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浅论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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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已经成为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数字化时代,越来越多的信息、文件以及通信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因此电子证据的重要性愈发彰显。

与传统的书面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在适用上存在着一些困难,主要表现在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方面。

对于这些困难,我们不得不采取相应的措施与方法予以解决。

本文将围绕电子证据适用的困难以及解决方法展开讨论。

1.真实性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是指电子证据所载内容的真实程度。

与书面证据相比,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更容易受到伪造、篡改等因素的影响。

在数字化环境下,电子文件的复制、修改、伪造都变得更加容易,这给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带来了挑战。

电子邮件、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等可以被轻易伪造或篡改,这就使得法庭难以确定其真实性,从而影响了电子证据的适用。

2.完整性电子证据的完整性是指证据内容是否完整、未经篡改。

在传统的书面证据中,往往可以通过查验文件的原件、复印件等来确定证据的完整性,但在电子证据中,由于其易被篡改的特点,证据的完整性往往较难确定。

在电子文件中,可以通过修改时间戳、删除部分内容等手段来改变证据的完整性,使得法庭难以确定其是否经过篡改,从而影响了电子证据的适用。

3.规范性电子证据的规范性是指证据的获取、保存、呈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诸如电子邮件、社交媒体信息等的获取、保存、呈现往往不够规范,这往往使得法庭难以确定其可信度,从而影响了电子证据的适用。

1.数字签名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是一种可验证的电子签名技术,通过对文件进行加密和数字签名,可以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数字签名技术可以帮助确定文件的来源和完整性,从而提高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2.电子取证链电子取证链是指对电子证据的获取、保存、呈现等环节形成的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通过建立严密的电子取证链,可以确保电子证据的规范性,提高其可信度。

3.专业的电子取证工具现今已经有许多专业的电子取证工具可供使用,这些工具可以帮助对电子证据进行有效的获取、保存和分析,从而提高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从方法论视角简论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

从方法论视角简论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

从方法论视角简论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1. 引言1.1 引言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数字化发展,电子证据的应用已经成为司法领域无法忽视的一部分。

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保全、认定、审查和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日益引起关注。

本文从方法论视角出发,旨在探讨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一些特点及相关问题。

我们需要了解电子证据的特点。

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的书面或物证证据,其特点主要包括易变性、不可伪造性、存储形式多样等。

这些特点给电子证据的提取和认定带来了挑战,需要法律界和科技界共同努力解决。

电子证据的来源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电子证据可以来自于电脑、手机、互联网等,对于不同来源的电子证据需要使用不同的提取和保全方法。

接下来,我们将讨论电子证据的提取和保全问题。

在电子证据的提取过程中,我们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范,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电子证据的保全也是至关重要的,既要防止证据被篡改或损坏,又要保护证据的隐私和保密性。

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也是一个热点问题。

法律界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尚未形成统一的共识,不同的司法实践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审查和审理电子证据时,法官需要充分考虑电子证据的特点和来源,同时坚守法律的原则和规定,确保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和审理公正、公平。

电子证据的应用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通过本文对电子证据的特点、来源、提取和保全、认定标准、审查和审理等方面的探讨,希望能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一些参考和启示。

在不断发展的科技和社会环境下,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电子证据的规范和保护,以促进公正司法的实现。

2. 正文2.1 电子证据的特点1. 数字化: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可以直接通过电子设备进行查看和处理,不需要进行纸质复制,方便存储和传输。

2. 可复制性:电子证据可以轻松地进行复制和传播,因此可能存在证据被篡改或者伪造的风险。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民事、行政等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易于保存、快速获取、容易传输和存储空间大等优势,但同时也面临着信息易被篡改、存储不稳定等问题,导致其适用存在一定的困难。

电子证据的鉴定问题是电子证据适用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电子证据的鉴定需要确认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由于电子证据易于被篡改、删除、修改,难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使得电子证据的鉴定成为一个困难的环节。

特别是对于一些技术手段较为高级的篡改行为,往往需要专业的技术鉴定,而这种鉴定的成本较高,也增加了电子证据的适用难度。

电子证据的获取问题也是制约其适用的困难之一。

相比传统证据的获取,电子证据的获取更加复杂和困难。

对于存在于网络空间的电子证据,往往需要进行网络调取、数据提取等技术操作,同时需要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由于电子证据储存方式的多样性,如电脑、手机、云盘等,证据的获取过程需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

由于涉及到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问题,电子证据的获取往往需要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和权限,增加了取证的难度和成本。

电子证据的保存和存储问题也是电子证据适用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电子证据需要长期保存和存储,以防止证据丢失或被篡改。

