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
关于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几点建议

1引言自从公务员法实施以来,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社会效果值得肯定,不管是在实施还是在推行的过程中,都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
公务员录用制度承担着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职责,旨在选拔公务员,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重要环节为国家机关招揽了大批优秀人才,在壮大公务人员队伍的同时,大量新鲜血液的注入也保证了队伍的先进性。
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备战公务员考试,面对固定的岗位数,每年的报考人数却日益增长。
因此,要在众多的考生中择优录取,选拔出适合的公务员的同时,还要避免人才的浪费,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势在必行。
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化在不断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也在不断健全,不少人通过公务员考录进入了公务员队伍。
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的公务员录用制度起步相对较晚,在录用方面积累的经验还不够多,但同时发展的速度又相对较快,因此,在发展运行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还有很多需要完善改进的地方。
比如有些人很容易无心工作,他们投入了更多的精力来分析考试;还有一些存在暗中操作的行为,设置“萝卜岗位”等。
这些问题令公务员录用制度的推行面临困境。
对于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刻研究与分析,在参考国内外相关理论、经验,总结规律的基础上逐渐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以达到更加公正、公平的录用环境,以期选拔出真正优秀人才壮大我国的公务员队伍。
2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几点建议2.1从严立法完善录用制度一是录用程序一定要合规合法实施,不搞特殊、不暗箱操作。
严格依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的规章制度办事[1]。
二是根据公务员录用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要总结规律和经验,不断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和法规,确保录用的公平与合理性,破除不正之风。
三是完善公务员录用的民主决策机制,为防止出现少数人说了算的局面,要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同时发挥专家学者、咨询机构、社会听证等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做到民主决策。
04山东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鲁人发〔2009〕7号)

山东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事厅2009年1月21日印发鲁人发〔200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四)考察与体检;(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是全省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制定全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三)负责组织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五)审批全省各级机关特殊职位录用公务员的实施方案;(六)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市年度录用公务员招考工作方案;(二)负责组织本市录用公务员的考试工作;(三)负责本市录用公务员的审批工作;(四)承办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第八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国家公务员法

国家公务员法
国家公务员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管理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法律。
其中包含了关于国家公务员招聘、录用、考核、晋升、薪酬等
方面的相关规定。以下为国家公务员法相关参考内容:
1. 国家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包括:具备当选为国家机关工作的基
本条件;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符合职位要求;具有必需的专业
知识和职业素质;年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 国家公务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纪律,
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纪律的,将依法受到处
理。
3. 国家公务员考试招录由中央和地方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组织实施。招录公告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布,招录程序
应当公开、公正、公平,遵循公序良俗和职业操守的原则。
4. 国家公务员工作年限、培训、晋升和任免等事项,应当按照
规定进行及时公开,并接受监督。
5.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津贴和奖金等待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并与他们的工作成果和贡献相适应。
6. 对于国家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应当采取惩戒措施,包括责
令改正、调离原岗位、降职或免职等,并应当被记录在个人档
案中。
7. 国家公务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职业道德和工作
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职业能力。
8. 国家公务员应当实行履行责任、诚实守信和勤政廉洁等职业
操守,为人民群众服务,为国家贡献力量。
新公务员法[公务员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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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务员法[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最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总则。
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
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第三,职务与级别。
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和员级别的依据等。
第四,录用制度。
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兑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考核制度。
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职务任免制度。
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
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第七,职务升降制度。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为了保证晋升质最,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
第八,奖励制度。
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
第九,惩戒制度。
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
第十,培训制度。
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
自愿辞去领导职务规定

自愿辞去领导职务规定篇一: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有哪几种情形公务回避的情形有哪几项第七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解读本条是对公务回避作出的规定,对公务回避的情形分三项进行了列举。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避免影响正当履行公务而进行的回避。
规定公务回避的理由是,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如果处理的问题与自己或自己的亲属有关,就极有可能受到“人情”的困扰,即便秉公办事,也容易受到别人的猜疑,不利于公务的顺利进行。
本条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公务回避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可以区分为本人为被处理的当事人和处理的公务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足以影响公正执法的两种情况。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四种比较亲密的亲属关系的人员有利害关系的。
这里的亲属是指,包括夫妻关系、直接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这里讲的利害关系,包括公务的执行对象就是亲属本人和与其亲属有着经济、名誉等利害关系。
(三)是“兜底条款”,规定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该条对公务回避情形的规定增加了一条概括规定,即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
在实践中,往往有一些并非亲属的亲密关系,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如结拜关系、干亲关系等。
另外,还有一些仇视关系,如两人之间曾有积怨等,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这些特殊关系,无法一一列举,也不是一律都要回避,关键看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这样规定使公务回避更加科学,更加适应公务实践的要求,便于今后增加其他需要公务回避的情形,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
来源:中国人事报 20xx年7月29日[ 关闭窗口 ]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法律保障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副司长陈瑞生《公务员法》在扩大公务员范围的同时,在公务员队伍的“入口”和晋升的“楼梯口”设置了更为严格、更加规范的标准条件和选拔程序,并通过法制化管理,明确法律责任,避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这必将从源头上保证公务员具备较高的素质,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打下坚实的基础。
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考指南

