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绿道缓冲区管理暂行办法
肇庆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2024).docx

肇庆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2024年1月26 H肇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自2024年3月1 H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代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市)中心城区和镇(乡、街道)镇区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逑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屈于违法建设行为的继续状态。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第四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遵循统一领导、局地管理、源头控制、依法处理、协调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统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杳处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下列事项:(一)定期听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关于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的汇报:(-)针对实际情况提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意见和要求;(三)指导、协调解决本地区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过程中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督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四)指导、协调违法建设集中清拆行动、存在较大执法困难的逑法建设强制拆除行动和涉及多部门工作职责的违法建设事项:(五)督促、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与违法建设杳处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六)指导、协调涉及控制和查处逑法建设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24•【字号】肇府规〔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肇府规〔2017〕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粤环〔2016〕12号)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市城市发展情况,市政府在2014年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基础上重新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仅适用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依据。
二、我市将城区全部建成区范围列入城区禁燃区,具体范围如下:(一)端州区。
东起端州鼎湖交界线,西至三榕水厂,南至西江沿线陆域,北至北岭山中心城区界线。
(二)鼎湖区。
东起凤凰大道,西至劳教所,北至庆云大道(含鼎湖山入口前上山路两侧建成区区域),南至鼎湖大道(含37区)区域。
(三)高要区。
北以西江为界,东至金渡镇紫云大道,西至蛇山,南抵莲塘镇,具体范围及相关管理要求按照高要区人民政府2017年7月31日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执行。
(四)肇庆高新区。
南至大旺大桥,北至X820,西至工业大街(四会界址线),东至北江大堤。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09•【字号】肇府〔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20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5日十二届3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9日肇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和肇庆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划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在确定房地产项目规划条件时,按规定明确配置各类公共建设配套设施;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河道采砂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府办[2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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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河道采砂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河道采砂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府办〔20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河道采砂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13日肇庆市河道采砂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肇庆市河道采砂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河道采砂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河道采砂涉及的河道及范围本实施细则中河道采砂涉及的河道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管河道(西江肇庆段、北江肇庆段)和市管河道(新兴江高要段、绥江肇庆段和贺江封开段)。
县管河道采砂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由各地政府制定并颁布实施。
第二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发证制度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河道采砂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
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和发证手续。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
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已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颁布实施。
第三条划定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来砂量、水情、工程安全等情况,按照河道采砂分级管理权限,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对进行采砂的河道进行测量和规划,编制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规划报告,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论证后,划定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肇庆市景丰联围建设防洪管理规定

肇庆市景丰联围建设防洪管理规定肇庆市景丰联围建设防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景丰联围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快景丰联围除险加固达标建设,确保安全渡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景丰联围是指西起三榕峡出口桂林头,沿西江左岸至青岐涌出口,转而沿青岐涌右岸北上,至四会大沙镇飞鹅岭和水基堤段全长60.81公里的堤段(包括白沙旧堤,景福围三、四期工程堤线外移后受保护的旧堤)和沿堤用于防洪排涝的水利设施(包括涵闸、涵管、排涝泵站及附属设施、水文监测设施,以及依法规定的泄洪河滩地)。
