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2024年计划生育协会性质范本

2024年计划生育协会性质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指导和促进健康、有序、科学的生育行为,维护夫妻和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协会章程。
第二条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国家计划生育领导机关的领导下,由计划生育志愿者与计划生育参与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依法维护和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开展计划生育咨询与指导活动,提供适宜的计划生育服务,促进夫妻和家庭维权,推动全面全时把握人口生育状况,促进健康、和谐的人口发展。
第四条协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合法、公正、公开,秉承科学、健康、人道的指导思想,贯彻资源优化、人口控制、经济发展的战略决策,为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协会设立主席团、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组织机构。
(一)主席团由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协会的领导和决策。
(二)常务理事会由协会主席团成员及其他理事组成,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执行主席团的决策。
(三)秘书处设立秘书长,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六条协会设立专家顾问委员会,由人口学、社会学、医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为协会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七条协会设立监督委员会,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协会的工作合法、公正、公开。
第三章会员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理事会员和荣誉会员。
会员有权参与协会的组织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有权参与会员大会,并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根据章程参与协会的管理和决策。
第九条协会会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支持和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参与协会的活动,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形象。
第十条协会会员应当按时缴纳会费,并遵守协会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组织活动第十一条协会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开展计划生育礼仪和健康生育知识的宣传,促进社会的计划生育观念转变,倡导健康、科学的生育方式。
计生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为规范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织结构、职责和运作方式,促进协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基本法规。
1.2 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群众性的社会组织,依法注册成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致力于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维护人口与家庭发展的和谐稳定。
1.3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贯彻党的计划生育政策,推进全面二孩政策,促进人口素质提升,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
二、组织机构2.1 协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2.2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协会会员组成,每届任期为五年。
会员大会行使选举、决策、监督等职权。
2.3 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
理事会负责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决策重大事项、监督协会日常运作等。
2.4 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由理事会聘请专职秘书长领导,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
三、职责和权益3.1 协会的主要职责是:3.1.1 宣传和推广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公众对计划生育的认识和理解;3.1.2 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咨询、培训和宣传活动,提供相关服务;3.1.3 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政策建议和专业支持;3.1.4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推动妇女儿童发展事业;3.1.5 开展人口与家庭发展研究,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
3.2 协会的权益包括:3.2.1 依法享有组织自主权,自主决定工作计划和项目;3.2.2 参与相关政策制定和决策的咨询和建议权;3.2.3 合法开展募捐和筹款活动,接受社会捐赠;3.2.4 依法享有财产和合法权益保护。
四、会员管理4.1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4.2 个人会员是指自愿加入协会的个人,必须符合协会会员条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3 团体会员是指经过协会批准加入的组织机构,包括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12.13【实施日期】1990.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育节制与优生第三章技术服务第四章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宪法》、《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人口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计划生育工作,制定人口计划,实行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保证本条例的实施。
各部门必须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本省境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和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组织以及居住在本省境内的公民均须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生育节制与优生第五条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始得生育。
禁止非婚生育。
提倡晚婚晚育。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后初婚为晚婚;女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第六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经本人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小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在本省定居的归国华侨或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四)婚后五年未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五)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残废军人;(六)夫妻一方为非遗传性残疾,其残疾程度相当于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的;(七)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无计划外生育的。
计生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一、总则1.1 名称:计生协会(以下简称协会)1.2 目的:协会旨在推动和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提升人口质量和社会发展水平。
1.3 法律依据:本章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2.1 组织形式:协会为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2 管理机构:2.2.1 会员大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协会会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2.2.2 理事会: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管理。
2.2.3 秘书处:协会的工作机构,由理事会决定设立,负责具体事务的执行和协调。
三、会员资格和权益3.1 会员资格:3.1.1 个人会员:任何关心和支持计划生育事业的公民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3.1.2 团体味员: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组织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团体味员。
3.2 会员权益:3.2.1 个人会员享有参预协会事务的权利,可以参加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3.2.2 团体味员享有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可以推荐代表参加会员大会。
四、协会的职责和任务4.1 推动计划生育工作:协会通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交流、科研调研等活动,积极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4.2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会关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倡导妇女儿童的平等权利和社会地位。
4.3 促进人口质量提升:协会致力于提高人口素质,推动优生优育工作,关注人口健康和疾病防控。
4.4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协会积极参预国际计划生育组织和协会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我国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
五、财务管理5.1 资金来源: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等。
5.2 财务管理原则:协会遵循财务公开、透明、合规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5.3 财务报告:协会每年根据财务年度编制财务报告,并向会员大会和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和公示。
计生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设立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推动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提高生育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协会的工作原则是:依法独立、自愿参加,公开透明、服务为本,科学管理、创新发展。
第五条协会的任务是:1. 宣传和普及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2. 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相关的调研、培训和交流活动;3. 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和咨询,帮助人们了解生育政策和生育健康知识;4. 维护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协助解决生育相关的问题;5.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协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七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协会会员组成。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1. 审议并决定协会的章程、规章制度;2. 选举产生协会的主要领导人员;3. 审议并决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4. 监督协会的工作开展情况;5. 其他需要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同期。
第十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1. 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2. 组织协会的日常工作;3. 管理协会的财务和资产;4. 组织协会的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5. 其他需要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秘书处是协会的具体执行机构,由常务理事会指定秘书长负责。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二条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 支持并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2. 有志于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3. 申请加入协会并经过审核通过。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订)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订)(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4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垦区和森工林区内的本条例实施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考核制度。
