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管理办法格式
(完整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可编辑修改word版)

【发布单位】卫生部【发布文号】卫医发〔2006〕73号【发布日期】2006-02-27【生效日期】2006-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的实验室。
第三条第三条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六条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
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检验工作客观、公正,不受任何部门、经济利益等影响。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原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质量管理行为,提高医疗质量水平,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做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不断完善,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满意度。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保障体系,推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加强医疗质量安全控制。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档案,记录医疗质量管理的各项内容,并定期对医疗质量档案进行维护、整理、归档。
第二章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手册,明确医疗质量管理职责和任务,规定医疗质量管理流程和制度。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明确医疗质量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制定医疗质量管理计划,监督医疗质量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监测和评价制度,对医疗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测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反馈处理制度,接受患者及其家属的投诉和意见,及时处理。
第三章医疗质量控制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控制制度,规范医疗操作行为,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风险管理制度,强化医疗危机应对能力,减少医疗风险。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自我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简要注释如下:1. 医疗质量管理需要做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不断完善。
2.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保障体系,推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加强医疗质量安全控制。
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档案,记录医疗质量管理的各项内容,并定期对医疗质量档案进行维护、整理、归档。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全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疗质量管理活动。
第三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范、严谨、诚信的原则,以患者为中心,强化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机制,促进医疗机构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第二章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职责。
(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政策、目标和措施,协调解决医疗质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医疗质量管理活动,对医疗质量进行监测、评价和改进。
(三)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安全办公室,负责医疗安全管理和医疗纠纷处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以下职责:(一)医疗机构负责人:对医疗质量负总责,组织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政策,协调解决医疗质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制定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和措施,协调解决医疗质量管理中的问题,对医疗质量进行评价和改进。
(三)医疗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医疗质量管理活动,对医疗质量进行监测、评价和改进。
(四)医疗安全办公室:负责医疗安全管理和医疗纠纷处理。
第三章医疗质量管理内容与要求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以下医疗质量管理内容:(一)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制定诊疗项目目录,明确各项目的适应症、禁忌症、操作规范和注意事项。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和需求,合理选择诊疗项目。
(二)医疗技术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进行分类管理,明确各技术的适应症、禁忌症、操作规范和注意事项。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健委令[2018]第1号,2018.11.1施行)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健委令[2018]第1号,2018.11.1施行)](https://img.taocdn.com/s3/m/6643fe45c1c708a1284a44bd.png)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 1 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经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18年8月13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
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规范化培训和技术评估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第九条医疗技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应用于临床(以下简称禁止类技术):(一)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二)存在重大伦理问题;(三)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四)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保障患者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活动。
第三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严谨、细致的原则,确保医疗服务安全、有效、便捷、温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级质量管理职责。
(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方针、目标和措施,协调、指导、监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实施。
(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医疗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医疗机构各临床、医技、职能科室应当设立质量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医疗质量管理责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队伍建设,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管理经验的人员,提高医疗质量管理水平。
第三章制度建设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制度;(二)医疗质量指标监测制度;(三)医疗质量改进制度;(四)医疗安全管理制度;(五)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六)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制度;(七)医疗技术准入制度;(八)医疗质量教育培训制度;(九)医疗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十)其他与医疗质量管理相关的制度。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手册,明确医疗质量管理的目标、任务、措施、流程和要求,确保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医疗质量改进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改进工作,持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一)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医疗质量指标监测,对医疗质量指标进行分析、评价,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二)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改进项目,鼓励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医疗质量改进活动;(三)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改进激励机制,对在医疗质量改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202最新版)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2020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规范医联体建设与管理,完善医联体运行管理机制,助力构建分级诊疗制度,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联体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疗共同体(或者称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
第三条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根据区域医疗资源结构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实施网格化管理。
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以依托学(协)会等行业组织或医疗卫生机构自主组建为主,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指导。
医联体建设应当充分调动社会办医参与的积极性。
第四条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政府办医主体责任不变,按原渠道足额安排对医联体各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投入资金,切实维护和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有效提升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体现公立医院的社会责任。
第五条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逐步破除行政区划、财政投入、医保支付、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壁垒和障碍,引导医联体内建立完善分工协作与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医疗联合体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优化资源结构布局,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疾病预防、治疗、管理相结合,逐步实现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
