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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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区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区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区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保障工程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区建设工程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

第三条设计变更是指已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按规定进行的修订或调整。

现场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与施工图纸有关的设计调整。

第四条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应当遵循“安全第一、合理合法、技术可行、质量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设计变更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需求时,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论证材料。

第六条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并制定评审意见。

第七条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决定是否批准设计变更。

对于需要批准的设计变更,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发出批准文件。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时进行设计变更,并对变更前后的设计文件进行管理和归档。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变更需求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报告,并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第十条设计变更应在各方共同确定变更方案后进行,并及时更新施工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

第三章现场签证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与施工图纸不符合或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报告,并提出现场签证申请。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现场签证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制定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决定是否批准现场签证。

对于需要批准的现场签证,建设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发出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及时进行现场签证,并对签证变更后的图纸和资料进行管理和归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进行现场签证时,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广州市XXX中心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广州市XXX中心二○一一年六月目录1.总则 (2)2.工程签证内容 (3)3.工程签证管理职责 (4)3.1承包单位职责 (4)3.2监理单位职责 (4)3.3中心各职能部门职责 (5)4.工程签证申请与审批流程 (6)5.工程签证资料规定 (9)6.附表及附图 (12).编制说明:本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主要是学习借鉴了市重点办关于工程签证管理的管理思路、管理点和管理程序,同时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对工程签证管理进行了规范。

1总则1.1为加强广州市XXX中心(以下简称“开发中心”)负责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规范工程签证申请、审批流程及费用管理,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开发中心负责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

1.3参与工程签证的人员须遵守“守法、公正、科学”的准则,签证内容必须真实反映事实,工程签证的计量计价须严格按合同、设计文件及招、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1.4工程签证的支持材料必须合法有效、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异议、图示尺寸准确。

1.5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通过的工程签证费用,可作为办理工程进度款计量支付的依据,具体计量支付还须符合开发中心关于合同计量支付的管理规定;只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程签证费用才能纳入工程结算内容。

工程签证费用的最终审定以政府结算审核终审部门审定为准。

1.6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工程变更的内容包括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和其他变更。

1.7工程签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非承包单位原因引起费用增减而发生的,且在竣工图中无法反映,经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和开发中心确认的工程(作)量,按规定办理的签证。

1.8工程签证必须要“一事一签、随发生随签”,承包单位须在本办法规定时间内报送工程签证,逾期报送的,开发中心有权不予受理。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的管理及监督,有效控制投资造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和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公告”(第63号)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土石方、房屋建筑、装饰装修、修缮、安装、市政、园林仿古绿化、交通、农林水、环保和土地整理等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和工程量确认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国有投资资金和国家融资资金等国有资金为主的建设项目。

国有资金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建设项目。

具体包括: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㈢、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㈣、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㈤、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㈥、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㈦、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财政投资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建设、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根据客观需要或工程现场条件的意外变化而提出的施工图或者其他设计技术要求的调整。

本办法所称现场签证是指施工合同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而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且须支付工程费用的工程实施内容。

主要包括:㈠、因施工现场条件及周边条件与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约定不符,且属于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以外的工程费用增减。

㈡、施工单位已按原施工图纸完成施工,但因设计缺陷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拆除、返工、修改等工作,在竣工图纸中无法反映的内容。

5.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修)

5.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修)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为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处于受控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分工1、业主授权派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的管理与实施。

2、工程施工方(简称乙方)负责对甲方下达的指令或需由乙方签证的文件的签证。

二、签证工作内容1、基础开挖到满足设计要求时,必须进行签证确认。

2、合同以外的土方工程。

3、施工图和设计变更以外的工程内容。

4、甲方确定的必须通过签证才予以确认的。

5、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必须签认的。

6、法律、法规及现行有效标准规定必须签证的。

三、工程签证单需以下人员签字并加盖项目印章章方可有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专业工程师、工程部经理四、现场签证单填写要求1、工程签证单是非常重要的反映施工情况的技术资料,做到资料与实物一致。

2、工程签证单须统一格式。

3、工程签证单必须真实反映所发生的工作内容,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专业工程师责任。

