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项目投资与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项目投资与资金使用管理制度1. 前言为确保企业项目投资的合理性、有效性和透亮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并最大程度地保障企业利益,订立本《项目投资与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部企业内部项目投资和相关资金使用的管理。
2. 项目投资决策2.1 项目投资决策应遵从企业战略和发展目标,确保与企业整体发展的全都性。
2.2 项目投资决策需经过全面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并提交给执行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审批。
2.3 项目投资决策应考虑项目预算、投资回报率、风险掌控和资金筹措等因素,并在决策文件中认真记录决策依据。
3. 资金筹措3.1 资金筹措应遵从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可通过贷款、发行债券、股权融资和内部资金调配等方式进行。
3.2 资金筹措决策需经过财务部门的评估和审批,并提交给执行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最终审批。
4. 项目预算管理4.1 项目预算应依据项目投资决策确定,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
4.2 项目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项目可行性、风险和收益等因素,并定期进行合理调整。
4.3 项目预算需经过财务部门审核和执行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批准,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
5. 资金使用管理5.1 资金使用应依照预算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转变资金用途。
5.2 资金支出应遵从支出授权制度,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支出申请,并经过财务部门审核和批准后方可执行。
5.3 资金支出应采用正规、合法的方式进行,必需有相应的发票、凭证和合同等支持文件。
5.4 资金使用过程中如有超出预算的情况,需经过合规审批程序,并及时进行报备和调整。
6. 资金监督和风险掌控6.1 资金使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包含定期财务报告、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等方式,确保资金使用的透亮度和合规性。
6.2 风险掌控是资金管理的紧要环节,应建立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降低风险。
6.3 对于可能产生重点风险的投资项目,应进行专项审议和特别掌控,确保风险可控。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2•【字号】扬府发[2006]178号•【施行日期】2006.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6〕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按规定程序,由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委托或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专业管理机构(简称代建单位),按代建合同,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投资概算、建设进度、建设质量等进行监控管理,按建设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使用的一种制度。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财政性建设资金和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安排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主要包括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中央及省等部门安排的资金,以及部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是指政府信用担保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第三条推行代建制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试点项目首先在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进行,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推开。
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占总投资额3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代建制。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04•【字号】苏政发〔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0年8月4日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投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江苏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建立项目储备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各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方案

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方案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
民营企业和民间投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三)国债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公益性、生态环保性、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等发展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二)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原则;(三)概算、预算、决算控制原则;(四)风险控制原则;(五)责任追究原则。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实行政府审批、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项目计划管理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编制计划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市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嘉山工业新区管委会应当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申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会商后,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与特点1. 定义2. 特点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政府投资的效益2. 提高投资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性3. 防范投资项目的风险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项目立项阶段a. 项目规划与评估b. 项目可行性研究2. 项目实施阶段a. 项目组织与管理b. 项目实施与监测3. 项目验收与评估阶段a. 项目验收b. 项目评估五、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优势与挑战1. 优势2. 挑战六、国际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1. 美国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2. 欧洲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3. 亚洲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七、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1. 存在问题2. 改进方向八、结语一、背景介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和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流程和操作规程。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政府投资的效益、提高投资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性和防范投资项目的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与特点1. 定义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出资、或政府担保的项目,旨在促进经济增长、改善民生福祉和社会发展。
2. 特点政府投资项目具有长期性、资金规模大、政策支持力度强、社会影响广泛等特点。
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政府投资的效益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确保政府投资的目标能够实现,有效提高投资的效益和利用率。
2. 提高投资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考量,从而提高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性。
3. 防范投资项目的风险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能够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预警、监测和控制,以降低项目失败和损失的风险。
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项目立项阶段在项目立项阶段中,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项目规划与评估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等环节,以确保项目在立项阶段就能够充分考虑各项方面的因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资金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委托代建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代建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项目资金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省市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严格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报账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
第三条建立项目资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分类管理,国债资金项目财务管理由县财政局负责,BT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部门委托代建项目财务管理由各部门负责。
第四条各财务管理单位要对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进行控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资金得到有效利用。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条各财务管理单位要搞好项目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基本财务工作,做好财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基础性工作。
第七条资金拨付工作流程:代建单位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款拔付申请。
