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模板】

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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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价格权益,促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XX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公

共文化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

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经营)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开放;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可以低收费对社会开放。

第五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

收费。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差异,其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含PPP等方式)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共文化体育

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监管工作。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服务收费政策、收费标准,并对其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综合文化站等,应当免费向公众提供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户外无人值守的舞台、田径场、篮球场、足球场、健身步道和户外健身器材等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计划

和服务目录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实行免费服务。

鼓励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其管理(经营)单位应当对学生、残疾人、老年人和军人优惠开放。

第九条制定或调整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

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管理(经营)单位提出书面定调价建议,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

第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定调价建议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有关部门批准核发的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二)调整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议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和理由、调整后对社会的影响评价等;

(三)相关成本测算资料;

(四)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公共文化体育

设施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体现公益性原则,综合考虑公众的承受能力和文化体育设施可持续利用等因素,按照补偿服务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公共文化体育

设施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依法履行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决定等程序。

第十三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

收费,经营者应当结合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竞争状况等因素自主制定。

第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服务收费可根据实际

确定具体的收费形式。可以实行按年、按季、按月、按日、按次、按小时、按团队计费等收费形式。

按年、按季、按月、按团队计费的应当体现价格优惠,在收费期限未满前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按年、按季、按月计费的,如由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的原因停业或者暂停营业的,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提前公示,并按规定退还剩余费用或者顺延相应的服务时间。

第十五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提供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第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办法、投诉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收费单位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经营)单位不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擅自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实行价格公示,或者公示的价格与实际价格不一致的;

公共设施报修管理办法

公共设施维修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公共设施的报修流程,保证维修工作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围 公司园区所有公共设施(空调、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除外)包括:水电设施、消防设施、卫生设施、食堂设施、房屋、宿舍配套设施、基础配套设施(车棚、车库、道路)等。 三、主管部门及职责 管理部为公共设施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检查、维修及相关文档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工作,管理部后勤管理人员应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做好维修管理工作,各部门配合管理部工作,发现相关设施损坏或故障应及时报修。 公共设施分为两部分: 1、公共部位的,属于管理部管理的设施(如:房屋、基础配套设施、消防设施、食堂设施等)。 2、属于部门使用或有明确使用人、责任人的设施(如:卫生设施、宿舍配套设施等)。 属于公共部位的设施损坏或故障,由管理部后勤管理人员负责报修,但如果公司其他部门人员首先发现,有义务及时通知管理部后勤管理人员;属于部门的设施损坏或故障以及有明确使用人、责任人的设施的损坏或故障,由部门及使用人、责任人负责报修。

四、维修等级划分 1、急 —不及时维修,将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及办公的设施损坏及故障,如:水管破裂、电线线路故障、食堂设施故障、道路毁坏无法通行等 —不及时维修,将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损坏及故障,如:门窗损坏、房屋结构损坏等 —不及时维修,会存在潜在安全隐患的设施损坏及故障,如:消防指示灯不亮、灭火器欠压等。 2、普通 维修等级“急”以外的其他维修。 五、报修流程 1、公共部位设施报修流程:(见表1) (1)公共部位设施的日常保养工作由管理部负责,管理部应建立详细供应商、服务商档案,当出现损坏时应及时组织维修。因人为原因造成设施损坏的,维修费用由损坏者承担; (2)公共部位设施损坏的报修由管理部人员填写《维修申请单》; (3)管理部维修负责人根据损坏情况组织维修。需外协单位进行维修的,管理部应安排人员到维修现场(选择外协单位时应做到比质比价比服务); (4)维修所需备品配件由管理部维修负责人去仓库领取;需要另行采购材料的应在《维修申请单》上注明并附采购明细单; (5)维修完毕由管理部主管填写反馈意见; (6)整理资料并存档。

