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基妇[20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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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豫人社办〔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29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和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 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动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对《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2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6日目录总则分则附则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医疗类)总则一、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建立完善考评结合的人才评价机制,促进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 号)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卫生系列医疗类副高级职称的名称为副主任医师,正高级职称的名称为主任医师。

三、卫生系列医疗类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业务水平考试合格者方可报送评审材料,考试成绩三年有效。

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探索实行业务水平考试成绩、临床工作量、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业绩成果等评价要素相结合的量化评价办法。

河南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

河南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
支出责任:省、市、县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
二、学有所教 4.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12)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服务对象: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 服务内容:发放生活补助,减免保教费。
服务标准:按照年生均4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在此基础上,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幼儿,按照年生均 600元标准补助保教费。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事项,由中央和我省按6:4比例承担,其中54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 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比例承担。我省支出事项部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 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1)75号)执行。
年生均增加300元;统一城乡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取暖费每生每年补助30元等政 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支出责任: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和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54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 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的比例分担,我省支出部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 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1)75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4)婚前保健。
服务对象:符合婚姻登记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河南省,并在我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河南省免费婚前保健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 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社(2019)42号)执行。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佚名
【期刊名称】《社区医学杂志》
【年(卷),期】2007(5)02X
【摘要】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总页数】1页(P7-7)
【关键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基本医疗服务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9.2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J], 无;;
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12.5) [J],
3.《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配套文件权威专家解读——《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 [J],
4.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和《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的通知 [J], ;
5.您的中心(站)"达标"了么?--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讨论 [J], 昆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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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6•【字号】豫政办[2000]52号•【施行日期】200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52号2000年5月26日)《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卫生厅是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进步、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参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职能调整情况,对卫生厅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一)划出的职能l、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l)制订全省药品监督管理法规并组织实施的职能;(2)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院制剂室核发许可证的职能;(3)对新药研制的初审职能;(4)对已有法定标准的药品和保健药品的审批职能;(5)审批药品广告的职能;(6)组织对已生产药品的再评价职能;(7)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麻醉、精神、毒性和放射性药品职能;(8)制订、修改省药品标准和医院制剂规范并监督实施的职能;(9)组织全省的药品抽验和药品质量检查并发布药品质量公报,组织并参与查处违反《药品管理法》的重大案件的职能。

2、将医疗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转变的职能将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及考试、卫生机构和卫生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承办。

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四、人员(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设备(一)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二)辅助检查设备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

(三)预防保健设备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

(四)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是我国政府出台的一个重
要政策文件,旨在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提高社区居民的基
本卫生服务水平。

以下是对该文件的简要解读。

首先,该文件强调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重要性。

城市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补充和延伸,对于提供全面健康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该文件规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要求。

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场地设施、医疗设备等方面的要求,要求机构必须具备一
定的规模和能力,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

第四,该文件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文件要求
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开展必
要的培训和考核,以提高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五,该文件还强调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其他卫生机构的衔接
和合作。

文件要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与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公立医
院等进行有效衔接和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服务水平。

总而言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是一项重要的
文件,对于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水平、满足社区居民的基本卫生需求具
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该文件的规定,积极配合、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有效运行和管理。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

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卫基妇发〔2000〕4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卫生部等10部委〘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卫基妇发〔1999〕第326号),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构筑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新格局,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指导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指导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并报我部备案。

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一、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改善社区居民的卫生条件,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构筑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新格局,必须把城市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社区,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不断丰富城市社区建设内涵。

二、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须纳入社区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要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紧密结合,并充分利用中医和西医卫生资源。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医疗、康复等服务的综合性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四、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地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以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服务人口约3-5万人。

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方便覆盖的区域,以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补充。

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 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以下科室: (一)临床科室: 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 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 四、人员 (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设备 (一)诊疗设备 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二)辅助检查设备 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 (三)预防保健设备 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 (四)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 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设病床的,配备与之相应的病床单元设施。 七、规章制度 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部分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由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和原医院规模等情况,给予一定过渡期,逐步调整功能和规模,达到本标准要求。 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至少设日间观察床1张。不设病床。 三、科室:至少设有以下科室: 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 四、人员 (一)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四)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电冰箱、脉枕、针灸器具、火罐、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药品柜、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工作相应的其他设备。 七、规章制度 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部分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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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基妇[2009]6号)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66号),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满足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需求,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一、基本功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公共卫生服务1、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针对报告制定干预措施,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2、健康教育。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

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4、慢性病预防控制。

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干预工作,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5、精神卫生服务。

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6、妇女保健。

提供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围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7、儿童保健。

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8、老年保健。

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9、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10、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协助计生部门发放避孕药具。

11、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2、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基本医疗服务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2、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双向转诊服务。