一、招考政策(一)《招考公告》和招录职位可在哪些查询?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省公务员局网()人事考试网()(二)哪些人员可以报考公务员?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常住户口在、或生源、或区域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均可报考相关职位。
2011年应届(含2010年未就业)毕业生报考省委组织部选调生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毕业报考全省以硕士研究生为学历起点的职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毕业报考市人民警察法医学、日语、阿拉伯语等职位的人员,不受户口、生源、毕业院校所在地限制,可报考相关职位。
(三)哪些人员不能报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曾因个人重大过失被辞退或取消录用资格的;4、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未经批准自行离职的;5、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用期的;6、曾在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违纪违规仍在处理期限或自2006年以来参加各级机关公务员考试被认定填报虚假信息等仍属取消报名资格期限的;7、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的非2011年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8、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其它情形的人员,以及不符合本次招考的基本条件和职位的。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录用考试是职位竞争考试,报考人员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的选拔,最终将被录用到所报考职位任职。
如果报考人员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一旦被录用,则立即形成应当回避的关系,因而不能报考。
公务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公务员工资由级别和工龄决定
公务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公务员工资由级别和工龄决定公务员考试热点-备考方案快捷导航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是不一样的,具体的要参考公务员的级别和工龄等决定的。
不同的岗位也不尽相同。
具体参考: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如下内容。
第十三章工资保险福利第六十四条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第六十五条国家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
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认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发放奖金。
第六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一持平。
第六十七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十八条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根据确定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
第六十九条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特遇。
第七十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部门说法有真本事,将会续聘“推行聘任制公务员试点,在江苏尚属首次。
”省人社厅有关人士介绍说,通过公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可以在短时间内有效破解岗位职责要求较高、现有公务员难以胜任、社会招考不易招进相应人才的难题,进一步改善机关人才结构。
之所以报名遇冷,有多方面原因,有些职位门槛比较高,也有很多人心里有着顾虑,“因为具备这些条件的,都是优秀人才,目前在企业里是有一定成就的,所以他们要权衡。
如果是外地人,还要想一下生活成本和将来发展机遇,聘任期满后,又怎么办?”该人士透露,其实,不用担心不稳定,只要你是人才,政府也不会割爱让你离开,肯定会接着续聘,而且聘任制公务员这种经历是难得的。
现代快报记者从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获悉,公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报名截止时间将延续到2015年1月10日18:00。
国家公务员政审考核标准
国家公务员政审考核标准
(一)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考察时应成立考察组,考察组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抽调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考察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
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关系的,应当回避。
考察前,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对考察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考察工作应依靠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的组织和群众,采取个别谈话、座谈、民主测评、查阅档案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
根据需要也可到考察对象曾经工作或学习过的单位进行延伸考察。
考察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其日常表现情况的鉴定或证明。
考察期间,可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公告。
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的考察,可提请外交、教育等部门协助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考察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并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进行进一步审查。
其中,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按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政审规定进行考察。
(四)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具有履行职位职责必备的素质能力,能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清正廉洁自律。
最新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3篇
最新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3篇最新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
健身我们要明确健身哪些部位,健身多久比较有效果,怎么健身比较合理等问题,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公职人员依据哪些行为确定处分等级、影响期多久、事件调查定性程序和原则等做了详细规定,也是为建设公道正派的公职人员队伍保驾护航。
"练哪里",明确政务处分对象和行为。
健身,我们要先考虑清楚,这次健身是要练哪个部位。
而公职人员处分法也需要明确政务处分对象和处分行为,如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6类人员;政务处分有6种,其中可以从轻或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有7种情形,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有7种情形等。
处分对象和处分行为就是政务处分法的基础和根本,正是因为明确了"力的作用点",才能将作用力变得有效。
"练多久",确定政务处分时间和目的。
健身,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要练成什么样,要练多久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而政务处分法也是一样,政务处分目的并不是要单纯处分,而是以惩戒的形式进行教育。
处分以违法违规严重程度确定影响期就是以严重性和危害性来进行不同程度的教化,如警告处分为6个月、记过处分为12个月等。
以目标为导向,以处分行为和处分时间为主要手段,保障对公职人员进行更积极、更有效的教化。
