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模拟法庭剧本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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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海山、冯明启故意伤害案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1款、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第187条、第195条规定,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公开审理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熊海山、冯明启故意伤害一案,现在开庭。(法锤敲响)传被告熊海山到庭(被告人熊海山入座)

法警将被告人熊海山押解到被告席。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对面而立。

审判长: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熊海山:熊海山。

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熊海山:没有。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熊海山:1990年4月20号。

审判长:什么民族?熊海山:汉族。

审判长:籍贯何处?熊海山:兰州市城关区。

审判长:出生地为何处熊海山:兰州市城关区

审判长:什么文化程度?熊海山:高中。

审判长:从事何种职业?熊海山:学生。

审判长:家庭住址?熊海山: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161号。

审判长:是否受过刑事处分?熊海山:没有。

审判长:是否被行政处罚?熊海山:没有。

审判长:现因什么犯罪被逮捕?熊海山:故意伤害。

审判长:具体时间?熊海山:2006年12月18 日

审判长: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收到没有?熊海山:收到了。

审判长:何时收到?熊海山:2007年3 月18 日。

审判长:带被告人冯明启出庭(法警带冯明启出庭)

法警将被告人冯明启押解到被告席。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对面而立。

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冯明启:冯明启

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冯明启:没有。

审判长:何时出生的?冯明启:1990年6月8日。

审判长:什么民族冯明启:汉族。

审判长:籍贯何处?冯明启:兰州市城关区。

审判长:出生地?冯明启:兰州市安宁区。

审判长:文化程度?冯明启:高中。

审判长:从事何种职业?冯明启:学生。

审判长:家庭详细住址?冯明启: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95号

审判长:是否受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冯明启:没有。

审判长:现因何罪被逮捕?冯明启:故意伤害。

审判长:具体时间?冯明启:2006年12月18日。

审判长: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的起诉书你收到没有?冯明启:收到了。

审判长:收到的时间?冯明启:2007年3月18日。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

张毅:张毅,男,汉族,1991年5月17日,学生,住兰州市安宁区北星花园1号楼1楼1号

审判长: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张赫:张赫,女,汉族,21岁,西北民族大学法学教师,与原告张毅系姐弟关系,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审判长: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1款3款6款,第152条1款,第78条之规,今天公开开庭审判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熊海山、冯明启故意伤害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由本院审判员李慧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彭真、李鹏组成和议庭,书记员石文君担任法庭记录,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兰军伟、张杙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裴洁为被告人熊海山担任辩护人,竭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海鹏为被告人冯明启担任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发》第32条、第33条、第77条、第155条、第156条、第159条、第160条、第180条、第28条、第29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的权利。

审判员彭真:1、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辩护外,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2、原被告有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的权利。3、在法庭取证过程中,原告人、被告人经许可有相互法问、辩论的权力。4、有最后陈述的权力。5、被害人提出附带诉讼的权力。6、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

请补正的权力。7、对审判员、检查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8、如不服一审判决,被告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提起上诉的权利;被害人有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熊海山,以上权利听清楚了没有?熊海山: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熊海山: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人冯明启,以上权利听清了没有?冯明启: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冯明启: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张毅: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张毅: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张赫: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熊海山的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裴洁: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冯明启的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王海鹏: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1款、第155条,当事人及代理人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审判员李鹏:1、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应当如实陈述,回答发问;3、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应对自己主张的或反驳的事实当庭举证;4、不得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5、应当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

审判长:被告人熊海山听清了没有?熊海山: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冯明启听清了没有?冯明启:听清了。

审判长:原告听清了没有?张毅:听清了。

<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现有国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2007]城检诉字19号

被告人熊海山,男,汉族,生于1990年4月20日,高中文化程度,兰州市人,住在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161号,系兰州市第一中学学生。

被告人冯明启,男,汉族,生于1990年6月8日,高中文化程度,兰州市人,住在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95号,系西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学生。

上列两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城关区公安局2007年2月24日侦查终结,移送我院起诉,查明:

2006年12月18日晚9时,被告人熊海山,冯明启从城关区东大街爱之心网吧出来时与闫鑫名相撞,发生殴斗,9时30分,两被告买了一把匕首,去报复闫鑫名。在网吧门前找到闫鑫名,被害人张毅阻止两被告行凶时反被被告人持刀刺伤,经鉴定腹腔及脾脏裂伤,属于重伤。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亲属报案,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两被告供述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海山、冯明启为泄私愤,持刀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查员:兰军伟

2007年3月18日

<法庭调查——讯问阶段>

审判长:被告人熊海山,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熊海山: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冯明启,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冯明启:听清了

审判长: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

张毅:诉状

原告张毅,男,汉族,生于1991年5月17日,学生,兰州市人,住在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北新花园1单元1楼1号

被告人熊海山,男,汉族,生于1990年4月20日,学生,兰州市人,住在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161号

被告人冯明启,男,汉族,生于1990年6月8日,学生,兰州市人,住在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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