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计划生育协会章程(修订)
计生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一、总则1.1 名称:计生协会(以下简称协会)1.2 目的:协会旨在推动和实施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妇女和儿童权益,推动全面可持续发展。
1.3 性质: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全国性社会团体,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1.4 地位:协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组织,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二、组织结构2.1 会员大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2.2 理事会: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和执行协会的工作计划和决策。
2.3 专业委员会:根据协会的工作需要设立,由相关专业人士组成,负责协会的专业研究和技术支持。
2.4 秘书处: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协会各部门的工作,维护协会的正常运行。
三、会员管理3.1 会员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要求。
3.2 会员权利:会员有权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和资源。
3.3 会员义务:会员应积极参与协会的工作和活动,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决议。
四、经费管理4.1 经费来源: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合作项目收入等。
4.2 经费使用:协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要求,合理、透明地使用经费,用于支持协会的各项工作和项目。
五、工作职责5.1 宣传教育:协会应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知和支持度。
5.2 研究调查:协会应组织相关专家和学者开展计划生育政策的研究调查工作,为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5.3 技术支持:协会应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5.4 妇女儿童保健:协会应关注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权益,开展相关保健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5.5 国际交流:协会应积极参与国际计划生育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经验,推动国内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
计生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一、总则1.1 名称:计生协会(以下简称协会)1.2 目的:协会旨在推动和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提升人口质量和社会发展水平。
1.3 法律依据:本章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2.1 组织形式:协会为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2 管理机构:2.2.1 会员大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协会会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2.2.2 理事会: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管理。
2.2.3 秘书处:协会的工作机构,由理事会决定设立,负责具体事务的执行和协调。
三、会员资格和权益3.1 会员资格:3.1.1 个人会员:任何关心和支持计划生育事业的公民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3.1.2 团体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组织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3.2 会员权益:3.2.1 个人会员享有参与协会事务的权利,可以参加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3.2.2 团体会员享有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可以推荐代表参加会员大会。
四、协会的职责和任务4.1 推动计划生育工作:协会通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交流、科研调研等活动,积极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4.2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会关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倡导妇女儿童的平等权利和社会地位。
4.3 促进人口质量提升:协会致力于提高人口素质,推动优生优育工作,关注人口健康和疾病防控。
4.4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协会积极参与国际计划生育组织和协会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我国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
五、财务管理5.1 资金来源: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等。
5.2 财务管理原则:协会遵循财务公开、透明、合规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5.3 财务报告:协会每年根据财务年度编制财务报告,并向会员大会和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和公示。
计生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成立计生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以自愿参加的计划生育工作者和相关机构为会员,依法独立开展活动。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第四条协会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独立自主,公开透明,服务会员,促进合作,推动创新。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协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等组织机构。
第六条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协会会员组成,每届任期为五年。
会员大会行使的主要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审议和批准重大事项等。
第七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协会的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会费收缴标准,组织会员交流和合作,代表协会参与相关活动等。
第八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由理事会聘请专职工作人员担任。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组织会员活动和培训,维护会员权益和形象,提供相关服务和咨询等。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九条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机构会员两类。
第十条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年满18周岁,认同协会宗旨和工作原则,有志于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机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与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认同协会宗旨和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加入协会的个人会员和机构会员需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后,缴纳会费并领取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会员有权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参与协会的管理和决策。
第十四条会员有义务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决议,积极参与协会的工作和活动,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协会的经费主要来源包括:会费收入、捐赠和资助、项目拨款等。
计生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为了规范计生协会的组织结构、权责分工和运行机制,促进计生事业的发展和服务的提供。
1.2 计生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注册成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
1.3 计生协会的宗旨是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提倡健康生育观念,开展相关服务和宣传教育。
二、组织机构2.1 计生协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组织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2.2 理事会是计生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代表组成,负责制定章程、决定重大事项,并监督协会的工作。
2.3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和决策执行。
2.4 秘书处是协会的专职机构,负责具体事务的办理和协调工作。
三、会员管理3.1 计生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计生工作者、学者、研究人员等,单位会员包括相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3.2 会员享有参预协会活动、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权参选和被选举担任协会职务。
3.3 会员应当遵守章程和协会的规章制度,积极参预协会的工作和活动,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四、运行机制4.1 计生协会依法开展各项工作,遵守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4.2 计生协会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倡科学合理的生育观念,推动妇女儿童权益的保障和发展。
4.3 计生协会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提高计生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4.4 计生协会开展社会服务和援助活动,关注弱势群体的需求,提供咨询、培训、医疗等服务,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4.5 计生协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透明运作,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章程修改5.1 计生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并经过全体味员的讨论和表决通过。
5.2 对章程的修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的宗旨、任务,不得伤害会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计生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一、总则1.1 名称:计生协会(以下简称协会)1.2 目的:协会旨在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人口与社会发展的协调,保障人民的生育权益,提高人口素质,推动社会进步。
1.3 性质: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注册成立,并受中国法律法规的监督和管理。
1.4 地点:协会的注册地在中国XX省XX市,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二、组织结构2.1 会员大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协会的会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2.2 理事会: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日常运营和决策。
2.3 秘书处:协会的常设机构,由协会的秘书长领导,负责具体的工作实施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三、会员管理3.1 会员资格:任何拥护计划生育政策,愿意为人口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3.2 会员权益:会员享有参预协会活动、参预协会决策、享受协会服务等权益。
3.3 会员义务:会员应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积极参预协会的活动和工作,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四、财务管理4.1 财务来源:协会的财务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政府的拨款、社会捐赠等。
4.2 财务管理:协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确保财务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4.3 财务监督:协会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财务监督。
五、活动开展5.1 学术研讨:协会应定期举办学术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就人口与社会发展的相关议题进行深入探讨。
5.2 宣传教育:协会应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人口与社会发展的认识和理解。
5.3 服务支持:协会应为会员提供相关的服务和支持,包括政策咨询、培训指导、项目申报等。
六、章程修改6.1 修改程序:协会章程的修改需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备案。
