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专有权的概念辨析

作者简介 : 谷素 华(9 1一) 女 , 17 , 河北衡水人 , 硕士 , 包头师范学院政治 与法律 学院副教授 , 文有《 论 劳动力转移之 民工 荒 问题研 究》 等。 .
1 纪上 半 叶 , 着西 方 国家 工 业 革命 进 行 以 9世 随 及 科技 的发 展 , 加速 了城 市化 的进 程 , 高楼 大厦 大 使 量 出现 , 之而来 产 生 了一 系 列社 会 问题 。10 随 84年
利和义务 。20 年颁布实施 的《 07 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 权法 》 为解 决这 一 矛盾 提 供 了有 力 的法 律 依 据 和保 障, 其第六章从第 7 0条至第 8 条确立了建筑物区 3 分所 有权 制度 , 制度 的确立 , 此 突破 、 延伸 、 展 了传 发 统“ 一物一 权 ” 理论 , 使得 物 权 的客 体 可 以是 具有 相 对 独立 性 的物 , 是对 传 统 物 的独立 性 原 则 的 突破 这 和拓展。此制度的实施 , 解决 了多年来涉及到区分 所有 权 问题 的诸 多 争议 。 然而,物权法》 《 中关于建筑物 区分所有权制度 的规 定缺 乏细 化 的操 作规 则 , 造成 理 论 和 实务 的分 歧。一些词语的含义模棱两 可, 这给具体的操作和
20 0 9年 l 0月 2 2卷 第 5期
阴 山 学 刊
YI HAN AC NS ADE C J URNAL MI 0
Oc . 0 t2 09 Vo . 2 1 2 No 5 .
建 筑 物 区分所 有 权 及 专 有 权 的概 念 辨 析
谷 素 华
( 包头师范学院 政治与法律学 院, 内蒙古 包头 0 4 3 ) 10 0
定 。20 0 3年 , 国务 院 颁 布 了 《 业 管 理 条 例 》 逐 渐 物 , 完 善 了建 筑物 区分 所 有 权 制度 , 没有 从 法 律层 面 但 上 明确 提 出 建 筑 物 区分 所 有 权 的概 念 。20 07年 3 月 通过 了《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物 权 法 》 并 于 1 , 0月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案情】家住某小区7幢302室的王某在对新房进行 装潢时,为了改善其客厅的采光条件,便在客厅朝 南的外墙小阳台旁又自行开设了一扇1.5米×1.2米 的塑钢窗户。楼下住户刘某见状后,即以王某擅自 在楼房外墙开设窗户对其居住造成安全隐患为由, 要求王某立即将开设的窗户拆除并恢复原状。在多 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刘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 法庭。
之后吴某生意亏损,为凑钱还债,遂与林某 约定,由林某自己出钱加盖第三层,盖好后, 产权归林某所有,而林某向吴某补偿2万元, 双方订立了书影响自 己对二楼平台的利用,且妨碍其居住和生活。 吴某认为自己盖三层有政府的批文,有权将 第三层建造和利用权转让给他人,张某无权 干涉。协商不成,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宣告 吴某、林某之间的合同无效。
【评析】《根据区分所有权解释》第三、四条规定, 建筑物的外墙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 部分。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 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 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 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 法权益的除外。此规定含有几层含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又称公寓所有权、分 层所有权或简称为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 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 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 所享有的专有所有权和对共有部分所享有 的共有权的总称。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 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 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案情】甲购买某花园4号楼29E(顶层)房 屋一套,甲从国外购买了一只占地为8.826 平方米,重为362.8公斤的浴缸。甲欲将其安 放在房屋顶层,经原小区物业公司阻止,甲 表示放在屋内,并就安装问题多次与现物业 管理企业某物业有限公司乙交涉,乙以安装 需经批准及通过安全测定为由拒绝。几天后, 甲再次准备吊装,遭到乙的制止。
可编辑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2019年12月16日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2019年12月16日稿)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1—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2—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十五章地役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3—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4—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四编人格权—5—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二节第二节收养的效力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6—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附则—7—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六楼漏水分摊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住宅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各种纠纷也日益增多。
其中,六楼漏水分摊问题成为业主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明确责任,规范分摊行为,本文将从法律规定角度对六楼漏水分摊问题进行分析。
二、六楼漏水分摊的定义六楼漏水分摊,是指由于六楼房屋漏雨,导致相邻楼层或公共区域受损,需由六楼业主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六楼漏水分摊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1. 维修费用的分摊:六楼业主应承担漏水分摊产生的维修费用。
2. 损害赔偿的分摊:六楼业主应承担因漏雨导致的相邻楼层或公共区域损害的赔偿费用。
三、六楼漏水分摊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其所有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该条规定,六楼业主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对房屋进行维修。
《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原因造成损害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六楼业主应承担因漏雨造成的损害维修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自然损坏、老化、损坏等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六楼业主作为房屋所有人,应承担因漏雨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六楼业主若未履行维修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六楼漏水分摊的具体法律规定1. 维修费用的分摊(1)六楼业主应承担因漏雨造成的维修费用。
(2)维修费用可由六楼业主自行承担,也可由业主委员会组织维修。
(3)若维修费用过高,业主委员会可向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追偿。
2. 损害赔偿的分摊(1)六楼业主应承担因漏雨导致的相邻楼层或公共区域损害的赔偿费用。
《民法典》看看第二编第六章

《民法典》看看第二编第六章
《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是关于物权的内容,具体包括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内容。
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方面,这一章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等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其中,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法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
