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对促进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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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现代启示

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现代启示

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现代启示摘要:“礼法合治、德主刑辅”是古代政治家总结的治国经验,也是中国大部分朝代所采用治国方略。

现今西学流入,社会结构巨变,但对推进依法治国仍然是不可替代,它被赋予新的时代意义,更好的推进社会治理。

关键词:道德;法治;社会治理礼法合治、德主刑辅在古代用以维护统治,现在则是用来维护社会和平稳定的有效治国理念,保证中国快速稳定的发展,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各种社会问题不断出现,这就需要从道德和法律两方面对公民的行为加以约束,礼法合治,德主刑辅,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的稳定发展。

一、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衍变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中国几千年来治国理政基本经验的总结。

周公制礼,对夏商以来的传统仪礼习俗进行整理、修订与补充,使之成为一套较为完整的典章和规范,可称为“周礼”。

春秋时期,百家争鸣,各种思想并存,其中以儒家和法家为主流。

儒家思想在各国被君王用于愚民,利于自身统治。

春秋末期各国不断征伐吞并,商鞅、吴起等法家代表在各国实施变法,以严刑酷法治国,秦统一六国便是商鞅变法打下的根基。

秦法彻底打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对王公贵族一视同仁,法制在秦朝达到了顶峰。

但秦法的严苛程度放到今天也令人咋舌,秦法的严苛,虽然助秦统一六国,但秦朝仅昙花一现。

汉朝政治家吸取了秦覆灭的教训,与法相结合,重新将注重礼的儒家引入治国思想。

汉朝经汉初至汉武帝时期逐渐将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思想贯彻到统治之中,并为后人提供了治国的理念。

从汉初的无为之治,到汉武帝时期,废黜百家,独尊儒术。

汉朝提倡将礼引入法,强调礼作为法的前置。

礼法合治在汉朝确立下来。

唐朝开元盛世,为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集大成者,最终确定了一种治国思想,并延续至今。

可以说“礼法合治、德主刑辅”是古代政治家的治国精髓。

最初有礼无法,阶级等级森严,生产力发展滞后;再到有法无礼,忽略人最基本的权利,到现在的礼法合治、德主刑辅,强调以人为本,可以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2000年前就已被使用的治国方略,放到今天依然可以作为治国的思路。

德治对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意义初探

德治对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意义初探

德治对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意义初探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概念和核心内容,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和推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全面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安全、增进人民福祉的关键性举措。

德治与全面依法治国是密切相关的,德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之一。

德治是指“道德规范的遵循和提倡”,是中国特有的法制概念。

德法治国是指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上,注重道德规范的遵循和提倡,避免了单纯以法律规章为准则的缺陷,使社会风气更加健康和有序。

第二,德治对于完善法制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德治的推进可以促进完善法制体系,促进建设法治型政府。

虽然法律规章体系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和保障,但是法律规章也有其局限性,无法涵盖所有具体情境。

因此,在建设法制型政府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到德治的推进,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社会价值观念,这有助于完善法制体系,形成既规范又优良的社会风气。

第三,德治能够帮助构建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之一。

德治的推进有助于营造和谐社会的社会氛围和人文环境,对于增进人民福祉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德治能够引导人们秉持共同意识、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从而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和社会和谐的构建。

第四,德治有助于推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

德治的推进有助于体现和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即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德治是中国特有的法律理念,强调道德规范的遵循和提倡,这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对人民利益、文化创新等方面的强调是相契合的,有助于推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和落实。

综上所述,德治对于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德治的推进有助于提高全面依法治国的履行效果,促进完善法制体系,构建和谐社会,体现和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

因此,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过程中,必须注重德治,促进道德规范的遵循和提倡,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局面。

德主刑辅——中国传统人文法律文化

德主刑辅——中国传统人文法律文化

德主刑辅——中国传统人文法律文化文/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 刘诗【摘要】中国传统法治精神以尊德为基础、以刑法为辅助,宽猛相济,注意到法的作用并不意味着要重视法治,而是“以礼为法”,通过法的手段实现礼的目的。

德主刑辅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不仅对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对当代社会的法治现代化建设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其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积极因素对我们现代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完善仍然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有利于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有利于妥善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有利于构建和完善现代化的法制体系等等。

【关键词】德主刑辅;法律文化;德治;礼治一、中国传统德主刑辅法治观的产生发展(一)中国传统德主刑辅法治观的产生。

德主刑辅是中国传统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

中国法律思想发源于夏,历经商,发展至西周时期明确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治思想。

