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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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模板】

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模板】

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类型: 实施过程评价□完成结果评价项目名称: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项目单位: 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部门: 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评价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组织方式:□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评价机构:□中介机构□专家组■项目单位评价组评价单位(盖章):上报时间:2020.4.16附件1-2项目绩效目标表附件1-3项目基本信息表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市卫健委主管部门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项目负责人人事科联系电话******** 地址XX市长滨三路XX市第二办公区16号楼邮编项目类型经常性项目(√)一次性项目()计划投资额(万元)150实际到位资金(万元)150实际使用情况(万元)141.54其中:中央财政其中:中央财政省财政省财政市县财政150 市县财政141其他其他二、绩效评价指标评分(参考)一级指标分值二级指标分值三级指标分值得分项目决策20 项目目标 4 目标内容 4 4 决策过程8决策依据 3 3决策程序 5 5 资金分配8分配办法 2 2分配结果 6 5项目管理25 资金到位 5到位率 3 3到位时效 2 2 资金管理10资金使用7 5财务管理 3 2 组织实施10组织机构 1 1管理制度9 8项目绩效55 项目产出15产出数量 5 5产出质量 4 4产出时效 3 2产出成本 3 2 项目效益40经济效益8 7社会效益8 7环境效益8 7可持续影响8 8服务对象满意度8 7总分100 100 100 89 评价等次良三、评价人员附件1-4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一、项目概况(一)项目基本性质、用途和主要内容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4]125号)和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老年乡村医生生活保障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卫基层[2014]1号)等文件,对辖区符合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的乡村医生得到生活困难补助,切实解决生活困难问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3]8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3]8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3〕8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是“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的重点。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医改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09〕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二五”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3〕32号),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着力解决基层医改面临的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二、完善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政策(一)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

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1〕25号),坚持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

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
批复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卫政法发[2004]112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4.04.12
【实施日期】2004.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4〕112号)
福建省卫生厅、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在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所、站)、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属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在农村地区设立个体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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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养老金待遇调整消息

乡村医生养老金待遇调整消息

乡村医生养老金待遇调整消息乡村医生养老金待遇调整消息汇总此次我省调整待遇标准是,曾经从事乡村医生等人员,按其在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原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增发标准为原在岗工作时间帐户化额度除以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确定。

原在岗工作时间帐户化额度,以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增发标准按认定的本人原在岗工作时间分段计发,计发标准与其他参保缴费人员相同。

对于已参保缴费尚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先确定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待其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按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帐户化额度,增发个人帐户养老金。

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原在岗工作时间之和计发。

我省明确,乡村医生的身份和工作时间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核确定。

乡村医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从事乡村医务工作之日起至离岗或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之日止,不满1年按1年计算,超过60周岁后的年限不计算,原在岗工作时间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累计不超过44年。

据测算,乡村医生按工作年限15年计算,养老金月待遇发放标准为323元。

目前,我省有在岗乡村医生1.8万名,离岗乡村医生约1.2万名,至2010年,已参加各类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仅为8000余名。

为解除乡村医生养老之忧,留住和吸引更多卫生人才扎根农村基层,提升农村医疗服务水平,自2011年起,我市在全市初步建立村医养老保险制度。

该制度规定,凡我市具备乡村医生从业资格的在岗人员,原则上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的在岗乡村医生将全部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比照各地村计划生育专干标准执行,财政补助60%、个人承担40%。

2023年乡村医生补助经费整改报告

2023年乡村医生补助经费整改报告

2023年乡村医生补助经费整改报告一、引言乡村医生是我国基层医疗服务的主要力量,对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支持和激励乡村医生,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国实施了乡村医生补助政策。

然而,通过对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查,我们发现在经费使用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补助经费的使用效益和公平性,我们进行了全面整改,并撰写了本报告。

二、问题分析经过调研和分析,我们发现以下问题存在于乡村医生补助经费的使用中:1. 经费使用不规范。

部分乡村医生在使用经费时存在不规范操作,例如超支现象较为普遍,完成报销手续不及时等。

2. 经费分配不公平。

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乡村医生之间的经费分配不够公平,一些乡村医生的经费优待程度明显高于其他人。

3. 经费使用效果不明显。

部分乡村医生在使用经费时,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导致经费使用效果不明显。

三、整改方案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制定了以下整改方案:1. 建立健全经费使用规范。

我们将制定具体的经费使用指南,明确乡村医生在使用经费时的操作流程和审核程序,并对每位乡村医生进行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并按照规范使用经费。

