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工程领域“阴阳合同”效力的认定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一、背景介绍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参与主体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工程目标,共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存在着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即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个合同内容,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通过口头约定或其他方式达成了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另外一种合同内容。
阴阳合同的效力一直备受争议,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详细讨论。
二、阴阳合同的定义阴阳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个合同内容,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通过口头约定或其他方式达成了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另外一种合同内容。
阴阳合同包含两个层面的合同内容,一个是表面合同,即合同正文中明确约定的合同内容;另一个是实质合同,即双方通过口头约定或其他方式达成的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合同内容。
三、阴阳合同的效力阴阳合同的效力一直备受争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阴阳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合同自愿原则和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当无效。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阴阳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因此应当具有一定的效力。
1. 阴阳合同的无效性观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阴阳合同违反了这两个原则,因为它在合同正文中明确约定了一个合同内容,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通过口头约定或其他方式达成了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另外一种合同内容,这种行为违反了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阴阳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2. 阴阳合同的有效性观点尽管阴阳合同违反了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阴阳合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可能会面临各种不可预测的情况和变化,因此需要通过口头约定或其他方式进行灵活调整。
阴阳合同可以为双方提供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案,使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变化和风险。
因此,阴阳合同应当具有一定的效力。
四、阴阳合同的法律适用对于阴阳合同的法律适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一、背景介绍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关系,约定了双方在建设工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阴阳合同的影响。
阴阳合同指的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一种内容,但双方实际意图却存在另一种相反的约定。
本协议旨在明确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
二、阴阳合同的定义阴阳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一种内容,但双方实际意图却存在另一种相反的约定。
例如,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质量达到一定标准,但实际上双方心知肚明,工程质量无法达到约定标准。
三、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1. 合同主体的意思表示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首先涉及到合同主体的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合同成立要素之一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建设工程合同中存在阴阳合同,即双方实际意图与合同约定不一致,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以双方的实际意思为准。
2. 合同条款的解释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还涉及到合同条款的解释。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解释应当根据合同的全部内容进行,而不应将合同的某一条款与其他条款相互分割开来解释。
因此,在解释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阴阳合同时,应综合考虑合同的全部内容,包括合同目的、合同条款的逻辑关系等因素。
3. 合同效力的保障为了保障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防止阴阳合同的出现,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明确约定合同的标的物、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关键要素,确保合同的约定明确、具体。
- 建立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 加强合同的约束力,明确违约责任和违约后果,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以提高合同的履行率。
四、阴阳合同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合同中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以下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如果阴阳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施工合同阴阳合同的效力如何

施工合同阴阳合同的效力如何近年来,建筑施工领域出现了一种被称为“阴阳合同”的现象。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
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
那么,阴阳合同的效力如何呢?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一、关于阳合同的效力阳合同,即对外的一份合同,通常是为了逃避国家税收等目的而订立的。
根据《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合同应当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并没有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关于阴合同的效力阴合同,即对内的一份合同,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只要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
三、阴阳合同的违法行为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四、阴阳合同在土地房屋交易过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效力在土地房屋交易过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许多阴阳合同,因其违反税收规定,税收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原则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公平交易,不得利用阴阳合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逃避税收等义务。