西周统治者通过总结商纣王暴政亡国的教训,认识到“为政以德”的重要性,并用“德治”的理念改造夏、商传统的“君权神授”的思想,建立起“以德配天”的指导思想,以殷纣烂施酷刑为鉴,确立了德治理念,并作为治国基本方针,进而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这是从神治到德治思想的重大转折,是西周统治者逐渐摆脱神权思想控制,实施“以德治国”统治模式的重大转折,是中国政治理念与政治法律思想的重大进步,并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

春秋末期,儒家学派的创始者孔子主张以德治国,寓法于礼,注重伦理纲常,维护等级特权,倡导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经过发展至战国后期,诸子百家批判吸收各家学说之精华,特别是把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儒家思想体系,明确提出了既隆礼又重法的思想主张,至此,封建法律思想开始形成和发展起来。

由于秦朝是采用法家思想、经商鞅变法后建立的第一个统一的中华封建王朝,也使得法家的思想在秦朝占据了绝对的统治地位,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一度崩溃。

秦朝把“事皆决于法”的法家思想作为治国思想,实行轻罪重罚、严刑峻法使百姓怨声载道,造成民不聊生,最后在人民起义中仅存二世而亡。

道德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辅助作用的论文

道德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辅助作用的论文

道德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辅助作用的论文道德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辅助作用摘要:道德与法律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法律作为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确立了公民的权益和义务,维护社会秩序。

而道德则是法律的基础和心灵支撑,是公民行为的规范、道路的标尺。

本文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道德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辅助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强调道德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价值和重要性。

关键词:道德、法治、社会主义、法律一、引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项重大斗争,是实现国家法制化、民主化的重要保障。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法律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手段。

然而,仅依赖法律的规定和强制力是不够的,还需要道德的补充和辅助作用。

本文将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道德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辅助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两种体现形式,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道德是人们内心的规范和信仰,涉及到个人的行为准则和道德修养;而法律则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是一种被高度正式化的社会规范。

道德至上是法律的基础,只有社会大众普遍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才能实现法律的有效实施,维护社会秩序。

换句话说,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内核,而法律则是道德的外在体现和硬性规定。

三、道德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辅助作用1. 道德的规范作用道德具有比法律更为广泛的规范作用。

法律只能为社会行为提供最基本的规范,但道德可以覆盖更广泛的范围,更深入地影响个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道德可以通过对个人行为的规范和引导,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促进公民遵守法律、尊重法治的信仰。

2. 道德的教育作用道德教育是培养公民素质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道德教育应贯穿始终,并与法律教育相结合,共同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和道德情操。

只有通过道德教育,才能使公民具备正确的行为准则,做到自觉遵守法律、规范行为,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浅析传统道德礼化教育和“德治”对当代法制建设的促进作用

浅析传统道德礼化教育和“德治”对当代法制建设的促进作用

浅析传统道德礼化教育和“德治”对当代法制建设的促进作用【摘要】本文通过对中国儒家传统道德思想内核的分析,结合历史和现实论述了传统道德思想对市民社会宏观的积极影响作用,强调了德治对当今中国法制建设的巨大推进力。

德治对我国法制建设和社会发展长久深远,在社会发展和国家管理中,重申和重视公民的传统道德礼化教育,维护和继承本民族德治思想的优秀传统对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作用不容小觑。

在社会治理中,加强和完善德治,立足国情世情,将德治结合于当代本国法治,兼容并蓄,促进我国法制建设长足发展。

【关键词】道德教;儒家传统;德治;德法交融;社会发展一、中国传统道德思想的内在主旨早期的道德思想源起于儒家创始人孔子,儒家道德包括忠孝节义等品格,核心思想为“仁”,其道德观念,从国家角度,“忠为先”,身为君臣,当为国家恪守职责,舍己利而奉天下,这反映了中国古代爱国主义思想。

家庭层面,上对父母尽孝,百善孝为先,下对兄弟姐妹守悌,互相帮助彼此谦让,夫妇之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这些当时作为教化的道德标准对如今依然适用。

自从四人帮对儒家传统道德思想全面否定,极端性的批判儒家孝道以来,出现过好多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遗产继承,父子反目,兄姊结仇;为骗取保险,保险人杀害与自己至亲关系的被保险人,道德的缺失使法律领域出现异常纷繁的犯罪形态,法律条文的制定愈多,而违法行为却在不断增长而未见减少之势,在这种情况下,重申伦理道德教育,加强社会道德体系的完善,继承传统道德观念的精华,德治和法治交融并用,成了补充和健全法治很重要的课题。

