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官的角色分析
了解法院员额法官的工作职责和流程

了解法院员额法官的工作职责和流程法院员额法官是司法系统中的核心角色,他们负责审理和判决各类案件,确保公正和法律的实施。
了解法院员额法官的工作职责和流程对于理解司法机构的运作和维护法律秩序至关重要。
一、法院员额法官的工作职责法院员额法官是法院中的专业法官,他们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等。
他们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审理案件:法院员额法官负责审理各类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判决。
他们需要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结合法律条文和先例进行判决。
2. 法律解释和裁判指导:法院员额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解释和裁判指导。
他们要准确理解法律的规定和精神,运用法律知识和判断力来解决案件中的争议和疑问。
3. 制定司法解释和规则:法院员额法官还参与制定司法解释和规则,为法律的实施提供指导。
他们通过研究案例和法律文献,总结经验和规律,为法律的适用和执行提供参考。
4. 法律研究和学术交流:作为专业法官,法院员额法官需要进行法律研究和学术交流。
他们要不断学习和更新法律知识,关注社会变革和法律发展的趋势,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二、法院员额法官的流程法院员额法官的选拔和任命是一个严格的程序,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评估。
1. 考试和选拔:法院员额法官的选拔通常通过司法考试和面试等环节进行。
候选人需要参加司法考试,测试他们的法律知识和能力。
通过考试的候选人进入面试环节,由专业评委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2. 实习和培训:选拔出的法院员额法官通常需要进行一段时间的实习和培训。
他们会在法院中跟随资深法官进行实践操作,学习审理案件的流程和技巧,熟悉法律的适用和判决的原则。
3. 任命和职级晋升:经过实习和培训后,法院员额法官会根据综合评估结果进行任命。
他们会被分配到具体的法院和部门,开始正式担任审判工作。
根据工作表现和职业发展,法院员额法官还有机会晋升到更高的职级和职位。
三员的基本职责

三员的基本职责三员指的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他们是司法系统中的重要角色,各自担负着不同的职责和使命。
本文将分别阐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基本职责。
一、法官的基本职责法官是司法机关的核心成员,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和裁决案件。
具体而言,法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 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力。
法官应当做到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不受任何干扰或压力的影响,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2. 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
法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审判经验,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保证判决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 独立、自主地做出判决。
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独立思考并做出公正的判决,不能受到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或影响。
4. 维护司法尊严和权威。
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代表,应当维护司法尊严和权威,保证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检察官的基本职责检察官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成员,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起诉和公诉。
具体而言,检察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 执行法律监督职责。
检察官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审查,保证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 保护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官应当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3. 积极参与法律改革和司法制度建设。
检察官应当积极参与法律改革和司法制度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完善法律和司法体系。
4. 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援助。
检察官应当为其他司法机关和公民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援助,帮助他们解决法律问题和困难。
