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证券公司类会员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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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四条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交易商协会介绍

交易商协会介绍

债务融资工具相关制度与规则
制度与规则解读

政策要点总结
• 非金融企业
– 区分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对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进行 规范,而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 交易商协会
– 人行转变政府职能,把适合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
• 自主创新
– 鼓励市场参与主体自主创新,改变政府创新产品并管理产品的模式,今 后凡是市场有客观需求,市场参与主体自主研发的各类创新产品均可采 用交易商协会注册、监管机构备案的方式,不再逐项进行行政审核
债务融资工具相关制度与规则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文件

规则
• • • •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12版)》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现场调查工作规程》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会议工作规程》

债券发行注册制是指债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债券发行有关的信息和资 料公开,制成法律文件,送交管理机构审查,管理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 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债券发行管理 制度。
• • • • 债券发行是所有发行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对申报材料仅作形式审查而不做实质判断 更加注重信息的公开 强调事后审查和处罚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承销商名单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承销商名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及承销机构名单主承销商(43家)A类主承销商(34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类主承销商(9家)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商(36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方电网财务有限公司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国电财务有限公司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注:A类主承销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B类主承销商在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

附件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2月24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5年11月6日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设注册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则指引要求开展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接受发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

注册不能免除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法律责任。

投资人应当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也可以定向发行。

第六条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交易商协会对外披露注册发行工作进程及相关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交易商协会对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行分层分类注册发行管理。

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根据市场发展及投资者保护的需要,可适时调整相应工作机制,并经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议定后发布实施。

第二章公开发行注册第九条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注册会议由注册办公室从注册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5名注册专家参加。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商协会关于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规定编制注册文件,并通过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将注册文件送达注册办公室。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NAFMII规则000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

第四条发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

注册不能免除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交易商协会设注册委员会。

注册委员会通过注册会议行使职责。

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发行注册。

第六条注册委员会委员由市场相关专业人士组成。

专业人士由交易商协会会员推荐,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注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收、初审注册文件和安排注册会议。

办公室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工作人员和会员机构选派人员组成。

第八条企业通过主承销商将注册文件送达办公室。

注册文件包括:(一)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报告(附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决议);(二)主承销商推荐函及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书;(三)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拟披露文件;(四)证明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企业应在注册报告中声明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十条企业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认真审阅并理解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承诺注册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办公室在初审过程中可建议企业解释、补充注册文件内容。

第十二条办公室可调阅主承销商及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报告、工作底稿或其他有关资料。

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

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

附件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17年8月29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促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企业可以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机构投资人(简称专项机构投资人)或债务融资工具特定机构投资人(简称特定机构投资人)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交易商协会秘书处(简称秘书处)注册发行部门负责接收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文件、对注册文件及拟披露信息的齐备性进行核对。

秘书处注册发行部门不对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等环节相关文件及信息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简称综合服务平台)对定向投资人披露,接受定向投资人监督。

第二章定向投资人第五条本规程所称定向投资人包括专项机构投资人和特定机构投资人。

第六条本规程所称专项机构投资人,是指除具有丰富的债券市场投资经验和风险识别能力外,还熟悉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风险特征和投资流程,具有承担风险的意愿和能力,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履行会员义务的合格机构投资人群体。

专项机构投资人由交易商协会按照市场化原则,根据常务理事会确定的程序遴选确定并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

第七条本规程所称特定机构投资人,是指了解并能够识别某发行人定向发行的特定债务融资工具风险特征和投资流程,具有承担该债务融资工具投资风险的意愿和能力,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履行会员义务的合格机构投资人。

特定机构投资人由企业和主承销商遴选确定。

第八条由定向投资人作为资产管理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接受客户的委托或者授权,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管理或投资业务所设立或管理的各类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保险产品、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等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人(简称非法人类定向投资人)参照定向投资人管理,由其资产管理人行使相关法定或约定的权利,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履行会员义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使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评价表》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使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评价表》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使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评价表》的通知各相关会员单位:为进一步提高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水平,强化会员自律管理,促进银行间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市场成员要求,协会制定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评价表》,收集市场相关机构评价信息。

