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存款关系的真实性

如何认定存款关系的真实性
如何认定存款关系的真实性

如何认定存款关系的真实性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傅克非

基本案情]2007年9月15日,毛锦成在仙桃市农村信用社西场信用站存款58000元,定期一年。次年10月6日,该站工作人员古中山主动找到毛锦成,要求刘锦成将一年期存单转为两年期。经毛同意后,古中山收回原存单,给毛锦成出具了61480元的存单,存单没有加盖信用社公章。毛锦成对此提出质疑时,古中山称“公章现在没有带在身上,以后再给你盖章。”存单到期后,毛锦成到信用社要求兑付存单,信用社拒绝兑付。2009年5月,仙桃市农村信用社西场信用站已被仙桃市农村信用社撤销且将古中山等人解聘。古中山被解聘后,信用社查帐发现古中山1999年至2009年在仙桃市农村信用社西场信用站任职期间采取收入不上帐的形式侵占该社资金32万元。毛锦成2010年8月到仙桃市农村信用社要求兑付存单,信用社拒绝兑付,毛锦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毛锦成所持活期储蓄存款凭条上没有加盖被告公章,而只有古中山私章,且凭条非信用社正规存单或存折,故不能证明毛锦成与信用社有存款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古中山接受毛锦成存款后并未按照信用社业务处理程序将该款项交予信用社入账。故毛只能向古中山本人主张权利。

第三种意见认为:此案涉嫌刑事犯罪,应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问题。

第四种意见认为:毛锦成已交付了存款,并持有存款凭证,古中山收取毛锦成存款时身份为信用社工作人员,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虽然未加盖公章,但有古中山业务私章为证,并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存款任凭为伪造、变造,因此不能毛锦成否认与信用社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信用社应该无条件兑付存款。

[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理由是:

古中山职务是仙桃市农村信用社西场信用站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有为信用社收存款的职责,其向社会吸收存款的行为属职务行为,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信用社应该对古中山对外代办吸收存款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毛锦成将钱存入信用社下设的西场信用站,其主张权利所依据的活期储蓄存款凭条虽然在样式上不是正规的存单,又未加盖信用社公章而仅有古中山业务私章,但这只能说该凭条在样式、印鉴上有别于真实凭证的瑕疵凭证,而此凭证非伪造或变造,毛锦成对该瑕疵凭证的取得又提供了合理的陈述。应认定双方之间已形成存款关系。另外,毛锦成所存款项未

入信用社帐目,其责任不在原告,而是信用社工作人员古中山的行为所致,此系信用社自身内部管理不严造成的后果,责任完全在信用社一方。因此,毛锦成与信用社存款关系真实,储蓄合同成立,毛锦成享有取款的自由,信用社应将毛锦成所存款项及时兑付。古中山侵占公款的行为属另一法律关系,并不影响储蓄合同这一民事法律关系。

本案是一起颇具代表性的存单纠纷案件。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仙桃市农村信用社西场信用站代办员古中山向外揽存后,出具未加盖信用社公章的非正规存单,有没有使毛锦成与信用社之间形成存款合同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除应审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的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做出正确处理。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应遵循以存单的真实性和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内容的双重真实性原则。在案件审理中,不能仅仅以存单为唯一依据,还要审查存款关系是否成立。因此,本案中原告周某所持的存单虽不是正规存单且又未加盖武潭信用社公章,但应对存款人利益加以保护。瑕疵存单如不能被证明系伪造、变造的存单,法院应对存款关系的真实性进行查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第三目的规定:持有人对瑕疵凭证的取得应提供合理的陈述。本案中,毛锦成主张权利的凭证虽有瑕疵,但有充分证据证实该凭证非伪造或变造,且其对该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了合理的陈述。相反,仙桃市农村信用社西场信用站举不出存款人未交付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存单持有人以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与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的存款关系成立。至于古中山将所揽存款未入账,此系信用社内部管理不严造成的后果,应由信用社自己承担。信用社支付存款人毛锦成存款本息是合理合法的。