三、律师的基本职责律师是法律服务行业的专业人士,主要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和法律服务。
具体而言,律师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 代理当事人进行法律诉讼。
律师应当代表当事人进行法律诉讼,充分发挥专业知识和技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律师应当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帮助他们了解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做出正确的决策。
基层法庭庭长职责范围

基层法庭庭长职责范围基层法庭庭长是基层法院中的重要职位,担负着重要的职责范围。
下面将从多个方面详细介绍基层法庭庭长的职责。
一、组织和协调法庭工作基层法庭庭长是法庭的领导者,负责组织和协调法庭的各项工作。
首先,庭长要制定和完善法庭的工作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法庭的工作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
其次,庭长要负责安排法庭的日常工作,包括审判、调解、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安排和人员调配。
同时,庭长还需要协调法庭与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合作,确保法庭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指导和培训法官队伍基层法庭庭长在法官队伍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培训作用。
庭长要对法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审判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庭长还要负责法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升法官队伍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此外,庭长还要对法官队伍进行考核评价,激励优秀法官、纠正不足,并对不适合担任法官的人员进行调整或处置。
三、维护法庭形象和建设法律文化作为基层法庭的代表,庭长要维护法庭的形象和声誉。
庭长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沟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升法庭的社会形象和认知度。
此外,庭长还要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和普法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推动法律文化的建设。
四、处理复杂案件和矛盾纠纷作为法庭的最高负责人,庭长要处理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和矛盾纠纷。
庭长要负责审理一些重大案件,参与庭审活动,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庭长还要处理一些矛盾纠纷,尤其是一些重大的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五、加强队伍建设和改革创新庭长要加强基层法庭的队伍建设和改革创新。
庭长要重视人才培养和选拔,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庭长还要推动法庭的改革创新,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探索符合实际情况的审判模式和方式方法,不断提升法院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六、履行其他职责除了以上职责,基层法庭庭长还有其他职责,如参与编制和执行法庭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负责法庭的资产管理和使用,处理法庭的日常行政事务等。
法学的重要角色法官律师和法学家

法学的重要角色法官律师和法学家法学的重要角色:法官、律师和法学家在现代社会中,法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法律体系中,法官、律师和法学家是法学的重要角色。
他们各自在司法制度中扮演着独特的角色,共同确保公正、平等的司法程序,并为社会提供秩序和法治。
一、法官:司法权的行使者法官是法治社会的支柱,他们是司法权的行使者。
法官负责根据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裁决争议和解决纠纷。
他们要客观、公正地评估证据和法律,并根据正确的法律解释做出裁决。
法官的职责在于判断案件事实、解释法律,确保公平、合理的判决,并维护法律的权威。
二、律师:法律的捍卫者律师是法律的专业从业者,他们在法庭上代表当事人的权益。
律师的角色是平衡司法制度中的权力,确保公平的审判。
他们提供法律建议,协助当事人了解法律程序,代表当事人进行法庭辩护,并致力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律师在法律上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协助,使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得到贯彻。
三、法学家:法律的研究者与发展者法学家是法律的研究者和发展者,他们致力于法律学科的理论探索和研究。
法学家研究各种法学理论和法律原则,探索法律发展的趋势和规律。
他们的研究成果为制定法律政策和法律改革提供了重要参考,并推进了法学的发展。
