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广)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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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章程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协助计生部门贯彻落实上级计划生育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章程,供大家阅读参考。

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章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在街道党工委、计生协会的领导下,协助政府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协会的宗旨是: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章目标和任务第三条围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体目标和要求开展工作。

(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

(三)向育龄群众提供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

第四条发挥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和交流的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扶贫开发、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其任务是:(一)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优生优育优教中起带头作用。

(二) 协调社会力量,为育龄群众(包括流入的)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服务,发展福利事业,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三)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人口科学理论,普及计划生育和性与生殖健康等知识。

(四)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坚持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

第三章会员第六条会员应具备的条件凡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公民或组织、单位,都有资格自愿申请成为本社区协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入会程序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个人,需向计生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包括口头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协会会员。

第八条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一)有选择权、被选择权和表决权;(二)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三)享受协会项目资助、扶贫资金投入及有关待遇,享有表彰和奖励的权利;(四)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计划生育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

计生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一、总则1.1 名称:计生协会(以下简称协会)1.2 目的:协会旨在推动和实施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妇女和儿童权益,推动全面可持续发展。

1.3 性质: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全国性社会团体,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1.4 地位:协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组织,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二、组织结构2.1 会员大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2.2 理事会: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和执行协会的工作计划和决策。

2.3 专业委员会:根据协会的工作需要设立,由相关专业人士组成,负责协会的专业研究和技术支持。

2.4 秘书处: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协会各部门的工作,维护协会的正常运行。

三、会员管理3.1 会员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要求。

3.2 会员权利:会员有权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和资源。

3.3 会员义务:会员应积极参与协会的工作和活动,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决议。

四、经费管理4.1 经费来源: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合作项目收入等。

4.2 经费使用:协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要求,合理、透明地使用经费,用于支持协会的各项工作和项目。

五、工作职责5.1 宣传教育:协会应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知和支持度。

5.2 研究调查:协会应组织相关专家和学者开展计划生育政策的研究调查工作,为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5.3 技术支持:协会应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5.4 妇女儿童保健:协会应关注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权益,开展相关保健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5.5 国际交流:协会应积极参与国际计划生育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经验,推动国内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

商会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2)2篇

商会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2)2篇

商会方案生育协会章程 (2)商会方案生育协会章程 (2)精选2篇〔一〕商会方案生育协会章程商会方案生育协会是一个旨在支持家庭方案生育政策、宣传正常生育和照顾儿童的商业社团。

协会旨在帮助成员充分理解和遵守国家的方案生育政策,通过开展各项效劳和活动,为会员家庭的幸福、社会的和和谐经济的开展做出奉献。

一、协会的名称:商会方案生育协会〔以下简称商协会〕。

二、协会的宗旨:商协会致力于支持并积极响应国家的方案生育政策,通过各种效劳和活动,帮助会员熟悉并遵守相关政策,建立安康和谐的家庭。

三、协会的组织形式:商协会是一个在商业界组织的非营利性社团,由会员自主组织,由会员大会产生领导机构。

四、协会会员:商协会会员是在商业界从事各种经济活动、赞同方案生育政策、主张合理生育的企业家、管理者和专业人士。

申请参加商协会的会员需符合以下条件:商协会将以会员为主体,围绕方案生育政策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4.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建立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开展奉献力量。

商协会的管理机构包括了会长、副会长及理事____,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职期限为两年。

商协会的主要经费来为会员的会费、捐赠和赞助。

商协会设立财务监视机构,进展会费管理、经费审计和财务监视等工作。

商协会章程的修改需由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投票通过,并经过中国民政部门的备案,方可生效。

商协会将积极发挥商业界人士在方案生育政策和家庭生活中的示范作用,为营造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开展做出奉献。

商协会欢送广阔有志于支持方案生育政策和为社会做奉献的朋友参加商协会,共同推动商协会事业的开展和进步。

商会方案生育协会章程 (2)精选2篇〔二〕商会方案生育协会章程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社会问题的不断加剧,方案生育成为了一项极其重要和必要的事业。

商会作为一个企业集体,除了为员工谋取福利之外,更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到方案生育工作中来,为国家的人口开展做出奉献。

因此,商会方案生育协会应运而生。

新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新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第一条计划生育协会是在村党支部下,协助村委会动员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相适应,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群众团体,接受乡计生协会、乡计生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村计划生育协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第三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对村计划生育的工作进行指导,支持他们结合本村实际开展工作。