因果关系认定

因果关系认定 (一)概述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解决当某个结果发生时,如果存在多种因素,则需要判断该结果是由哪个行为所引起,最终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 在研究因果关系时,首先要明确两个前提: 一是因果关系问题一定是多因一果的情况,一因一果无须讨论,这属于常识问题。例如,向他人头部开枪,导致他人死亡,我们不会怀疑两者的因果关系。 二是这里讲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如果一个行为不能评价为危害行为,即使与结果有联系,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例如,乙欲跳楼自杀,甲大喊“怎么还不跳”,乙跳楼而亡。在乙跳不跳的问题上,甲无法控制或支配,甲的行为只是偶然导致结果发生,不具有危害行为的类型性,不属于危害行为。再如,座在副驾驶位置上的甲与司机乙聊天,导致司机不注意将行人丙撞死。甲与丙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关键在于甲的聊天行为能否评价为危害行为。显然不能评价为危害行为,因为司机乙对控制汽车起决定作用。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 1.介入因素的情形

(1)概念。行为人实施一个危害行为,也发生了一个危害结果,但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加入了一个介入因素,最后由介入因素造成该结果发生的情形。现在要讨论的问题是,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说介入因素是否切断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联系?如果切断,前行为与结果就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切断就有因果关系。 (2)判断方法。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从三个方面考查。一是看前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力大小,如果作用力大,则前行为与结果之间还存在联系,反之不存在。二是看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概率很高,说明介入因素的出现是正常的,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没有被中断;反之,如果介入因素出现的概率很低,说明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被中断;三是看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力大小,如果作用力大,说明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被中断,反之,说明前行为与结果存在联系。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综合考查,最终看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哪个作为力更大些,如果前行为作用力大,则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作用力大,则不存在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包括三种:自然现象、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 (3)具体认定 1)如果介入因素是由前行为引起的,并使介入因素不

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规范

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规范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调整已逐渐从行政手段转变为法律手段。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中。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能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因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大量存在。如何认定及规范事实劳动关系在审判实践中显得尤为重要。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没有书面合同形式的劳动关系或者说是一种通过订立口头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由于事实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执行过程中的一个特有现象,它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l、复杂性。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涉及面广、人数众多;2、特殊性。事实劳动关系与非法劳动关系有着主体、内容、保护手段等方面的本质区别;3、合法性。事实劳动关系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属于有效的劳动关系,具有合法性;4、隐匿性。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只有在事实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争议时才引起人们的注意。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提出与劳动合同关系的特点有关,劳动者的劳动(劳务)一旦付出,就不能收回,即便劳动合同无效,也不可能像一般合同无效那样以双方返还、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来处理,否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只能适用事实劳动关系的理论来处理当前大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我们认为,要准确界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既要把握其实质,又要有高度的涵盖。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从属性劳动、但不符合劳动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的劳动力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二是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三是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1、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就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而言,一般认为目前我国《劳动法》只认可了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从实践中看,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是引起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在审理劳动合同纠纷中,相当一部分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于无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或者不受理,或者认定为无效,因此导致许多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如何判断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的效力?我们认为不能简单地进行无书面形式则无效的推理。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可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否定其效力,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1995年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

我国对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

我国对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 (一)民法通则现行规定及应注意问题 侵权行为是一个外来词语,其原涵义一般是指一种为社会所不容许的违反公共行为规则致人损害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我国民法界通常认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对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实施侵害,并对造成的后果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五项:须有加害行为、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致生损害、须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须有过错。特殊侵权责任即严格责任的认定要件仅为三项: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所以,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归责的主要依据,尤其是在特殊侵权中可以说是直接依据。因此可见,在我国民事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确定因果关系时应注意以下三大问题:第一、审判实践中,法定处理侵权损害纠纷,往往都是从损害结果,即已发生的损害事实入手,去分析、寻找查明这一损害结果是自然因素造成的,还是人的行为造成的。如果是人的行为造成的,则要查明是谁的行为,其行为是否合法,并以此为根据进一步确定是否应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第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有时简单明了,一因一果,显而易见。但在更多的情况下,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损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是人的行为造成的,也可能是自然因素,也可能是二者结合造成的;在人的行为中,可能是一人的行为造成的,也可能是数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也可能是行为人的行为和受害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第三、要注意分析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指必然引起某种后果发生的原因,如以拳击人致人伤害、以铁器砸门致人损害。间接原因是指一般不会引起某种损害后果发生,但因为其他原因的介入而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间接原因的情况十分复杂,不能简单地认为行为人应全部负责或行为人皆不负责,而应该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总之,对于间接原因,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不应由其负全部责任感。 (二)我国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历经阶段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搜集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搜集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搜集 劳动合同既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也是对劳动法律法规项下双方的权益进行合意化配置和保护的法定依据。然而在劳动人事实践中,很多企业往往不乐于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有的员工出于各种考虑自己本身也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在劳动法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并不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基础,而是以开始事实上的用工为判定标准。用工可以是直接在企业从事实际劳动,也可以是到企业报到等间接准备活动。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劳动契约或无有效之劳动契约,而为劳务之给付,此种情形于劳动契约失效时最为常见。事实劳动关系状态的结束有多种形式,比如双方补签劳动合同,使得劳动合同覆盖整个事实劳动期间,明确期间权利义务归属。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

