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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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权利与权力、义务、责任的逻辑关系

论民事权利与权力、义务、责任的逻辑关系
De c.2 09 0
20 0 9年 l 2月
文章 编 号 :6 1 0 12 0 )60 7 —5 1 — 4 (0 90 —0 40 77
论 民事 权 利 与权 力 、 务 、 任 的逻 辑 关 系 义 责
崔 文 星
( 京 师 范大 学 法 学 院 , 京 北 北 摘要 : 民事 权 利 是 民事 法律 关 系 的核 心 要 素 。 民事 权 利 和 权 力、 务 、 义 责任 具 有 内在 的 逻 辑 关 系 。 民 事 权 利 和 权 力 各 有 其 内涵 。 民事 权 利 和 义 务 是 相 对 应 的 关 系 , 权 利 时就 有义 有 10 7 ) 0 8 5
p we o r,o lg to n e p nsbiiy b i a i n a d r s o i lt
CU IW e xng n-. i
(col f a Sh o o w,B i gN r l i. B in 0 85 hn) L e i omaUnv , eig1 07 ,C ia j n j
Ab t a t Th i i f h st e f c so h ii lg lr lt n sr c : e cvli ti h o u f t e c l e a ea i — g v o s is Th r s a n e o i l r lt n hp a n t e cvl hp. e e i n i n r lg c ea i s i mo g h ii a o i t h o r t eo l t n ep sb l y f h ,t ep we , h bi a in a d t er s n ii t .Th i — g g o h o i ecv
第 8卷
第 6 期

权利和义务的逻辑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逻辑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逻辑关系权利和义务啊,就像是一对分不开又爱互相闹点小别扭的欢喜冤家。

权利就像是个被宠坏的小少爷,整天咋咋呼呼的,说“我要这个,我要那个”。

比如说,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这个小少爷就会在合法的范围内尽情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就像在自家大院子里撒欢儿的小狗,汪汪汪地表达个不停。

它总是想着自己能得到什么,享受着特权的光环。

而义务呢,就像是个老实巴交的老管家。

总是默默做事,不声不响。

纳税的义务,就像是老管家每天都要打扫屋子,把该收拾的东西收拾好,把钱交给国家这个大家庭,用来维持家庭的运转。

老管家可不会到处去宣扬自己做了多少事,就那么默默地承担着。

可是啊,这小少爷要是没有老管家,那可就乱套喽。

要是光有权利,大家都只想着自己的自由,想干啥就干啥,那社会就会像一群没头的苍蝇到处乱撞。

这就好比是一群小少爷在一个房子里,没人打扫,没人管理,最后肯定乱成一锅粥。

反过来呢,要是只有义务,没有权利,那就像老管家辛辛苦苦干活,却得不到一点好处,连休息一下的权利都没有。

老管家心里肯定委屈啊,就像一头老黄牛,只知道耕地,却没有干草吃,早晚会没力气干活的。

权利和义务之间还会互相打趣呢。

权利有时候会对义务说:“你看看你,整天就知道忙,都不会享受享受。

”义务就会回怼:“你呀,就知道享受,没有我在后面撑着,你哪能这么自在。

”在一个民主的社会里,权利和义务就像是两个配合默契的舞者。

权利向前迈一步,义务也会跟上相应的步伐。

就像探戈一样,你进我退,我进你退,两者协调一致,才能跳出美妙的舞蹈。

而且,它们俩就像连体婴一样,分不开。

一个健康的社会体系里,谁也不能把它们单独拎出来。

你要是想把权利这个小少爷单独拉走,不让他和义务在一起,那小少爷很快就会变得骄纵任性,到处闯祸。

要是只抓着义务不放,把权利丢开,那义务这个老管家也会变得垂头丧气,失去动力。

权利和义务这对欢喜冤家啊,只有好好相处,互相尊重,社会这个大舞台才会充满活力又井然有序。

它们一起构成了我们生活的奇妙画卷,缺了谁都不行呢。

义务权利的关系

义务权利的关系

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我们在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

同时,我们大学生应培养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

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应培养大学生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它们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密不可分。

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 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 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 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 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

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最为核心的内容。

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无论其具体形态多么复杂,但终究不过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

即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处理有关权利和义务的纠纷与冲突,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等等。

第一,关于权利。

权利一词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如“道德权利”、“自然权利”、“习惯权利”、“法律权利”,等等。