4、现场签证单上所报工作内容必须是已经完成的内容,未完成的工作内容不得上报。

5、工程签证单后必须附签证依据(图纸变更、备忘录、通知等)并注明完成时间。

6、工作完成七日内必须上报,若超过七日视为无此项签证内容。

7、若变更工程量有减量发生,必须同增量一同上报,否则签证单不予接收。

8、工程监理部收到工程签证单后各专业工程师必须认真及时进行审核,无误后报工程部经理审定。

9、签证语言必须规范,使用附件中的规范用语,不规范的不予认可所有工程量必须经现场测量后填写,到场人员必须当场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或当场在记录的原始数据上签字,后补签签证单。

现场签证单一式四份,甲方工程部、成本部、监理单位、乙方各留一份,现场签证单必须在一个星期之内四方签字盖章完毕,否则签证单视同无效。

签证原则上不允许签计时工,如有特殊临时用工情况,必须列明用工人数及用工时间。

五、现场签证程序1、乙方提出签证申请甲方、监理单位同意进行签证甲方代表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进行工程量测量、签字确认。

建设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管理效率,加强现场签证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的现场签证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审计监督条例》及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建设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的交通疏解工程、管线迁改工程、绿化迁移、零星拆迁、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现场签证是指承发包双方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或者合同价款内需要由承包商实施的难以用施工图纸所表达的施工事件所发生的证明。

现场签证单是否由业主承担费用,应依据合同确定;已签署完毕的现场签证单系对发生事实的一个确认,仅作为增减合同金额的一个支持性材料,并不作为一定支付费用给承包商的凭证。

第四条以下情况可以采用现场签证处理(一) 可以初步认定应由业主承担费用的而施工设计图纸又不包括且必须实施、采用工程变更审批程序不可能做到事前审批的工程项目;(二) 业主或监理指令需要使用计日工实施的工程。

第五条现场签证要求(一) 谨慎办理现场签证单的原则:对于能够按工程变更程序处理的现场问题不应走现场签证的程序。

(二) 现场签证要坚持施工、监理、业主代表及业主合约造价人员各方同时在场的现签原则,不得事后传签。

不属上述四方现场签证的为无效签证。

(三) 现场签证要坚持事件发生过程中、施工结束前及时签证原则,不得事后补签。

(四) 现场签证要坚持一事一签原则,不得将多个不同时发生的事件合并签证。

(五) 现场签证要表达清晰准确,必要时应附上示意图及尺寸,以方便计算工程量。

(六) 凡可签注规格、型号、尺寸的不签工程量,能签工程量的不签计日工。

(七) 现场签证单一般不允许签认价格,必须签认价格的,工程量与价格应同时签证,不得单独签认价格。

(八) 若现场签证与设计、勘察有关时,还应通知设计、勘察人员同时参与现场核签,设计、勘察人员也应在现场签证单上签署意见。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修改(2017.4)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修改(2017.4)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1总则为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加强项目投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职责2.1 工程项目实施部门(单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联络单审核及报批,以及施工现场工程量签证内容的审查及签证过程监督管理。

2.2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联络单内容审核,并依据施工现场情况对工程量签证内容进行验收确认。

2.3 施工单位负责据实整理、报送工程联络单及签证文件。

3签证的类别3.1 设计变更签证:设计变更单、生产技术部发出的技术通知单、施工单位提出的技术变更等引起工程量变化的签证。

3.2 非设计变更签证:因土地征迁、工程外部协调、物资供应及不可抗力等引起施工人员、机具停(窝)工等,以及工程建设的辅助项目(指非合同承包范围内的临时施工便道、抢修道路、委托施工单位代做的零星项目)和紧急情况(如抢险)等原因引起工程量变化的签证。

4办理签证需要注意的事项4.1施工类签证4. 1.1涉及设计变更、现场工程量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签证文件,要求签证单工程量真实、内容完整,涉及土石方工程量必须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影像资料等。

5. 1.2涉及停窝工事项的签证文件,应明确停窝工的原因、停窝工起止日期、人员和机具名称及数量明细、现场有关材料及周转材料数量等。

6. 1.3涉及工程外部协调的签证文件,应明确协调对象及具体事项、费用组成、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及银行进、出账单。

4.2临时占地补偿类签证4.2.1 对设计变更或甲方及当地政府原因导致的线路路由变化,变化部分征迁工程量据实调整。

施工单位需提供建设临时用地面积、地类、地面附着物的丈量、清点、统计资料,并明确是否属于线路路由变化范围内,经监理、项目部(项目实施单位)经办人及项目经理、项目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上报。

4.2.2凡与政府机关、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发生赔付费用的,根据政府出台的相应赔付标准结合现场实际以签证形式计取,签证单前需附工程联络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现场签证管理规定一、签证的适用范围:1、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单位的要求,从事合同范围之外的临时性工作。