认定要件有三个: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主体适格;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相互关系,三是劳动者提供报酬性业务劳动。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自始即无合同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二是合同到期未续签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本来订立有劳动合同,但该期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也为明确终止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前种类型的数量往往多于后者,并且在遭遇劳动争议时企业更为被动,企业应当多加注意。后种类型的情形在实践中也有不少,多数是由企业过失所导致的,企业也应加以防范。 案例1:(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判定) 李先生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维持了三年的劳动关系,但是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李先生的月薪是8000/月,但是每月都扣发百分之二十作为风险抵押金。2007年9月,李先生跳槽,并去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劳动仲裁的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李先生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双方所产生的纠纷是民事纠纷,应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请求驳回李先生的仲裁申请,转由法院

银行存款利息和利税的调查总结

银行存款利息和利税的调查总结 篇一:《银行存款利息和利税的调查》总结 《银行存款利息和利税的调查》总结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学生手里的压岁钱、零用钱也日积越 多。一般学生都想把钱存到银行里,为以后读大学所用 那么去银行存 怎么样的储蓄,储哪一种存款的利息高呢?这是学生们都想知道的事。 为此我们对《银行存款利息和利税》进行研究学习。同时通过活动,让 学生提咼自己的调查、分析、探究、实验的能力,完善自己的学习方法;提高自己创新意识及动手能力。 中学生正处于长身体和世界观形成的时期,这一时期的教育对学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而正确树立科学的人生观对我们的成长有着一 定的意义。二十一世纪是一个充满竞争的世纪,科学处事是竞争中不可 缺少的能力。我们希望:一、通过这次调查研究活动, 让同学们了解科 学处事的方法,激励同学们勤奋学习,从小培养同学们

竞争的能力;二、通过对《银行存款利息和利税的调查》,进一步激发同学们学习数学的 积极性,提高同学们应用数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通过活动,加强对学生勤俭节约的教育,培养学生从小就养成勤俭节约和善于用科 学方法处事的好习惯;四、通过活动,我们也希望学生 提高自己的调查、分析、探究、实验的能力,完善自己的学习方法,提高自己创新意识及 动手能力。 而在课题的研究中,我们必须掌握三点新的学习方式: 1、学会与 人合作;2、学会主动探索;3、拓展生活体验。研究性学习的方法有很 多,常用的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法、观察法、实验研究法、 调查研究法等。这个星期四,我们研究小组也开展了数学研究性学习,知道了数学研究 性学习活动的基本特征是1、重过程;2、重应用;3、重体验;4、重互 动;5、重创新。这次研究性学习的主题是《银行存款 利息和利税 的调查》,而主要的研究方法是采用文献研究法——上 网调查和去财务室实地调查。通过和同学们一起合作上网调查,我知

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

刑法因果关系 的认定——以 刑事审判指导 案例为中心的 考察 作者:杨海强文章 来源:《中国刑事法杂 志》2014年第3期点 击数: 1467 更新 时间:2014/9/29 ★★★ 一、研究方法与样本 (一)研究方法 人文知识的产生有两种路径:一是唯理主义,认为知识通过逻辑推理而得;二是经验主义,认为知识源于经验而非天赋。⑴具体到刑法学研究中,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主要遵循前者的方法,注重理论思辨和逻辑推演。而后者指从现实问题出发,对司法活动的经验进行归纳总结,其是司法官智慧的结晶。因此从判例中汲取营养,提炼理论、构建理论是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增长点。在国外,理论和判例相互滋养、互惠互利,许多重大理论源于判例的推动。这样的知识增长方式不但有利于改善我国理论界往往步人后尘的尴尬,而且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本土性,并因此