关于权利的本质,学者们的解释也很不统一,主要有:其一,自由说,认为权利即自由。

其二,范围说,认为权利是法律允许人们行为的范围。

其三,意思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人的意思力或意思支配力。

其四,利益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其五,折中说,认为权利是保护利益的意思力或依意思力所保护的利益。

其六,法力说,认为权利就是一种法律上的力。

其七,资格说,认为权利就是人们做某事的资格。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PPT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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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观察思考
宋慧乔得知凤姐要与她竞选班长,心 理不平衡,到处散布谣言,说凤姐有偷 窃行为,给凤姐制造麻烦。
公民有言论自由权,但这样做对吗? 你想对她说什么?
8
海口一男子因航班延误怒砸机场设备被处治安罚款
2000年9月9日,师某送客户到海口美兰机场,准备搭乘海航 航班飞往济南,当天因机场运力调配造成航班延误,海航工作人 员向师某详细说明延误情况,并解释由于时间衔接不上,无法中 转。但师某不听任何解释,在现场大吵大闹,要求必须成行,并 提出如不能安排中转航班,就要两倍于机票的赔偿。
2、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 3、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促进的。
6
法官断案
农民张某 ,拒绝赡养父母,张某的妹妹、 妹夫却极其孝顺。张某的父母在临终前留下 遗嘱,家产全部留给了女儿女婿 。张某要 求平分遗产 ,妹妹拿出父母生前遗嘱,张 某气急败坏,声称要状告妹妹、妹夫侵犯了 他的继承权。 你认为应怎样处理这一案件?为什么?
18
5、以下言行中,能体现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是( ) A “听说你父亲病了?“这与我无关,我是领养的?” B “又该交税了。”“让我想想怎样少交点税。” C “征兵工作又开始了。”“我符合条件,明天就去报名” D “妈,开学得交一些杂费了。”“我与你爸离婚了,向他要去。”
19
二、辨析题
组织了一次“树立正确的权利与义务观念”的课堂讨论会。石 辉同学发言说:“宪法赋予我国公民广泛、真实的自由和权利,因 此,我们可以随心所欲地行使自由和权利。”请你就石辉同学的这 一说法进行辨析。
17
3.马克思曾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 务。”这句话说明了( ) A.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矛盾的 B.权利和义务二者是对立的 C.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一致的 D.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互分离的 4.下列属于公民既享受权利又履行义务的行为是 A小玲去商家退掉了质量低劣的旅游鞋 B小明不顾父亲的反对坚持读初中并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C年满18周岁的王宁同学参加选举镇人大代表 D农民李刚向市政府检举镇政府截留土地征用补偿费

马克思论权利和义务

马克思论权利和义务

109文|庞海坡马克思论权利和义务摘要:权利和义务是所有阶级社会中较为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历史现象。

在社会领域中存在着诸多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到处都有。

马克思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作了深刻论述,批评了资产阶级抽象的平等观,论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和实现的具体性。

关键词:权利;义务马克思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认识和论述,是极其丰富和深邃的,这既体现于他的著作中精辟论述,并在他的社会实践活动中有生动体现。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马克思毕生都在为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而持续奋斗。

其闪光思想虽留有时代的烙印,但其包含的真理光辉却穿透社会和历史时空,并经受了社会实践的检验。

一、关于权利与义务的产生马克思认为,权利和义务是随着阶级和阶级斗争的产生而产生的,它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来实现。

它反映了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作了精彩的论述。

在原始公社制度下,因为没有阶级和国家,人们也就没有产生权利与义务的想法.在原始的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异,不存在权利与义务的问题。

只有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社会就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富人和穷人.这样,社会就产生了阶级.权力和义务就有了阶级的根基。

权利和义务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天赋的”与永远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特殊产物。

近代欧洲伴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迅速发展,其经济社会结构变化较大,初步实现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这种分离体现了历史进步,并极大改变了中世纪政治国家的绝对化统治,是对家庭与市民社会的政治大解放。