综上所述,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内容、目的等多个因素。
阴阳合同作为一种违规行为,虽然在短期内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利益,但同时也预示着风险。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利用阴阳合同进行逃避税收等违法行为。
对于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依法进行,保护合法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合同法的尊严和权威。
此外,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对阴阳合同的监管,加大对逃避税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维护税收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建设工程领域阴阳合同

建设工程领域阴阳合同的认定与防范一、阴阳合同的含义及产生原因阴阳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方和承包方为了逃避税收、规避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采取合法形式签订的中标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其中,中标合同为阳合同,实际履行合同为阴合同。
阴阳合同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逃避税收: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发包方和承包方可以降低工程造价,从而减少应缴纳的税款。
2. 规避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项目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招标投标,但部分发包方和承包方为了逃避招标投标程序,私自签订阴阳合同,使中标合同成为一种形式。
3. 利益输送:阴阳合同可以为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的利益输送提供便利,从而导致公共资源配置不公平、不透明。
4. 降低成本:通过阴阳合同,承包方可以以较低的价格承揽工程,从而降低工程成本。
二、阴阳合同的认定阴阳合同的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阴阳合同的认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招标投标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2. 真实性:阴阳合同的认定应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违背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3. 公平性:阴阳合同的认定应当保障公平竞争,防止公共资源配置不公平、不透明。
阴阳合同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合同形式:阴阳合同通常为两份或多个合同,一份为中标合同,一份为实际履行合同。
认定阴阳合同时,应关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是否一致。
2. 合同内容:阴阳合同的认定应关注合同内容是否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如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
3. 合同履行:阴阳合同的认定还应关注合同履行情况,如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
4. 证据材料:认定阴阳合同时,应关注相关证据材料,如合同、支付凭证、工程验收报告等。
三、阴阳合同的防范措施为防止阴阳合同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产生,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合同当事人对招标投标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认识,增强法治观念。
施工合同阴阳合同如何认定无效

施工合同阴阳合同如何认定无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在建筑行业中,施工合同阴阳合同的问题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阴阳合同是指在施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为了规避税收、骗取贷款等目的,采取的两份合同。
一份是明面的合同,称为阳合同,另一份是实际执行的合同,称为阴合同。
阴阳合同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那么,如何认定施工合同阴阳合同无效呢?一、阴阳合同的认定标准1. 合同真实性:阴阳合同的认定首先需要审查合同的真实性。
合同的真实性包括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和合同内容的真实性。
阴阳合同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非法目的,故意采取的两份合同。
因此,在审查合同真实性时,需要重点关注合同双方是否存在虚假意思表示,以及合同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2. 合同合法性:阴阳合同的认定还需要审查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合同双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在审查合同合法性时,需要重点关注合同双方的行为能力,以及合同内容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3. 合同效力:阴阳合同的认定还需要审查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是否已经生效,以及合同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在审查合同效力时,需要重点关注合同的成立要件是否齐全,以及合同是否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
二、阴阳合同无效的情形1. 虚假意思表示:如果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虚假意思表示,如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虚构合同内容等,导致合同无法反映双方真实意愿,则阴阳合同无效。
2. 违反法律法规:阴阳合同如果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逃避税收、骗取贷款等,则阴阳合同无效。
3. 违背公序良俗:阴阳合同如果违背了公序良俗,如涉及非法利益输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则阴阳合同无效。
4. 合同内容不真实:如果阴阳合同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如虚构工程量、虚报工程造价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阴阳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一、背景介绍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为了逃避法律监管或规避税收等目的,故意将合同的实际内容与书面合同内容不一致,从而达到欺骗或获利的目的。
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本协议将对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进行详细探讨。
二、定义1. 阴阳合同:指建设工程合同中,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故意将合同的实际内容与书面合同内容不一致的行为。
2. 建设工程合同:指双方约定的在建设工程领域内进行买卖交易的合同。
三、阴阳合同的效力1. 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的效力由当事人约定。
阴阳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其效力受到法律的限制。
2. 证据效力:阴阳合同的存在常常伴随着虚假的票据或账目,这些证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具备证明力。