而具备解决问题有效性和实用性。 在中国古代,法律的生成有两种方式:一是理性主义模式,主要指制定律典;二是自然而成的经验主义路线。指在成文法之外的经由司法实践摸索、积累、检验后形成的判例。⑵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前者是我国立法的主要方式。但现在随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后一种方式,即重视司法活动的价值,审视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理由,提炼相关裁判要旨,是发展、完善我国法律规则体系的重要渠道,对我国以后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因此,经由司法工作人员的智慧锤炼而成的实践理性是一块膏腴之地,其闪现的司法工作人员的理性之光既是萃取理论的富矿,也是提炼裁判要旨、形成司法规则的活水。既有利于指导司法审判,也有利于构建新的理论。因此判例研究方法是一项重要的研究范式。 因果关系认定问题是我国理论界传统的争点和难点,随着国外相关理论的纷至沓来,该问题处于风口浪尖,更成为理论聚讼的纷争之地。且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并未确立因果关系认定的规则,司法裁判无据可依,该问题的解决更多依赖司法官的自由裁量。这种情况下另辟蹊径的指导案例研究便具备了鲜活的生命力。 (二)研究样本 本案的研究样本是在我国刑事审判中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成功案例】未注册成立之公司事实劳动关系及工资的认定

未注册成立之公司事实劳动关系及工资的认定 作者:张涛律师;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原告:任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某 被告:上海某集团公司 被告:某投资顾问(北京)公司 被告:殷某 案情 原告任某称,原告与被告毛某原系好友,2015年9月15日起原告受被告毛某邀请共同筹备组建某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并担任投资总监,约定原告每月工资为2万元。 2016年1月21日投资公司注册成立,四被告为投资公司股东,被告毛某为最大股东,同时也是法定代表人。 工作期间,原告未获得任何劳动报酬,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此,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投资公司提出辞职,辞职理由为投资公司未支付原告工资、未缴纳社保。 此后,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投资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报销款等。2016年6月仲裁委员会仅部分支持了原告的仲裁请求,为此原告提起本次诉讼。 但,2016年7月7日四被告共同签署《某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注销清算报告》,报告中载明: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承承担责任。 2016年7月15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投资公司注销登记。 现,原告以四被告为投资公司股东,故起诉要求四被告承担责任,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4月22日期间拖欠的工资145,517.24元;2、四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817元; 3、四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4月2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5,517.24元; 4、四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9月至2016 年3月的报销款4,095.95元。 辩称 被告毛某辩称,其受某投资顾问(北京)公司委派和上海某集团公司合作筹建新公司,原告表示愿意参与筹建工作。但当时新公司未成立,无法招聘原告。公司成立后,招聘流程及具体工资标准需董事会批准,但实际也并未招聘原告,故原告与投资公司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被告上海某集团公司辩称:投资公司成立前,原告是与毛某进行沟通,投资公司成立后,没有开展任何实质性业务活动,没有向原告指派任何具体工作,没有与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好文)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摘要」我国目前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仍非常滞后,尚未形成任何定型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不能适应现实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因此,对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因果关系问题是民事侵权案件构成要件之一,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而且在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尽管各国法学家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但至今仍无一方案能妥善解决问题。秉承现代民法精神的各国侵权行为法无不承认因果关系是使人对某种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而如何正确确定因果关系也因此吸引了众多学者和法官的眼球。但令人遗憾的是,因果关系问题目前仍然是一个远未解决的难题;本文从世界两大法系代表理论之比较,我国目前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现状及其发展、因果关系的证明,融会相关哲学观点论述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侵权法,因果关系,证明,认定 现代侵权法以自己责任为一般原则,该原则的核心为行为人对且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其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乃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查找损害发生的原因,具有逆反性的特点;同时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又不可避免地具有司法人员的主观因素在内,这就使主观与客观这一对哲学矛盾在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上尤为突出。 一、世界两大法系因果关系学说之比较 (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学说 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他们将因果关系区分为责任构成因果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责任构成因果关系性质上讨论的是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而对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则属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问题。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等,其中最为通行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我国现代民法及司法实践中也倾向于此种说法。 相当因果关系说为1888年德国富莱堡大学教授Johamn .Von.Kries 提出的,后成为权威性学说性。所谓相当因果关系是由“条件关系”及“相当性”构成,即某一原因仅于现实情况发生某结果时,还不能断定有因果关系,须依一般观念,在同一条件存在就能发生同一结果时,才能认定该条件与该结果间有因果关系,也即在“条件说”的基础上再引入“相当性”对条件说进行必要的限制。诚如王伯琦所言:“无此行为,必不生此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损害,则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虽必无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中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 判断相当性的标准有三种学说:一、主观说,此说主张应以行为人行为时所认识或所能认识的事实为标准,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