法学家的研究对于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改进具有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法官、律师和法学家在法学中扮演着各自独特的重要角色。
他们共同为维护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法治的稳定性作出了巨大贡献。
法官依法裁决,确保公正判决;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捍卫当事人的权益;法学家研究法律理论,促进法学的发展。
这三者的角色相辅相成,形成了法学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为社会提供了公平、平等和有序的司法制度。
通过他们的共同努力,法学才得以真正发挥其重要的作用,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了解法院工作人员的法官压力和情绪管理要求

了解法院工作人员的法官压力和情绪管理要求法院工作人员是司法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承担着处理案件、维护法律公正的重要责任。
其中,法官作为法院工作人员的核心角色,承担着审理案件、做出公正判决的重要职责。
然而,法官工作的压力和情绪管理要求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首先,法官工作的压力是巨大的。
审理案件需要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和分析,处理各种矛盾和争议,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
这个过程需要法官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判断力,同时还需要应对各种复杂的情况和挑战。
这种工作压力不仅来自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还来自于公众对法院公正性的期望和社会的关注。
法官需要在保持冷静和客观的同时,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
其次,法官的情绪管理要求也非常高。
审理案件往往涉及到各种各样的争议和冲突,当事人可能会表现出愤怒、悲伤、焦虑等各种情绪。
法官需要在这种情绪环境下保持冷静和客观,不受情绪的干扰,以便做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法官还需要与律师、其他法院工作人员等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这也需要法官具备良好的情绪管理能力。
为了应对法官工作的压力和情绪管理要求,法院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支持法官的工作。
首先,法院可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帮助法官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增强应对复杂案件和情绪压力的能力。
其次,法院可以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文化,鼓励法官之间的合作和支持,减轻工作压力。
此外,法院还可以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帮助法官处理工作中的情绪问题。
此外,法官个人也需要积极主动地进行情绪管理。
首先,法官可以通过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兴趣爱好来缓解工作压力。
例如,法官可以定期锻炼身体,保持良好的体力和精神状态;法官还可以培养兴趣爱好,如读书、旅行等,以放松身心。
其次,法官可以学习一些情绪管理技巧,如深呼吸、冥想等,以帮助自己保持冷静和平衡。
此外,法官还可以寻求他人的支持和理解,与家人、朋友等进行交流,分享工作中的压力和困惑。
综上所述,了解法院工作人员的法官压力和情绪管理要求是非常重要的。
法官职级和综合管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法官职级和综合管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法官职级和综合管理是司法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
法官职级是根据法官的能力、经验和学术背景进行分类和评定,用来区分不同等级的法官,并为法官的晋升提供了一个参考标准。
而综合管理则是指法院对法官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指导,包括工作任务的安排、工作过程的监督、人员培训的规划等。
综合管理旨在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公正性和专业性。
本文将从法官职级和综合管理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在法官职级部分,将介绍法官职级的定义和分类以及不同职级对应的资历要求。
这一部分旨在帮助读者了解法官职级的基本概念,并对法官晋升的标准有所了解。
其次,在综合管理部分,将介绍综合管理的概念和重要性,以及综合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这一部分将详细探讨法院对法官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如何安排法官的工作任务、如何监督法官的工作过程以及如何规划法官的人员培训等。
通过对综合管理的深入探讨,可以帮助读者了解综合管理的重要性,提高法院对法官的管理水平。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讨论法官职级对综合管理的影响以及提升综合管理的建议。
这一部分将总结前文的内容,并探讨法官职级如何影响综合管理,以及如何通过提升综合管理来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和公正性。