3. 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故意订立阴阳合同,损害他人利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四、防范阴阳合同的措施1. 加强合同约束力: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合同的实际内容,确保书面合同与实际交易一致。
2. 完善审查机制:建设工程合同的审查机制应该更加严格,对合同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强化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阴阳合同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五、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00万元,但实际交易价格为120万元。
甲方以虚假发票和账目掩盖实际交易价格。
在纠纷发生后,法院判决认定该合同为阴阳合同,甲方需要支付额外的20万元给乙方。
2. 案例二:甲方与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质量达到一定标准,但实际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
甲方以虚假验收报告和证明文件掩盖实际情况。
在纠纷发生后,法院判决认定该合同为阴阳合同,甲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给乙方。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一、背景介绍建设工程合同是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由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了双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出现阴阳合同的情况。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在正式签署的合同之外,双方还存在着一份或多份未签署或未正式登记的合同。
本协议旨在明确阴阳合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效力问题。
二、阴阳合同的定义1. 阴阳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之外,双方存在的一份或多份未签署或未正式登记的合同。
2. 阴阳合同的内容可能包括价格、工期、质量标准、支付方式等与正式合同相同或不同的条款。
三、阴阳合同的效力1. 阴阳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一般情况下,阴阳合同的效力受以下因素的影响:a. 未签署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正式合同相同或相似;b. 双方在实际操作中是否按照未签署合同的内容进行履约;c. 未签署合同的内容是否对建设工程产生了实际影响。
2. 若阴阳合同的内容与正式合同相同或相似,并且双方在实际操作中按照阴阳合同的内容进行履约,那么阴阳合同可能具有法律效力。
a. 如果未签署合同的内容对建设工程产生了实际影响,例如价格、工期等重要条款与正式合同不一致,那么阴阳合同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有效。
b. 如果未签署合同的内容与正式合同的内容一致,但未签署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规避税收、逃避法律监管等非法目的,那么阴阳合同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3. 为了明确阴阳合同的效力,建议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规定以下内容:a. 建设工程合同的完整性原则:明确规定只有正式签署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未签署或未正式登记的合同无效。
b. 双方的履约义务:明确规定双方应按照正式合同的内容进行履约,不得以未签署合同为借口拒绝履行。
c. 争议解决机制:明确规定如发生阴阳合同引起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仲裁解决。
四、风险与建议1. 阴阳合同的存在可能会导致以下风险:a. 法律风险:阴阳合同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从而导致合同无效或受到法律制裁。
工程阴阳合同哪个为准
工程阴阳合同哪个为准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况,法律的态度是明确且坚决的:任何企图通过阴阳合同逃避税收、欺骗监管部门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不被法律所容忍的。
在实践中,判断哪一份合同为准,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合法性:法律上认可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成立的。
如果一份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份合同是无效的。
2. 真实性:合同的内容应当真实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如果一份合同是在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基础上签订的,那么这份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3. 公平性:合同的内容应当保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等,不能严重失衡。
如果一份合同明显对一方极为不利,而另一方从中获取不当利益,这份合同可能会受到法律的质疑。
4. 公示性:在工程建设领域,合同往往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
通常情况下,经过正式公示程序的合同更具有法律效力。
当出现阴阳合同的情况时,法院通常会认定内容合法、真实、公平且经过公示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而那些为了逃避监管、偷逃税款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制作的阴阳合同,即使形式上符合要求,也会因为其违法的本质而被认定为无效。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为了避免阴阳合同的产生,建议各方当事人应当:-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保持交易过程的透明,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和公平;- 依法进行合同的审批和备案,确保合同的公示性;- 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因内部控制不严而产生的阴阳合同问题。
对于工程项目的参与方来说,了解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是防范和解决阴阳合同问题的根本途径。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现有阴阳合同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论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与“垫资合同”的效力
论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与“垫资合同”的效力作者:余彬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1年第11期摘要:对于“阳合同”而言,如果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阳合同”,属于民法上的伪装法律行为,那么这一“阳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如果在招投标合同中未约定垫资,而在中标后双方就垫资又签订了补充协议,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对《招标投标法》第 46 条强制性规定的违反,应属无效关键词:阴阳合同;垫资合同;效力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3-0287-01一、关于“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阴阳合同”在目前竞争异常激烈的建筑市场上也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