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进度,由施工单位开具收据,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按照拨付资金审批权限审批后,交各财务管理单位审核结算付款。
工程建设资金审批权限: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县长审批;10万—30万元(含30万元)的经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批;30万元以上的经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县长和常务副县长签字认可,报县长审批。
第八条切实做好工程项目资金的拔付和监督检查,各财务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资金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
第九条做好项目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某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乡镇、街道)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基金、资金;(三)政府(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下同)融资以及向上争取(含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原则:预算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风险控制原则、效益优先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集以及项目前期论证、设计审查、项目招标、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等环节中加强资金安排和使用的监管,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并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第二章资金预算和筹措管理第五条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即项目业主,下同)在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查表》(附件1),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核。
市财政局审定的资金拼盘方案作为市发展和改革局立项的依据,对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不落实的,市发展和改革局不予立项。
对财政参与投资并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项目,其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需经市财政局审查确认。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编制资金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安排。
年度预算编报和安排具体程序如下:(一)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和建设计划,合理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发改局初审,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局初审后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结合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结转情况,按照合理筹集、统筹安排、保证续建、确保重点原则,编制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查。
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细则
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细则为进一步提升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质量和效益,建立健全更加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管制度,夯实项目申报单位的主体责任、服务单位的职能责任、出资单位的效益责任,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完善“1+3”工作机制加强项目的前期可行性论证和投资效益评估,增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的科学性,提升政府投资的效益;精准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月,全力保障项目的推进进度和工程质量。
(一)具体内容“1”指每个新开工项目编制一个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进度安排、建设方案(多方案)、单位责任人、推进计划及资金筹措计划、投资效益目标等。
实施方案作为项目前期可行性论证和投资效益评估的依据。
“3”指一个项目明确3项工作。
一个人即每个项目确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责任科长,作为项目推进的责任人;一个单即每个项目制定1张进度清单、1张问题清单;一个卷即每个项目建立一个卷宗,保障建设进度、建筑质量和投资效益。
(二)工作程序1.开展可行性论证。
各分管作为项目可行性论证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主持项目专家论证会议,论证结果以会议纪要形式进- 1 -行明确。
2.开展投资效益评估。
根据论证情况,开展投资效益评估,并提交市投融资委员会等相关会议研究。
对未通过投资效益评估的项目,发改部门不予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财政部门不予安排市级财政预算。
3.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项目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论证纪要和投资效益评估结论,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程序,将项目列入年度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
二、规范项目开工(一)会议审定启动开工。
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要提请相关会议(常委会、常务会议、市投融资委员会相关会议、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审定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审定进度清单、推进任务清单和资金筹措计划等),启动开工。
政府投资管理制度
政府投资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与概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投资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政府投资不仅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还可以改善民生和基础设施建设。
然而,政府投资也面临一系列的挑战,如投资效益不高、资金管理不规范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投资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二、政府投资管理制度的特点1. 法定性:政府投资管理制度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建立,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
2. 透明度:政府投资项目的信息需要向社会公开,包括项目的立项、预算、决策过程、执行情况等,以增加投资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风险防控:政府投资管理制度要求建立风险评估和防控机制,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风险的可控性。
4. 管理规范性:政府投资管理制度要求政府在资金使用、项目选择、招标采购、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到规范操作,提高投资的效益。
三、政府投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预算管理: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是政府投资管理制度的核心,要求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编制必须合理、透明,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2. 项目立项和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过立项和审批程序,以保证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3. 招标采购: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程序必须公开、公正、公平,旨在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品质和成本控制。
4. 监督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应建立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社会监督,以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
5. 绩效评估: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估是政府投资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通过对项目进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政府投资管理制度的意义与挑战1. 意义:政府投资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政府投资的效益和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促进经济发展和提升民生水平。
2. 挑战:政府投资管理制度面临着监督机制不健全、预算管理不规范等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和加强监督。
五、国际经验与借鉴在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
我们可以学习他们的经验,借鉴他们的制度,以便进一步提高我国的政府投资管理水平。
国家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国家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风险,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全程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
第三条国家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国家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中央预算外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和政府投资基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依法加强对本地区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管,制定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实施情况报告上级单位。
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审计署、国家发展银行等部门分工负责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内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管,建立健全行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八条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管理机制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实施国家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制定国家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政策、标准和方法。