现金流量表与现金、银行存款发生额关系

现金流量表与现金、银行存款发生额关系 编制现金流量表大家很自然地会提出现金流量表上的流量是否与现金、银行存款的发生额相等的问题。 现金流量表主表编制是四个项目的流入量和流出量,它们分别是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和汇率变动。其中汇率变动是以净额反映。现金、银行存款的发生的借、贷方总额是否能简单地与上述四个项目的流入量的和、流出量的和分别相等? 企业不同,各具特色,情况也就不同。在不考虑现金等价物的情况下简单而言主要有这么四类: 1、在无外币流量业务的企业,当现金、银行存款无提现、存现和银行存款间互转等的会计业务时,现金流量表上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的流入量的和、流出量的和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的借方发生额的和、贷方发生额的和相等。 2、在无外币流量业务的企业,当现金、银行存款有提现、存现和银行存款间互转等的会计业务时,现金流量表上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的流入量的和等于现金、银行存款的借方发生额的和扣除提现、存现和银行存款间互转的和的差。现金流量表上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流出量的和等于现金、银行存款的贷方发生额的和扣除提现、存现和银行存款间互转的和的差。有提现、存现和银行存款间互转等的会计业务的,这些业务的借方合计因等于贷方合计,所以现金、银行存款的借、贷方发生额的和扣除的是同一个数。 3、在有外币流量业务的企业当发生汇率变动对现金有影响的,当是

变动增加(正数)时为流入,反之为流出(负数)时,应作为现金流量表上流入量、流出量和的一部分区别并照前两种情况(有无现金、银行存款提现、存现和银行存款间互转等的会计业务)进行核对。4、除外币汇率因素外,现金流量表上的流量与现金、银行存款的发生额不相等的原因主要是流量表上各种活动的各项目有被“逆活动”冲销的流量。这里所称的“逆活动”是诸如售出商品当发生退销时应当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冲销调整、购入材料当发生退货时应当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冲销调整以及多交的税金退回时应当在“支付的各项税费”冲销调整等等。在有“逆活动”冲销的项目其结果或以正数反映,或以负数反映。当“逆活动”流量小于正活动的流量时,即以正数反映。反之时即以负数反映。 一般“逆活动”的业务笔数不会很多,如果有特别注意现金流量表上的流量与现金、银行存款的发生额核对的问题也是可以解决的。 公式总结分析: 一、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该反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际收到的现金,包括本期销售商品(含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同)与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收回前期销售与提供劳务的款项、本期预收的帐款、本期收回前期已核销的坏帐,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退回所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预收帐款”、“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计算公式如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主营业务

2017年各大银行存款利率

2017年各大银行存款利率 篇一:最新银行存款利率表2016 最新银行存款利率表2016 2016年我国最新银行存款利率表是怎么样的呢?2016年我国银行活期存款、整存整取的村联利率有多少呢?小编将为您介绍2016年各大银行最新存款利率表,对比各银行之间的利率差异。最新银行存款利率表2016 整存整取 3个月(%) 6个月(%) 一年(%) 二年(%) 三年(%) 五年(%) 2 3 2 3 2 2 2 3 3 2 2 2 2 银行北京银行渤海银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恒丰银行华夏银行建设银行江苏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农业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上海农商行上海银行兴

业银行邮储银行活期(%) 银行存款利率排行 活期利率排行:北京银行、渤海银行、恒丰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上海农商行、上海银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华夏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农业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邮储银行。 3个月利率排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恒丰银行、渤海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宁波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上海银行、兴业银行、北京银行、上海农商行。 6个月利率排行:上海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南京银行、广发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北京银行、江苏银行、渤海银行、华夏银行、上海农商行、交通银行、恒丰银行、光大银行、宁波银行。 一年利率排行:交通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上海农商行、恒丰银行、光大银行、南京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渤海银行。 二年利率排行:浦发银行、上海银行、南京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北京银行、恒丰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广发银行、宁波银行、民生银行、江苏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农商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

因果关系认定

因果关系认定 (一)概述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就是解决当某个结果发生时,如果存在多种因素,则需要判断该结果就是由哪个行为所引起,最终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 在研究因果关系时,首先要明确两个前提: 一就是因果关系问题一定就是多因一果的情况,一因一果无须讨论,这属于常识问题。例如,向她人头部开枪,导致她人死亡,我们不会怀疑两者的因果关系。 二就是这里讲的因果关系,就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如果一个行为不能评价为危害行为,即使与结果有联系,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例如,乙欲跳楼自杀,甲大喊“怎么还不跳”,乙跳楼而亡。在乙跳不跳的问题上,甲无法控制或支配,甲的行为只就是偶然导致结果发生,不具有危害行为的类型性,不属于危害行为。再如,座在副驾驶位置上的甲与司机乙聊天,导致司机不注意将行人丙撞死。甲与丙死亡之间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关键在于甲的聊天行为能否评价为危害行为。显然不能评价为危害行为,因为司机乙对控制汽车起决定作用。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 1.介入因素的情形