公安、工商、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卫生、农业等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在评选综合性先进、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工作人员晋升职级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计生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和社会发展,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设立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计划生育协会,英文名称为Family Planning Association,简称FPA。
第三条本协会为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推动计划生育工作,倡导科学合理的生育观念,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人口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本协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六条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地区的计划生育协会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七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审议和批准重要事项,监督协会工作等。
第八条常务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组织协会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会员资格,管理协会财务等。
第十条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和具体工作。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一条本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十二条普通会员是指同意并遵守本协会章程的个人、组织和单位。
第十三条特邀会员是指在计划生育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和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和单位,由理事会特邀加入。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参与协会活动、表达意见和建议、获取协会资源等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应当按时缴纳会费,并遵守协会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本协会的经费主要来源包括会费、捐赠、政府拨款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协会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财务报告和审计,保证财务的透明和合规。
第五章业务范围第十九条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1. 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提倡科学合理的生育观念;2.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推动性别平等和家庭和谐;3. 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咨询,提供相关信息和支持;4. 促进人口和社会发展,参与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5. 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推动国际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
计生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计划生育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育龄群众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计划生育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家庭幸福,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计划生育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1.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2. 修改本章程;3.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4.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条计划生育协会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开展工作。
第七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凡年满十八周岁,拥护本章程,愿意参加计划生育协会活动的育龄群众,均可申请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2.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 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4. 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2.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3. 服从协会的管理,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4.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第四章任务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协会的主要任务包括:1. 宣传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2. 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科普教育,提高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3. 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咨询服务;4. 协助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5. 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支持活动,促进家庭幸福和谐。
第五章经费第十二条计划生育协会经费来源:1. 会员缴纳的会费;2. 社会捐赠;3. 政府资助;4. 其他合法收入。
2024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2024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引导人口发展合理、协调、可持续,促进人口质量提升,维护计划生育法律的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特设立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中文名称为“2024计划生育协会”,英文名称为“2024 Family Planning Association”。
第三条 2024计划生育协会是一个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发挥党和政府的政策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五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大力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开展计划生育相关知识宣传、培训、咨询等活动,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发展,促进人口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 2024计划生育协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
第七条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战略、工作计划,选举产生协会领导,监督协会的工作。
第八条理事会设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等组成,主席团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协会工作。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由主席团成员组成,负责具体执行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决议,协调各个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条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具体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第三章会员规定第十一条 2024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十二条单位会员是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并得到本协会认可的相关组织。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是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并得到本协会认可的个人。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选举和被选举资格,并有权参与协会的相关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优惠服务。
第十五条会员不得有损于协会的声誉和利益,应当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 2024计划生育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缴费、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等。
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的生育权利,维护国家的人口资源环境安全,依法设立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从事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普及计划生育知识,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咨询和服务;参与制定和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开展人口发展研究和调查;促进计划生育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协会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
第六条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业务运作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协会的财务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专业顾问机构,负责对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和评估。
第三章会员管理。
第九条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理事会会员,普通会员享有协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理事会会员具有更多的参与和决策权利。
第十条会员入会须符合协会的章程和要求,经理事会审批通过方可加入。
第十一条会员有权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有义务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定。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协会的财务收支必须合法合规,接受社会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的透明和公开。
第十三条协会的财产归协会所有,不得侵占或挪用,必须用于协会的公益事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协会的一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规定的会员,将给予相应的处理,严重者将取消会员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须经理事会全体成员通过,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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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简称黑龙江省计生协;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Family Planning Association,缩写HFPA。
第二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协助政府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和性与生殖健康工作,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全省性非营利群众团体。
第三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坚持公平、公正、平等、民主的原则,不以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残疾和财产状况为由存在歧视。
第五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会员带动广大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会员和群众的合法权厂益。
发挥广大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等作用,为育龄群体和广大群众服务。
第六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接受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指导,开展与国际、国内有关组织的交往与合作。
