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的修改与检讨_以_刑法修正案_九_为重点_魏东
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思考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1月(下)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思考林娟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1997年《刑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评论不一,迎头抨击者有之,沉默不语者有之。
在内容上,共有52个条文,其中增设的现行刑法分则的罪名总共是24种,对现行刑法分则已经明确规定的10种犯罪增加了新的犯罪行为方式并且将其犯罪情节规定在内,将部分预备行为明确规定为刑罚处罚的对象,对现行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罪名补充了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和并处罚金的情形,极大的扩大了犯罪圈的范围。
因此有学者认为刑事立法与刑法修正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其实并不然,刑法谦抑性并不代表刑事范围的限缩,刑事范围的扩大并不代表是对刑法谦抑性的冲击或者抵触。
关键词:刑法修正;公共安全;社会秩序;职务廉洁性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3-0239-01作者简介:林娟(1992-),女,汉族,山东枣庄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刑法修正案(九)》概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5年8月进行的第九次刑法修正,在犯罪方面,完善现有犯罪的犯罪行为,增设了恐怖主义犯罪,网络犯罪等一系列新犯罪形式与罪名,使犯罪法网更加严密。
在刑罚方面,此次修正废除了九个死刑罪名,对数额巨大的贪污贿赂犯罪设置了终身监禁,不管立功与否,都不能减刑假释,扩大了罚金的适用范围。
刑法结构更加优化。
从法网更加严密,刑法结构更加优化,也是对犯罪的惩罚与公众的期待之间存在不小落差以及对司法实践不满的一个回应,立法与司法的完善会让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与司法的公平正义。
二、《刑法修正案(九)》的主要变化(一)加强对公共安全的保护在刑法的立法过程中,第一次系统的规定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罪名,为全面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强大的法律武器。
恐怖活动的存在对于社会的公共安全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不仅是现实的危害还有精神的危害,公共安全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生命的安全,是社会安全的重要基础。
罚金刑的立法趋势与适用立场——以《刑法修正案(九)》为中心的审视

罚金刑的立法趋势与适用立场——以《刑法修正案(九)》为中心的审视陈伟;王昌立【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对罚金刑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既在总则中对罚金刑的执行制度作了纲领性的调整,又在分则中对个罪的罚金刑配置进行了具体化修订.本次修正案对罚金刑的重视程度高、调整范围广、修改内容全,并由此显露出罚金刑在立法上的诸多新趋势,显现了刑事立法对罚金刑的惩罚与预防犯罪功能的充分重视.但本次修正案对罚金刑的修改并未体现罚金刑所应承载的刑罚轻缓之内在效能,反而有导向罚金刑的扩大适用与刑罚过苛的严重偏差.罚金刑的司法适用应在立法扩张的前提下秉持谨慎适用的基本立场.【期刊名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年(卷),期】2017(032)006【总页数】12页(P34-45)【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罚金刑;刑罚功能;刑罚前置化【作者】陈伟;王昌立【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12无论中外,在早期以肉刑为主的刑罚体系中,罚金刑一直处于边缘地带,在我国古代一度被当作“赎刑”;随着社会发展及文明进化,罚金刑的地位及作用日益凸显,世界主要国家纷纷立法扩充罚金刑的配置范围,扩大罚金刑的司法适用。
近年,我国刑法学界对罚金刑的研究不断深入,对罚金刑所承载的转变刑罚体系的历史使命和自身承载的刑罚功能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修九》)对罚金刑进行了集中的增设和调整,“创造了所有刑法修正案中适用罚金刑之最”[1]。
自《刑修九》出台后,刑法学界围绕该修正案掀起了新一轮的学术研究热潮,或者提纲挈领地总结该修正案的内容,或就某一罪名的修改作深入剖析。
遗憾的是,鲜有学者对此次修正案罚金刑的修改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
本文正是着眼于《刑修九》罚金刑修改内容,进行整体性地全面解读与分析。
《刑修九》如此大规模的修改罚金刑是历次修法之所未见,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上:首先,所占条文比例大,《刑修九》共52个条文,有28个条文涉及罚金刑的修改,占总条文的54%;其次,修改内容范围广,包括了增加个罪的罚金刑配置、完善罚金刑的执行方式、调整数额规定方式等,几乎涉及罚金刑制度的各个方面。
《刑法修正案(九)》之五读五问

2016年第2期法治研究《刑法修正案(九)》之五读五问魏 东** 摘 要:学界应当正视《刑法修正案(九)》有得有失的现实,在加强《刑法修正案(九)》解释适用研究的前提下,深刻检讨《刑法修正案(九)》在科学立法上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修正刑法提供可资参考的经验教训和建设性意见。
“职业禁止”的保安处分法典化进一步强化了我国将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二元制裁体系发展趋向,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修改完善与终身监禁制度的横空出世使得我国刑罚改革发展前景呈现出喜忧参半的复杂局面,超强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强烈彰显安全刑法特点,周全惩治侵犯人身权利犯罪鲜明体现民生刑法特点,细密惩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突出体现网络时代行政刑法与秩序刑法特点,严苛惩治腐败犯罪本质上是有限采纳了敌人刑法观。