此外,第六章还涉及物权的保护,包括一般规定和各种物权保护的具体规定。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详细信息,建议查阅《民法典》原版书籍或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最新《民法典》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新修要点梳理1要点一: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要点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要点三: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要点四: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草案)》送审稿最新107处修改(附逐一对照表)
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五百二十一条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十五章地役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二节收养的效力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物权编2 所有权
当所有权的行使受到非法干涉时,所有权人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行为人返还 原物、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以恢复其对物的支配的圆满状态。
占
所有人占有
有
非所有人占有
合法占有 非法占有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一)占有
占有是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
例:自然人对于自己所有的房屋、家具、生活 用品的占有,集体对于厂房、机器的占有等。
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
例:大米被食用,原材料经过生产成为产品,把房屋拆除等。将物 转让给他人,在物上设定权利(如质权、抵押权),将物抛弃等,都是法律 上的处分。
处分权能是决定财产命运,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非所有人不得随意处分他
人所有的财产。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非所有人才能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
例:保管人将保管物消耗,承租人将租赁物出卖,都是不允许的, 这是侵犯他人所有权的侵权行为。旅客在包裹中夹带危险品或者禁运物品, 承运人有权依法处理;在加工承揽关系中,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不领取定作 物,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出卖。
三、保护
第241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 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245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 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 ,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 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所有权的类型——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
《民法典》对所有权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 ●以所有制为标准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与国 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法律另有规定。 ●以民事主体为标准分为:单独所有权与共有,单独所有权又分为自然人所有权、 法人所有权两类。这一分类具有普遍的适用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于物权法的各条规 定。
最新版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十五章地役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二节收养的效力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单选题)关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
B.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除外
C.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D.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属于业主共有
【答案】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A项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所以B、C两项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因此,D项错误,本题应该选择D项。
2. (单选题)小明购买了一套房产,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小明与其他业主共有花园、健身房、停车场等。
但是需要交纳物业管理费。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小明可以不去花园健身房停车场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B. 小明对花园健身房停车场与其他业主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C. 小明可以将自己的房子专有及共有部分分开转让
D. 在符合法律及管理规范的情况下,有权将住房改为经济性用房
【答案】B
【解析】A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缴纳物业费是小明作为小区业主的义务,因此不去花园健身房停车场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B项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花园、健身房、停车场属于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因此小明与其他业主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C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因此可知小明只能将自己的房子专有部分进行转让,且共有部分的权利也随专有部分一并转让,分开转让说法错误。
D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因此小明要将住房改为经济性用房,除了要符合法律规定及管理规范,还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选项说法不全面。
故正确答案为B。
3. (多选题)某小区建成后进行楼盘促销活动,约定凡购买商品房的面积超过150平米的即送停车位一个。
贾某购买了该小区一套200平米的商品房,但由于小区停车位紧张,开发商又在小区公共广场上新建了停车位。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开发商可以将广场上的停车位附赠给贾某
B. 开发商不能将广场上的停车位附赠给贾某
C. 广场上的停车位应属于业主共有
D. 开发商可以将地下停车位附赠给贾某
【答案】BC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广场上的停车位应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不能将广场上的停车位附赠给贾某。
A项错误,B、C两项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D项正确。
故本题答案选BCD。
4. (多选题)下列建筑物部分属于共有的是()。
A. 楼道内楼梯
B. 小区内草坪
C. 楼顶盖
D. 打更用房
【答案】ABCD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ABCD都属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故本题答案选ABCD。
5. (单选题)某小区的空地上有健身设施,居民业余时间锻炼很方便。
但年初,小区物业以部分居民反映购物不方便为由,强行拆除健身设施,并在该空地盖起一家超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健身设施是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的,物业无权擅自拆除
B. 健身设施是房地产开发商所有的,物业经开发商同意就可以拆除
C. 健身设施是无主财产,物业为方便居民生活盖超市的行为合法
D. 健身设施归小区物业支配,物业为方便居民生活盖超市的行为合法
【答案】A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故健身设施为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无权擅自拆除。
本题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