第四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坚持计划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在维护全村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多的是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目标是:(一)协助村委会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计划生育工作部署;(二)依法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活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促进实行男女平等;(三)向群众特别是育龄妇女、青少年和老年人提供生活健康的信息和服务。

第六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发挥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和交流作用,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扶贫开发、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其任务是:(一)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起带头作用;(二)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弘扬人口生育文化,普及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等知识;(三)协调协会力量、为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服务,发展人口和福利事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坚持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

第八条村计划生育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村会员代表大会。

第九条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召集,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条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人数达总人数半数以上方能召开。

计生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一、总则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二、组织机构1. 计生协会设立主席团、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负责协调和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2.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组成,负责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政策,组织召开理事会议,并代表协会进行对外交流和合作。

3. 理事会由各地区的代表组成,代表各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协会的工作开展。

4. 秘书处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包括协调各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培训和宣传活动、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等。

三、会员管理1.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

2. 个人会员包括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者等,需符合相关条件并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批后才能成为会员。

3. 团体会员包括各地区的计划生育机构、妇女儿童保护组织等,需提供相关资料并经理事会审批后才能成为会员。

4. 会员享有参与协会活动、享受相关服务、参与决策等权益。

四、工作内容1. 协会将开展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健康素养。

2. 协会将组织开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活动,推动妇女儿童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3. 协会将收集和分析计划生育相关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推动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4. 协会将积极参与国内外计划生育领域的交流合作,借鉴国际经验,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五、财务管理1. 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赠、政府拨款等。

2. 协会将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度。

3. 协会将定期向会员和社会公开财务报告,接受会员和社会的监督。

六、章程的修改1. 章程的修改需由理事会提出,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的同意方可生效。

2. 章程的修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附则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由理事会提出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的同意进行修改。

计生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为了规范计生协会的组织结构、权责分工和运行机制,促进计生事业的发展和服务的提供。

1.2 计生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注册成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

1.3 计生协会的宗旨是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提倡健康生育观念,开展相关服务和宣传教育。

二、组织机构2.1 计生协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组织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2.2 理事会是计生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代表组成,负责制定章程、决定重大事项,并监督协会的工作。

2.3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和决策执行。

2.4 秘书处是协会的专职机构,负责具体事务的办理和协调工作。

三、会员管理3.1 计生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计生工作者、学者、研究人员等,单位会员包括相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3.2 会员享有参预协会活动、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权参选和被选举担任协会职务。

3.3 会员应当遵守章程和协会的规章制度,积极参预协会的工作和活动,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四、运行机制4.1 计生协会依法开展各项工作,遵守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4.2 计生协会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倡科学合理的生育观念,推动妇女儿童权益的保障和发展。

4.3 计生协会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提高计生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4.4 计生协会开展社会服务和援助活动,关注弱势群体的需求,提供咨询、培训、医疗等服务,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4.5 计生协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透明运作,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章程修改5.1 计生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并经过全体味员的讨论和表决通过。

5.2 对章程的修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的宗旨、任务,不得伤害会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计生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一、总则1.1 名称:计生协会(以下简称协会)1.2 目的:协会旨在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人口与社会发展的协调,保障人民的生育权益,提高人口素质,推动社会进步。

1.3 性质: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注册成立,并受中国法律法规的监督和管理。

1.4 地点:协会的注册地在中国XX省XX市,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二、组织结构2.1 会员大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协会的会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2.2 理事会: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日常运营和决策。

2.3 秘书处:协会的常设机构,由协会的秘书长领导,负责具体的工作实施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三、会员管理3.1 会员资格:任何拥护计划生育政策,愿意为人口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3.2 会员权益:会员享有参预协会活动、参预协会决策、享受协会服务等权益。

3.3 会员义务:会员应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积极参预协会的活动和工作,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四、财务管理4.1 财务来源:协会的财务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政府的拨款、社会捐赠等。

4.2 财务管理:协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确保财务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4.3 财务监督:协会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财务监督。

五、活动开展5.1 学术研讨:协会应定期举办学术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就人口与社会发展的相关议题进行深入探讨。

5.2 宣传教育:协会应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人口与社会发展的认识和理解。

5.3 服务支持:协会应为会员提供相关的服务和支持,包括政策咨询、培训指导、项目申报等。

六、章程修改6.1 修改程序:协会章程的修改需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备案。

6.2 修改原则:协会章程的修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充分考虑协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计生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为规范计生协会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保障计生协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而制定的。