通过检讨《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得失,我国刑法学界还应反思并追问中国刑法和中国刑法学之何去何从。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 刑罚改革 刑法观 刑法解释*本文系作者所承担的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点课题“刑法解释原理与实证问题研究”(课题批准号:12AFX009)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 作者简介:魏东,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大学刑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
整体上观察,《刑法修正案(九)》在回应时代、保护民生、强化反恐、废除死刑以及民主立法诸方面积聚正能量,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因此,当务之急应当加强《刑法修正案(九)》的解释适用研究,确保《刑法修正案(九)》的正能量能够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充分释放。
在这个前提下,学术界应当深入反思检讨《刑法修正案(九)》在科学立法上尚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下一步修正刑法时提供可资参考的经验教训,同时也为《刑法修正案(九)》颁行以后恰当地解释适用刑法提出可资借鉴的建设性意见。
为此,本文提出以下“五读五问”供学界同仁参考。
一、读职业禁止、死刑缓期执行和终身监禁:我国刑罚改革的得失与方向《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刑法总则的修正,共有4个条文、4项内容,其中最值得关注的修正内容有以下两点:一是新增规定非刑罚处罚措施(保安处分措施),即禁止从事相关职业;二是对死刑缓期执行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更科学合理。
对_刑法修正案_九_草案_的诠释与研究_陈刚

2014年第6期(总第25期)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arbin Normal UniversityNo.6,2014Total No.25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诠释与研究陈刚,么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07)[摘要]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内容的解读,文章阐述和分析了我国刑法和刑法学近年来的一些发展方向和趋势:刑法的修改正日益频繁化、刑法的打击面正逐步扩大化、刑法的设置正日益宽缓化和全面化等。
这些发展趋势势必将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深刻影响我国的刑法学研究和教育,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教学工作也必然要做出相应的重大调整。
[关键词]刑法修正;刑法打击面;刑罚设置[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292(2014)06-0032-04[收稿日期]2014-10-31[作者简介]陈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法学;么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书记员。
201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审议。
由于《刑法修正案(九)》与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相类似,即均对刑法的总则和分则部分做出了较大修改,一旦生效必将会在大范围和深层次上影响我国刑法学的教育和刑法的实际适用(原有的刑法教科书也将为此而做出重大调整),因此,该修正案的提出自然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
不少刑法学者们纷纷从不同角度对修正案的内容进行了解读和评析,所得出的结论也是褒贬不一。
而在笔者看来,通过此份修正案,至少可以管中窥豹地看出我国刑法近几年的一些发展趋势,这些发展趋势也将直接影响今后几十年我国刑法学教育的发展,也将对高校法学专业的教学起着引领性的指导意义。
《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改革的观察与思考

《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改革的观察与思考前言当前的中国,在各个方面都在持续着改革。
这一次,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引起了广泛的议论。
毋庸置疑的是,这一修正案预示着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
本文的目的是对这一修正案进行观察和思考,分析其中涉及到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中国死刑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刑法修正案九的主要内容刑法修正案九是中国自1979年以来的第九次修改刑法,主要涉及了死刑制度的改革、保护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的权益、暴力犯罪和电信网络诈骗的惩治措施。
其中,涉及到死刑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缩小适用死刑罪名的范围修订后的刑法,对适用死刑罪名的范围进行了缩小。
例如,在修改前的刑法中,贩毒罪、贪污罪、受贿罪等都可以适用死刑。
而在刑法修正案九中,针对这些罪名的处罚方式进行了调整,将其与“以危害国家安全、恶性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罪名并列,前两者犯罪行为属于极端严重的罪行,而后八种罪名会强调犯罪情况的情节,较之前采用具体刑名。
具体来说,修改后的刑法将罪行在法律上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类,分别是极其严重罪、特别严重罪、严重罪。
其中,专门针对极其严重罪规定适用死刑的情况,而特别严重罪和严重罪,则是适用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罪之间的选择。
这种对死刑罪名的缩小和分类设定,不仅在保护人权和司法公正的角度上有好处,也更符合国际上的主流观点和实践。
2. 限制死刑的执行早期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还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在此前,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在判定有罪的基础上,大多会很快执行死刑。
这一修正案则设置了必要的缓刑程序,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和生命安全。