市民社会中,人们摆脱了封建人身依附的关系,作为独立个人与作为平等的公民与国家相互存在。

市民社会中,人与人不是以特权和政治等级来划分,而是以金钱和教养来划分。

市民社会中的个人其权利是平等的,其核心价值观阐述的就是平等、自由和财产、安全。

市民社会的人权,主要以利己主义、个人主义为基本原则。

权利与义务的辩论赛稿子

权利与义务的辩论赛稿子

权利与义务的辩论赛稿子在人们的观念中,对个人权利和义务都是比较熟悉的。

但对于权利与义务的认识及态度却是有很大的差异。

权利一般是指法律、制度或道德标准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都是有利于个人实现其主观意识或获取个人利益的;而义务则是个体对他人或社会做出自己应当做的事或付出应有的代价,其中还包括在社会道德生活中应尽的一种道德责任和使命。

因为两者的这种差别,权利是有利于个人的,而义务是需要个人去付出的。

因此,一般人们都比较关注、追求和维护权利,但对履行义务则往往比较忽视、淡忘,甚至是故意逃避。

从理论上说,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相成的,是一件事物的两个方面。

一个人因为履行了某种义务则可以要求某种权利;或者既然享受到了某种权利,则必需履行相应的某些义务。

此两者本为一体,不可独立存在。

在现实中,对于权利和义务的争论及各种思想论断层出不穷。

其中有代表性的主要是三种:一是以中国战国时期思想家杨朱为代表的,宣扬“不可拔一毛以利天下”,这是完全的将个人权利放在主导地位而忽视个人对他人、对社会的义务;二是以墨子、孟子为代表的,宣扬“节用而兼爱”、“生与义不可兼得,舍身而取义”,即将个人的利益置于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之后,强调自己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三则是典型的中国儒家思想“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即将个人利益与对社会的义务融合在一起,协调平衡个人与他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这三种思想在现实的生活与工作中都有崇拜和追随者,但从整体上说,追求和践行“权利与义务的协调平衡”更符合人性与现实的状况。

此外,我们还可以从其他一些方面进行更深入的分析思考:1、从生物进化的理论我们可以看出:越是低等的动物,如蚂蚁、蚯蚓等,主要以获取食物、维持生命为主要的行为。

而较高等的动物则逐步有追求个体利益之外的行为,如鸟类的群居、灵长类动物的等级等,即有了群体意识和个体服务团队的义务。

人类作为最为智慧的物种,更要有这种团队、社会和利他的意识,不能只注重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而忽略对社会应该履行的义务,至少应该两者兼而顾之。

如何理解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

如何理解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

如何理解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现代民主社会中的重要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基本权利是公民享有的法律保障和权益,而基本义务则是公民应当遵守的责任和义务。

理解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是相互依存的。

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基本义务。

例如,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也要承担言论的负面后果和责任。

言论自由的滥用可能侵犯他人的权益,因此,公民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实施诽谤、诅咒等违法行为。

可见,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二者之间的平衡关系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其次,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需要基本义务的支持。

公民享有基本权利是社会政治制度的重要标志,但这些权利的实现需要整个社会的支持和保障。

社会有义务为公民提供公正、公平的法律环境和社会保障体系,以确保公民权利的顺利实现。

例如,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但这需要国家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和资源,同时公民也有义务去学习,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为社会作出贡献。

因此,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需要基本义务的支持和促进。

第三,公民基本义务的履行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公民在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基本义务,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例如,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同时要履行税收义务为社会提供公共资源。

公民的义务行为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观念,从而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有力保障。

因此,公民基本义务的履行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

最后,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发展需要法律法规的引导和监督。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都需要法律法规的明确定义和保障。

法律是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红线,通过法律的引导和监督,可以实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法官断案
农民张某 ,拒绝赡养父母,张某的妹妹、 妹夫却极其孝顺。张某的父母在临终前留下 遗嘱,家产全部留给了女儿女婿 。张某要 求平分遗产 ,妹妹拿出父母生前遗嘱,张 某气急败坏,声称要状告妹妹、妹夫侵犯了 他的继承权。 你认为应怎样处理这一案件?为什么?
观察思考
小明得知小强要与他竞选班长,心 理不平衡,到处散布谣言,说小强有偷 窃行为,给小强制造麻烦。 公民有言论自由权,但小明这样做对 吗?你想对他说什么?
3.马克思曾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 义务。”这句话说明了( ) A.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矛盾的 B.权利和义务二者是对立的 C.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一致的 D.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互分离的 4.下列属于公民既享受权利又履行义务的行为是 A小玲去商家退掉了质量低劣的旅游鞋 B小明不顾父亲的反对坚持读初中并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C年满18周岁的王宁同学参加选举镇人大代表 D农民李刚向市政府检举镇政府截留土地征用补偿费
参考答案 甲同学的观点是错误的。
是法律意识淡薄,不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 法权益的表现。 乙同学的看法也是错误的,
这样做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是 法律所禁止的。 丙同学的观点也是错误的。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是违法行为,公民在行使权 利时不得超越合法权利的范围
三、例析法律观点
有人认为,权利是为自己的,义务是为他人的, 其实,无论是行使权力,还是履行义务,都是 既利己也利人的。请举例说明。 观点A:我享受权利也有利他人。 举例说明 行使消费者权利,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从这则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什么结论?
公民履行义务要做到
• 宪法法律提倡鼓励的 积极去做 必须去做 坚决不做
• 宪法法律提出要求的 • 宪法法律所要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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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摘要]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范畴而言的。