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制度范本

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制度范本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制度范本篇一为了保证项目部能够有一个良好的施工环境以及项目工程的顺利进行。项目部特制定了对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制度,希望项目部所有人员严格遵守以下条例: 1、每天设专人对办公区、生活区卫生进行打扫,项目部所有人员必须维护办公、生活区的卫生,不得乱扔杂物、果皮等物品; 2、树立强烈保护意识,爱护各项办公设施、生活设备以及各种办公用品,例如宿舍内的衣拒、架子床,办公室的办公桌、文件柜、电器设备等; 3、实行各种生活、办公用品责任到人,例如架子床、电话、办公桌、椅、热水壶、电热器等;一旦发生丢失、毁损现象,则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4、严禁在活动房、会议桌、文件柜、办公桌、办公椅上粘贴、刻、划、书写东西或其它损坏行为,违者每发现一人次,视情节轻重处以10--100元罚款; 5、电脑、电视监控设专人负责维护,注意保护软、硬件设备,电脑、电视监控设备应放置合理、操作规范,出现故障应及时检修,若因人为原因造成这些设备损坏者,责任自负; 6、空调、洗衣机、电视机等设备应设专人管理,出现故障及时修理,有意损坏这些设备者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处罚。 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制度范本篇二学校所有的电教设备是学校进行现代化教学的常用设备,它的完好程度决定了课堂电化教学能否正常进行。为了保证全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电教设备的利用率,特制订学校电教设备的管理制度。 教室电教设备管理制度 1、教室电教设备是学校开展电化教学的主要工具,不得用于其它活动。 2、教师应掌握各设备的使用方法(详见设备使用说明),使用前应认真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程度,使用时严格按仪器设备的操作规范操作,时刻注意设备运转情况,如有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管理人员处理。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doc 8页)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doc 8页)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已经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2003年6月26日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具体设计规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

湖南省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 (2010年7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用于文化体育活动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为公众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提供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坚持政府为主、社会参与、城乡协调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促进人民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加文化体育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不得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内举行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体 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 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第八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与有关

公共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95952 公共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标准范 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公共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标准范 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各社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二、各社区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社区管理单位应当在危险地段和部位设置必要安全设施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三、各社区要加强宣传,以“爱护公共设施为荣、破坏公共设施为耻”加大对社区居民公共设施安全和思想教育,把爱护公共设施作为经常性教育,提高社区居民对公共设施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自觉

基建安全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基建安全管理办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1071-84 基建安全管理办法(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贯彻国家电网公司、华中电网公司及省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相关精神,落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保证我局基建工作特别是即将开始的县城电网改造工程和西部农网改造工程的安全,结合正在开展的反事故斗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认真落实国家电网公司20xx年工作会、年中工作会、基建工作会、施工企业稳定工作会等重大会议对基建安全工作的要求及《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并以此指导本局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对施工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 1、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求施工企业(项目部)对工程项目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2、为配合工程实施,要求施工企业(项目部)建立建全安全保证体系,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资质、素质必须满足要求。 3、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必须齐全、有效,更新完善及时。应结合工程特点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安全措施计划、交通管理制度等。 4、送变电工程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严格工程施工工艺、流程及措施,不准擅自更改已批准的施工方案。 5、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施工企业应以省电力公司相关规定及危险点控制与分析标准等为指导,根据工程项目具体特点,对危险点作出准确判断,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控制办法,并报送建设管理单位和书面通知参与施工作业的相关人员。 6、重大、特殊、危险作业必须编写施工安全措施方案并报电业局审批,同时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现场作业时加强监督。