5、康复医疗服务。

6、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二、机构名称和标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专有名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执业登记,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所在区名(可选)+所在街道办事处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办事处名(可选)+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使用卫生部制定的统一专用标识。

机构内部使用的科室标牌,颜色、大小、字体等应当一致。

三、基本建设(一)建设原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按照“以人为本、方便就诊”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注意患者就诊条件和医护人员工作条件,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的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建筑构成房屋建筑主要包括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医技科室用房及管理保障用房等。

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

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三)建筑面积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服务人口数量,其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医技科室、管理保障等用房建筑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服务人口1-3万人(含3万人),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服务人口3-5万人(含5万人),建筑面积不少于1400平方米;服务人口5-7万人(含7万人),建筑面积不少于1700平方米;服务人口7-10万人(含10万人),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设置病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床不超过25平方米增加建筑面积。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医技科室、管理保障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为53%、28%、13%、6%,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

2、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宜为0.8-1万人,建筑面积宜为150-220平方米。

(四)床位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

原则上不设住院功能病床,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如转诊恢复床、老年护理床、临终关怀床)。

设置护理康复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规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区域内卫生资源、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交通等因素,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

原则上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超过50张(包括康复床和观察床)。

2、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设日间观察床1张。

不设病床。

(五)科室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设置以下科室:1、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业务用房不少于2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中医诊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康复理疗室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理疗室应设理疗按摩床,床位不少于2张,床位间应有帷帘相隔。

急诊室(含抢救)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3平方米,配备必须急救用品;急诊室应与治疗室邻近。

治疗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处置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观察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预检分诊室(台)可设单独房间,也可在大厅设预检分诊台。

设置有病床的,病房应单独分区,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2、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工作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65平方米,应设置候种室(具备宣传教育、反应观察等功能)、预检室(具备登记、查体、咨询等功能);实行候种室、预检室、接种室、资料档案室等功能分室,各室应设置明显的标志牌,且室内布局合理。

接种室内应一苗一台,相对独立,分台接种,并配有符合要求的疫苗与药品保管设备。

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业务用房不少于2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设妇科检查治疗室、围产期保健室,并应设简易观察床。

儿童保健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健康教育室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设置健康教育专栏,为病人提供10种以上常见疾病的健康教育资料。

3、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28平方米,一般应设有临床、生化、细菌检验,室内安排应符合检验工作流程。

B超和心电图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药房有条件者可中西药房分设,无条件者两者合并。

药房分设者使用面积各间不少于16平方米,合设者不少于30平方米。

药房位置应与收费邻近。

有条件者应设中药煎药室。

贵重药、剧毒药、麻醉药、限制性药品应有安全贮藏处。

健康信息管理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消毒供应室位置应相对独立,平面设置应符合工作流程与洁净分区要求,不少于3间,应设消毒间、准备间与分发间,各间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洗涤池应设通用与专用。

各科室应设有相关的宣传材料、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需保护个人隐私的科室,如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妇女保健室、B超室、心电图室等科室内应设有保护病人隐私的设施。

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设有以下科室: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药房,每室用房不少于1间,每间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0平方米、8平方米、8平方米、8平方米、13平方米、6平方米、15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符合卫生学要求,并设有相关宣传材料、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诊室、治疗室等科室内应有保护病人隐私的设施。

(六)建设要求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为单层、多层相对独立的建筑,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

如果设在其它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底层或带有底层的连续楼层,且不宜超过四层。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用房层数超过三层应设电梯。

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应自成一区,分设出入口。

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中的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用房宜设置在底层。

污物的运送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设集中候诊区。

利用走廊单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40米;两侧候诊,净宽应不小于2.70米;不设候诊的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10米。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80米。

3、社区卫生服务站应为独立相对的区域,如果设在其它建筑内,宜设在底层,建筑要求应满足基本功能需要。

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简洁、温馨的行业特点。

室内装修应表面整洁光滑,色调明快舒适,有利清洁消毒。

医疗用房墙面、屋内墙顶与地面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

医疗用房、公用门廊、楼梯地面应采用水磨石或其他便于清扫与清毒的地面材料。

治疗室等墙面应适宜用水清洗,表面光洁平整,如采用瓷砖墙面。

操作台、化验台等台面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面层,相应洗涤池与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放射科、功能检查室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及绝缘等措施。

供应室、药房药库及其他物品保管室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入侵设施与条件。

5、设置专门的医疗废物放置点,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废物。

污水处理与排放达到无害化与环保要求。

配置照明系统发生意外时的替代光源,保证应急需要。

6、机构禁烟,并有明显禁烟标识。

四、主要设备(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配置1、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全科医生诊疗仪、体重身高计、心电图机、B超、X光机、显微镜、离心机、血细胞分析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等。

2、预防保健设备: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胎心监护设备、成人和儿童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理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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