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联体建设相关政策制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管理与监督本辖区医联体建设工作。
第二章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第八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发展、分区包段、防治结合、行业监管”的原则,加强中西医协同,科学规划、组建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主要发挥地市级医院和县级医院(均含中医医院,下同)以及代表区域医疗水平医院的牵头作用。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管理办法【最新版】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秩序,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急救站(点)按照市紧急医疗救援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对急危重症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坚持以拯救生命为原则,坚持救死扶伤,为人民健康服务。
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统一调度、统一指挥,保证急救工作高效、及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院前医疗急救财政投入和增长机制,保障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红十字、广播电视、通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第二章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第六条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包括:(一)市紧急医疗救援指挥机构;(二)急救站(点);(三)专业性或群众性救护组织。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等因素,编制院前医疗急救站(点)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市紧急医疗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协调、调度、指挥和急救网络管理;(二)检查、督促急救站(点)的急救工作;(三)设立“120”急救电话,二十四小时接受呼救处理和储存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四)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专业培训和社会培训,医疗急救知识的科普宣传,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和新技术推广;(五)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保证其正常运作。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发布:2022—09—25 实施:2022— 11-01 现行有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章医疗质量保障第四章医疗质量持续改进第五章医疗安全风险防范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正文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预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采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以下称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版)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 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
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规范化培训和技术评估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第九条医疗技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应用于临床(以下简称禁止类技术):(一)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二)存在重大伦理问题;(三)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四)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
禁止类技术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或者委托专业组织制定发布,并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原文《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原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质量管理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质量管理活动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服务机构。
第三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保证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应依法合规、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第五条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决策为导向,以风险管理为基础,以质量安全为核心,以结果改进为目标。
第二章医疗质量管理机构第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机构,负责本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二)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培训和教育;(三)组织开展医疗质量评估与改进;(四)监测本机构医疗质量与安全情况;(五)处理本机构医疗事故和不良事件;(六)参与本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七)指导、协助临床各科室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医疗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医疗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所涉及的医疗质量管理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医疗质量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向患者公开医疗质量相关信息,接受患者的监督。
第三章医疗质量评估与改进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周期性开展医疗质量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医疗质量评估应当涵盖医疗机构的组织管理、临床技术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医疗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不良事件的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学术交流和经验分享,提升医疗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医疗质量与安全监测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与安全监测系统,定期收集、监测和分析有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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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医疗制度改革,降低公司行政费用,提供合理的医疗福利条件,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章?管理原则和范围
第二条?公司按照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精神,按属地化、社会化原则,参加
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公司和员工共同缴纳。其中,公司缴费率控制在员工工资总额的
6%左右,员工缴费控制在本人工资收入的2%。视情况,按规定相应调整费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章?病?假
第五条?员工享有有薪病假。请假程序及请假标准见员工请假办法。
第六条?员工请病假须出具公司认可医院的医疗证明。
第四章?帐户分立及支付
第七条?公司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约30%)计入当地统筹基金,其余以职工本
人工资为基数按年龄段确定不同比例计入职工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则
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第八条?规定当地确定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起付标准(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
和最高支付限额(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付。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职工个人也应承担一
定比例。
第九条?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不由统筹基金支付,公司可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
险或商业医疗保险解决。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五章?医疗费报销范围
第十条?公司应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公布的就医和购药清单确定可报销或不可报销范
围。公司定期向员工公布。
第十一条?一般而言,公司暂确定以下标准:
1.?下列费用属报销范围:
药品费、住院费、理疗费、注射费、手术费、检验费、X光透射费、照片费、计划生育费、
接生费(独生)、针灸费、敷料费、住院煎药费、危重输血费、公司体检费。
2.?下列费用不属报销范围:
挂号费,出诊费,门诊煎药费,押瓶费,装配假眼、牙齿、假肢、皮钢背甲、腰围、眼镜、
胃托、鞋垫、拐杖、助听器,割狐臭,矫形,整容,证书费,配药用肉、鸡、酒、蛋、蜂蜜、
桂圆等,取暖费,陪侍费,转院费,特护费,娩期婴儿护理费,环卫防疫设备费,医学研究
费,以及违法乱纪造成伤害、酗酒、自杀发生的急救住院费,体检性质的X光透视、照片,
一般报考学校、出国、进修、婚前检查费用。
第六章?医疗程序
第十二条?员工须到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
第十三条?依据医生诊断证明,决定病假、住院、转院等,并及时向人事部通报。
第十四条?病愈或长病者中填报医疗费报销单,经人事、财务部审查、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五条?病假期员工应与其主管保持联系,使公司了解其健康状况。
第十六条?病愈后交付医院证明,回本部门安排继续工作。
第七章?工伤处理
第十七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首先积极入院治疗,公司有必要时,应调动人员照顾。
第十八条?公司组成医务鉴定小组,对员工伤残状况进行鉴定,鉴定范围:
1.?员工病伤残的状况及程度;
2.?员工是否能继续工作;
3.?员工是否享受劳动保险;
4.?鉴定后向公司写出书面报告及建议。
第十九条?医务鉴定小组如对员工就诊医院诊断证明持有异议,可另指定医院复查。
第二十条?公司和员工就其因病伤疗养、提前退休、长假后复工、劳动保险待遇等进行磋商,
达成协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其个人帐户的计
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本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
基数代职工缴纳,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人事部会同财务部解释执行,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