通过这一部分的讨论和建议,可以为改善司法系统的工作环境和提升司法公正性提供一些思路和方向。
综上所述,本文将围绕法官职级和综合管理展开讨论,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并提供一些改进和提升的建议。
通过深入研究和探讨,希望可以为提升司法系统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做出一定的贡献。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三个主要部分来讨论法官职级和综合管理的相关主题。
首先,引入篇章将提供一个概述,明确本文主要讨论的内容和目的。
接着,第二部分将详细探讨法官职级的定义和分类,以及与之相关的资历要求。
在第三部分,我们将着重介绍综合管理的概念和重要性,并探讨综合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最后,在结论中,将分析法官职级对综合管理的影响,并提出提升综合管理的建议。
基层法官职业倦怠的成因及心态重塑

1 基层法官职业倦怠的表现与原因分析
2009 年 7 月 10 日,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法院一名法官 因不满律师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现场决定把律师用手铐铐走, 律师随即被铐在法院的篮球架下暴晒长达 40 分钟。2010 年 湖南湘潭一名法官因不堪工作重负而选择轻生。以上事件折 射出法官这一职业群体存在的心理问题,职业倦怠也是突出 问题之一。 1. 1 基层法官职业倦怠的表现
当前处于社会矛盾的多发期,法官的工作目标不仅仅是 “案结”,而且要实现“事了人和”。而基层法官所面对的很大 一部分当事人是来自农村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对于一整 套高度专业化的诉讼程序和术语难以理解,更难用正确的方 法维护自身权益。他们大多把希望寄托于法官的明察秋毫, 而一旦审判结果与自身预期不一致,则迁怒于法官。于是, 法官轻则被投诉、辱骂、人身攻击,重则甚或遭受牢狱和杀 害之灾,潜伏的危险防不胜防,导致法官心情紧张。此外, 个别不公正、不客观、不真实的媒体宣传不仅误导民众对法 官的形象认识,同时给法官增加心理负担。 1.2.4 职业发展困惑
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路径探讨调查报告

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路径探讨调查报告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路径探讨调查报告1摘要:为全面客观地了解当前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我们暑期实践队在暑假期间在海宁范围内对居民进行了一次抽样调查。
调查内容主要涉及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认识;对食品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遇到的食品问题以及处理方式;问题产生原因及解决对策等几个方面。
关键词:食品安全意识;城乡比较;调查问卷一、调查背景近几年,虽然我国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但“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产业链条依然危机四伏。
卫生部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更趋严重,频频见诸媒体和走进公众视野的如广东“毒大米”案件、“瘦肉精”猪肉中毒事件、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苏丹红一号事件”等。
我们进行此次关于居民食品安全的调查,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对海宁各地区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观念进行一次比较详细的调查,了解在浙江这样一个经济和教育都比较发达的省份,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状况以及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差别。
二、调查方法本次调查以问卷法为主,访谈法为辅。
另外为了保证结果的客观性与准确性,我们还采用了观察法与文献法。
观察法主要是我们结合身边的实际情况,在农村或城市生活获得的感受,以及自己的所见所闻。
除此之外,我们还用到文献法,在浏览一些资料,文献,尤其是络资源、报刊等二手资料,甚至直接查找了一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话题调查活动及论文作为参考。
本次调查对象基本包含了各个职业,包括学生、工人、商人、农民、教师、行政官员及其他等。
被调查者年龄从20岁到70岁,以20-40岁为主;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性别、年龄、职业等);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认识;食品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食品安全的消费意识;遇到的食品问题以及处理方式;问题产生原因及解决对策等。