我们中华名族作为有着几千年优秀道德礼化的文明之邦,先辈们为我们们奠立了悠久的道德文明传统,这是我们可以继承发扬的最为宝贵的精神财富。

二、结合世情和社会发展现状分析道德建设和德治对国家管理和法治的积极促进作用当今世界已成为不同国家和区域间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思想所交融的一个共容体,经济,文化,思想,价值观交融碰撞非常显著。

“德主刑辅”思想及其对当代行政管理的意义

“德主刑辅”思想及其对当代行政管理的意义

the same time,have pointed out its ragtime in flounce and said that we should
not ignore the power of the law.
In the feudal society,we had autocratic monarchy.Art the punishment was the law, Such why
rise one
of the law is to administer the country by operation of law.In
the thesis,the author probes into the differences and enlightenment of the Confucianism
文献资料外,本学位论文不包括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
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成果。
学位论文作者(签章):
200_7年岁月Z殆
杨连明



1、德主刑辅的基本内涵

德主刑辅思想是儒家以德治国的核心部分,它的主要内容是:1、统治者应该秉
承“天意”,对人民进行教化。2、不反对动用刑罚,但教化是“本”,刑罚为“末”。 3、汉代的董仲舒还把人分为上、中、下三等,上等人能“循三纲五纪”,是教化的 立法者和执法者,而贫穷的下等人性本恶,必须经过统治者的教化后才可以为善。4、 对不同等级的人施行德和刑的时候应当各有所侧重:少数上等人天性向善,当然没 有什么施刑的问题。而对于中间阶层,主要通过教化使之为善,所以,对他们应当 “厚其德而减其刑”。对于穷苦人民是教化不过来的,则要侧重用刑,只能“发刑罚 以立其危”。 自董仲舒以后,历代一些著名思想家、政治家的思想主张,如王充“文武张设”, 李世民的“明刑弼教”,韩愈的“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司马光的“振举纪纲,一 遵正法”,康熙的“以德化民,以刑弼教”,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德主刑辅的 思想。儒家的德主刑辅同礼法融合思想相辅相成,它是封建正统思想的重要内容。 表面看来“德主刑辅”是统治阶级实行仁政,用更为文明的方式规范人民的行 为。但由以上内容我们不难看出,它实质上只是一种封建统治工具,坚决维护着统

试析孔子“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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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德与刑的关系上,董仲舒为他总结出的“德主刑辅”的思想是儒家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

它是以周公的“明德慎罚”为渊源,同时针对时代特征加以丰富,而形成的一套完整的思想体系,“德主刑辅”法律思想以礼法制度、人治和仁政为前提,重视道德教化,兼容刑罚,以德去刑为主要内容。

汉代大儒董仲舒将孔子思想进行总结。

使得“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基本定型。

虽然“德主刑辅”法律思想是专制社会的法律思想,但是其中的部分内容在今天仍有一些借鉴意义。

论文关键词孔子明德慎罚为政以德德主刑辅一、绪论“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从中国第一个王朝夏朝开始,一直到清朝灭亡的几千年里,中国古代一直是以人治为主导的专制社会。

统治稳定的维持与统治思想密切相关。

孔子创立的儒家学派的法律思想重视秩序,提倡礼与德,建立了一套系统的,从上到下的统治机制。

作为这种机制的手段之一的“德主刑辅”更是体现出这一特点。

在儒学不断成为统治思想的过程中,“德主刑辅”思想也在不断为适应统治需求而发生着变更,但无论是“大德小刑”、还是“明刑弼教”都是以“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为基础的。

二、“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渊源“君子以反身修德”。

其实,在周代前,古人就有慎用刑罚的法律思想了,“刑主杀而德主生”。

真正将“德、刑”一起来谈论并运用的,最早可以追溯到周文王。

唐律“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对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

唐律“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对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作者:王帅来源:《卷宗》2018年第35期摘要:法律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统治的重要工具,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发展的影响下中国古代的立法思想也经历了从“明德慎刑”到“德主刑辅”的发展演变,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唐律是集大成者,其“德主刑辅”“宽仁慎刑”的立法思想及司法实践对当时乃至后世影响深远,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启示。