第三条景丰联围的建设、管理、保护、利用和防洪抢险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景丰联围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安全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景丰联围的管理、维护和防洪抢险,实行行政区域分级负责制。
(一)端州区人民政府负责三榕峡出口桂林头至羚山全长16.545公里(包括白沙旧堤,景福围三、四期工程堤线外移后受保护的旧堤)的防洪、抢险工作。
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由景福围工程管理处负责。
(二)鼎湖区人民政府负责后沥至龙湾堤长33.824公里(含水基段)以及沿堤涵闸、排涝泵站的管理、维护、防洪、抢险工作。
日常工作由鼎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下属堤防管理机构、鼎湖区三防指挥部具体运作。
(三)四会市人民政府负责龙湾至飞鹅岭堤长10.44公里以及沿堤涵闸、排涝泵站的管理维护、防洪、抢险工作。
日常工作由四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下属堤防管理机构、四会市三防指挥部具体运作。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景丰联围建设和管理的业务主管机关,具体工作由肇庆市景丰联围管理局承担。
景丰联围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及《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辖区内堤防工程的维修加固计划;拟订提防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1•【字号】肇府[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肇府〔20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发展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12月30日十二届2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1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发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电网建设步伐,保障我市电力供应,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等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网规划、建设、保护相关活动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分别建立电网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辖区范围电网规划建设工作,解决电网建设重点、难点问题。
市电网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有关部门及各县级政府建立用电需求预警机制,每半年将重大的新建、扩建、技改工业项目等可能引起用电负荷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及时通知供电企业。
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每半年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信息、全市土地招拍挂信息告知供电企业。
第五条供电企业根据用电需求情况按规定对电网规划进行及时调整。
供电企业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我市电力供需形势,内容包括季度用电情况、电力供需形势预测和急需协调的电网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端州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端州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7•【字号】肇府办[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端州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1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端州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端州区政府反映。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肇庆市端州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端州城区市容环境管理,落实临街单位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任,创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端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端州区范围内的临街(包括广场、商业区、车站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住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三条本办法称的“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其生产经营(工作)场所周围一定范围内(以下简称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秩序。
具体责任范围是指临街单位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包括临街单位门前人行道、建(构)筑物门前、外立面、天面、阳台等。
门前责任范围为临街建筑物门口立面墙基(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计算)至门前机动车道路边沿,若门前无人行道的,则到门前道路中间线;左右责任范围为与相邻单位界线内的地段。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2•【字号】肇府[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通知(肇府〔2010〕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业经第十一届4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五月十二日肇庆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的土地进行举报或者反映情况。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文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文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文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入土地开发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土地开发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25%,且非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绿道建设基准技术规定
广州市绿道选线示意图,通过绿道建设连接重要的生态保护区及生态通廊。
√
误区三
只建车道,不管配套 为方便珠三角城乡居民及外来游客能够便捷、有效、安全的使用绿道网资源 ,结合绿道需建设相关配套设施,以提供休憩、指示、停车、换乘、卫生、安全等服务 。否则绿道将无法正常使用。
只有车道,无相关配套设施
广州市绿道网 建设规划方案 5 城市绿道
共18条,长度360km。 增城市城市绿道 海鸥岛城市绿道 白坭河城市绿道 长洲岛城市绿道 龙头山城市绿道 大沙河城市绿道 环大坦沙城市绿道 浣花路城市绿道 萝岗区城市绿道 东濠涌城市绿道 新城市中轴线城市绿道 珠江前航道北城市绿道 珠江前航道南城市绿道 珠江前航道西城市绿道 花地河城市绿道 海珠涌城市绿道 沙河涌城市绿道 猎德涌城市绿道
×
误区四
过于人工化,不生态
如图所示:可以利用现有土路的尽量不重新铺设等级较高的硬质路面。
绿道案例(美国金门国家游憩区)
新加坡的乌敏岛生态绿道
新加坡的乌敏岛生态绿道
(三)、几个焦点
1、绿道建多宽?
■绿廊 通过绿道建设专项规划确定。从生态、城镇发展等方面论证;落实上层次规划、总体规划相关要求。 与水利、环保等部门专项规划协调。如水利河堤退缩与建设要求。 没有具体规定的:绿化缓冲区宽度控制
节点内部
绿道主线
3、能否建农家乐?