由于电子证据的储存空间庞大,存储设备成本高昂,同时存在着技术变迁和数据易失性等问题,导致电子证据的保存和存储变得极为困难。

特别是对于一些长期性的案件,证据的有效保存和存储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电子证据适用的困难。

完善电子证据的鉴定体系,加强相关专门人才培养。

建立一支专业鉴定团队,进行电子证据的鉴定和技术分析,在鉴定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加强电子证据的合法获取渠道和方法,完善电子证据的调取和提取技术,确保证据获取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在法律上的重要性也日益增长,然而电子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却面临着很多困难。

本文将探讨电子证据存在的困难和解决途径。

一、电子证据存在的困难1.寻找和获取电子证据的困难在互联网上,信息的流动速度快,数量庞大,数据的存储和备份也更加复杂,这就导致了获取电子证据的难度增加。

而且,网络犯罪出现了使用虚假身份,匿名聊天,加密技术等技术手段来隐藏身份和犯罪痕迹,进一步加深了电子证据的寻找和获取难度。

2.电子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电子证据往往需要进行几个环节的证明,并且容易造假,比如一些网站上的发布信息,通过技术手段可以轻易更改时间和内容。

而且,一些病毒程序,网络黑客技术等可能在电子证据的获取过程中被利用,这些都会导致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认。

3.电子证据形式多样电子证据的形式非常多样,包括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社交媒体、电子商务平台等。

不同的电子证据形式需要采用不同的获取方式和证明方式,这就付出了更高的证明成本和风险。

1.立法保障针对电子证据的难点,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提供保障,明确哪些电子证据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并规定电子证据的获取和使用方式。

比如,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这些都为电子证据的获取和使用提供了规范,同时,也增强了人们对于电子证据的信任。

2.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获取的成本和效率也在提高。

目前有很多专门的电子取证、数码鉴定等技术机构,他们可以帮助律师和法官快速获取电子证据,并且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3.完善证明制度完善的证明制度可以更好的保障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关于证据的认定,若不通过司法程序进行鉴定,可能会存在错误和扭曲等问题。

因此,对证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鉴定实为管制证据的重要一步。

除此之外,对于证据的确立,应该采取相对完整的证明程序,使得证据的完全能够被法律确定并使用,例如对于电子证据,可以通过存证证明机构证明存储的真实性,保障证据的有效性。

从方法论视角简论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

从方法论视角简论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

从方法论视角简论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随着科技的日益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电子证据以其高效性、准确性、可靠性、可展示性及不易篡改的特点,逐渐成为刑事证据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文从方法论视角,简述了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来源、收集、认定和运用等方面的问题。

一、电子证据的来源电子证据主要来源于电子设备、互联网、通讯网络及其他电子媒介。

其中,电子设备类包括计算机、手机、数码相机、U盘等;互联网、通讯网络类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微信、朋友圈、网络聊天记录等;其他电子媒介类包括视频、音频、图片等。

另外,电子证据的获取途径也相当多样化,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也可以通过立案调查、证人证言、勘验、搜索(抽样调查)、鉴定等渠道来获取。

电子证据的收集需要科学、合法、规范的程序。

刑事诉讼中,一般是由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负责电子证据的收集工作。

具体包括:(1)开展现场勘查。

通过现场勘查,可以获取到电子设备、媒体盘或存储卡等物品,以及存储在其中的电子证据。

(2)采取技术手段获取。

通过计算机取证软件、网络抓包工具、移动设备数据采集器等技术手段,可以获取到存储在计算机、网络或移动设备等中的电子证据。

(3)调取通讯记录。

通过向通讯运营商发出调取通讯记录的申请,可以获得短信、电话通话记录等通讯信息。

(4)调取第三方平台信息。

通过向电子支付平台、社交媒体平台、电商平台等发出调取信息的申请,可以获取相关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的认定是指判断电子证据是否符合法定证据的标准,具有足够的证明力和合法性。

电子证据的认定主要包括真实性认定和完整性认定。

真实性认定是指确定电子证据的来源和生成时间、人员等相关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完整性认定是指确定电子证据中的信息是否完整、是否被篡改等。

在电子证据的认定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鉴定人的专业性。

电子证据是一种技术性质的证据,鉴定人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至关重要。

同时,鉴定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也应得到保证。

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研究论文

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研究论文

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研究论文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

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研究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研究全文如下: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征证据是一个案件的核心和灵魂。

电子证据是信息社会的产物。

根据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问题和实践需要,新刑诉讼法第48条将“电子数据”首次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与视听资料同列为第八种刑事诉讼证据,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取得了独立的法律地位。