关键词:德主刑辅;宽仁慎刑;立德树人读史使人明智,以史为镜,可以鉴兴衰。

历史是发生在过去的事件,研究历史既需要从宏观上把握其时代特征,也需要从微观层面例如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社会生活等维度进行深入考察,此外法律是关注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有助于更好的理解当时的历史。

儒家思想因为被历代帝王所推崇,儒家伦理道德也逐渐融入法律,中国古代法律的成熟时期是在唐朝,唐律的“德主刑辅”、“宽仁慎刑”的法律思想影响深远,其重视道德教化的理念对于当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1 “德主刑辅”立法思想溯源生产力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经济决定政治、政治反作用于经济,一定时期的思想文化是一定时期政治经济的集中反映。

法律是维护统治的重要工具,立法的指导思想及内容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思想文化乃至宗教密切相关,因此不同朝代的立法思想也不相同,然而纵观中国古代历史,以“德”治国,注重道德教化以及“德主刑辅”思想占有重要地位。

1.1 明德慎刑西周取代商王朝之后,吸取商纣王暴政导致灭亡的教训,在政治上建立了分封制、宗法制,礼乐制等一系列制度,思想上也要考虑到当时人民对周政权合法性的认同,姜太公曾对周文王说:“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人之天下,同天下之利者,则得天下,擅天下之利者,则失天下。

”①古人认为君主如果失道失德,则天命不归。

《封神演义》中记载:“天命无常,惟有德者居之。

今纣王残虐不道……皇天震怒,特命我周恭行天之讨”。

所以周公等特别强调“德”,认为只有有“德”的人才可以承受“天命”,失“德”的就要失去“天命”,“赏罚如加于身,赋敛如取已物,此爱民之道也。

法律毕业论文浅析德与礼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影响论文

浅析德与礼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影响论文我国古代礼治的产生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制定与演进有着重大的影响,礼治与德治都得到了古代统治者们的认可与推崇。

统治者们将一些宗教礼数直接用在了法条上,确立了像“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等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并对我国古代的婚姻家庭制度、继承制度和财产制度等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我国传统社会中的礼与法相辅相成,互相渗透,为我国在当代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面提供了成功的经验。

我国是一个“礼治”的传统国家。

在古代,虽然思想家们提出过形形色色的“法治”理论,历史上也出现过“法治兴盛”的朝代和时期,但这些要么是昙花一现,要么在礼的精神指导下,甚至干脆是“礼治”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和现代的法治有着截然不同的意蕴。

“礼治”最早建立于家庭为本位的大一统的宗法制秩序,而“德治”是指在法律上以德服人、德主刑辅和先德后刑。

我国的礼治主要通过儒家思想来实现。

自西汉的统治者汉武帝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决定后,儒家思想在我国古代的传统思想中便树立了其权威的地位。

而随着中国司法制度在礼法方面的融合,儒家思想已逐步渗透到了法律中,使礼得到了长足发展,为后世的封建统治者和历代儒家思想家发扬和运用,并成为封建社会的主要统治思想,使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

一、我国礼法关系的演变进程礼作为我国古代国家的正统思想和治理方式,其实质究竟是指什么,事实上,礼的发展是基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人情,是由“风俗习惯”而演化形成的一种“习惯法”。

习惯法是中国古代礼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成于日常风俗和习惯,也约束人们的日常行为。

法治既是一种思想和主张,又是一种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方法原则,分为中国古代法治,西方法治和现代法治三个内容。

法治作为统治者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经验的总结,不仅是治国的体制和方略,更是现代文明在国家活动中的体现。

(一)古代礼法的兼容1.德法并用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将礼作为治国的根本。

浅析儒家“德治”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制的影响

浅析儒家“德治”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制的影响摘要儒家思想在中华民族思想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其中“德治”仁政思想更被历代统治者视为治国的核心原则,在传统法制中各个方面都渗透着德治思想的理念,突出体现在各代的立法思想和司法审判制度中。