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此表适用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选择各自适用的评价表;二、此表适用于债务融资工具注册阶段使用,对于其他后续服务情况需根据协会要求另行评价;三、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不得隐瞒、夸大、歪曲事实,如发现评价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的,交易商协会将根据自律规则进行相应处理;四、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需在发放注册通知书时向协会递交此评价表;五、交易商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提交书面说明。

六、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如有疑问可咨询交易商协会工作人员;联系人:张汉泽************金旸************传真:************附件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评价表 01(发行人填写)债务融资工具名称:注册日期:注册金额:评价对象机构名称评价指标评价标准打分主承销商业务能力4分/2分/0分(优秀/一般/差)服务质量尽职尽责情况定价合理性承销协议履约情况评级公司总体评价(包括服务质量、人员素质、业务能力等综合情况)可在 15分-0分之间任意打分,参考标准如下:15分(非常满意):中介服务质量全面、到位,人员专业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尽职尽责,能够推动相关业务顺利开展;0分(不满意):中介服务质量、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普遍较差,影响相关业务的进度或开展,造成了实质性影响;其他分值可类推。

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相关材料说明

附件2: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证券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相关材料说明一、材料内容(一)参与市场评价说明书,须包括以下内容:1.机构基本情况介绍:(1)历史沿革。

以主要实体的承继关系为主线,介绍本机构设立、经历的改制重组、重大增减资、合并、分立、更名等代表机构阶段性进程的重要事件,并说明历次股权变更的合规性。

(2)公司治理结构。

包括:a.股权结构图,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股东的基本情况及持股比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以及股东资质、出资等方面是否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有关规定;b.组织架构图,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及人员组成情况,公司章程中对“三会一层”职责的规定。

(3)公司治理机制。

包括:a.“三会一层”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运行情况,人员履行职责情况;b.近三年分类结果情况,近三年内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4违规行为,近三年内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是否存在干预经营、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说。

明违法违规事实和受到处罚的情况1注:评价标准中公司治理指标评价说明详见附1。

(4)主要监管指标情况。

包括: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风险控制指标。

(5)基本业务运行情况。

(6)《营业执照》及《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变更情况。

另附:《营业执照》副本及《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及《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自入会以来未发生变更则无需另行提供)。

2.部门设置情况说明说明债券承销业务相关部门的成立时间、部门设置、基本业务范围、业务框架及业务联系、工作机制和流程、人员配备及在本机构的地位和作用等情况,并说明从事债券承销业务的部门设置为独立部门、专职团队或兼职团队。

什么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什么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你知道什么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吗?你清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主要类型有哪些,主要特点又是什么吗?关于这方面的相关问题,小编已经搜集好了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讲解。

▲一、什么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要类型有哪些?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目前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短融,CP)、中期票据(中票,MTN)、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超级短期融资券(超短融,SCP)、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票据(ABN)等类型。

▲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要特点有哪些?债券融资工具发行对象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债券融资工具发行参与方包括主承销商、评级公司、增信机构、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需要对发行的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并对企业和融资工具进行评级,主承销商负责撰写募集说明书,安排企业进行信息披露等工作;债务融资工具采用市场化定价方式,融资工具的发行利率根据企业和融资工具级别,结合银行间市场资金面情况进行定价,一般低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发行期限可以根据资金需求灵活安排;四是市场化发行方式,实行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工作指引注册发行,一次注册后可根据资金需求及市场情况分期发行,不需要监管机构审批。

以上就是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建议你咨询一下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尽早的解决问题,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承销商名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及承销机构名单主承销商(43家)A类主承销商(34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类主承销商(9家)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商(36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方电网财务有限公司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国电财务有限公司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注:A类主承销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B类主承销商在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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