第十条财政部负责全面统一领导国家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规定。
第十一条财政部应当按照国家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政策和标准组织审计署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需要提供资金支持,加强对国家预算外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审计署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国家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国务院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审计署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国家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十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投资项目资金统一管理平台,加强对本地区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管和管理。
第十六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行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加强对本行业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扬中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讨论稿)
扬中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
益,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
华人民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江苏
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建
设项目)应遵守本办法。国家、省安排的建设项目的资金管
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是指下列
财政性资金: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2-
(四)政府转贷、担保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上级补助(包括国债补助、转贷)的各项建设资
金;
(六)其他来源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我市主管政府投资项目基建财务
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基建财务活动进行具体指导
和监督。
第五条 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建
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需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项目时,应
先向市政府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
发改经信委及相关部门审核并由市财政局审核投资概算提
出资金安排意见后,由市发改经信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立项
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建设项目必须经发改经信委立项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及标准必须在市政府批
准的范围内,合同执行过程中,应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
为,制止随意变更和超投资变更,促进政府资金合理使用。
(一)政府投资项目估算或概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
-3-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市发改经
信委审批:
1、超过投资估算或概算10%以上;
2、超过投资估算或概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超过投资估算或概算20%或超过200万元的报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三)由于其他原因(如规划、环保、防洪的要求)引
起的初步设计概算再调整,应先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书面要
求和规范文件,再按程序报批。
第九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
计单位进行设计。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
装工程达到国家及市政府规定的额度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投
标。经招投标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报
市发改经信委、财政局、审计局备案。财政局应及时通知建
设单位财务部门并开设相应的基建账户。
招标项目的工程合同备案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立项批文;
(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书
(含电子文档);
(三)施工合同。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4-
第十条 市财政局和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机构具体负
责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依照批准的立项、政府
投资预算、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政府
性投资项目建设用款的正常需要,并对资金的使用全过程实
行控制监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
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相关财务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财务管理机构按合同约定比例拨付工程预付款,应具备以下
条件:
(一)施工单位已经签订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等合同;
(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效票据;
(三)预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的10%,不高于合同
金额的30%。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机构按合同约定拨付工
程进度款,施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进度情况书面报告;
(二)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签字的工程量清单;
(三)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的有效票据。
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控制在合同约
定的工程价款70%以内。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机构支付工程竣工款,施
-5-
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合同内容已通过验收,具有有权部门出具的
验收报告;
(二)经过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建设单位应按照经审计局审定的工程核定价款作为依
据,支付工程尾款,并保留不低于工程结算价款10%的质量
保证(保修)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清算。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资金为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的,
由建设单位根据所需资金向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财政局根
据财政预算、施工合同、工程进度等进行审核,办理拨款手
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单位,其资金拨付程序按国库
集中支付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
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做好账务
设置和账务管理。每个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进行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要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规定》等有关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成本核算,严格控制各项
成本开支,按规定的标准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
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开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计提标准为(以万元计算):
工程总概算 费率(%) 算例
-6-
工程总概算 建设单位管理费
1000以下 1.5 1000 1000×1.5%=15
1001—5000 1.2 5000 15+(5000-1000)×1.2%=63
5001—10000 1.0 10000 63+(10000-5000)×1.0%=113
10001—50000 0.8 50000 113+(50000-10000)×0.8%=433
50001—100000 0.5 100000 433+(100000-50000)×0.5%=683
100001—
200000
0.2 200000 683+(200000-100000)×0.2%=883
200000以上 0.1 280000 883+(280000-200000)×0.1%=963
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范围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
支出以及其他管理性支出三部分。
公用经费支出中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
理费总额的5%-10%。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基本建设
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资产的管理,通过建设活动
形成的各项资产办理移交手续后,资产接收单位必须及时登
记入账,列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后尚有建设资金结余
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7-
(一)属全额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全额
上交财政;
(二)属财政性资金投资参与的拼盘项目结余资金,应
按投资比例归还各投资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拒报或无故拖延报送审查资料的建设单
位,责令其纠正并限期报送,暂缓或停止建设项目资金的拨
付。
第二十一条 凡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
算不经市财政局或市财政局所委托单位评审批复,其招标、
投标和预算、决算所支付的一切费用,不得摊入建设项目成
本核算,市财政局不予拨款。
第二十二条 对转移、挪用建设项目资金或弄虚作假、
虚报冒领、骗领工程款的,责令其限期追回款项,由有关部
门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实行建设单位负责人
责任制,建设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
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
-8-
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201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