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学》知识点详解(2)-法硕.doc
20XX年法律硕士法理学重要知识点第4页-fashuo.doc

商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企业破产、海商、公司、票据、保险-民商合一)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企业管理、财政金融税务、宏观调控、有关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刑法(单行法律法规如国家安全法,附属刑法规范等)法的效力: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性,表现为凡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及其表现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对主体行为具有的普遍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以主体自身的意愿为转移。
法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层次或效力位阶)-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通常应遵循如下原则:1.一般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也越高2.特殊立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性立法,也即“特殊优于一般”,但仅限于同一主体指定的法律规范3.同一制定机关先后就同一领域的问题制定颁布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时适用“后法优于前法”4.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特定的、更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效力等级高于按一般程序制定的5.被某一国家机关授权的下级机关在授权范围内制定的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通常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或法规,但仅仅授权制定实施细则者除外。
法的效力范围-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包括法律规范的空间/时间/对象效力范围三方面。
法的空间效力:包括域内和域外效力。
域外效力指法律在其制定国管辖以外的效力(全国范围、局部区域有效-特定地区、地方性或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规两种)法的时间效力:何时开始生效(公布日、规定具体时间、公布后一定期限)、何时终止(积极-明示废止、司法实践中默示的废止。
分情况:新法生效旧法自行失效、新法中明文宣布旧法失效、有权的国家机关废止旧法、立法时明文规定期限、其历史任务已经完成而自然失效)和有无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新法律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的问题(“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及“有利追溯”原则)法的对象效力(对人的效力)-指一国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主体范围,对哪些主体有效。
20XX法律硕士考研宪法学重点内容(3)-法硕.doc

2017法律硕士考研宪法学重点内容(3)-法硕2017法律硕士考研宪法学重点内容,更多2017年法硕考试大纲、2017年法硕考试备考资料、2017年法硕考试经验技巧等信息,敬请关注法硕网!11.中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答:选举基本原则有1)选举权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
①选举权普遍性原则: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都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②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每个选民每次选举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举特权,非法限制、歧视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③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
★间接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
④秘密投票原则:选民不署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票箱的投票方法。
★选民若因文盲、残疾不能书写选票,可以委托他人代写,然后亲自投入票箱、也可另选他人或弃权而无需署名。
12.中国选举制度的有关程序?答:①选举组织:直接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间接选举由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
②选区划分:可按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以便于选民行使权利,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接受选民监督为原则。
③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民主选举的基础环节,能否充分发扬民主、选好人民代表的关键。
★直接选举:选区选民(10人以上联名)、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汇总提名后,在选举日前15天公布—→选民小组酝酿—→选举日前5天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直接选举的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1倍。
★间接选举:代表(10人以上联名)、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各级人大主席团汇总提名—→提交全体代表酝酿—→正式确定候选人名单。
★选举委员会、人大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代表介绍候选人,但选举日必须停止介绍。
★推荐候选人团体也可在选民小组、代表小组介绍候选人,但选举日必须停止介绍。
法硕考研必背知识点汇总:宪法学61题

法硕考研必背知识点汇总:宪法学61题1. 宪法的概念、形式特征2. 宪法的实质特征★3.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4. 宪法的发展及其趋势★5. 中国现行宪法的内容、特点★6. 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7. 法治原则的内容8. 宪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的体现9. 宪法规范的特点★10. 宪法的作用及其发挥的必备条件★11. 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的区别12. 宪法实施的内容、意义13. 中国的宪法解释体制★14. 中国的宪法修改制度★15. 违宪审查的方式★16. 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依据、机关、机制、程序)★17.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18. 人民民主专政概念及与无产阶级专政的一致性19. 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20. 爱国统一战线的概念、特点★21.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优越性和时代特点22. 三个文明协调发展★2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特征★2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25.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及表现★26.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和完善★27. 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28. 中国选举的民主程序29. 政党的概念、特征30.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内容★31.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类型32. 中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33.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特征34.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35.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36.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特点37.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地位、关系、权力划分★38.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确立的基本原则、特点★39. 特别行政区的政权组织40.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41. 公民与人民的区别★42. 人权与公民权的区别★43. 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44. 我国公民平等权的涵意★45. 平等权与合理差别46. 人身自由的内容(自由、人格、住宅、通信)★47. 监督权的内容48. 公民的基本义务49. 国家机构的概念、特点★50. 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表现★5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5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方式★5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的性质、任务★54.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规定及意义55.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56.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57. 国家主席的职权★58. 总理负责制的概念、内容★59. 国务院的职权★60. 审判监督制度6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凯程教育: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法硕考研宪法学五大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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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 页 法硕考研宪法学五大知识点总结 [摘要]宪法是国家基本大法,是最基本的法律,也是法律硕士考研最主要的专业课考查的知识点,更需要考生好好掌握。下面一起来看一下法律硕士考研宪法学知识点总结。