所谓“阳合同”一般是指经过公平的招投标程序所形成的合同,是经过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而“阴合同”即为私下协议,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或“阳合同”签订之后,双方以所谓“补充协议”、“乙方承诺书”等形式出现的协议。
对于“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显然该司法解释当然的认定“阳合同”有效,而“阴合同”无效。
笔者对此观点不敢苟同。
因为“阴阳合同”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界定、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审查,对出现“阴阳合同”的各种情形均采用同一尺度进行衡量,显然是草率的。
笔者认为应依根据法律规定及民法学原理,针对不同情况,做具体分析。
对于“阴合同”而言,其是与公开的经有关部门备案的“阳合同”相对的私下协议,这种私下协议从签订的时间看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产生于“阳合同”之前,即在招标程序结束之前双方已签订了私下协议;另一种是产生于“阳合同”之后,即在发包人与承包人按招标投标程序签订“阳合同”之后,双方再签订的私下协议。
因此,对于两种情形下的“阴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出认定。
对于第一种情形的“阴合同”,如果因建设工程项目属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范围,此种私下协议因违反有关招标投标规定而应认定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阴阳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阴阳合同效力首先来解析“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有效的合同需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如果“阴合同”中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明文禁止的规定,比如涉及逃税、诈骗保险等,那么该合同自始无效。
即使“阳合同”用于对外公示,但若其内容与“阴合同”存在本质差异,同样可能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视为无效。
进一步来看,签署“阴阳合同”的法律后果。
一旦被查出,不仅相关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参与方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例如,逃税行为可能被税务机关追缴逃税款,并处以罚金;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类行为还会严重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对于如何防范“阴阳合同”,关键在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提高法律意识。
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签订过程透明公正。
同时,加大对员工的法制教育力度,提升员工对法律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在具体操作时,建议由专业律师参与合同的起草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面对“阴阳合同”,企业和个体应当保持高度警觉。
一方面,要严守法律底线,拒绝参与任何形式的违法合同;另一方面,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以免自身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阴阳合同”不仅无效,而且后果严重。
作为合同当事人,必须认清其危害性,依法行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促进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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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工程领域“阴阳合同”效力的认定摘要:建筑工程领域“阴阳合同”现象普遍存在,扰乱建筑市场的有序运转。
法律及司法解释对“阴阳合同”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但是对其法律效力的某些规定并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以及实践中的操作。
因此,本文提出认定“阴阳合同”效力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阴阳合同;强制性规范;效力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Yin and Yang contract” phenomenon exists generally, and disturbing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and orderly operation. Laws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n the “Yin and Yang contract” behavior prohibitions, but for its legal effect of some regulations not conduc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 the practice of the operation. Therefore,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at “Yin and Yang contract” effect of some Suggestions.Keywords: Yin and Yang contract; Mandatory norms; effect中图分类号:TU76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的概念及其危害1.1“阴阳合同”的概念我国建筑市场属于买方市场,建筑工程招标人处于强势地位,投标人为能够承揽项目,迫于无奈经常签订“阴阳合同(也经常被称为‘黑白合同’)”。
实际上,“阴阳合同”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其名称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对“黑白合同”做的表述:“建设单位与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签订‘阴阳合同’的问题相当突出。
所谓黑合同,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
”[参考文献:见2003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做的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关于“阴阳合同”的部分。
]这是关于“阴阳合同”权威的表述。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基于上述,本文认为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同一项建设工程项目签订两份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其中白合同是在程序和内容方面一般都符合法律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合同,黑合同是当事人实际履行的但是其很多内容是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性规定的协议。
具体来说,“阴阳合同”有如下几种:暗中抬价、规避垫资禁止性规定、规避压价禁止性规定、规避非法分包和转包禁止性规定的阴阳合同。
1.2“阴阳合同”的危害一般来说,阳合同经过了合法的招投标程序,并且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形式上具有合法性。
而阴合同则是不正当竞争的产物,往往具有隐蔽性、不公平性,甚至在很多时候具有违法性。
但另外一方面阴合同有时却更加真实的反映了当事人的意思,往往比阳合同更具合理性,甚至合法性,导致阴合同与阳合同名不副实的情形。