(1)概念。行为人实施一个危害行为,也发生了一个危害结果,但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加入了一个介入因素,最后由介入因素造成该结果发生的情形。现在要讨论的问题就是,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说介入因素就是否切断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联系?如果切断,前行为与结果就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切断就有因果关系。 (2)判断方法。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从三个方面考查。一就是瞧前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力大小,如果作用力大,则前行为与结果之间还存在联系,反之不存在。二就是瞧介入因素就是否异常,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概率很高,说明介入因素的出现就是正常的,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没有被中断;反之,如果介入因素出现的概率很低,说明介入因素的出现就是异常的,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被中断;三就是瞧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力大小,如果作用力大,说明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被中断,反之,说明前行为与结果存在联系。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综合考查,最终瞧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哪个作为力更大些,如果前行为作用力大,则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作用力大,则不存在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包括三种:自然现象、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 (3)具体认定 1)如果介入因素就是由前行为引起的,并使介入因素不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法律关系即劳动关系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不对等关系,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是指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付报酬的稳定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的劳动行为。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系较为稳定、长久,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结合的关系。 从合同的主体上看,事实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看,劳动者只是按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事实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事实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从关系的稳定上看,事实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较为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条件是:劳动关系双方已经履行或正在

履行各自的劳动权利与义务。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第二,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第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工作。劳动者对内必须是能被视为用人单位的一员的,对外能代表用人单位的,双方才能存在雇佣关系;第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按照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既然违反该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不得以不签订合同来主张可以随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该理论成立的话,用人单位都将采取不签订劳动合同来规避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这既对劳动者不公平,更是违反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银行储蓄存款营销方案

银行储蓄存款营销方案 银行储蓄存款营销方案篇一 一、营销宣传活动目的 (一)通过业务宣传、手续费全面、现场办卡等活动,保证驿站卡业务的持续、快速发展,继续以占领个人客户市场为目标,努力增加驿站卡发卡数量,通过宣传,对我行开卡、完成存款任务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二)通过宣传与客户开展面对面交流、沟通、现场业务宣传及业务咨询、现场发放宣传折页,讲解驿站卡的使用知识,加强客户关系维护,不断提高客户忠诚度和满意度,进而吸引更多的目标客户。 二、营销宣传活动时间20XX年7月30日至20XX年8月1日。 三、营销宣传活动组织为保证这次宣传活动的顺利开展,有组织、按计划实施活动进程,宣传活动个人业务部负责,负责活动期间的牵头和协调工作。

四、营销宣传活动内容 参加中国银联河南分公司联合营销活动,中国银联河南分公司拟在8月1日联合省内各地市区域性商业银行开展“刷驿站卡,夏季中大奖”营销活动。 (一)、统一形象宣传。平面宣传版面设计由中国银联河南分公司提供,我行在此基础上可增加我行特色宣传内容。 (二)、统一奖项设置。本次活动针对驿站卡持卡人共设三个奖项,每个奖项的奖品价值分别为3000、1000、500元。还可针对收银员设特别奖项。其中一等奖奖品由中国银联河南分公司提供,其余奖品由我行提供,兑奖由我行负责,我行可在现场兑奖或指定网点、地点进行兑奖。 (三)、统一出奖形式。本次活动采用中国银联POSP抽奖系统的自动出奖功能,实现持卡人用卡实时出奖(即中奖信息直接打印到POS单据的备注栏,如“恭喜中一等奖”)。 五、营销宣传活动地点和方式营销宣传活动地点:根据我市的餐饮、百货营业情况,特选出了四家优质参与单位:喜盈门总店、乐山商场、天龙大酒店、柏林建国国际酒店。

关于银行存款利息与利税调查 (1)