对于报考法律硕士的考生来说,竞争压力越来越大,专业课是很重要的。宪法是国家基本大法,是最基本的法律,也是法律硕士考研最主要的专业课考查的知识点,更需要考生好好掌握。下面一起来看一下法律硕士考研宪法学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的特征;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简答);宪法的本质属性(简答);宪法与宪政(高度重视,新增知识点,包括宪政的含义、宪法与宪政的关系);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简答);英、美、法三国宪法的特点(选择);我国宪法历次修改的重要内容(简答);宪法的四大基本原则;宪法的分类:形式分类+实质分类;宪法规范的特点(简答);宪法的作用了解。 第二章宪法的指定、实施和保障 制宪主体与制宪机构的区别一定要明白;制宪程序:机构的设立——草案的提出——草案的通过——公布;宪法实施的意义(简答);宪法解释的体制及程序;宪法修改的程序(简答);违宪审查的模式;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内容及程序;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新改之处)。 第三章国家基本制度 国家性质特别是中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内容;我国的所有制形式及国家政策;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人民代表大会的概念和特征(简答);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体现(简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简答);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简答);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案例分析重点知识);选举的程序(简答);注意:三选举的民主程序中新增“辞职”,提醒考生予以高度关注。政党的概念和特征(简答);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类型;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特点(简答);民族自治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简答);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简答);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简答);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籍的概念(新增);继有国籍的两个前提和三个法定条件;公民和人民两个概念的区别(简答);中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简答);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内容(案例分析,尤其是公民基本权力以案例分析形式考查的概率极高);我国宪法规定的庇护权的含义(简答)。 第五章 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的含义;国家机构与一般社会组织的区别(简答);下面这个是国家组织机构结构图,可以帮助考生理解国家机构体系,在学习这部分知识时头脑中有一个清晰的脉络: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3个);国家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简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简答);全国人大的工作方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新增);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案例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和工作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制度(新增);国家主席的职权;总理负责制的内容(简答);国务院的职权;中央军事委员会了解;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领导体制;依法独立审判原则(简答);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
法律硕士宪法学

中国宪法学串讲第一讲宪法的基本理论一、宪法的定义和特征宪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及民主运行机制并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宪法的特征就是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普通法律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宪法产生于资本主义初期,脱胎于普通法律。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两者都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都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两者的内容都取决于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宪法的特征:(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和公民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即宪法是国家和公民的总章程。
(2)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仅限于成文宪法国家)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法律、法规不得违宪)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各种组织、公民的行为不得违宪)(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仅限于成文宪法国家)①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
(制宪机关的特殊性)②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宪法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
(制宪程序的严格性)二、宪法规范的特征宪法规范的特征就是宪法规范与普通法律规范的区别。
(1)根本性: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
(3)原则性:宪法规范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且简明概括。
(4)纲领性: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
(5)相对稳定性:宪法规范必须具有稳定性,但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
宪法的特征和宪法规范的特征是有联系的。
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决定了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原则性和纲领性特征。
宪法的效力最高,决定了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权威性。
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严格,决定了宪法规范具有相对稳定性。
三、宪法的本质(一)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1)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行使。
(2)宪法保障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
(二)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1)宪法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20XX年在职法律硕士法理学重要考点归纳第4页.doc

三、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
念
(一)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组成。
假定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
件和情况的部分;
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文的部分,包括可为、应为和勿为模式;
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为模式的时候应当承担
的结果。
2、分类
按照规则的内容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与义
务性规则。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和程度的不同,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
则。
(二)法律原则
1、分类