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标准

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标准(节选) (国家体育总局) 一、一、市、地“五个一”工程 市、地级应建设一个综合体育场、一个综合体育馆、一个大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一个游泳馆、一个体育公园(简称市、地“五个一”工程)。其中,综合体育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游泳馆可合建为一体。 (一)综合体育场 基本配置包括标准跑道、标准足球场和田径场、适量的观众看台及附属配套用房。 跑道为周长400m的标准9道环形跑道及10道直道跑道,面层材料采用合成塑胶;田赛场地包括跳远和三级跳远、跳高、推铅球、掷铁饼和链球、撑杆跳高场地;足球运动场地尺寸为105m×68m,可采用天然草坪或人工草坪。 应适当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面积不宜小于4000平方米。 (二)综合体育馆 要具备多种功能,能开展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武术等多项体育运动,同时可进行文艺演出、大型集会等文化活动。 体育场地面积50m×25m,面层宜采用木地板。 应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小于3000平方米。

(三)大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体育场地设施不少于12项,如乒乓球室、多功能馆(篮球、排球、羽毛球综合)、多功能房、器械健身房等。 建筑面积8000-12000平方米,室内、外体育场地面积不宜小于5000平方米。 场地设施宜以室内运动项目为主,场地设施相对集中;运动场地面层可采用木地板、合成材料、人造天然草坪等环保材料。 应当设置卫生间、淋浴室、更衣室、办公室、体测医务室、接待区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 (四)游泳馆 基本配置为一个标准室内游泳池和一个准备池。 标准泳池为50m×25m,并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有关要求。 应适当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区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 (五)体育公园 建设类型包括郊野体育公园、城市体育公园、可新建,也可在原有公园基础上改造,添加体育设施。体育设施不少于8项,以户外运动项目为主。 二、二、县(市、区)“五个一”工程 应建设一个田径场、一个综合体育馆、一个中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一个室内游泳池、一个体育公园(或健身广场)(简称区、县“五个一”工程)。其中,综合体育馆、全民健身

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办法

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公用设备设施的管理工作,保持公用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功能正常发挥,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适用于子(分)公司各管理服务项目内公共设备设施的管理与控制。 3.职责 3.1设备责任人负责责任范围内公用设施保养维修的日常工作。 3.2工程主管负责公用设备设施保养维修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建立设备设施台帐。 3.3运营中心经理负责对管理服务区域内的公用设施保养维修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工作。 3.4子(分)总经理负责批准年度设备设施检修计划、审批公用设备设施大、中修实施方案。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公用设施设备包括: 1)房屋本体及其附属设施:房屋本体、防雷系统、车库、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道路、连廊、标识系统等。 2)供配电系统:发电机、后备电源设备、高压环网柜、变压器、配电柜、动力柜、控制柜(箱)、公共照明、供电线路、配电系统仪表等。 3)给排水系统:水箱、水池、雨水井、污水井、化粪池、供水管网、排污管网、水泵、工艺系统仪表、等。 4)消防系统:烟雾、温度探测器、报警装置、消防控制主机、联动柜、消防水泵、消火栓、喷淋管网、防排烟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防系统仪表等。 5)电梯系统:曳引机制动器、减速器、缓冲器、钢丝绳、轿厢、安全钳、曳引电动机、控制盒等。 6)空调系统:冷水机组、空调泵类、风机盘管、自控箱、其它类空调等。 7)电讯系统: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 8)智能系统:闭路监控系统、门禁控制及停车场管理系统、保安对讲系统、居家报警系统、红外线周界防越系统、巡更系统、消防对讲系统、紧急广播系统。 9)维修工机具:电焊机、切割机、钻枪、砂轮机、台虎钳、电锤、手枪钻、曲线锯、丝锥、板牙、绝缘手套等。 10)检测仪表器具:万能表、电流表、绝缘摇表、压力表、卷尺、靠尺、水平仪、电笔及其他测量工

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管理制度(7)

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管理制度(7) 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管理制度(七) 1、目的 严格保障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利益,确保业主人身安全。 2、指导思想 严格按操作规程开展维护、保修工作,积极做好检查预防,提高处理突发危机事件办事效率。 3、公共设施维护与管理 3.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保证共用设施设备能正常运行和使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3.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清册档案(设备台账)有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记录; 3.3有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按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开展工作; 3.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