关于银行存款利息与利税调查 课题确定的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钱在人们心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把钱存入银行。那么去银行存怎么样的储蓄,储哪一种存款的利息高呢?这是学生们都想知道的事。为此我们对《银行存款利息和利税的调查》,进行这一课题的研究学习。同时通过活动,让学生提高自己的调查、分析、探究、实验的能力,完善自己的学习方法;提高自己创新意识及动手能力。 课题研究目的 通过对银行存款利息和利税的调查,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数学的积极性,提高学生应用数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培养学生对社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通过活动,同学们学会分组协作,掌握实地调查等方法。 课题介绍 开展本活动,通过学生实地调查,到相关银行询问和查阅资,以及通过网络收集资料,了解存款利息与利税之间的关系,掌握存款利息与利税的计算方法。 课题研究的内容 为了更好进行研究学习,我们在此通过查阅图书馆资料对相关概念作以解释。 利息,从其形态上看,是货币所有者因为发出货币资金而从借款者手中获得的报酬;从另一方面看,它是借贷者使用货币资金必须支付的代价。利息实质上是利润的一部分,是利润的特殊转化形式。 利息(Interest)是资金所有者由于向国家借出资金而取得的报酬,它来自生产者使用该笔资金发挥营运职能而形成的利润的一部分。是指货币资金在向实体经济部门注入并回流时所带来的增值额,其计算公式是:利息=本金×利率×时间x100% 利率,就是货币资金的价格。是银行开展负债业务,吸收存款的成本。它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金融变量之一在我国过去的金融监管体制和政策下,利率一直受到严格的管制,对于存款利率的管理尤为严格。人民银行根据存款性质、存款期限、存款币种等因素统一发布法定利率,各家银行一律执行相同的标准,没有任何的灵活性。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率市场化的呼声越来越高,人民银行选择了“先外币后人民币、现大额后小额、先对公后对私”循序渐进的利率市场化道“利税”是利润和税收的合称,反映的是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对国家税收方面的贡献。成本费用利税率是指成本费用与实现利税的比率,即所得与耗费的比率。成本费用利税率反映企业投入与产出的关系,为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盈利水平,还可以通过成本费用利润率来分析。利税是指净利润、上交的所有税费。 利润指的是税后利润,税指的是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等等 利税总额是指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税金、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和利润总额四项之和,但不包括企业计人生产成本的各项税金,它是反映工业企业一定时期内全部纯收入的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利税总额=产品销售税金及其他税金+利润总额

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事实劳动关系一般都不会有书面合同,即使有书面合同也是无效的,当我们与用人单位有争议时需要一定的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时,需要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证明,保护自己作为劳动者的权益。 如何提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城乡居民存款和GDP的关联分析(1)

城乡居民存款和GDP的关联分析 (聂海春 0811029126 会计2班) 摘要:本文从计量经济学角度,利用中国各省份城乡居民08年的储蓄数据以及相应GDP数据,运用最小二乘法分析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和GDP总额的关系。以试图了解我国居民储蓄的现状特征和GDP之间的相互影响。并对其模型进行了异方差性检验,得出了两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城乡居民存款 GDP 关联性最小二乘法一·引言 现代经济增长理论认为,一些初始人均资本存量较低的经济欠发达国家,通过较高的储蓄率和投资率,将具有比人均资本存量较高的发达国家更为快速的经济增长,从而经过一段时间以后,经济落后的国家将逐渐缩小同经济发达国家的差距。这样的经济命题被称为经济增长的绝对收敛性假说,它是 Solow 经济增长模型的重要结论。虽然后来一些研究者相继提出了条件收敛性假说和集团收敛性假说(club convergence hypothesis),在一定程度上否认了储蓄率和投资率在经济增长当中的决定性作用,但储蓄率的高低仍然被视为影响经济增长速度的重要因素。由于储蓄率对于经济增长潜在的促进作用,一些经济欠发达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纷纷制定和实行一些旨在提高本国居民储蓄率的经济政策,借此来努力提高实际 GDP 的增长率。但是在开放经济和国际资本流动性较强的情形下,如果一个国家只注重提高国内居民储蓄率,而忽视提高实际产出增长率的有关政策的话,则有可能导致国内资本外溢,外部资本撤出,这时一些国