根据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分为功利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根据原则对人们行为的极其条件的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的大小可以分为基本原
则和具体原则。
根据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的不同,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的区别
2)在适用范围上的区别
3)在适用方式上的区别
3、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穷尽法律规则的
适用
(三)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
法律概念本身不是法律规范,而是表达法律规范的工具。
20XX年法律硕士联考大纲宪法学(第三章).doc
第三章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一、公民和国籍二、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三、现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新发展四、人权与宪法权利第二节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二、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三、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四、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平等权二、政治权利和自由三、人身自由四、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五、特定主体的权利六、外国人的权利第四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一、公民的基本义务二、忠实履行义务是
每个公民的责任12。
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重要知识点(10)-法硕.doc
2015年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重要知识点(10)-法硕一、什么是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指的是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即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家结构形式着重于表现政权体系的纵的方面,也就是与领土结构相适应的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
它直接牵涉到一国统治阶级对它所控制领土的划分与国家权力的分配和运用。
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既要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体现一个国家的性质,又要考虑国家自身的历史因素和民族因素等多种社会因素的影响。
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形式之一,它同政权组织形式有密切关系,二者总起来叫做国家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虽然也表现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但总的来说,它着重于表现政权体系的横的方面,也就是权力机关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权力机关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
国家政权就是通过这两种形式表现出来的。
二、国家结构形式种类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两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1.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是由中央统一行使国家主权的国家。
在单一制国家的形式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一个最高权力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公民有统一的匡『籍,它在国际交往中是单一的主体。
在单一制国家内,国家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表现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也就是说在国家内部按地域划分行政区域,地方行政区域分设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使其职权,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2.复合制国家在形式上比较复杂,它是以几个有一定独立性的单位组成的各种国家联盟的国家结构形式。
复合制国家又分为联邦国家、邦联国家、政合国、君合国等。
近现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联邦和邦联两种。
联邦国家是由若干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等)联合组成统一的复合国家。
在联邦制国家的形式下,除联邦有一部宪法外,各邦、州或共和国都有自己的宪法;除设有联邦的立法机关和联邦政府外,各邦、州或共和国还设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政府。
20XX年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重要知识点(14)-法硕.doc
2015年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重要知识点(14)-法硕一、特别行政区自治权1.原有的政治制度在一定时期内不变,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在政权组织形式上也不改变。
2.原有的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在一定时期内不变。
3.行政管理权。
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制定和执行政策,进行人事任免,管理社会治安,编制财政预算和决算,提出法案、议案等。
4.立法权。
5.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6.财政独立权。
7.特别行政区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8.除悬挂国旗、国徽外,可使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二、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哪些权力?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外交部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2.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派驻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在必要时,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3.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的规定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5.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6.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
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的职责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权。
2.与立法有关的职权。
3.人事任免权。
4.中央交办事务的执行权和处理权。
5.其他重要职权。
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1.制定并执行政策;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3.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5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草拟行政法规;6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等。
20XX年法律硕士辅导宪法学精讲资料(一)-fashuo.doc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主要知识点:宪法的定义、宪法的特征、宪法的本质、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英国美国法国宪法的产生及特点、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我国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正、宪法的基本原则、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钦定宪法与民定宪法及协定宪法、宪法关系的特点、宪法规范的特点、宪法的作用、宪法发挥作用的条件。
一、简答题1.简述宪法的特征?2.简述宪法的本质?3.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4.简述英国宪法的特点?5.简述美国宪法的特点?6.简述法国宪法的特点?7.简述中国宪法的内容和特点?8.简述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的内容?9.简述宪法的基本原则?10.简述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11.简述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区别?12.简述钦定宪法与民定宪法及协定宪法的区别?13.简述宪
法的作用?14.简述宪法发挥作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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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学》知识点详
解汇总
一、如何理解传统宪法分类?