同时,新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

但三大诉讼法并未对电子数据给出具体的定义。

2012 年11 月5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也并未对电子数据的概念加以明确,其九十三条对电子数据的种类作了概括式的列举,根据该条解释: 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

很多的学者都试图给电子数据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但并都没有形成一个精准的说法。

电子文件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较,只是载体方式不同,在证明机制方面并无区别。

但由于数字技术的特性,电子文件具有与传统证据不同的特性。

电子证据从物理属性上来说是一种电子文件,是能被计算机识别、处理,存储在磁带、磁盘或光盘等介质上,并可在网络上传递的代码序列。

相对于传统文件而言,电子文件的最大特点是信息内容和载体的分离,这就使得电子证据具有数据的易消失、易篡改和易出错等特点。

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影响着它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其特殊性体现在:首先,电子数据具有技术性。

由于电子数据在生成、存储、传输等方面,都是以现代的电子设备或网络为载体,是输入的数据在客观不变的程序下处理出来的结果,有些电子数据还有一经产生就无法修改或编辑的特点,往往能够排除人的主观因素,客观的见证和记录案件的信息。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证据,比如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内容、网页记录等。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来越依赖数字化的沟通和交流方式,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

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其适用困难也日益突显。

本文将从电子证据的适用困难原因、具体表现以及解决方法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电子证据的适用困难原因1. 技术特性与变化快速性电子证据具有技术特性,比如数据易于篡改、删除,存储格式多样化,且技术更新速度迅猛,这使得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完整性难以得到保障。

电子证据的取证、保全和审查也需要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这一点对法律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隐私保护问题在获取电子证据的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这就需要法律界和技术界共同寻求一种合理的平衡,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法律体系滞后司法实践中,相关法律法规未能及时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导致在电子证据的认定、取证和审查等环节出现法律适用空白和不足。

二、电子证据的具体表现1. 可信度难以保障在电子证据中,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来源可靠性等问题是电子证据遇到的主要挑战。

电子邮件和短信可以被轻易地伪造和篡改,网页记录可以被删改,这些都给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2. 取证与审查难度大电子证据的存储形式多样化,包括手机、电脑、云端等,往往需要专业的技术手段才能实现取证。

电子证据的大数据量也给审查和分析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

三、电子证据的解决方法1. 完善法律体系应当及时跟进科技发展的步伐,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和采信原则,增加对电子证据权威性和可信度的认定,从而解决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难。

2. 技术手段和规范化相关机构可以建立专门的电子证据取证和鉴定系统,提高电子证据的审查效率和准确度。

在电子证据的采集、保存和调取方面,也可以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和规范化管理,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证据法学论文

证据法学论文

证据法学期末论文论电子证据法学论文【摘要】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信息化、数字化。

电子证据给传统证据制度带来了很多挑战。

电子证据具有一些特殊的属性,如依赖性、易受破坏性、外在形式多样性、客观真实性以及高科技性。

“新刑诉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说明电子证据拥有不可小视的效力和积极作用。

然而,在电子证据的定位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争议,一些学者认为电子证据属于现有证据类型中的某一种或者某几种,但是本文认为电子证据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类型。

西方发达国家都对电子证据问题做了规定,特别是英美法体系认为对电子证据在最佳证据规则方面应该放宽要求。

我国法律体系有一些和电子证据相关的规定,但是过于零散,没有形成电子证据法律体系,因此我国有比较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我国的电子证据制度。

【关键词】电子证据法律定位借鉴电子信息时代【正文】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点电子证据的概念目前尚无统一定论,笔者认为是指“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需要指出的是,研究电子证据要注意区分计算机在证据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我们通过计算机拟就的合同、协议最终是以书面的形式交予对方签字认可,则那些书面的合同文本才是证据,计算机只不过是生成书面证据的工具;如果这些合同、协议是通过网络发送给交易对方并得以确认,那么此时计算机中保存的合同文本信息及对方的确认信息才是电子证据。

有人一谈电子证据就将凡是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中的数据都视为电子证据,这是对电子证据的错误认识。

与传统的证据相比较,电子证据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

一切交由计算机处理的信息都必须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才能被计算机读懂,即无论使用何种高级语言或输入法向计算机输入信息,都必须经过数字化的过程,因此我们所谓的电子证据其实质上只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看不见摸不着,具有无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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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论电子证据 [摘要]电子证据这一法律名词的出现是与科技的迅猛发展和计算机技术的充分应用分不开的,它具有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特点和属性,是证据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个前沿性事物。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仅仅把电子证据作为视听资料适用于法律程序,但因为电子证据的容易复制和改变这些特点,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始终很难得到保障。因此,本文集中探讨电子证据相关的概念,并争取赋予它法律上的独立地位;同时针对电子证据的具体特点,研究司法实践当中应用电子证据可能面临的问题,通过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安全保障这两方面来探讨它在诉讼实践中的合理、有效应用。 [关键词]电子证据;司法实践;真实性;安全性