具体而言,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可通过上诉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缓刑,缓刑期限为两年。
而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死刑缓期执行,其余囚犯则可以参加劳动改造、学习文化和技术知识,可以为法律执行进行更好的融入社会的准备。
死刑改革的意义与现实背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多元化的国家和社会来说,死刑制度的改革是必然的。
我国刑法完善应当遵循的几个原则——以“刑法修正案”为主要视角

2017年第5期法治研究我国刑法完善应当遵循的几个原则——以“刑法修正案”为主要视角齐文远**作者简介:齐文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① 我国在1979年《刑法》生效期间先后颁布了23个单行刑法,而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颁布后,仅仅于1998年12月29日颁布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虽然有学者认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也属于单行刑法,但这两个法律文件中只有宣示性的抽象规定,并未对刑法规范的内容进行实质改动,因此不影响对刑事案件的裁判。
参见刘艳红主编:《刑法学》(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6页。
② 例如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本文下面将对这一刑法完善方式的不妥之处作具体分析。
摘 要:将“刑法修正案”作为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我国刑法完善的基本模式,符合转型时期刑法修改较为频繁的现实需要而又有利于保持刑法典的完整性和稳定性,表明了我国刑法立法技术正在走向成熟。
但是“刑法修正案”在使用上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其中主要是超越自身功能的“越位”问题,另外也有“缺位”问题。
为了更好地发挥“刑法修正案”在刑法完善过程中的作用,应当切实遵循合法性、系统性和比例性原则。
关键词:刑法修正 合法性 系统性 比例性我国在1997年对刑法典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订之后,于1999年开始采用“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作为我国刑法完善的基本模式,以往那种脱离刑法典的框架另起炉灶式的单行刑法模式几乎不再被使用。
①应该看到,采用“修正案”这种刑法完善模式契合了我国转型时期刑法修改较为频繁的现实而又有利于保持刑法典的完整性和稳定性,表明了刑法立法技术正在走向成熟。
但是,还不能说我们已经很好地掌握了“修正案”这一立法技术。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
刑法修正案(九)是指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也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九)修正案》。
该修正案对现行刑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主要目的是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几个重要的修改和变化值得关注和理解。
首先,修正案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以应对社会上出现的新型犯罪形式。
例如,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非法获取、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惩处。
其次,修正案对部分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进行了调整。
例如,修正案将盗窃罪的刑罚幅度从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扩大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大了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
并对醉酒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提高。
此外,修正案还进一步明确了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和取证程序的规范。
例如,在确保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对刑事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进行了保护,规定了必要的取证程序。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文
进行分析和判断,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实际操作。
同时,也要加强对刑法修正案的宣传和普及,以提高广大群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运用能力。
只有依法正确理解和运用刑法修正案,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修正九心得体会
刑法修正九心得体会刑法修正九是我国对刑法的一次重大修订,该修正草案自发布以来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经过仔细学习和深入思考,我对于该修正草案有以下几点体会和看法。
首先,刑法修正九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刑法制度。
修正草案在严惩犯罪行为的同时,更加注重了保护人权和司法公正原则。
例如,对于刑法中已有的虚假诉讼罪、徇私枉法等罪名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增加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惩罚力度,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国家法制的权威。
其次,修正草案增加了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犯罪日益增多,给社会治安和公序良好带来了严重威胁。
刑法修正九对于网络犯罪做出了相应的修改,增加了对网络攻击、网络侵权、网络贩卖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惩罚,加大了对网络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安全有序的网络环境。