答:在对宪法进行分类时,可以基于不同的
标准。分类标准的不同,必然导致分类结果
的不同。西方国家法学家通常以宪法的形式
特征作为分类标准,把宪法分为: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将宪法分
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是英国法学家
布赖斯于1884年首次从宪法的表现形式上
对宪法所作的分类。所谓成文宪法,是指以
一个或几个法律文件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
宪法。所以成文宪法又称为“文书形式的宪
法”。成文宪法一般以单一的法律文件(宪法
典)表现(如美国宪法、我国现行宪法),但也
有以几个法律文件形式表现的。例如,法国
1875年宪法即包括1875年2月至7月所陆
续颁布的三个法律文件,即:《公共机关的
组织法》、《参议院的组织法》和《公共机关
的关系法》。奥地利和瑞典王国宪法也是由
几个宪法文件组成的。所谓不成文宪法,是
指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法院判例形式
出现的宪法。一般将英国宪法作为不成文宪
法的例子。另需注意的是,不能将不成文宪
法理解为绝对没有书面形式,如实际上英国
宪法也只是一部分表现为宪法惯例、习惯和
判例等,另一部分则表现为堵如《权利法案》
等法律文件的形式。
(二)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根据宪法的效力与修改程序的不同,可将宪
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这是布赖斯于1901年对宪法所作的分类。
所谓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
或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刚性宪法又可分为
三种情况:(1)制定和修改宪法必须召开专门
的制宪会议,普通立法机关(议会)无权制定
或修改宪法;(2)普通立法机关虽有权制定或
修改宪法,但需得到其他机关的批准,或须
经过全民公决的特别程序;(3)普通立法机关
有权制定或修改宪法,但在表决时需要三分
之二或四分之三的绝对多数通过。美国宪法
是刚性宪法的典型例子,我国宪法也属刚性
宪法。刚性宪法通常都是成文宪法;但成文
宪法不一定是刚性宪法,如意大利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
序都与普通法律相同,即由国家的立法机关
议员按普通立法的形式通过,就可制定或修
改宪法。英国宪法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它既
表现为不成文宪法,又是柔性宪法;但柔性
宪法却不一定是不成文宪法。
这种分类方法的目的在于说明刚性宪法和
柔性宪法各有优缺点,前者稳定,后者灵活。
当然,宪法的稳定性并不完全取决于修宪程
序的难易,而是靠执政者的指导思想,社会
力量对它的支持等。柔性宪法虽较灵活,但
并不意味着其一定处于不稳定之中,经常修
改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宪法权威的树立。
(三)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根据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将宪法分为钦定
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所谓钦定宪法,
就是指在君主立宪制的国家由君主制定的
宪法。如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所颁布的宪
法,1906年的《俄国宪法》,1908年我国清
朝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等都是钦定
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
方式通过的宪法。民定宪法是基于人民主权
的思想而产生的。当然,“钦定”宪法和“民
定”宪法的区分,只是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才
有意义,在现代社会,即使在保留君主的国
家,其宪法的制定也是基于人民主权的思
想。协定宪法则是指由君主和代表民意的代
议机关共同制定的宪法,一般认为1809年
的《瑞士宪法》和1830年的《法国宪法》
是协定宪法的典型。
除上述分类外,还有的按所处历史时期的不
同,将宪法分为近代宪法(18和19世纪制定
的资产阶级的早期宪法)与现代宪法(20世
纪,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制定的宪法);
按所处环境的不同,分为平时宪法与战时宪
法。此外,还有的资产阶级学者近来对各国
宪法作了更为细致和繁多的分类,如联邦宪
法和州宪法、理想宪法和现实宪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