它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二者功能上互补。

[关键字]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目录摘要 (1)一.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 (3)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 (4)三.如何正确处理和看待权利与义务 (10)参考书目 (12)一、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首先,我们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提出的。

每一项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群体,那么适用者本身就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

在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从法律的定义我们也可看到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字眼,这充分说明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

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们如何去看待。

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

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

我们以一种不太恰当的方式来打比方,将法律比作是契约或是一纸合同,那么签约双方都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你既要给对方应有的权利,给其实惠,但对方又必须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基础上的一份“契约”才会显现其公平。

其次,我们简单的说说权利与义务。

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这再一次说明了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

从字面上看,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很抽象,即使你肯查字典,找到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我想也未必能完完全全把它理解,还是会很抽象。

“权利”与“权力”不同,“权利”的“利”显然要代表利益,与人本身息息相关。

而义务本身却是要我们履行的。

至于权利与义务接下来我们会详细论述。

再次,我们一直在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公民意识,公民要维权。

但不得不承认一些社会现象,当今在我国有许多公民往往只强调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往往忽视自己应当去尽哪些义务,甚至专门躲避相应的义务。

在当代这样一个开放、文明的时代,这种做法不利于我国的进步,也无益于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同时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有待于提高。

我国的公民只有“权利意识”而没有“义务意识”。

因为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认识的本身也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素质高低,也反映一国的法制化水平。

那么,我们应当讨论一下权利与义务二者的关系以及涉及到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

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偏废其中任一层关系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

一般说来,人们比较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区别、对立以及相辅相成的关系,而较少注意它们之间更深一层的统一性关系,即在本原上的一致性。

事实上义务并不是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一种异在物,而是发韧于权利大树上的一簇分支,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对象化了的权利,是主体和内容发生了转化的权利,每一权利主体只有尽其义务才有条件实现其权利并维护其权利。

由此可见义务的实在内容和设定义务的目标指向仍然是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义务本身不过是为实现某种利益,享受某种权利而同时应尽的责任。

从民法的角度看,权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术手段,义务则是使这种利益分配能正常进行(只允许获取正当利益)而设立的另一技术概念,所以义务是为权利设定的。

权利界定利益,义务界定权利,义务设定的动机、目的、着眼点和落实点都是围绕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这根中轴旋转。

法律上的各种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都不是为义务而义务、为限制而限制。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们获取非正当权利和人们的正当权利被侵犯。

就是奴隶主以及许多封建统治者的立法,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被剥削阶级,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权利和利益。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正是鉴于权利与义务在法中的特殊地位,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一直在不同的法学学科领域中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着.不过,由于种种原因,迄今为止人们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认识并不深入.因此,概括这些认识的理论观点也往往在很大程度上经不起认真推敲.其中有的根据不足,有的停留在归纳现象层面,有的似是而非,有的错误明显.作者认为,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研究必须建立在以下原则的基础上:首先,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辩证法的原则立场,必须立足分析活生生的法律现象,从权利、义务的产生、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去总结和发现规律;其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应全面反映二者关系的一些内在规律,应该是法的价值、规范和事实运作的高度统一;再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要全面反映人类社会法的共性,具有普遍意义.该文正是在这一前提下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进行分析,试图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南,通过对现有理论的梳理,总结归纳出权利与义务关系发展的一般规律,也为法学研究提供一种辩证思维方式.从总体上来说,首先要清楚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讲的,具体说: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