再次,刑法修正九进一步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修正草案增加了对虐待、遗弃、拐卖儿童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救助和保护措施,有助于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更加安全、健康和美好的成长环境。
最后,刑法修正九加强了对环境犯罪的处罚。
环境犯罪已成为当前社会中一个严重问题,对环境的破坏不仅造成了资源浪费,还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利益。
修正草案增加了对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环境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助于保护环境资源,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
总而言之,刑法修正九的出台是我国刑法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我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刑法修正九将为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幸福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对刑事立法及其理念的反思——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主视角
理 念 方 面进 行 完善 和 发 展 。 从 法 治 与 政 策 、 刑 法 与 刑 事 政 策 的 关 系分 析 , 刑 事 立 法 必 须 坚持 自身 的独 立 品 格 , 重
拾“ 慎独” 理念, 防 止 过 分 回应 和 积 极 向 政 策 靠 拢 而 演 变 为 “ 政策 法 ” 。作 为 一 部 优 良的 刑 事 立 法 , 必 须 坚持 法 制
人 类 社 会 的 文 明 进 程 包 含 多个 面 相 、 多个维度 , 其
中 一 个 重 要 内 容 就 是 在 治 国理 政 和 公 共 事 务 管 理 方 面
并 且 大 有 可 为 。法 治 建 设 一 般 要 历 经 技 术 、 制度 、 理 念
三个层 面 的发展过 程 , 刑 事 法 治 建 设 也 不 例 外 。结 合
发 布 和 解 读 足 以 使 我 们 对 中 国法 治 建 设 的未 来 充 满 信 心 和动力 。但需 要指 出的是 , 作 为 执 政 党 提 出 的各 种
收 稿 日期 : 2 0 1 5 — 0 6 — 0 3
基金项 目 : 国家社科基 金项 目《 行政执法与刑 事司法衔接机制 实证研 究》 ( 1 5 B F x 0 4 8 ) 、 华 东政法 大学优 秀博 士学位论 文培 育项 目( 2 0 1 5 一 l 一 0 0 8 ) 、 华 东政法大学“ 未来法学家 ・ 学术之 星” 研究生学术项 目的阶段性成果 , 并获得上海 市0 8 5
统一理 念 , 着 力减 少、 消 除 和 避 免 作 为 非 刑 事 法 律 的 前 置 法 与 作 为后 置 法 的 刑 法之 间 、 刑 法 自身 内部 的 不 同法 条
之 间 的 冲 突和 矛盾 , 从 而 维 护 他 法与 刑 法 、 刑 法 自身 内部 系统 的协 调 性 、 统 一性 、 衔接 性 、 体 系性 。 受 到 政 策 及 其
罪刑法定视野下刑法的扩张与克制——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的分析
人类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具有可预测性的刑罚是反对专制的有效方法。
英国学者戴雪将其抽象为罪刑法定主义:“除非明确违反国家一般法院以惯常合法方式所确立的法律,任何人不受惩罚,其人身与财产不受侵害。
”〔1 〕罪刑法定主义旨在通过规范公权以实现保障人权的目的,它是法治国家的应有内涵。
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既有扩张的要求,又须时刻保持克制情绪。
“修正案”对《刑法》部分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其中既有罪名的增设,又有传统犯罪行为方式的拓展,扩张多于克制。
“修正案”虽然总体上彰显了罪刑法定精神,但个中亦有不足,仍须进一步完善。
一、“修正案”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一)“修正案”的明确性相较于原有《刑法》条文,“修正案”对部分《刑法》条文术语进行了更为精准地修改,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
1.“修正案”的明确性有利于提高裁判的权威性“修正案”将《刑法》第53条修改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与原有《刑法》条文相比,“修正案”针对“罚金罪刑法定视野下刑法的扩张与克制———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的分析庄乾龙*内容摘要:《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正案”)废除9个罪名死刑,并细化现有部分刑法条文,彰显了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与人道性精神。
“修正案”通过增设罪名与修改现有罪名构成要件方式对现有刑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扩张,同时“修正案”借助“从宽处理规定”及“较低的法定刑配置”保持刑法的克制。
但总体上,“修正案”克制途径单一,扩张趋势明显。
未来立法有必要在无被害人犯罪及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强化刑法克制情绪,提高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在刑法发展中的比例。
关键词:罪刑法定刑法修正案九补充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律系讲师,法学博士后。
本文系“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律保护体系研究”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BLX201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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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的修改与检讨——以《刑法修正案(九)》为重点魏 东*目 次一、刑法总则修改的合法性问题二、刑罚制度修改的合理性问题三、终身监禁创设性修改合法性问题的进一步审查摘 要 关于刑法修正案对“刑法总则”内容修改的合法性问题的“依法”审查,必须回归《立法法》的明确规定,笼统地断言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修改刑法总则内容并不适当。