2、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决定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工程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等造成施工单位的停工、窝工、返工而发生的倒运、人员和机具的调迁等损失。

如上述范围中在合同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以及合同规定的签证限额以下的项目和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不在签证之列。

二、签证控制原则:1、实事求是原则:所有工程签证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办人必须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

2、事前审批原则:要求工程签证(除紧急工程签证)均需要事前经过估价与审批程序方可实施,禁止事后补办手续。

3、完工确认原则:工程签证完工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工程部、建设单位成本部在签证单上必须签字盖章确认,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完成签字确认。

4、统一标准格式原则:所有的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规定的统一标准表格、统一的编号,连贯签证编码。

5、可追溯原则:现场签证的资料,包括:签证手续、签证申请、签证预算、签证预算审核等原始文件应及时整理、归档,经办人应保存复印件。

6、时间限制原则:建设单位对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禁止事后补办。

三、签证流程及职责(一)施工前正常审批流程(详见流程图一)1、在现场出现需要进行签证的工作内容时,由施工单位根据相关事项在实施签证工作内容前7个工作日向项目的监理单位申报工程签证。

2、建设单位工程部经办人和监理单位负责审核签证的完整性,对该单签证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二个工作日内报建单位工程部经理审核。

3、建设单位工程部经理审核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成本控制部核价。

4、建设单位成本控制部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价的签证,按以下审核权限完成审批:签证金额在2000元以内由建设单位专业工程师审核确认;金额在5000元以内由建设单位工程部经理审核确认;核价在1万以内由公司工程副总审批,核价在一万(含一万元)以上必须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签证抽查管理办法1 总则1.1目的为确保工程现场签证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重复签证、不负责任的签证和超权限签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定额以及公司现行计价办法,根据控股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现场签证的通知》和《关于重申规范工程现场签证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释义1.2.1 现场签证也被称作施工签证,工程造价理论又称它为工程变更,工程监理理论则称它为现场经济技术签证。

现场签证是指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以外,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实际需要而必须进行的各项工程及其耗用的工料和其它费用。

1.2.2 除合同价款外、或除标底价外、或除工程量清单外变化施工内容的文字记录。

1.3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有限公司、直属企业及县市公司。

2 工程现场签证的范围2.1 设计变更签证、施工变更签证、零星签证。

2.2 变更全部或部分设计标高、管线位置、材料尺寸而增加施工工程量。

2.3 设计要求,需材料代用而引起的工程量费用的增加。

2.4 施工条件无法满足设计文本的要求,引起工程量的增加。

2.5 地下设施复杂,施工中遇地下不明障碍物施工难度增加。

2.6 变更施工方法、施工顺序及时间致费用增加。

2.7 因季节、天气原因,为施工赶工导致成本增加。

2.8 不可抗力(如台风、暴风雨、冰雹)或不可预见因素引起,进行补偿性的签证。

2.9 因特殊要求和工程的特殊性所造成的工程量改变,如用户要求改2.10 变入户安装位置、原来设计的合理位置有其他物体或要求作特殊保护、位移。

2.11 不可避免的突发事故引起的签证。

如:水管爆裂、必须停工、维修、甚至赔偿。

3 工程现场签证的原则3.1 实事求是原则;应严格把握签证量,实际发生多少签多少,不得将其他因素考虑进去以增大数量进行补偿。

3.2 做到现场签证;现场发生签证及时办理,不能结算时进行补签。

3.3 坚持签证有依有据;与签证有关的施工日志、施工进度表、施工备忘录、例会记录、施工照片等作为佐证,应及时搜集、整理、妥善保存。

_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一、工程签证界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对超出合同范围或超出施工图纸以外的工程量及工作量增减进行现场记录、确认、审核、形成书面记录,为办理补充预算、工程付款、工程结算提供依据。

工程签证包括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特急零星项目.二、现场签证流程:1、施工单位(或甲方工程部)书面申报工程签证附件.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部三方现场审核、确认增减工程量,在附件上三方签字。

3、由工程部专业主管工程师填报工程签证会签单.4、预算部复核。

5、总工及分管副总审批。

并在附件上签署最终审定意见。

6、将签署最终审定意见的附件返回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部、预算部,作为结算及付款依据。

由预算部将签证纳入项目成本预警系统.7、工程签证会签单原件留预算部,复印件留工程部备查。

三、签证权限: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加盖公章.2、监理单位:总监(或总监代表),加盖公章.3、工程部:专业主管工程师,工程部经理。