三、调查结果及分析1、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本次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100份,回收100份,问卷回收率为100%,其中有效问卷98份,有效率为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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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官的角色分析 [摘 要]法律离不开社会,法律的发展受社会发展的制约,应从社会认识司法,在司法中探索中国文化特质的方法进行研究,分析法官的多元化角色即法律职业人角色、政治角色、行政角色、社会角色和自然人角色,其多元角色存在合理性及相互之间产生的冲突,以建立法律职业人角色为核心,兼顾政治、行政社会及自然人角色的功能,实现社会正义为终极目标,保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法官角色;角色冲突;角色转化 一、法官的多元角色 法官的多元角色,是指法官在社会生活中充当多种角色,具有多重的社会地位。在西方人的视阈中,法官自然就是“一群由国家高薪奉养、对法律问题行使最终裁决权的法律专家。”①也就是说法官是以特定身份存在的,作为审判案件的官员,在特定场所职务,即在法院针对特定事件,通过对法律和事实问题认定作出裁判的人。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每一个人都有其特定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法官也是普通人也同样具有这些属性,法官的职业又让其具有更多的角色,法官身份是多重角色的结合。
(一)体制内的人民法庭法官角色分析 1.法律职业人角色 法律职业人是指对法律高度信仰,并运用法律处理相关的社会关系及实现社会的正义,为人类的社会秩序稳定与和谐发展贡献力量的法律职业者。法官是法律职业者中的一员,行使国家的审判权,法官职业具有专业性,具备了独特法律意识、法律技能、法律地位。法律是普遍存在的,案件是个别的,依靠法律确定案件,通过从个别的现象归纳到普通的现象,这就需要判断。而判断是件困难的事,需要人的介入,法律的运作需要法官。法律没办法自己运行,因此法院、法官的存在意义重大。法律观念的精髓是人类事情应受公正且相对稳定的支配。法官运用法律审理案件,实质上审理案件过程中还运用到法理、判例、习俗等非成文的规范,在这点上基层法庭法官运用非成文规范审理案件更为广泛,对案件作出妥当、合适的审判。在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德峨人民法庭,笔者了解到,在当地宗族观念很强,有些案件法官需要借助族里有声望的老人参与案件调解,能起“一锤定音”的效果。
2.政治角色 法官的政治角色表现在处理司法行为时,其思维方式趋于政治化,司法活动趋于行政化。法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只有正确理解党的方针、路线才能把握好司法的方向。在司法实践中,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直接体现为司法政策,法官 行为和法院的工作是以司法政策为导向。司法不仅是通过法律解决纠纷过程也是国家政策实施的过程,法官审判时要注重法律,也要注重政治,不仅要解决好纠纷,还要考虑到社会效果,判决后是否能够得到执行。在波斯纳的眼里,认为法官的角色扮演具备政治性是毋庸置疑的。美国的法官,不论是初审法官、上诉法官还是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他们在决策中有一个共性:决策中都包含有政治上的因素,审判因此也是具备政治性的。在中国也是一样的,中国的法官也具备有政治性因素。
3.行政角色 (1)案件请示制度。基层法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经常向庭长请教,并对案件如何判决予以拟定。此外,基层法院对一些疑难的案件向上级中院请示,这种请示制度是我国特有的。法官内心是希望能够独立判案的,这是法官职业要求,其给予了法官独立的思考空间,这因符合人之渴望自我实现的本性,而给法官带来精神上的愉悦。②然而在实践中法官们受到很多因素的困扰:首先,成文法是有限的,不可能囊括了所有内容,这造成很大法外空间,法官面对新问题没有相关法条依据,使其无所适从。此外法官不得拒绝裁判这一原则使得法官在遇到疑难案件时不知道如何处理,也只能向庭长请教,向上级法院相关业务庭请示。其次是错案追究制度的施行。法院对法官在职级评定或是干部任用、升迁上会通过绩效考评对法官进行评定,其中有一项很重要指标就是错案率,错案带来影响不仅是法官个人,而是影响整个法院的公信力。法官害怕在审判中出错,因此其对于法律给予司法独立“又爱又恨”。因此请示制度的出台,为法官的开脱提供了途径。“在某些时候确实成了法官个人不恰当地推卸责任的一种方式”。③在我国的这种司法体制下,不是所有的法官都喜欢独立,一些法官司很多时候想做一名听指挥的行政官员。也正是这种体制导致的不良后果,这种行政的管理模式使得法官在办案时有依赖,不愿意独立思考,也不愿意承担责任。④
(2)法院外部管理体制。法院财政上不能独立,受到地方财政控制,法院办案费、工资奖金、办公设施等都需要依靠地方政府给予支持。此外,法官人事权也受制于当地权力机关。而法官只有被选任后才能充当法律职业人角色,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要考虑其他机构的意志。就如大家熟知的李慧娟法官曾在洛阳中院审理一个案件,因在判决书上的一个措辞不当而被免去其法官的职务,调离到其他部门的事件。⑤
(二)体制外的人民法庭法官角色分析 1.法官的社会角色 法官是生活在特定社会空间里,在特定文化氛围下从事司法活动。尤其是基层法官面临乡土社会的“情理”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不仅是一种行为模式,也是一种正义观。这与法律只关注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认定责任承担的逻辑思维有所不同。自古以来我国司法审判中就有“礼法结合”,法官要尊重传统文化的价值观。当然在中国古代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是也是以法律为判案的标尺,但在整个中华文化传统的大国中强调一个礼,礼在中国社会的地位很高,很多时候 法官在面临着礼与法冲突时,往往倾向于选择礼而放弃了对法律的遵从。