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干或免缴审核申请书
免除收费申请书怎么写

主题:关于免除[具体收费项目]费用的申请书尊敬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姓名]:我谨以此书向贵部门申请免除[具体收费项目]的费用。
在此,我详细陈述申请免除费用的原因、具体情况和我的请求,希望能够得到贵部门的关注和支持。
一、申请免除费用的原因1. 理由一:[具体原因1]。
例如,由于[具体事件或情况],我目前面临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具体收费项目]的费用。
2. 理由二:[具体原因2]。
例如,[具体收费项目]与我个人的权益密切相关,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符合免除该费用的条件。
3. 理由三:[具体原因3]。
例如,[具体收费项目]的费用过高,对我个人或家庭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二、具体收费情况1. 收费项目:[具体收费项目名称]。
2. 收费金额:[具体金额]。
3. 收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
三、我的情况说明1. 个人情况:[简要介绍个人基本情况,如年龄、职业、家庭状况等]。
2. 经济状况:[详细说明目前的经济状况,包括收入来源、支出情况、负债情况等]。
3. 优惠政策:[如有,说明已享受的优惠政策或正在申请的优惠政策]。
四、我的请求鉴于以上原因,我恳请贵部门考虑以下请求:1. 免除[具体收费项目]的费用。
2. 如有相关政策规定,请为我提供相应的减免或缓缴措施。
3. 在审批过程中,请给予优先考虑,并尽快给予答复。
我相信,贵部门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我提出的申请给予充分考虑。
在此,我衷心感谢贵部门对我的关注和支持。
最后,请允许我再次表达我对贵部门的敬意和感谢。
如有需要,我愿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贵部门更好地了解我的情况。
敬请审阅,期待您的回复。
此致敬礼!申请人:[您的姓名]联系电话:[您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您的通讯地址]申请日期:[填写申请日期]。
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模板】

XX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按照上级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德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XX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以及与道路有关的排水、绿化、环卫、交通信号灯和综合布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下同)统筹使用,用于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和维护。
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和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事业单位收取的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等收费项目,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集中收取,统一管理。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有关单位收取的供水、供气、供热的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配套建设范围内的项目)等不得另行征收。
第三条凡城市规划区内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项目暂不具备供水、供气、供热等配套条件的,以及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的地下室和其他附属设施不使用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的,可以不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
待配套设施到位后或者需要进行配套建设时再予以缴纳。
城市规划区外,参照城市规划区内标准收缴。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标准征收(一)一般类建设项目一般类建设项目指,工业、商业、服务业、仓储物流、住宅和办公等建设项目。
按项目建筑面积每平米232元征收。
其中: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00元征收,供水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3元征收,管道供气设施建设配套费(居民用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7元征收,集中供热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2元征收。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聊政办字〔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26日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安排,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供热条例》、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综合配套费即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城市开发项目片内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即城市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开发建设成本。
建设单位出售商品房时,不得通过合同约定或者另行收取等方式,将应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转嫁给购房者。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城市管理部门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执收部门,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城市开发项目片内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行政审批部门征收,城市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由城市管理部门征收,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由供气单位自行收取和使用。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02•【字号】济政办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日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流程,根据《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济政发〔2017〕20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主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主城区,包括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和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拨付工作。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任城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营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受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业务。
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分期建设且各分期具有独立功能的建设项目,可以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前与专营单位签订建设项目专项配套工程建设合同。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14•【字号】德政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14日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计入开发建设成本,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综合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有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排水、绿化、环卫、路灯、交通信号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综合布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推广应用、公共交通等。
专项配套费全部用于与供水、供气、供热相关的管网及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
第三条凡中心城区(含德城区、陵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经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建设项目暂不具备或暂不需要安装供水、供气、供热等配套设施的,以及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的地下室和其他附属设施不使用供水、供气、供热的,经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不缴纳专项配套费,待配套设施到位后或需要进行配套建设时,经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再予以缴纳。
第四条城市配套费按以下标准征收:(一)一般类建设项目配套费。
一般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2元征收。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滨政办字〔2020〕69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滨城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滨政发〔2007〕55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滨政办发〔2010〕32号),经市政府同意,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主体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与滨城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权限,分别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单位,滨城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单位由滨城区政府、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滨城区财政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分别为同级执收单位设置执收编码,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通过山东省财政票据信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市级财政。
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要求,征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其中,供水、供热、供气等专项配套费由供水、供热、供气专营单位代为征收。
二、征收程序及部门职责1.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同步通知建设单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执收单位依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核确定缴费面积及金额。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浙财综〔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资规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征收以来,对促进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转为政府性基金后,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制度不健全、职责界限不清、征收管理不规范、应减未减或擅自减免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等规定,结合历史文件及制度渊源,现就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性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征收职能已划转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部门的地区,具体职责根据属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四、征收方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程序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
免程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8.09
•【字号】徐政发[2004]99号
•【施行日期】2004.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政公用基础
设施配套费减免程序的通知
(徐政发[2004]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徐政发(2004)11号文)精神,现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全市配套费减免程序规范如下:
一、允许减免范围
(一)大中专院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不包括民办及企事业单位自办的)等教育机构的教学设施减免1/2;生活(不包括教师住房)及附属设施减免1/3。
(二)部队用于军事目的的工程建设及部队机关的办公用房全部免缴。
(三)行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按规定的面积免缴。
(四)在市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中,实行“绿卡”制度的工业项目的生产车间免缴,非营利性社会公益项目免缴。
(五)国家、省政府另有减免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减免建设项目,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三、配套费在办理《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备案》之前缴纳。
配套费手续办理后,改变建设项目使用性质或增加建筑面积的,按规定全额追缴配套费。
二00四年八月九日
lar_16896555。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xx〕1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郑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负责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辖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上街区人民政府和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70元。
其中:(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郑州市建设项目审批收费联合办公室办理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
第七条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及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人民规定减免的除住宅类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凡属国家、省人民规定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其他享受减免政策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三)凡属财政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减免,应缴城市配套费按投资渠道列入投资预算。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是我市筹集的对城市规划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资金。
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单位,下同)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外线城市供水、供气、供热设施以及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配套建设。
第三条凡在济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一)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每平方米257元。
其中综合配套费146元(城建130元、教育16元),专项配套费111元(红线外56元、红线内55元)。
(二)工业企业的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每平方米73元(城建65元、教育8元)。
(三)工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性用水、气、热,专项配套费按下列标准征收:1、供水专项配套费。
建筑面积在2-6万平方米的工业、服务业项目,按16元/平方米征收;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服务业项目按8元/平方米征收;日用水量5000以上的项目可参照不高于供水配套建设成本征收。
2、供气专项配套费,根据日供气量,按260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
3、供热专项配套费,根据每小时供汽量,按40万元/吨的标准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干或免缴审核申请书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名称请按规范的全称填写。填写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应准确无误。
2.提交资料是复印件的,加盖公章并备原件校验。如需提交规定以外的补充资料,请填写在
相应空栏中。
3.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否则要承担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
4.若为委托申请或代理申请,需附委托书或代理资格证书。
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单位E-mail 申请单位
传 真
填 报 人 姓 名 填 报 人
联系电话
填 报 人
身份证号
项 目
名 称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