“职业禁止”的保安处分法典化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我国刑法上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二元制裁体系的正式形成,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修改完善有利于实现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良好功效,但是终身监禁制度的横空出世却使得我国刑法“死刑过多”老问题尚未解决、“生刑过重”新“病灶”业已生成,我国刑罚改革的发展前景可谓喜忧参半。
终身监禁的创设性修订完全背离了无期徒刑保留论的基本立场,突出违反了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经不起刑罚人道主义的正当性拷问,因而理论上应当反思“完全堵塞”犯罪人回归之路的终身监禁的合法性问题,立法上应删除在宣判死刑缓期执行改为无期徒刑之际即事先“预判”终身监禁的新规定,保留无期徒刑“准许假释”等补救措施的既有规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 刑法总则 终身监禁 职业禁止 刑罚改革自1979年《刑法典》颁布施行以来,中国刑法在36年时间里总共进行了40次修改,其间经历了1997年的一次大规模刑法修订(1997年《刑法典》)以及1997年以后的9次中小规模刑法修正(即迄今为止共有9个刑法修正案),并且在1997年以前公布了25部单行刑法(以及107部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1〕在1997年之后公布了5部单行刑法,〔2〕深刻反映了中国改革开放、尤其是刑法* 魏东,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本文系作者承担的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刑法解释原理与实证问题研究”(项目号12AFX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 参见高铭暄、赵秉志:《中国刑法立法之演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4-45页;魏东:《刑法修正案观察与检讨》,载《法治研究》2013年第2期。
〔2〕 我国在1997年之后公布的5部单行刑法是:199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和201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
实践自身的发展变迁。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总则的修正值得反思。
这次对刑法总则的规定共涉及4个条文、4项内容:一是新增规定非刑罚处罚措施(保安处分措施),即禁止从事相关职业(职业禁止);二是对死刑缓期执行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使得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总体上更科学合理;三是对罚金刑的执行进行修改完善;四是对于数罪并罚制度进行修改完善。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还规定了因贪污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下简称“终身监禁”或者“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3〕其客观上是否是对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和无期徒刑的实质修改,值得检讨。
一、刑法总则修改的合法性问题刑法总则修改的合法问题的研讨,对于今后我国制定颁行新的刑法修正案具有明辨事理、匡正方向的指导价值,意义重大。
尽管理论上讲,刑法修订的基本内容包括刑法基本原则和制度、犯罪圈划定与刑罚体系设置、具体犯罪及其法定刑等的修订。
但是,精细化的理论研讨中通常还提出了刑法“修改权限”与“修订范围”(即刑法修改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尤其是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用刑法修正案等形式修改刑法总则内容的合法权限问题。
如果说《刑法修正案(八)》开启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总则内容的先河,〔4〕那么可以说,《刑法修正案(九)》是对这种刑法总则修改方式的有效延续。
目前的争议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对刑法总则内容进行修改是否具有合法性?〔5〕一种观点持肯定立场,认为:《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大规模修改刑法总则内容,开启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总则之先河,应该予以充分肯定。
〔6〕另一种观点持否定立场,认为刑法总则大多关乎定罪量刑的全局,因而刑法总则的修改“或许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全会去进行讨论”。
〔7〕笔者本人也曾经提出了针对基本刑罚制度等总则内容的修改“原则上应当反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决定,而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更加严格的修法程序予以修订颁行”的学术观点。
〔8〕从争议焦点可以看出,肯定立场和否定立场均是笼统地针对“刑法总则”内容而言,双方均在认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刑法总则内容的前提下来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改权限和修订范围的问题:肯定立场主张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刑法总则内容进行修改,否定立场主张全国人大常委会〔3〕 特别说明: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特指我国《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贪污罪和受贿罪关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一规定,而不同于国外刑法所规定的刑种之一的“终身监禁刑”,也不同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种之一的“无期徒刑”。
因此,本文在行文中区分了“终身监禁”与“终身监禁刑”,其中“终身监禁”特指“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有时也将“终身监禁”直接描述为“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