⑥法官遵循来自社会文化的习俗、伦理、传统,要注重其所作的判决是否能被大众所接受认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尊重该社会的意见,这在任何国家法官都是达成共识的。当然法官对社会意见的尊重和理解在程度上有所不同。一般而言社会对其信任度高的法院,如英美法系中法官在审判中比较不容易受社会意见左右,他们对于不理性民意通过判决去引导民意走向理性。而在普通民众对司法存怀疑态度的司法环境下,法官为了审判结果的正当性,很多时候会考虑社会对判决的可接受程度,其判决结果不自觉中迎合了主流民意,这也是消除民众对司法不信任。在我国很多数据显示社会对法院信任度不足,法官面对社会敏感性案件时,经常会有社会接受程度作为判决的标尺。苏力曾说过“在中国,基层法院法官在处理司法问题时一个主要的关注就是如何解决好纠纷,而不是执行已有的法律规则”⑦当然这在西方法官眼中是不可思议的。我国基层法庭法官惯用思维模式,在我国现今的司法土壤其存在有一定合理性。笔者在调研中了解到很多经验丰富的法官,在审判或是调解的技巧上有相似之处,法官在作出判决前尽可能使当事人息诉,通过调解的手段是判断当事人对判决的可接受的程度,从而对判决在自由裁量的幅度内做些调整。因为在我国乡土社会受传统情理正义观的影响,村民们习惯于用道德、理论等标准去衡量法院裁判的公正性。2.自然人角色
在自然人的成长中,它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整个社会对自然个体的制约是不可避免的。犹如麦金尔太所说的:“每一个时代的历史会出现一种与之适应的环境,一个人的行为是这个历史社会当中,随着时间变化环境也在变化,个人的行为的历史也是跟着这个环境中变化的。”⑧法官的自然人角色,法官是普通的自然人中的一员,他与普通大众一样面临着柴米油盐、子女升学就业、工资待遇、级别升迁等等,此外还有亲情血缘关系。法官的自然人属性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受制于学习教育背景、家庭情况、生活阅历等等,当然这些因素也会影响到其从事的司法活动。法官所扮演的自然人的角色,是一个自然社会中的一名成员存在的,就算法官通过多么专业的职业培训,使得法官在形式上是司法系统中的一个代表符号,使得法官具有专业化知识人才。⑨但法官仍不能否认自然人的属性。法官作为自然人生活在现代社会中,与普通民众一样有七情六欲,有和大众一样的生活需求。法官在审判时,有可能会因为亲情而放弃遵守法律原则,转向了亲情的期望。法官作为自然人存在,如果其在遇到亲情关系案件时,如果遵从法律而落得众判亲离下场,这往往不是法官想要面对的。在这些“关系案”、“人情案”中,法官经常面临是关照亲情还是依法办案的困境,“只有当法官不为生活所操心时, 才能为正义而操心”⑩法官在生活中处理好与亲情、友情等等社会关系尤显重要。
二、法官角色竞合 在现代社会中法官是从事社会分工并履行一定职责的,法官多元角色的扮演会因角色的混同产生矛盾,法官角色错位,导致判决出现错误,从而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所谓角色冲突是指在社会的角色分工上扮演不同角色,不同角色之间产生矛盾,相互对立和妨碍了其角色的顺利扮演。{11}基层法庭法官们存在于“规则社会”和“熟人社会”体系中,基层法庭法官们经常面对选择题,是贯彻法(法律规则)之治,还是以解决纠纷为目的。 (一)体制内的角色冲突 1.法律职业人之间角色之间的冲突 法官作为法律职业人具有鲜明的专业化、封闭性和稳定性的特点,法官是社会的“精英行列”,这使得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卑感增强,也使法官变得盲目的自大,对自己的主观判断过于自信,也不恰当地运用了主宰法庭的权力。实践中法官因其从自身利益考虑出发,会不自觉地接受庭长(审判长)的意见。原因在于庭长(审判长)享有用人权利,很多时候法官要升迁或是获得其他奖励往往需要庭长对其工作表现的认可,法官才有机会。法官会不自觉迎合审判长,不愿与其“闹僵”。如果案件的承办人又是审判长,一般而言很难出现冲突,具有审判长和主办人身份的法官对案件发表的意见是“权威”的。此外,还有一种是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陪审员对法律知识不了解,大部分时候意见以附和为主。一般而言,在合议庭里审判长或主办人带有优势,他们会实际地主导着判决的结果。长期如此,合议庭就不能发挥原先设定的目的。法官独立的审判权受到影响,不能真正做到独立。
2.政治角色、行政角色与法律职业角色之间的冲突 法官除了扮演法律职业角色,其也是政治权利角色中的一员。在我国,权力机关对法官作出判决的影响较大。行政权对司法审判的干预,法院的财政权、人事权都显示出典型的地方行政化的色彩。对于基层法官工作能力的评价关键是看其是否能够有效地化解乡村矛盾与纠纷,并且以是否有村民上访等形式的案件数量作为衡量的标准。因此当法律规定与情理观相冲突时,法官如果只是机械简单地适用法律作出判决,往往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可。当事人对法律不信任,产生抵触情绪,不履行裁判,而转向政府上访以求得纠纷解决。这使得法庭法官在法律和事实之间,在国家法与习惯之间找出解决的路径。
(二)体制外的角色冲突 1.社会角色与法律职业角色之间的冲突 在乡土社会中人们对家族、村落、乡里等都有着地域和血缘的依赖及认同,人与人之间注重长期的稳定与和谐共处,因此为人处事中更关注人情。当诉诸于公力救济时,这种情理追求不是基于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不是为相类似案件得到相同的处理,而是把法官当成青天老爷,希望基层法官们能够体恤民情,并对其案件做出合乎情理的裁判。乡民们关心的是实体的裁判而不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具体规定,他们关注的是结果,关注的是裁判是否符合他们心中认定的正义观。法院判决如果与他们内心期待不符,其就会认为司法是不公正的,法律并不可信。乡土社会的这种朴素的情理观是人们长期生活中积累的对事物价值判断具有稳定性,这种规则更容易接受。因此法律很难在熟人社会中有效的运作。这使得人民法庭的法官面临着严格法律的规定和适当的自由裁量权之间的两难选择。基层法官生活在这样乡土社会环境当中,受社会道德、习俗的影响其裁判是不得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