与建议,按有关规定办理; 3.5特种设施设备和测量仪表、仪器,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校准,使之符合相关规范; 3.6设备房保持整齐清洁,安全设施符合规范,无鼠害,无跑、冒、滴、漏现象,无堆积杂物;设备设施铭牌、标识,规范、统一、完整;操作规程、维护规范、管理制度上墙; 3.7各类管线有分类标识和流向标识,各类记录本、登记本(运行、维修、保养、交接班等)齐全,记录完整;监控记录可保存15天,并能正常回放; 3.8对小区内变压器、高层屋面、有安全隐患的健身设施、水系沿岸等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制定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备有应急方案; 3.9公共区域内的雨、污水管道每年检查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清掏1次雨、污水管道及井发生堵塞应及时疏通;化粪池清掏每年至少1次,每季度检查1次,防止外溢; 3.10建立设备设施巡视制度有专人巡视,中控室有专人24小时值守,值守人员实行轮班制; 3.11每日对园区路面、景观、小品、围墙(护栏)、窨

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制度 一、基建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依据国家基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秉公办事,投资额在50万以上的工程必须进入招标代理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二、基建处每周一上午进行例会,总结上周工作,布署本周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派驻各工地代表,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各项目进度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内容要详实。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及时认真的落实。 三、处里每半月组织全体人员对所有项目工地实施一次全面检查,对工程进度快、质量高的项目进行通报表扬,反之要批评,以此实施阳光作业,增加工作透明度。 四、各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初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许使用,合格的才能取样送质量检测站检验,检验结果由派驻工地代表和监理共同取回,不得由材料供应商取回。 五、各个建设项目的设计、用材如需变更时,应由工地代表、施工单位、监理人员共同提出,经基建处研究报校领导同意签署意见后,以所发书面通知为依据,否则,不得变更。 六、所有建设工程应先作预算,经甲乙双方核对工程量后签订施工合同,按照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及时进行决算并予审计,以审计结果和施工企业进行结算。 七、所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预决算和审计结论等各类资料,经办人员必须及时转交资料员统一管理,严防泄露和遗失,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由资料员移交市有关部门和学校档案室。 相关制度具体细则见后附件:

工程现场管理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经研究决定制订本办法: 一、工程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负责与有关单位和人员联系,组织实施现场的“七通一平”工作,并会同施工承包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现状图及其它原始记录,作为有关分项工程决算的依据。 二、工程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严格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施工现场范围。 三、施工现场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制度,甲方对施工现场的任何意图都需经过项目负责人。 四、严格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按照投标书,施工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 五、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到场的各种材料、设备的质量,禁止不合格材料、设备用到工程上去。 六、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及时做好隐蔽签证,不得事后补办签证手续。 七、项目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各工种现场负责人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各阶段的验收工作和各种形式的工程协调、联系会议,并做好记录,负责办理各种有关验收手续。 八、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应坚持维修回访制度,在保修终止前十天会同施工承包单位共同回访,并填写回访单,对所存在的问题全部返修合格才能认为保修期已满,以签证后的回访单作为保修款之结算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48号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管理,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是指由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其基本职能是社会服务、指导基层和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全国文化站建设规划和标准,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文化站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文化站建设予以重点扶持。 第六条文化站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一般不设在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内。 文化站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文化站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多功能活动厅、书刊阅览室、培训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和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 第八条文化站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并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 文化站设施和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因乡镇建设规划需拆除文化站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乡镇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并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职能和服务 第十条文化站的主要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

太原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太原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批准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7.12.20 【发布部门】太原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12.21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6)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2月21日 太原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24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山西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由国家或者社会投资兴建,用于体育训练、比赛、教学和健身活动的场地、建筑物及其配套设备。 第四条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规范实用、方便群众和提高使用效率的原则,满足全民健身和竞技体育的需求。 第五条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监督和管理。 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建管、国土资源、教育、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编制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