〔4〕 高铭暄:《走向完善的中国刑事立法》,载《法制日报》2011年第5月18日第11版。
〔5〕 应注意该问题的主体(主语)限制,即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主体才在其是否有权通过刑法修正案对刑法总则进行修改的问题上被追问;至于“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则在规范意义上不可能存在此种质疑。
〔6〕 参见高铭暄:《走向完善的中国刑事立法》,载《法制日报》2011年第5月18日第11版;赵秉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诠释性宏论》,载魏东主编:《刑法观与解释论立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389-406页;黄太云:《〈刑法修正案(八)解读(一)〉》,载《人民检察》2011年第6期;周道鸾:《我国刑法修正的重大突破——简评刑法修正案(八)》,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4月13日第6版。
〔7〕 参见游伟:《刑法修改需要更多的民意参与》,来源: /fxy/content/2010-09/09/content_2280245. htm?node=21408, 2012年1月1日访问。
〔8〕 魏东:《刑法修正案观察与检讨》,载《法治研究》2013年第2期。
无权对刑法总则内容进行修改。
但是,这种学术争议仍然存在精细化程度不够的缺陷,均没有做到对争议问题的“依法”论处,因而争议双方所得出的结论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谬误性,无助于今后刑法修正案对“刑法总则”内容修改合法性的“依法”审查。
如前所述,这一理论争议的精细化研讨对于今后我国制定颁行刑法修正案具有重要指导价值,因而有必要加以进一步检讨。
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对“刑法总则”内容修改的合法性问题的“依法”审查,必须回归立法法的明确规定。
《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根据立法法这一规定,制定刑法修正案的合法主体应当说包括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修改权限既包括刑法总则内容的修改,也包括刑法分则内容的修改。
在此前提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法的具体权限存在区分。
其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全面修改刑法,其中包括有权修改刑法基本原则,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此权限。
如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法的大幅修订,就在废止类推制度的同时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我国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适用人人平等原则。
当然,从宪政和刑事政策立场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法基本原则也不可能是无所限制的,而是必须遵从宪法原则和国家基本刑事政策的要求。
其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对刑法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刑法基本原则相抵触,更无权直接修改刑法基本原则,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和立法修改权并没有受到这种限制。
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除刑法基本原则以外的刑法总则内容和刑法分则内容,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总则内容和分则内容的修改同时不得同刑法基本原则相抵触。
可见,笼统地断言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修改刑法总则内容并不适当,因为刑法总则中所规定的刑法基本原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修改的,除此之外的刑法总则内容均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限制下进行依法修改。
同时还应指出,绝对地肯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刑法分则内容的立场也有不足,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分则内容的修改也必须受到“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限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分则修改权限受到“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限制,为我们“依法”审查《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贪污罪、受贿罪的法定刑所作出的终身监禁创设性修改的合法性问题提供了条件。
二、刑罚制度修改的合理性问题观察发现,刑法修正案对我国刑法总则的修改,迄今为止主要局限于刑罚制度的修改,〔9〕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刑法总则修改内容的共同点。
这里重点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死刑制度和无期徒刑制度的修改、“终身监禁”和“职业禁止”的创设性修订内容检讨我国刑罚制度修改的合理性问题。
〔9〕 仅有《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不是纯粹的刑罚制度的修改。
(一)我国刑罚改革发展前景喜忧参半《刑法修正案(九)》在进一步削减9个罪名的死刑规定的基础上,对《刑法》第50条第1款所规定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修改完善有利于实现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良好功效,总体上较好地体现了我国削减、限制死刑的死刑政策精神。
应当承认,《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明确了死刑改革的发展方向,是逐步削减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立即执行、逐步走向最终废除死刑,彰显了法治进步和人道主义,值得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