内的储蓄者将逐渐将资本转移到经济增长较快的国家,以寻求更高的资本收益。另外,如果只追求提高储蓄在实际GDP 当中的份额,长期实行这样的经济政策将会导致经济当中的总消费不足,出现供给过剩的买方市场,进一步失去资本收益超过资本成本的投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的储蓄增长迅速,据初步核算,2008年全年国内总值(GDP)300670亿元,比上年增长9.0%。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303468亿元,比年初增加49114亿元,比上年多增12792亿元;各项存款余额466203亿元,比年初增加76863亿元,比上年多增22985亿元,中国经济目前正处于一个快速增长时期,我国的居民储蓄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这无疑对经济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应该注意到,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已经出现了新的变化,单纯投资驱动的经济增长成分已经出现了显著降低,国外需求对经济增长的驱动力量也显著减弱,因此依靠国内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扩张促进经济稳定快速增长,将是今后一个时期重要的政策导向。 二.变量的选择和模型的建立 本文选择了GDP(Y)作为被解释变量,城乡居民存款(X)作为解释变量。 样本数据: 地区GDP(亿元)城乡居民存款(亿元) 北京10488.03 11952.8

银行利息知识

银行存款利息计算方法_银行管理 存款利息计算的有关规定 1、存款的计息起点为元,元以下角分不计利息。利息金额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除活期储蓄在年度结息时并入本金外,各种储蓄存款不论存期多长,一律不计复息。 2、到期支取: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以一次为限。 4、逾期支取:自到期日起按存单的原定存期自动转期。在自动转期后,存单再存满一个存期(按存单的原定存期),到期时按原存单到期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如果未再存满一个存期支取存款,此时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5、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仍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6、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7、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到期时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办理提前支取,不计逾期息。欢迎到无忧财务 具体计算方法 1、计算活期储蓄利息:每年结息一次,7月1日利息并入本金起息。未到结息日前清户者,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利息算到结清前一天止。 确定存期: 在本金、利率确定的前提下,要计算利息需要知道确切的存期。在现实生活中,储户的实际存期很多不是整年整月的,一般都带有零头天数,这里介绍一种简便易行的方法,可以迅速准确地算出存期,即采用以支取日的年、月、日分别减去存入日的年、月、日,其差数为实存天数。 例如:支取日:1998年6月20日-存入日:1995年3月11日=3年3月9日按储蓄计息对于存期天数的规定,换算天数为:3×360(天)3×30(天)9如果发生日不够减时,可以支取“月”减去“1”化为30天加在支取日上,再各自相减,其余类推。这种方法既适合用于存款时间都是当年的,也适用于存取时间跨年度的,很有实用价值。 2、计算零存整取的储蓄利息到期时以实存金额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支取时其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银行存款利息计算方法_银行管理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计息方法有几种,一般家庭宜采用“月积数计息”方法。其公式是:利息=月存金额×累计月积数×月利率,其中:累计月积数=(存入次数1)÷2×存入次数。 据此推算一年期的累计月积数为(121)÷2×12=78,以此类推,三年期、五年期的累计月积数分别为666和1830.储户只需记住这几个常数就可按公式计算出零存整取储蓄利息。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专题《因果关系》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因果关系》

————————————————————————————————作者:————————————————————————————————日期: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一、认定因果关系的意义 1.影响罪数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表明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属于同一个案件,成立一罪;否则,该行为与危害结果可能属于两个案件。 2.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在故意犯罪中,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则成立既遂。例如,甲骗乙钱财,乙识破但基于怜悯给甲5000元,甲成立诈骗罪未遂。因为甲取得财物和诈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3.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在我国刑法中,所有过失行为要成立犯罪,必须导致特定实害结果,即要求过失行为与特定实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过失行为就不能成立犯罪。 4.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认定结果加重犯。例如,甲只想伤害乙,致乙轻伤,又送乙去医院,途中第三人车祸致乙死亡。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只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司法考试坚持的学说:以条件说为基础的因果关系理论。 条件说公式: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一)条件因果关系说 ①条件关系的限定(刑法上因果关系与生活中因果关系的区别)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生活中因果关系是日常生活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危害行为是指对法益产生危险或实害的行为。如果对法益不创设任何危险,则属于日常生活行为。注意:日常生活行为偶然产生的危害结果,不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很重要的考点。 例1,甲劝说乙自驾车旅游,希望乙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后来乙果真死于交通事故。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甲对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例2,乙很想让王某死亡,便劝其坐飞机,心想:如果飞机坠毁,王某必然死亡。王某便去坐飞机。飞机竟真的坠毁,王某死亡。乙的劝说行为属于日常生活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例3,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聊天行为不会给黄某的生命创设危险,与其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例4,丈夫赌博后回家,妻子不开门,丈夫在门外站一夜被冻死。妻子的行为与丈夫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例5,甲为了逗乙,向湖中扔三百元,乙跳入湖中去捡,被湖水淹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②条件关系的特殊情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