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管理规定-2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管理规 定-2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1550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管理规定-2 Community public facilities and equipment management regulations-2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管理规定(二) 1、小区内供水设备、供配电系统、电梯设备由物业处配合有关前单位统一管理,任何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设备机房。 2、小区内的各类公共设施设备的改动,道路挖掘和排水管理的改装必须报告物业处,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3、不得随意动用消防设备,违者按消防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4、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修或更新须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所发生的和由全休业主共同承担。 5、严禁占用小区内的消防及人行道作为施工辅助场所。 6、因特殊需要,在户外及楼道悬挂单位招牌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处申报,按规定施工,并在指定地点悬挂。

7、未经批准不得在小区内张贴、悬挂任何广告牌或装饰品;不得在任何公共设施上乱写、乱刻、乱画;违者应负责恢复原状或支付相关清理费用,属未成年小孩行为的,其监护人应负全现。 8、严禁违章搭建及在户外架设各种电缆。 9、小区内的单位/住户必须遵守公共设施设备管理规定,自觉爱护市政公共设施、设备、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小区物业处反映,以便及进修复,确保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方便业主。 违反本规定者,物业处将责令其修复、赔偿损失或依法追究责任。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shion Design Co., Ltd

基建维修管理规定

基建维修管理规定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MG129]

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基建维修管理规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2) 第三章制度流程建设 (5) 第四章重点管控环节 (5) 第五章附则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基建维修项目管理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做好基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质量、进度和安全,促进基建工程项目建设的可知、可控,确保基建工程预期目标的实现,促进外用工管理水平和公司环境卫生水平的提升。 加强公司对房屋的使用、维护、修理直至报废、拆除等环节管理,确保房屋安全可靠的使用,进一步加强外工的管理,规范用工程序,合理用工,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加强清洁文明管理,规范公司员工及外来人员日常行为,使公司现场管理与绿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基建维修管理规定 YN-JJBX-2-001-A/0 制定部门: 基建部 发布日期: 批准 审批 审核 起文 黄根生 丁从喜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扬农集团及子公司所有房屋、构筑物、道路、管架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及生产维修、生活后勤、外用工和环境绿化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界定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及各部门的具体管理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事业部及子公司全体员工与相关方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本规定从基建项目建设招投标管理、投资控制管理、基建项目进度管理、基建项目质量管理;房屋管理、构建筑物管理等方面,界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一)基建部在建设工程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有关管理规定,组织基建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二)基建部负责基建项目组织和建设工作。负责房屋的管理、登记、安全检查、日常维修等工作。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跟踪监督项目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扬农集团的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管理。 (三)财务部负责房屋造价的归集统计,及其作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变动汇总工作。 (四)房屋、构建物使用部门负责构建筑物的日常使用和维护,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工作。 (五)承包商对工程进度、安全、质量全面负责,要配置专职或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需制定质量、安全施工方案及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纠正偏差。 (六)审计部负责基建工程造价管理的监督,工程竣工决算及工程造价的审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 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地下车库、地下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第十条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内容、指标等一般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乡规划部门提供规划条件时应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进行明确。 第十一条对于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和施工图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名称、功能、位置、权属、指标等进一步核定。同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注明与住宅同期进行验收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确保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达到下列要求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申请竣工综合验收: (一)按照规划建设方案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且经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合格。 (二)公共服务设施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及其关系,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且未通过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详见附表。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分三级。居住人口规模达到—万人的,按附表3-1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在—万人的,按附表3-2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在—万人及以下的,按附表3-3设置项目。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武汉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从2008年2月1日起试行。

江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价格权益,促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公 共文化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 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经营)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开放;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可以低收费对社会开放。 第五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 收费。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差异,其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含PPP等方式)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共文化体育 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监管工作。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服务收费政策、收费标准,并对其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综合文化站等,应当免费向公众提供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户外无人值守的舞台、田径场、篮球场、足球场、健身步道和户外健身器材等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计划 和服务目录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实行免费服务。 鼓励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其管理(经营)单位应当对学生、残疾人、老年人和军人优惠开放。