伴随着信息技术产业的高速发展,在司法证明这一战线上又出现了新生的事物——电子证据。它的出现给全世界各个国家的司法实践都带来了一系列的与证据法相关的问题。把电子证据用于司法上的证据使用,这一点在法理和实践中都没有异议。而且事实上,电子证据作为科技进步与司法制度相结合的成果也已经确确实实被应用于法廷诉讼之中,并在现在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发挥它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相关证据诉讼制度牵涉到电子证据方面的规定,还是相对比较简单,并且在内容方面也彼此冲突,简单地说,即使在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定位上,法理界就有电子材料说、独立证据说、网上证据说、诉讼证据说等多个学说,如今争论不休。 一、电子证据概述 (一)相关涵义 1、电子证据的定义 从电子证据的性质与特征上说,所谓“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电磁形式、光学形式或类似形式储存在计算机存贮器中的信息,包括计算机程序及程序所处理的信息,如各种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文本、图形等①。”2、电子证据定义在理论学说上的分歧 2

电子证据目前在法理界还有着较大的分歧,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学说: (1)电子材料说 “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体现出来的,用作证据时所使用的所有材料及其相关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电子设备等相关科技手段形成的所有证据②。” (2)电子物品说 “通过存储在电子设备中的电子化信息资料如电子物品或者电子记录,由此证明相关案件真实情况③。” (3)网上证据说 是电子证据的一种派生定义,指在计算机或者与计算机相关的系统运行这一过程中所产生的记录的内容,可以用来证明既定案件事实的有关电磁纪录。 (4)独立证据说 这一定义认为电子证据是通过计算机所储存的材料所提供的证据来证明相关案件事实的手段之一,计算机所储存的数据可以综合、连续地反应和案件相关的各类资料数据,从而产生的一种介于物证和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 (5)诉讼证据说 电子证据指磁性介质之中储存的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④。 这几类学说各有其合理性,也部分概括出电子证据的涵义,并明确指出了电子证据与其它证据的区别。但是各有各的局限所在。比如说电子材料说不利于把握电子证据的本质,电子物品说不能反映出电子证据体现在法律上的本质特点,网上证据把电子证据局限于范围狭窄的计算机系统,诉讼证据只站在诉讼法的角度论述电子证据,独立证据如今是众多学者更为推崇的一类学说,并认为这奠定的电子证据关于独立证据地位的相关理论基础,但仔细推敲,我们也会发觉它亦存在着范围狭窄的嫌疑。 (二)电子证据的分类 1、按存在状态可分为静态式电子证据与动态式电子证据(如图1)。 3

图1 动、静态电子数据 2、按内容可以划分为内容信息式电子证据与附属信息式电子证据(如图2)。

图2 内容或附属信息式电子证据⑤ 3、按技术角度划分可以分为如下种类(如图3)

图3 技术角度划分的电子证据

计算机处理、存储、输出设备中存储、处理、输出的证据:计算机文档、相关音频和视频文件等等。静态电子数据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的电子证据:电子邮件、网络视频和音频文件、浏览的网页、正在下载的文件。

动态电子数据

内容信息式电子证据•记载一定的社会活动内容:电子邮件正文、网上聊天记录等附属信息式电子证据•记录内容信息电子证据的形成、处理、存储、传输、输出等与内容信息电子证据相关的环境和适用条件等附属信息证据:WORD文档之文件大小、文件位置、修改时间,电子邮件的发送、传输路径、邮件ID、电子邮件发送日期等等

现代通信技术应用•电报电文、电话录音、传真资料等

电子计算机技术应用•单独计算机文件、数据库、日志文件等

网络技术应用•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牌记录、电子聊天记录、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报关单、黑匣子记录、智能交通信息卡等