本文通过论述儒家思想,尤其是德治思想的的内涵,并通过重点分析具有代表性朝代的立法和司法中德治思想的体现,总结其特点和经验,最后对我国当代法制建设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儒家德治法律思想Analysis of the Confucian "rule by virtu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thinking of the impact of the rule of lawAbstractConfucian thinking in the history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nation has an important position, in which "rule by virtue" benevolent rulers throughout history have been thinking as the core principles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in the tradi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all aspects of infiltration of the concept of a moral rule, highlighted in the ideas and the legislation on behalf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system. This paper discusses Confucianism, especially the thinking of the meaning of the rule of virtue, and the focus of analysis is representative of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dynasties in the embodiment of moral rule, sum up its characteristics and experience, the last of China's contemporary legal system accordingly.Keywords:Confucianism the rule of virtue legal thinking目录一、儒家“德治”思想概述 (1)(一)先秦儒家思想的德治论 (1)(二)秦汉以后的儒家思想 (1)二、“德治”思想在我国传统法制中的体现 (2)(一)西汉“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2)1、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 (2)2、“德主刑辅”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2)(二)唐代“德本刑用”的法律思想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4)1、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 (4)2、“德本刑用”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4)三、“德治”思想对当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启示 (6)参考文献 (8)一、儒家“德治”思想概述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最早形成的一个影响较大的学派,学术史上将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称为先秦儒家,秦汉以后的儒家经历了董仲舒、韩愈、朱熹等不同的发展阶段,其思想也随时代的发展不断变化,并成为占据统治地位,被视为封建正统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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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对促进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作者:李晶晶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7期
摘要:“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最为重要的一项治国方略,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治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笔者通过梳理“德主刑辅”思想的发展历程,在深刻分析其真正含义的基础上,以现代化的视角来审视其对于当今现代化法治国家建立的借鉴意义,以期望能为依法治国的不断完善提供丰富的传统本土化资源。

关键词:德主刑辅;儒家;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909.2;B2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131-02
作者简介:李晶晶,女,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法律史专业,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一、儒家“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
儒家“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渊源流长,其发展过程大体经过了以下四个主要阶段:
(一)西周“明德慎罚”思想——萌芽时期
商朝灭亡以后,周统治者仍然信奉“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同时又对其加以改进,主张“以德配天”,统治者应该“敬德保民”,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明德慎罚”的主张。

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德刑并用,既重视道德教化以缓和社会矛盾,又在一定情况下采用残酷的暴力方式来压制被统治阶级;二是刑罚的实施受到道德的约束,运用刑罚手段应该慎重,使得罚当其罪。

可以说,周公已经注意到滥用刑罚所带来的弊端,所以他主张要合理有效地利用刑罚手段,使得“罚当其罪”。

“明德慎罚”法律思想实现了将“德”与“刑”结合的首创,笔者认为,从思想继承的关系来说,“明德慎罚”思想可以看作是“德主刑辅”的法律先声。

(二)孔孟的“仁政”思想——初步形成时期
春秋时期的孔子,是伟大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在饱受底层群众生存之艰难之后,提出了一系列的治国理论,他认为统治者要“为政以德”、提倡“仁政”,反对横征暴敛。

孔子认为,统治者要治理好国家,实现“天下大治”,必须推行“礼治”,以德来教化民众,获得民众的拥护和支持。

“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①孔子认为德、礼不仅能够有效的遏制犯罪,还能使人民从心理上排斥犯罪,从而有效的预防犯罪。

②但是,当统治阶级的道德教化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时候,孔子主张用暴力手段来压制人民的反抗。


就是我们所说的“宽猛相济”思想。

孔子看到了道德与法律各自的作用,主张应将二者结合起来运用。

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仁政”,主张先德而后刑,突出道德教化的重要作用,并针对当时各国的封建统治者滥用刑罚的现实,反对严刑峻法,反对法家的重刑主义,反对株连。

他认为,统治者只有实行“德治”,“省刑罚,薄税敛”,才能使天下统一。

③由此可以看出,孔孟思想一脉相承,使得“德主刑辅”的思想初具模型。

(三)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思想——理论化时期
汉朝建立以后,汉初统治者认识到严刑峻罚导致亡国的深刻教训,以黄老思想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实行“无为而治”。

西汉中期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矛盾逐渐突出,黄老思想已无法适应复杂的社会需要,统治者开始寻找一种新的治国理论。

董仲舒在“天人感应”、“阴阳五行”学说的基础上,继承和发展了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并将其与人性论相糅合,使“德主刑辅”思想得以理论化。

其思想主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首先,废除严刑峻罚,实施道德教化。

董仲舒主张推行“德治”,认为统治者应当按照“天意”来行事。

其次,他提出礼法结合,礼刑并用,共同维护封建统治。

“刑者,德之辅也。

”在二者的关系上,他认为应该先实行仁政教化,在仁政教化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再实施刑罚。