正是因为阴阳合同在合法性合理性方面的冲突不定,合法与违法的角色转换,导致“阴阳合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管理者凭借其对建设单位工程发包的直接管理的有利地位,为谋取个人经济上的最大利益,可能与投标人合谋串标,再通过签订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来抬高工程价款,并从中收取回扣,导致企业单位的所有权人(股东)权益受损;其次,我国建设市场为买方市场,面对融资渠道不畅的压力,建设单位更倾向于由承担单位垫资施工,引发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工程款层层拖欠,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转;第三,建设单位为了追求更大利益,弥补招投标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尽量压低建设工程价格,签订规避压价禁止性规定的建设工程阴阳合同。
而建筑企业迫于竞争压力,违心以低价甚至低于成本价承包工程,结果就是建筑企业有可能通过降低施工质量,或签订规避非法分包、转包禁止性规定的阴阳合同,以降低成本,留下建筑工程质量,危害公共安全。
从长远上来说,阻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
2.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其不足2.1法律对“阴阳合同”的禁止性规定《建筑法》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或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可以看出,法律严禁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中标单位与其他分包单位在签订阳和同之前或之后,私下再签订改变实质性内容的阴合同。
为防止当事人违法获取巨大经济利益铤而走险,《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建筑法》第六十七对违法签订阴合同的行为予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措施作出了规定。
虽然法律对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行为不仅态度明确,而且当事人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也很严重。
但实践中,“阴阳合同”普遍存在,而且很多建筑领域工程合同事关一些基础设施,标的额较大,甚至盈利丰厚,以及涉及到众多民众的利益,因此对当事人签订的“阴阳合同”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和处理,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2.2现行法律在认定“阴阳合同”效力方面的不足《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合同无效的情形。
对于本文提到的几种“阴阳合同”是否完全符合无效的情形不能一概而论,须进一步区分界定。
事先暗中抬价和规避压价禁止性规定的建设工程”阴阳合同”,都符合上述《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禁止性规定。
但是对于规避垫资禁止性规定的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另外,承包商的非法分包转包行为是否必然无效值得思考。
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六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则可支持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若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也就是说,该司法解释并没有禁止当事人关于工程建设垫资的约定。
问题在于实践中,为规范建筑工程市场的运行,要求招标人和投标人订立的书面合同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而且要求施工的实质性内容与备案的合同一致。
该《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这是对“阴阳合同”效力的明确规定,强调经过备案的阳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而阴合同即使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垫资即有可能属于此情形。
但备案的合同是否一定是白合同,以及阴合同是否必然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实际上未必如此。
如果某建筑企业中标后,双方签订了两份施工合同,一份是比中标价低的合同用于备案,而一份与中标价相同的合同实际履行。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应该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因此说,上述备案合同背离了中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实际上是无效的。
而未作备案的合同却是根据中标通知书签订的,符合法律规定。
[ 周月萍:《建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于化解》,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版,第57页。
]此外,建设工程具有施工的复杂性,在施工的过程中,可能遇到其他因素导致建设工程价格上涨,此时虽然当事人对工程价款进行的修订可能背离经备案的合同的约定,但却是当事人的理智选择。
因此,简单的认为经过备案的合同就是白合同并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难言妥当。
完善认定“阴阳合同”法律效力的建议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涉及的工程属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规模较大的工程,牵涉面比较广,因此认定“阴阳合同”的效力须慎重。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合同违反须是效力性规定的法律规定,才会导致合同当属无效。
如果违反的是管理性的强制规定,则该合同并不必然产生无效的后果。
但该解释(二)并没有明确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差异?上文提及的几种阴合同虽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是该禁止性规定未必属于效力性规范。
所以,在认定阴合同是否无效时,应该对阴合同做具体分析,看是否属于违反效力性规范的情形。
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巨大,其可以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
效力性规范更加注重事实行为价值的评价,从目的看是要禁止该行为。
而管理性规范侧重制裁该行为或当事人,但并不否认私法上的效力,即违反管理性规范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进一步言之,如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使得合同归于无效,或者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但是履行该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则该规定属于效力性规范。
反之,该合同的继续履行不会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受损,只是使得当事人的权益受损,则该规范属于管理性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应对法律法规立法取向、冲突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等进行综合考量来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或者是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则人民法院对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慎重。
[ 见2009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第十六条部分。
实践中,在适用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对阴阳合同进行效力判断时,应该结合具体的案情并持审慎态度,充分考虑是否必然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利益和是否仅仅为管理需要等因素。
因此,就本文提到的几种“阴阳合同”情形分析,事先暗中抬价和规避压价禁止性规定的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符合属于禁止性规定内容,而且其行为也损害第三方权益,应该属无效。
但是违法分包转包的“阴阳合同”尚需细分,如果承包单位建工工程肢解或将主体分包他人,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