第七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接受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指导全省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尊重各级协会的社团法人地位,支持他们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章程和工作规划,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地址为哈尔滨市南岗区永和街51号,邮编150001。
第二章目标和任务第十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助政府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实现全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和任务。
第十一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根据广大群众的需求,努力提高活动能力和服务水平,组织和带动群众走少生、快富、健康文明之路。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二)帮助广大群众尤其是贫困妇女、下岗职工、流动人口等群体,解决生育、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发展人口福利事业;(三)向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提供性与生殖健康、预防性病、艾滋病等知识服务;(四)向广大群众传播避孕、节育等知识信息,致力于杜绝不安全的人工流产;(五)反映群众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诉求,履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职能,维护群众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六)倡导人与人和睦相处、男女平等、尊老爱幼、邻里互助和扶贪济困、明礼诚信、团结友善的新风尚,弘扬先进的人口生育文化。
第十二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按照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断更新观念,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素质和工作机制建设,提高发掘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和办公现代化、信息化水平,确保工作目标和服务的实现。
第三章会员第十三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愿意缴纳费的省内公民或组织、单位,都可以自愿申请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入会程序:(一)个人须向居住地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二)地方组织、企事业单位,须向当地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当地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三)省直机关一级的组织、单位、企业,须向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成为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四)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由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二)致力于实现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宗旨、目标和任务;(三)按期缴纳会费;(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五)反映广大群众诉求;(六)履行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六条会员享有的权利:(一)个人会员的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有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3、享受有关会员优惠政策和表彰奖励的权利;4、有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二)团体会员享有的权利:享有参加协会有关活动,审议协会工作,受表彰与奖励,取得项目支持的权利。
第十七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其所在地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个人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对因病、外出等原因长期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会员,经其所在协会理事会批准,可以劝其退会。
对拒绝履行会员义务的团体会员,经其所在地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个人、组织或单位,两年后如具备会员资格,可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八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退会的个人、组织或单位应书面通知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九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对支持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人士(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侨以及国际友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证章。
第四章领导机构第二十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和发展,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决策机构民主决策,通过发挥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的作用,推动民主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二十一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由全省理事会召集,每5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分配,由省常务理事会根据会议规模和本省会员总数及分布,综合考虑确定。
代表由各市(地)协会自下而上,逐级推选协商产生。
团体会员单位推举一名代表。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重视会员代表的广泛性和性别平等。
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至少在一个月前发出。
第二十二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二)审议和批准上届全省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和罢免全省理事会理事;(四)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全省理事会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从有被选举权的会员代表中,根据政治业务素质高、发掘整合资源能力强、年龄结构合理和性别平等的原则,选举不少于150名理事组成。
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省理事会行使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负责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全省理事会由省常务理事会召集,1至2年召开一次。
召开全省理事会的通知,至少在15日前发出。
第二十四条全省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二)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三)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五)聘请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顾问;(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缺额或需要更换时,由缺额或需要更换的理事所在地协会、单位提出替补或更换人选,报省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省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黑龙江省计生协常务理事会,按照议事、决策、协调能力强的要求,在全省理事会的理事中选举30名左右的人员组成。
在全省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全省理事会的职权,负责执行全省理事会的决议。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召开省常务理事会的通知,至少在10日前发出。
第二十六条全省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召集全省理事会;(二)审议向理事会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三)听取执行机构的工作汇报;(四)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五)调查了解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情况,发挥自己的特长和优势,为改进协会工作提出建议。
(六)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全省理事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均不超过2届。
第二十九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实到人数达到应到人数半数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九条会长的职责:(一)代表全省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工作;(二)召集并主持全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三)组织研究和解决协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四)履行全省理事会确定的其它职责;第三十条常务副会长为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的法人代表,其职责是:(一)协助会长组织研究、解决协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二)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的工作,召开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三)组织落实全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关协会自身建设、提高素质、水平的决议;(四)批准并签署或受权签署使协会承担责任的重要文件;(五)协助会长协调其他副会长开展工作;(六)受会长委托领导执行机构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副会长的职责是:履行会长、全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的职责,并根据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特长发挥作用。
第五章执行机构第三十二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设立执行机构,负责落实决策机构的各项决议。
执行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由常务副会长主持,重要问题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秘书长负责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一) 履行全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办公会的决议;(二)协调各方面负责人制定工作预案;(三)督促和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四)协调组织各部门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开展工作;(五)依法遵章使用事业、项目经费和办事机构的资产管理;(六)组织和指导业务培训;(七)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业务建设和管理工作;(八)协调解决办事机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处理日常事务;(九)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落实职责。
第六章地方组织第三十四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市(地)、县(市、区)、乡(镇、街)计划生育协会,是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的计划生育协会应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及必要的工作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可发展团体会员。
乡、镇、街道协会应有专人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计划生育协会,根据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级协会的章程,依照章程管理本级协会事务,指导下级协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地方计划生育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的计划生育协会,应根据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本地其它资助单位签订的《资助协议》要求,以项目管理方式实施工作计划,按照完成应报送的材料,对所资助的资金和物资负责。
对严重违反或拒绝履行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资助协议》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将依照有关程序终止资助。
第七章基层组织第三十九条计划生育协会必须建到村级。
省内的村委会、社区委员会、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的基层单位,流动人口聚集地所建立的计划生育协会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基层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