4、预算部:主管工程师,预算部经理。

5、高管:总工、分管副总审批。

非以上人员签字均为无效签证。

签证流程经办人为工程部专业主管工程师。

在签证过程中实行量价分离原则,工程部确认发生的工程量,预算部负责工程量的计算和套价。

四、签证时效:工程签证严禁事后补办,施工单位必须在隐蔽工程隐蔽之前提交签证附件,非隐蔽工程完成3日内提交签证附件,监理单位和工程部接到签证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预算部接到签证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公司高管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若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的时间提交签证单视为放弃签证,逾期不予办理。

五、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纸有问题,必须上报公司分管副总,并会同设计院研究,由设计院出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施工前经四级审核:监理、工程部、预算部、公司高管。

最后由公司副总在设计变更上签署意见,下发实施。

若由施工单位或甲方提出设计变更,均由提出方出方案,按以上流程审核。

六、特急零星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单位进场前清障场地清理,为加快进度要求配合用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设计盲地处理,工程必须的零星项目,为配合销售、检查、宣传等零星用工,公司高管口头示意小项目等,均列为特急零星项目。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伍家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明确变更、签证的权限范围,加强现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及质量要求,同时为工程结算提供客观、真实、准确的依据,认真做好现场签证及有效控制签证流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现场签证的原则:1)准确计算原则;2)实事求是原则;3)及时处理原则;4)避免重复原则;5)现场跟踪原则;6)授权适度原则。

第三条现场签证的基本要求:1)真实性;2)合理性;3)准确性。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协助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对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的管理与实施;负责判断签证内容是否属签证范畴,负责权衡、分析是否予以签证,得出结论上报甲方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

第五条公司授权派驻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的协调管理与实施;负责判断监理签证内容是否属签证范畴,负责权衡、分析是否予以签证,得出结论上报工程部。

第六条工程部负责审查签证内容,签证范畴是否属于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以外的工作,对是否予以签证得出结论,会同法务部对予以签证的费用进行经济性评审。

第七条工程施工方(简称乙方)负责对甲方或监理下达的指令及需由乙方签证的工作内容进行签证,并对签证的及时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现场签证内容及权限第八条现场签证的内容1、工程量清单范围以外工作内容的。

2、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的。

3、施工图和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的。

4、甲方确定的必须通过签证才予确认的。

5、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必须签证的。

6、法律、法规及现行有效标准规定必须签证的。

第九条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全权负责签证的工程量投资估算不超过5万元,若签证的工程量投资估算超过5万元,需责任方提出设计变更或工作联系单后,建设单位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协同甲方专业工程师、甲方造价管理人员共同审核批复后再实施。

第四章现场签证参加人员第十条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公司专业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乙方代表、监理单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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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工程现场签证的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提高工程现场管理及施工安全水平,保障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等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

第三条工程现场签证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适应工程实际情况变动,需要对施工图纸、工程设计和施工规范作调整的签证。

第四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目的是保证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施工安全,合理调整施工图纸和工程设计。

第五条工程现场签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合规的原则,做到权责一致、限时办结和有法可依。

第六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报、审核、审批和执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和责任制度。

第二章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工程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发现需要进行工程现场签证的情况,应及时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签证申请。

第八条签证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签证申请书,需要详细说明签证的内容、原因和影响;
(二)调整后的施工图纸和工程设计;
(三)签证涉及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九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签证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条签证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签证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签证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签证对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施工安全的影响。

第十一条审核结果应及时通知签证申请人,并告知有关申诉的途径。

第三章审批与执行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符合签证要求的申请进行审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向申请人告知理由并予以退回。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签证的执行方案,明确需要修改的施工图纸、工程设计和技术规范,以及需要调整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承包人应按照签证的执行方案进行签证工作,并建立签证记录,保留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工程变更后的图纸、设计和规范应及时传达给施工人员,并做好相应的培训和指导工作,确保施工按照最新的标准和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已签证的工程进行检查和评估,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工程承包人,并根据需要进行整改和追责。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工程承包人应按照签证的执行方案进行管理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签证内容。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签证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追责。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签证管理的档案和数据库,记录工程变更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工程现场签证的统计和分析制度,通过数据分析和案例研究,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发布工程现场签证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提高工程现场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工程承包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工程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导致工程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承包人应加强合同管理和监督,确保签证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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