符合规划、环保等 位于村庄发展区 与其他设施结合
在区域绿道沿线节点,建设单车、滑板等健身器材的出租点以及便利店等商业服务设施; 在沿途特色乡村设置服务点,鼓励当地居民提供餐饮、农家乐、农业观光、花卉与乡土特产出售等服务。
二、区域绿道建设基准技术规定
(一) 、制订目的 (二) 、制订依据 (三) 、总体要求 (四) 、建设基本要素 (五) 、建设标准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1•【字号】肇府[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2013〕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市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十二届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11日肇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为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9号)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端州城区城市管理事权下放改革方案的通知》(肇府〔2012〕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以及国家、省关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精神,按照严格执法和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调整市直部门部分执法职能,实现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廉洁务实、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提高城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工作任务(一)整合执法职能。
整合城市管理领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环境保护、水务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医疗机构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经省政府批准后,统一划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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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绿道缓冲区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肇庆市绿道缓冲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绿道缓冲区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0年12月3日十一届5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肇庆市绿道缓冲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绿道缓冲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更好地发挥绿道的功能,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珠三角区域绿道(省立)规划设计技术指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道是一种线形绿色开敞空间,通常沿着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内设可供行人和骑车者进入的景观游憩线路,连接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住区等。
绿道缓冲区是指围绕绿道进行生态控制的范围。
缓冲区范围大小根据绿道类型不同分别确定:生态型绿道缓冲区宽度一般不小于200米;郊野型绿道缓冲区宽度一般不小于100米;都市型绿道缓冲区宽度一般不小于20米。
第三条本市区域内的区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的缓冲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绿道缓冲区应纳入区域绿地、城市绿地的范畴,实行属地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发展、林业、城市综合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公路、工商、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绿道缓冲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绿道缓冲区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六条绿道缓冲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生态优先、保护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合理利用现有的景观,维护区域内生态系统的健康与稳定。
第七条在绿道缓冲区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尤其是对项目施工过程中以及施工后可能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研究提出治理和保护环境的措施,比选和优化环境保护方案。
第八条在绿道缓冲区建设,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工程竣工后,应当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九条绿道缓冲区的配套项目如不能与绿道慢行道同步建设,须预留相应的控制区域。
第十条除以下允许保留和进入的用地类型和项目外,在绿道缓冲区内严格限制与绿道功能不兼容开发项目的进入。
(一)耕地、园地、林地、水域、湿地。
(二)公共性开敞绿地:各类公园、游乐园、野营基地、野生动物园、名胜古迹等。
(三)体育运动设施:滑草场、马术表演场等; 绿化比率高、景观佳或旷地型用地:自来水厂、小型污水厂等大型公共设施以及现存的具有岭南特色的村落等。
(四)生产性绿地:花圃、苗圃、植物园等。
(五)游憩服务设施:农家乐、渔家乐、烧烤场等。
(六)纪念性林地、防护林等其他林地。
第十一条绿道缓冲区土地规划严格审批,不符合绿道规划建设要求的不批准使用。
新建(构)筑物要尽量采用生态建材及符合绿道的风格要求。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在缓冲区修建建(构)筑物。
第十二条绿道缓冲区原有特色的建(构)筑物可改造成景观小品或者绿道配套设施,不符合绿道景观或功能要求的建(构)筑物须逐步向缓冲区外搬迁,按相关要求营造生态景观。
第十三条如因城乡建设需要,确需在绿道缓冲区工程施工(市政管线等)破坏绿道景观及各类设施,待工程完成时,须对破坏的景观及各类设施进行恢复,标准不得低于原状。
第三章管理
第十四条绿道缓冲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绿化植被长势良好,不影响建(构)筑物及交通的正常使用。
(二)建(构)筑物及各类设施、标识牌外观完好、符合规范。
(三)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
(四)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保护完好。
(五)没有外露垃圾、污水、杂物等。
第十五条绿道缓冲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建(构)筑物、自然景物及各类设施上随意攀爬、涂写、刻划、张贴。
(二)在指定的体育运动场所以外的区域进行打球、游泳等体育活动。
(三)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损毁草坪、砍伐树木。
(四)捕捉动物及其他伤害动物行为。
(五)堆放废弃物、焚烧垃圾、排放不符合标准的废水等行为。
(六)在绿道缓冲区指定区域外营火、烧烤、垂钓、宿营。
(七)进行爆破采石、取土挖砂、开荒等危及自然生态的活动。
(八)其他损害绿道绿化及设施和影响正常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绿道缓冲区一切商业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原有的商店、饭店不符合绿道缓冲区管理要求的应逐步迁出。
第十七条在绿道缓冲区开展文化、体育、娱乐等各类活动的,应当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各类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在指定的地点开展,需要搭建临时设施的,不得影响绿道景观及使用。
活动期间,举办单位应及时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
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将绿道景观、绿地及各类设施恢复原状。
对缓冲区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八条缓冲区内原有坟墓周边环境应通过配置绿化等措施进行整治,区内不得新建坟墓。
第十九条非法破坏绿道标志和设施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在绿道缓冲区进行建设、砍伐、猎捕、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修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补救,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造成绿道缓冲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绿道缓冲区的义务,并有权举报破坏、侵占绿道缓冲区的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肇庆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