1.2 计生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旨在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人口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组织结构2.1 计生协会设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2.2 计生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负责日常事务的决策和执行。

2.3 计生协会设立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督计生协会的财务状况和运作情况。

三、会员管理3.1 计生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理事会员两类。

3.2 普通会员是计生协会的基本组成部份,享有参预计生协会活动和享受相关服务的权益。

3.3 理事会员是计生协会的核心成员,负责参预决策、监督和推动计生协会的工作。

四、会员权益与义务4.1 会员享有参预计生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和培训的权益。

4.2 会员享有参预计生协会项目的优先权和合作机会。

4.3 会员有义务遵守计生协会的章程和规定,积极参预协会的各项活动和工作。

五、财务管理5.1 计生协会的财务收支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

5.2 计生协会的财务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要求。

5.3 计生协会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活动开展6.1 计生协会可以组织各类宣传活动,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普及。

6.2 计生协会可以开展人口与经济发展研究,提供决策咨询和政策建议。

6.3 计生协会可以开展人口健康服务,提供相关的医疗、健康咨询等服务。

七、章程修改7.1 计生协会的章程修改必须经过会员大会的表决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7.2 章程修改应充分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修改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八、附则8.1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须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8.2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计生协会所有,如有争议,以计生协会的解释为准。

以上是针对计生协会章程的标准格式文本。

根据任务要求,本文对计生协会章程的组织结构、会员管理、会员权益与义务、财务管理、活动开展、章程修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描述。

村学习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村学习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村民生活质量,促进村庄的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学习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村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登记的法人机构。

第三条协会遵循“自愿参加、平等搞协、互利互助、民主决策”的原则,服务于村民,服从法律法规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宗旨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开展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普及,推动村民家庭计划生育,提高村民的生育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资源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协会的宗旨是:开展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普及,推动村民家庭计划生育,提高村民的生育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资源的协调发展。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六条协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

第七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代表选举产生。

第八条理事会设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组成。

第九条监事会负责对协会经济管理和工作进行监督,由全体会员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条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宣传工作和事务处理。

第四章会费和经费第十一条协会会员应按照规定缴纳会费,用于协会的日常经费和活动经费。

第十二条协会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年度经济收支预算,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五章会员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协会会员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会员有义务遵守协会章程,参加协会的集中学习和培训。

第十五条会员有义务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支持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六条会员有义务保护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的形象和声誉。

第六章协会工作第十七条协会应当根据计划生育政策进行宣传和普及工作,在村级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

第十八条协会应当组织会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推广优生优育知识。

第十九条协会应当积极参与政府相关计划生育工作,配合政府做好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条协会应当定期组织村民开展计划生育知识普及和宣传工作,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理解和支持。

计生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提高人口质量,维护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成立计生协会。

第二条计生协会是一个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以自愿参加的计划生育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为基础,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条计生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计划生育方针,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发展,维护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关系,促进人口质量的提高,服务社会公众,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计生协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等机构。

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是计生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五年,由全国计划生育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按照一定比例选举产生。

第六条理事会是计生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由主席团领导。

第七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日常工作的决策和执行。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是计生协会的专业组织,由会员自愿参加,负责研究和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

第九条秘书处是计生协会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协调各项工作,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策。

第三章任务和职责第十条计生协会的任务是:1. 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识和理解。

2. 推动计划生育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3.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4. 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5. 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章权益保障第十一条计生协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会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益。

第十二条计生协会依法制定会员权益保障制度,确保会员享有平等的参预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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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2010年12月19日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简称为中国计生协,驻地为北京市。

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地方各级计划生育协会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上级计划生育协会指导下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下级计划生育协会向上级计划生育协会报告重要事项。

第二条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的桥梁和纽带,协助政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三条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以全心全意为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

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针,发挥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的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人口发展、生殖健康、计划生育和家庭保健。

第四条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坚持民主、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不以种族、民族、性别、年龄、职业、党派、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为由存在歧视。

第五条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是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的会员,遵守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章程及有关决议,结合本国国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按照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任务第六条协助政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七条开展群众性宣传工作,普及生殖保健、计划生育等科学知识和信息,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婚育观念,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拓展服务领域,推进生育关怀行动,为广大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谋福祉。