2. 加强监管和考核机制。

我们将建立健全乡村医生补助经费的监管机制,明确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的责任,并对乡村医生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随机的检查和评估。

3. 优化经费分配机制。

我们将根据乡村医生的工作负荷、服务质量和能力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费的分配标准,确保经费的分配更公平合理。

4. 加强经费使用效果评估。

我们将建立健全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使用效果的评估机制,通过定期的数据分析和案例研究,评估经费的使用效果,并及时对存在问题的医生进行培训和指导。

四、整改措施为了贯彻整改方案,我们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 制定经费使用操作手册。

我们将编写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使用操作手册,详细介绍经费使用的流程和要求,并将其发送给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乡村医生,确保大家明确操作规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02•【字号】豫政办〔2016〕133号•【施行日期】201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老年人保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13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老龄办、中医管理局制定的《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2日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老龄办省中医管理局2016年6月28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健康中原建设和满足城乡老年人基本医疗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市场驱动作用,统筹全省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等各方资源,创新体制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打通医养结合政策通道,加快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衔接融合,实现资源共享、功能互补,逐步建立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高效便捷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的目标。

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拨付方案【最新版】

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拨付方案【最新版】

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拨付方案【最新版】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拨付方案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推进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县(市、区)级财政落实乡村医生补助经费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给予经费补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原则(一)因地制宜,填补空白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至少有一所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一名乡村医生;人口稀少的行政村,可因地制宜,采取由临近村卫生室乡村医生联办、乡镇卫生院巡诊等形式,解决乡村医生空白村农村居民就医和公共卫生信息传递等问题。

(二)集体举办,政府扶持应坚持集体举办、政府扶持、社会资助等多方筹资方式,加强村卫生室的设施设备建设,村民委员会应无偿提供房屋。

在2005年省级对空白村卫生室建设的基础上,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情况统筹安排经费,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特别是新出现的边远山区空白村卫生室建设。

(三)明确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职责村卫生室是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任务,为当地农村居民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

乡村医生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履行职责。

(四)坚持村卫生室非营利性质,保障乡村医生合法权益相关执法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既要加强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管理,也要根据乡村医生的特点,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巩固和健全乡村医生队伍,防止出现重复培训、检查。

禁止假借培训、体检、抽检验证,巧立名目向乡村医生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乡村医生负担。

三、乡村医生经费补助标准及来源(一)经费补助标准:从2011年起,每个村卫生室每年补助5000元。

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8.04.08
•【文号】
•【施行日期】1988.04.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8年4月8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卫生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41号)、劳动人事部、卫生部给湖北省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办公室《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薪〔1986〕5号)下达以后,有些地区对乡村医生的工龄计算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87年底以前的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仍按劳人薪(1985)41号、劳人险(1986)5号文件的规定确认;1988年1月1日以后的乡村医生,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才能承认其为乡村医生。

二、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文关于“工作年限从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开始计算”的规定,乡村医生成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包括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其参加工作
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

c27453--010203x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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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3.09.29
•【字号】豫卫农卫〔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
正文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有关问
题的通知
豫卫农卫〔2013〕18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卫生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1]129号)精神,为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及时、足额领取生活补助,现就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补助政策,加强资金监管
自2014年起,省级财政将依据2013年各地卫生、财政、监察、审计四部门共同核实上报的本地2012年度领取生活补助人数为准,按照定额补助标准,核定并列入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转移支付补助基数。

经商省财政厅意见,此专项以后原
则上不再追加,也不再减少。

各级卫生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本级财政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资金并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防补助资金被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加强资格审核,提高工作效率
各地要建立由当地卫生、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共同参与的审核小组,每年度对新增和减少人员进行审核认定。

为减少审核认定的频次,提高工作效率,原则上对经审核认定符合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至其年满65周岁的下一年度1月起开始发放生活补助;对因疾病、意外等原因亡故的乡村医生,自其亡故年度下一个月开始停止发放生活补助。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减少资金发放的中间环节,确保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有序开展。

三、完善退出机制,加强动态管理
原则上,65岁以上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所、站)、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后不再换发新证。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工作年限,或执业证书有效期未满、中途继续执业的老年乡村医生,执业期间不得享受生活补助,自其退出村卫生室、不再从事医疗服务的下一年度起开始发放生活补助。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老年乡村医生登记管理制度,对到龄退出的乡村医生逐一建立专门档案,收回有关证件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要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新增和亡故乡村医生基本信息,按时调整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发放范围。

四、加强沟通协调,严查违规行为
为老年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是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事关老年乡村医生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

要不定期对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及时查处弄虚作假、虚报
冒领、截留克扣生活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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