董仲舒的“德主刑辅”理论,满足了封建帝王治理国家的需要,巩固了政治统一,因此迅速被统治者采纳。

汉武帝下令,“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从此,“礼法并用,德主刑辅”被确立为我国古代的治国方略。

(四)《唐律疏议》——法典化时期
唐朝时期制定的《永徽律疏》,将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制度化、条文化、法典化,实现了儒家思想与法典的有机融合。

儒家认为,礼治和法治都是治国方略,只不过二者的治理方式不同。

“礼治”从人出发,让其认识到犯罪的可耻性,从而消除其内心的犯罪动机,达到防止和消灭犯罪现象。

④而“法治”则是以严厉的法律手段来打击犯罪者,使其知错并改正。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说明,道德教化是治国的基本方法,刑罚在治国中起辅助作用,刑罚保证德礼,德礼指导刑罚,二者缺一不可。

⑤此后的历代封建王朝都纷纷效仿唐律的指导思想,对“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因袭不变。

二、以理性态度重新审视“德主刑辅”思想
(一)德主刑辅”思想的优点分析
“德主刑辅”思想揭示了我国古代在社会治理过程中道德与法律的相互关系,在这一关系图示中,道德与法律应该两手并用,两者皆不可偏废。

他们既认识到道德教化对于民众思想启迪和内心约束的重要性,也看到刑罚实施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德主刑辅”思想蕴含了道德与法律
相辅相成、紧密结合的深刻内涵。

⑥这种把伦理道德与法律手段相糅合的治国理念,对我国现代法治国家的建成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德主刑辅”思想的缺点分析
1.过分强调道德的作用,使得法律处于道德的从属地位
法治社会最基本的要求是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这种权威地位最主要的表现就是法律的效力居于最高地位,道德、习俗等的效力都位于法律之下。

然而,“德主刑辅”思想却过分地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将法律置于道德的从属地位,作为道德的补充,其结果就是使得法律沦为道德的工具和手段。

笔者认为,这一点是“德主刑辅”在现代化视角审视下的最大败笔,它与法治所要求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截然相反,尖锐冲突。

2.德化优于诉讼,德主刑辅的真正目的是要“息讼”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彼此想悉,大家礼尚往来,处于一种和谐的状态中,即便出现民间矛盾,也多是运用调解、和解等所谓的“私了”手段,很少有人愿意直接对簿公堂。

久而久之,人们便出现了一种厌讼情绪。

我国古代社会实行德主刑辅的真正目的并不是为了公正、公平地审判案件,而是为了制止诉讼的出现。

罗兹曼认为,社会使用诉讼程序的程度对于了解一个社会的各种制度的状况、判断这个社会的性质是很重要的。

⑦由此可见,我国古代社会是伦理主义的社会,是人治的社会。

这与我们现在所要建立的法治社会是完全不同的。

三、取其精华,为当代所用
“德主刑辅”思想,历经古代社会源远流长并经久不衰,尽管在今天看来有不合理的地方,但是仍有可以借鉴的地方。

笔者认为,建设法治社会,应该采取道德和法律并用的手段,用法律来规制秩序,用道德来维护秩序。

“依法治国”强调法律至上,法律在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

法律所确定的各种事项必须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法律所规制的秩序必须予以维护。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是万能的。

我们在接受法律主治的同时必须看到法律的滞后性等弊端。

这时,就需要充分发挥道德的补充作用。

道德的自觉自律性以及调整范围的广泛性使得道德能够补充法律的不足,所谓“法律不足,道德来补”就是这个道理。

如果我们能够综合运用法律和道德的长处,在建设法治社会过程中坚持法律与道德两种手段并用,使道德和法律的优势得以发挥,那么,法治社会的步伐必将大大加快。

[注释]
①.
②刘冬霞.德主刑辅之于依法治国的现代借鉴[J].赤峰学院学报,2013(11).
③刘广安.中国法律思想简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④赵晓耕.以德配天,德主刑辅[N].人民法院报,2002-4-8.
⑤李婉秋.“德主刑辅,立法并用”刑法思想在我国的传承和发展[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1.5.
⑥沈定军.简议中国古代的礼刑关系[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3(1).
⑦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孟兰芬.“以德治国”研究述要[J].齐鲁学刊,2002(5).
[3]马小红.法治的历史考察与思考[J].法学研究,1999,3(121).
[4]温克勤.我国历史上的“德治”和“法治”思想[J].道德与文化,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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