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同时我们可以放弃享受权利,却不能放弃履行义务。

二者在功能是相互补充的。

权利的享有是要以义务的履行作为前提和基础的,义务也是一个重要方面,是公民素质的体现。

网上热议的明星代言事件一度弄的沸沸扬扬,明星代言的可信度开始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公众们的质疑。

在当今这个呼吁诚信的时代,明星本人是否还有诚信可言?因为有许多厂家找公众人物尤其是明星们为自己的产品代言,以打响本公司产品的知名度,正因为普通人看到那些明星去“用”那些产品,所以才会放心去购买,但产品质量却没有人过问,因为明星代言就是产品质量的保证,然后事成之后厂家会给代言人以很高的报酬。

这看似很平常的事情,在国外也是很正常的事情,因为请明星代言也是一种营销手段。

但是,在我国有许多名人代言的产品往往出现质量问题,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可是那些明星们却毫发无损,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在我国那些代言人几乎或者从来都不用那些代言的产品,这对公众就是一种欺骗。

因为那些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有好的名声,许多消费者正是出于对他们的信任而去买那些产品,但却因为那些产品而受到伤害。

明星代言人,作为公众人物,作为一个公民,既然代言某一种产品,那么他就应当以身作则,自己首先去使用该产品,这是对社会、对公众负责,同时也是对自己负责。

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国家规定明星为某种产品代言,那么这位明星就必须是该产品的使用者,这是法律规定,也是明星们的义务。

很显然,我国许多的明星并没有履行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再比如,每一个公民到达一定程度,具备某些条件时他就将成为纳税人,所以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只有纳税人缴纳税款之后,才会享受到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

既先履行义务,再享有权利,因为当今社会没有哪一个人能成为特权者。

刘小庆案件便是活生生的例子,因为她偷税、漏税。

所以最终还是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所以说自觉履行义务是公民享有相对应权利的前提,没有义务也就无所谓权利。

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要确保公民的权利,切实维护公民应享有的权利。

我们知道,古罗马文明是古代世界一个强大的文明,它对于后世欧洲乃至其他地区的文明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罗马经历过王政时代,共和国时代和帝国时代,而其中在罗马文明发展早期——王政时代,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阶级也日益分化。

当时的罗马正由氏族部落向城市国家过渡,而氏族内部出现了阶级分化。

氏族长老成为享有特权的贵族,而氏族内部那些贫困潦倒的成员则渐渐沦为“被保护人”,他们依赖于贵族,领取份地,为贵族服役,也成为罗马公民的一部分。

当时罗马社会中还有一个贫民阶层,他们尽管有人身自由,却不被看作是罗马人公社的一部分,丧失了一些公民权利,而且是一些重要的公民权利。

但是,没有权利却要向罗马缴纳赋税和服兵役,履行一些繁重的义务。

罗马当时将平民置于那种仅仅履行义务而不能享有权利的境地,并不合乎当时罗马社会向更高层次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而这种不公平的待遇也必将会引起罗马平民的不满与反抗。

之后的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由于当时罗马主要的兵源来自于平民阶层,所以罗马平民拒绝服兵役,导致罗马一度陷入战争危机。

这一事例充分说明了罗马社会,也充分说明了维护和确保公民享有应得的权利的重要性。

只强调义务而忽视甚至剥夺公民的权利是不利于社会发展的,它会造成诸多的问题。

首先,这是对公民个人的一种不尊重,是不尊重人权的表现,也是对个人的损害。

这种做法显然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价值观,也不合乎法治的要求。

第二,它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这不符合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会激化社会矛盾。

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

同时,这一做法不利于调动公民个人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那么,我们就更应当把权利与义务二者统一起来,不可以将二者分割,要用辩证的眼光去看待它,达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

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义务占主导地位,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的权利,但是如果缺乏义务性规范的支持,权利就形同虚设,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决定了权利存在的合理性。

如果原有义务的合理性丧失,或新的合理性义务产生,那么已有的权利必然发生变化。

权利的实现取决于义务的履行,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不自觉履行义务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复存在。

也就是说,在权利和义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中,义务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权利的存在和实现。

权利不能被看做是义务,义务也不能被视为权利。

混淆两者的界限,必然会导致法律上的错误。

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范围和限度。

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是违反法律的。

具体而言,超出了权利的限度,就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

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其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

权利意味着对利益的获取与实现,义务意味着对利益的付出与负担;法律确立的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构成了在一定条件下他们相互之间可以自己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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