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公司基建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基建项目全过程管理,保证公司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发挥投资效益,建设一流项目,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基建项目,是指由公司或控股公司建设的新(扩)建项目。 第三条基建项目管理的范围,包括从项目前期准备、核准文件和施工图的编制及审查、招标采购、工程施工、投料试车、竣工验收,直至项目后评价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项目管理职责划分。 公司基建项目部为公司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申请,参与项目核准报告、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项目招标方案、开工申请、建设目标责任书、工程变更,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对项目经济性进行动态评价和风险评估,负责对项目进行后评估,重要事项及时向集团报批。 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查项目融资计划,拨付资金,监督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审查并批复工程竣工决算,参与重大工程合同的审查工作,重要事项及时向集团报批。 公司综合管理部参与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的审查,负责审查有关奖惩部分,负责项目建设目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五条公司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由集团确定工程管理标准和管理模式,公司负责审查项目建设目标、审查设计优化、审定项目执行概算、审批开工报告、审查批复概算调整、组织项目验收和竣工决算、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考核,三级公司是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和廉政目标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形成完整的记录。 第二章项目前期准备管理办法 第七条纳入集团和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方可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第八条计划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公司初审,由公司报集团批准后,方可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提出的政策依据、市场分析、实施条件、方案设计、经济分析、风险分析及保障措施。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集团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确定的编制项目核准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等的工程咨询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和业绩。金额大于30万元的工程咨询类合同,报公司批准,方可签订。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最新】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用于文化体育活动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为公众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提供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坚持政府为主、社会参与、城乡协调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促进人民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加文化体育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不得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内举行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第八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与有关城乡规划、

小型基建管理办法

小型基建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基建维修工作的管理,降低成本,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 2.1 公司所属范围的新增建筑; 2.2现有办公、生产、生活区域内建筑的改建、扩建及再次修缮; 2.3各建筑内土木工程、水、电、气管道的新增及维修; 2.4各类设备、设施安装中涉及基建内容的部分; 2.5在国家法令、法规中明确归属为公司周边的公共范围。 3. 职责: 3.1行政部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基建维修的管理,包括对各类基建项目做现场勘测,制订项目方案、项目进度计划;项目全过程实施管理和监控,及时办理和协调处理与工程有关的内外部事宜,参与基建工程验收工作; 3.2 公司其他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要对办公、生产、生活区域申请再次修缮、配合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和基建工程的验收; 3.3 财务部负责对基建项目预算的审核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4 公司各级领导负责按本制度所约定权限审批相关基建项目。 3.5公共基建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护 3.5.1每位员工都有维护公司厂区内公共建筑物的义务。因使用人

员使用不当导致门、水管等建筑物的损坏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并给予适当处分。对损坏公司公共资产不报告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5.2员工发现厂区需维修的事情,应及时报告行政部进行处理。 3.5.3行政部应每年对厂区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系统、暖通系统等进行一次清理维护。 4. 小型基建申报流程: 4.1 公共基建维修工程由行政部具体负责实施人员填写《基建维修工程申请表》,报行政部主管、部长审核,主管经理批准。 4.2 相关涉及部门基建维修工程由使用部门填写《基建维修工程申请表》,经使用部门部长审核,主管经理批准后递交行政部实施。 4.3 如遇特殊情况,如水管爆裂、电路发生意外等,影响公司正常生产运转和生活秩序时,行政部门可先实施抢修,然后补办审批手续。 5. 审核权限: 5.1 单项预算在1000元以内小型基建项目,行政部部长可直接批准实施。 5.2 单项预算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小型基建项目,由行政部部长审批,报备主管经理。 5.3单项预算在3000元以上的基建维修项目,由行政部部长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5.4 经批准后由行政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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