第九条推进人口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反映群众在生殖健康、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诉求,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在生殖健康、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在相关国际事务中积极发挥作用。

第三章会员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或企业、事业单位及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热心人口计划生育事业,均可申请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义务(一)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遵守本章程,执行计划生育协会的决议;(三)参加计划生育协会的活动,促进计划生育协会任务的完成;(四)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向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权利(一)优先享受计划生育协会的服务和优惠,接受表彰和奖励;(二)听取并审议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会员入会、退会个人向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成为个人会员。

企业、事业单位及团体,向所在地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团体会员。

会员由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颁发会员证。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其所在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个人会员因触犯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对长期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经所在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批准,可以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被劝退会、被取消资格的,一年后如具备入会条件,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六条为计划生育协会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人士,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证章。

对成绩突出的计划生育协会集体和个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表彰。

第四章志愿者第十七条国内、外人士,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计报酬,愿意发挥个人专长,提供计划生育协会所需的服务,经个人申请,计划生育协会执行机构登记,成为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

第十八条在计划生育协会范围内,志愿者不履行入会手续,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九条各级计划生育协会执行机构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其工作定期评估,对不能按计划生育协会要求发挥作用的,不再保留志愿者身份。

第五章全国组织第二十条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其职权是:(一)制定、修改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二)审议和批准全国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选举和罢免全国理事会理事;(四)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通过的主席团主持和领导,每五年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及名额分配,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各地会员总数、工作需要、代表的广泛性和性别比例等因素确定。

各地计划生育协会的代表人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协会推荐。

中央机关和团体会员的代表,由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与相关单位协商。

会议代表具有投票选举的权利,并就每项议程行使一次权利,投票权可以由代表本人行使,也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但不能违背一人一票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负责落实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理事会根据政治业务素质高,协调能力强,社会影响力大,年龄、性别结构合理等要求,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从有被选举权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职权(一)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二)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四)决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发展中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缺额或需要更换时,由缺额或更换理事的单位和省级计划生育协会提出补充或更换人选,由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全国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在全国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国理事会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按照议事、决策、协调能力强,方便工作,年龄、性别结构合理等要求,由全国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重大事项临时召开,情况特殊时可通过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职权(一)召开全国理事会;(二)审议通过提交全国理事会的相关文件;(三)研究、决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发展战略规划等重要事项;(四)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五)听取执行机构的工作汇报,研究执行机构的重要建议,评估执行机构的工作;(六)调查了解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情况,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全国理事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会长每届任期为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超过任职期限和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国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延长。

第二十八条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实到人数达到应到人数半数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九条会长职责(一)代表全国理事会领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二)召集并主持全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三)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组织研究和解决计划生育协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五)履行全国理事会确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条副会长职责常务副会长的职责是:(一)协助会长研究、解决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重大问题;(二)受会长委托主持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全面工作,召集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三)组织落实全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四)批准并签署或授权签署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重要文件;(五)组织副会长、常务理事开展工作;(六)领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执行机构的工作。

其他副会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

第六章地方组织第三十一条按照国家行政区划设立的省、地、县、乡级计划生育协会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二条各级地方组织的领导机构、职权和组织原则等,参照全国组织执行。

第七章基层组织第三十三条城乡社区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四条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每年不少于一次。

理事会聘任秘书长。

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主要任务(一)组织和发展会员,建立“会员之家”,健全会员小组、会员联系户等组织网络,联系和带动群众;(二)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倡导活动,使相关政令、知识、信息、理念入户到人;(三)提供各类服务,组织开展互助活动,为会员和计划生育家庭排忧解难;(四)建立人口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畅通反映群众诉求的渠道,在基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和民主政治建设中积极发挥作用;(五)收取、管理、使用会费。

第八章执行机构第三十七条计划生育协会的执行机构为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提供服务,落实各项决议。

建立并执行学习、会议、培训、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和地方计划生育协会的执行机构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秘书长职责(一)主持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二)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策,并提供服务;(三)负责执行机构工作人员思想、作风、业务的建设和管理;(四)负责协调执行机构其它问题。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九章资产及管理第四十条计划生育协会资产的主要来源(一)政府提供;(二)国内外组织、机构、个人的捐赠和国际合作项目;(三)会费;(四)有偿服务的收入;(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计划生育协会的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协会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每届财务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议、批准和监督。

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接受理事会的审议、批准和监督。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关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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