"怎么练",严格政务处分程序和要求。
健身,我们要了解清楚健身方法,如何合理健身才能达到良好的健身效果。
而政务处分法中也明晰了政务处分原则和程序,并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确了工作纪律和要求。
青海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
青海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做好拟录用公务员的考察工作,明确录用考察内容,规范录用考察程序,确保录用考察客观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录用考察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
第二条录用考察工作由各州市地公务员管理部门和省直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应对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等情况进行考察。
第三条各州市地公务员管理部门和省直用人单位在考察中,应重点核实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
第四条各州市地公务员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工作负责组织对拟录用人员的考察,应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考察。
发现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其确定为拟录用公务员。
(一)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
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公务员考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现役军人、未毕业的高校在读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以及不符合报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二)未达到公务员法定的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
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罢工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三)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录用会影响公务员形象的。
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曾被刑拘并受过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校学习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后不满五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以致用人地区和省直用人单位无法了解真实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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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任职回避的规定。
一、任职回避的概念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
由于亲情具有高度人身依附性等特点,决定了亲情与公务执行中所要求的严肃、认真、公正、依法等基本要素存在一定的冲突。
职务关系的回避,主要目的在于将工作关系与亲属关系相分开,以使公务员之间形成比较和谐单纯的工作关系。
二、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关系
婚姻法意义上的亲属是指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亲属分为三类:配偶、血亲和姻亲。
血亲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血亲可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
上溯至父母、祖父母,下至子女、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亲。
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与侄子女之间皆为旁系血亲。
姻亲是指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因婚姻而发生的亲属关系。
姻亲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及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公务员之间最理想的状态是没有任何亲属关系,这样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务员在人事选拔、执行公务等方面排除亲情干扰,秉公执法,不偏不倚。
但是,实际生活中,婚姻法意义上的亲属范围非常广泛,一味强调排除任何亲属关系有时很难做到,也没有必要。
因此,在任职回避中,对亲属关系作了一定的范围界定,对于足以产生实际影响的亲属关系的,必须执行职务回避。
根据本条规定,职务回避中的亲属包括四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其中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与婚姻法意义上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的范围是一致的。
对旁系血亲,规定为三代以内,其中“三代”是我国特有的亲等计算方法: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从已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
如果两边的世代数是相同的,则用一边的世代数定代数。
如果两边的世代数不同,则取世代数大的一边定世代数。
根据这个算法,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与已身同源于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姨舅、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等。
对于近姻亲的范围,《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在第二条第(四)项中规定: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另外,任职回避与公务回避中都涉及亲属的概念,很多法律都对回避制度中亲属范围作了相应的界定。
目前,我国的法律对需回避亲属的范围,规定基本一致。
如公务员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与本人有本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察官法第十九条、法官法第十六条对任职回避的亲属范围与本条中规定的亲属范围也一致。
三、任职回避中应回避职务的范围
公务员法并不反对具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人都参加到公务员队伍中去,实践中“警察世家”、“子承父业”、“法官夫妻”等现象并不少见。
关键是具有亲属关系的双方所担任的职务之间不能是法律所禁止的特定直接关系。
根据本条规定,任职回避中应回避职务的范围包括三种:第一、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第二、在同一机关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第三、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三条将“同一领导人员”
解释为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
将“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解释为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第三种情形主要是考虑由领导的亲属担任纪检、监察、审计的,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而由亲属担任组织、人事、财务工作,则容易在用人和财务管理上产生腐败等问题。
四、任职回避的变通规定
考虑到实践中因地域或工作性质的特殊性,需要对任职回避作一定变通,本法规定可以采取一些灵活的方法,在任职回避制度方面适当开个口子,以利于工作的开展。
如一些边远海关,邻近的单位很少,就业、生活都不太方便,派夫妻双方同去该海关工作,可以解决很多实际问题。
如外交部的一些派出机构,出于工作需要或者外交惯例,可以允许公务员与其夫人在同一个机构工作。
由于现实中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到可以变通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的情况较少,考虑到法律规定的严肃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才可以对任职回避作变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