基础设施建设。
虽然当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介护医疗化”倾向,但是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培养人力资源,客观上为介护保险的实施准备了条件。
在韩国,2001年8月15日金大中总统通过国庆贺词表明了建立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图,2002年11月政府发布了《扩充老年护理机构十年计划》,计划每年扩充100所老年护理机构。
但实施三年后政府认识到若要在2008年正式实施护理保险制度,护理机构和护理人员远不能满足需要,于是政府修改和调整了原来的计划,于2005年9月发布了《老年护理机构综合投资计划》,计划在2006 2008年三年时间,集中投资建设919所老年护理机构,以满足制度实施的需要。
韩国政府尽管做了很大的努力,但是制度实施的2008年,护理机构和人员充足率也只达到了66%[8]。
5.日韩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背景差异人口老龄化、家庭照护功能的弱化以及老年人医疗费用的增加是日本和韩国面临的共同问题,也是两国实施护理保险制度的共同因素,但是某些因素所表现出来的程度有些差异。
从引入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时段看,虽然韩国老龄化程度不及日本,但老龄化速度却比日本快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