6.2 修改原则:协会章程的修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充分考虑协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计生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计划生育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育龄群众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计划生育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家庭幸福,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计划生育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1.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2. 修改本章程;3.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4.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条计划生育协会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开展工作。
第七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凡年满十八周岁,拥护本章程,愿意参加计划生育协会活动的育龄群众,均可申请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2.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 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4. 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2.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3. 服从协会的管理,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4.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第四章任务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协会的主要任务包括:1. 宣传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2. 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科普教育,提高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3. 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咨询服务;4. 协助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5. 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支持活动,促进家庭幸福和谐。
第五章经费第十二条计划生育协会经费来源:1. 会员缴纳的会费;2. 社会捐赠;3. 政府资助;4. 其他合法收入。
计生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为规范计生协会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保障计生协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而制定的。
1.2 计生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旨在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人口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组织结构2.1 计生协会设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2.2 计生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负责日常事务的决策和执行。
2.3 计生协会设立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督计生协会的财务状况和运作情况。
三、会员管理3.1 计生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理事会员两类。
3.2 普通会员是计生协会的基本组成部份,享有参预计生协会活动和享受相关服务的权益。
3.3 理事会员是计生协会的核心成员,负责参预决策、监督和推动计生协会的工作。
四、会员权益与义务4.1 会员享有参预计生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和培训的权益。
4.2 会员享有参预计生协会项目的优先权和合作机会。
4.3 会员有义务遵守计生协会的章程和规定,积极参预协会的各项活动和工作。
五、财务管理5.1 计生协会的财务收支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
5.2 计生协会的财务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要求。
5.3 计生协会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活动开展6.1 计生协会可以组织各类宣传活动,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普及。
6.2 计生协会可以开展人口与经济发展研究,提供决策咨询和政策建议。
6.3 计生协会可以开展人口健康服务,提供相关的医疗、健康咨询等服务。
七、章程修改7.1 计生协会的章程修改必须经过会员大会的表决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7.2 章程修改应充分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修改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八、附则8.1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须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8.2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计生协会所有,如有争议,以计生协会的解释为准。
以上是针对计生协会章程的标准格式文本。
根据任务要求,本文对计生协会章程的组织结构、会员管理、会员权益与义务、财务管理、活动开展、章程修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描述。
计生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一、总则1.1 名称:本协会名称为计生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1.2 目的:协会旨在推动和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3 法律依据:本协会依法成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4 组织形式:本协会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组织结构2.1 会员大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味员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2.2 理事会: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2.3 监事会:协会的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对协会的财务和活动进行监督。
2.4 秘书处:协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运行和具体事务。
三、会员管理3.1 会员资格:凡符合本协会章程规定和相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3.2 会费缴纳: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具体标准由理事会确定。
3.3 会员权益:会员享有参预协会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参预选举等权益。
3.4 会员义务:会员应遵守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积极参预协会的活动和事务。
四、财务管理4.1 资金来源: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捐赠、资助、项目收入等。
4.2 财务管理:协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按照像关法律和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4.3 财务公开:协会应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和社会的监督。
五、章程修订5.1 修订程序:本章程的修订须经会员大会通过,修订案需提前公示,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允许方可生效。
5.2 修订原则:章程的修订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同时充分考虑协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六、附则6.1 解散程序:协会解散须经会员大会通过,解散决定需提前公示,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允许方可生效。
6.2 财产处理:协会解散时,其财产将依法进行合理的处理和分配。
6.3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如有与之前制定的章程冲突的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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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计划生育协会章程(修订)
(区计生协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余杭区计划生育协会(Family Planning Association of YuHang,英文缩写FPAYH)。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协助政府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全区性非营利群众团体。
是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坚持计划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余杭区计划生育局和业务指导单位余杭区科协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余杭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地址:余杭区瓶窑镇杨梅坞社区。
第二章目标和任务
第六条本协会在维护育龄群众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多地表达和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
目标是:
(1)协助政府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依法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实现男女平等;
(3)向育龄群众、青少年、儿童和青年人提供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
第七条本协会发挥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维权、交流的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扶贫开发、社区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其任务是:
(1)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增长,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实行计划生育中起带头作用;
(2)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技术知识;
(3)协调社会力量,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协助政府为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4)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5)在国内交流工作经验,参与国际民间组织的合法交流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条件:
(1)遵守协会章程;
(2)有加入协会意愿;
(3)热心计划生育事业。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出入会申请;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的活动;
(3)对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4)享受协会的有关待遇以及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承担的义务:
(1)遵守协会的章程和执行协会的决议;
(2)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任务和目标;
(3)积极参与协会活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退会的个人、或单位,两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个人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更换、增补事宜;
(5)制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专职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4)履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副会长职责:
(1)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领导执行机构的工作;
(2)协助会长召开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3)批准和签署协会有关文件、文本、合同(协议)等;
第二十七条秘书长职责:
(1)主持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指导、督促基层组织开展工作;
(3)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二十八条镇、乡、街道、社区、行政村,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等所建立的计划生育协会为本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基层组织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基层协会要建立健全理事会,划分会员小组,明确会员联系户,建立会员活动阵地,积极开展活动;要制定协会章程,健全有关制度,管理自身事务。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第三十一条按《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团体会费:镇乡(街道)计生协会2000元、区计生协会理事成员单位1000元。
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有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上级有关精神,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开、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杨梅坞社区计划生育协会2011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