电视电影技术应用•影视胶片、光盘资料等4

(三)电子证据区别于传统证据的特点 与传统证据对比,电子证据自有其特殊性: 1、存在方式上的特点 电子证据是以现代信息中的部分特征值来记载相关的电子信息及其内容,其中数字化的电子证据之表现形式为0与1这样的二进制数字,呈现出来的是其它形式的“数据”,这是现代的计算机语言、编程方式和编辑手段等导致的结果。 2、保存方式和感知方式上的特点 需要借助必要的电子介质进行保存和感知,因为电子证据是通过电子形式存储在不同电子介质之上的。 3、传播方式上的特点 电子证据具备快速、广泛传播的特点,这是传统证据所望尘莫及的特点。 4、安全性上的特点 电子证据很容易被修改、破坏或篡改,而且很不容易被发现,但是,电子数据却不容易被完全湮灭,通过计算机专家可以借助一定的手段给予技术上的线索寻找和恢复。 二、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独立性问题 目前我国司法中缺乏统一的证据法典以及单行的相关证据法,证据判断的相关规则一般见于民事诉讼法或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之中,这两部基本的法律对于证据的规定主要起到基础引导的作用。 1、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中,对于民事诉讼中的比较常见的七种证据进行了相关规定; 2、2005年4月1日,电子签名法实施,先后对数据电文中合法形式的要求、真实性的要求等,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商务领域中需要使用电子数据进行确权的案件,从而可以方便快捷地审理相关案件,而在其它领域,电子签名法并不被广泛接纳; 3、2010年7月1日,《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这是由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和国家安全部这五个机构联合制定的法规,其中把EMAIL、电子数据交换、BLOG、网聊记录、短信、域名、电子签5

名等都列入电子证据,并对刑事案件中相关认定的这类证据中需要审查的内容做出详细规定,而且这是我国第一部把电子证据明确列入到法律可采纳的证据之中的司法文件,但这个规定目前只局限于审判刑事案件⑥,而民事方面的相关适用性仍旧是空白。 就各个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来看,如果可以用立法的形式解决目前电子证据的定位以及相关的证据规划,这是最好的方法⑦。但如果直接制定电子证据的相关立法,目前缺乏一定的立法基础以及相关的理论支持,而且和我国在立法方面的水平不相适应。 (二)可采性问题 所谓证据的可采性,这涉及到什么证据可以进入到诉讼这一正式的司法程序之中,或者是其它类似于证明活动的问题。也就是说,诉讼当事人或是其他相关人员所提交的证据,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采用标准,法官在审判中应该予以采用: 1、客观性 所谓客观性,指的是所有的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客观的真实情况⑧。客观性标准要求存在形式与内容两方面的统一性,因此需要电子证据从其存在形式和相关内容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因为电子证据是通过光、电磁信号等物理形式储存在相产磁性介质或光盘上,是一种客观存在,因此从存在方式上来说,电子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但形式上的客观≠内容上的客观,因此不以客观事实为基础虚假或伪造的电子证据是不被采纳的。而电子证据因为本身的属性很容易被修改,而且不留相应痕迹。因此,对于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检验。 2、合法性 所谓合法性,指的是相关证据的主体、形式以及收集的形式、提取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⑨。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除了需要证据主体等相关要素具备合法性,还需要注意在电子证据的提取和收集等方面严格按照法律所要求的程序和方法开展。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相关合法性的标准特别表现在生成、存储和传递等过程中,而且在运行的各个环节中,很容易侵犯到民众的隐私权、自由言论权等,所以合法地采集电子证据非常重要。 6

3、关联性 关联性指的是证据需要与相关的案件事实,或者其它争议事实具备一定的关联度⑩。电子数据如果希望被法官采纳,必须解决内容方面的以下问题: (1)相关的数据是否被破坏; (2)是否有人非法进入了本来无权进入的计算机相关系统; (3)是否有人为了非法的目的窃取了相关的电子数据,或者破坏了相关的数据信息; (4)是否可以清晰地识别相关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真实的发送人、发送时间、收件人、发送内容等等。 (三)证明力问题 所谓证明力,指是的电子证据的证据力度,即所提供的电子证据在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上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大小,或者强弱状态的程度。一般来说,对电子数据证明力的考察,主要是需要事先认定电子证据的本身,或者是电子证据和其它相关证据放在一起,是不是能证明需要待证的事实,以及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待证的事实11。 我国传统的法理理论以为,证据的相关证明力,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以及这客观联系之间的紧密程度。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直接内在关联度的证据,具备较大的证明力;反之,证明力就比较小。因此,从这一理论来看,证据之证明力度,取决于所出示的电子证据是否为直接证据。但由于电子证据存在着容易被伪造或篡改的特点,而且伪造或篡改之后可能不留痕迹,另外再加上人为或者环境的因素,再加上相关的技术条件,提取电子证据的过程中很容易出错,导致这一过程的复杂性和对可靠性查证难度,远远高于传统证据12。所以,这使得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被采纳。结论是,安全性和可靠性影响了电子证据证明力,所以在许多情况下,电子证据仅仅被当成间接证据。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电子证据都只能当证明力弱的间接证据使用。

三、相关的解决对策 (一)针对电子证据独立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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