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富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鼓励和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富平新型工业化建设进程,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富平县产业发展规划及导向、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二章财税扶持政策

第三条符合国家鼓励重点投资领域的项目、技术开发科研性质的项目以及经省级以上具有认定资格的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前三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年减半奖励,增值税留县部分前三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第四条工业项目所得税留县部分前三年免征,后三年减半收;增值税留县部分前两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实行“五免五减半”。

第六条对生产粮食、蔬菜、肉类、水果等从事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花卉、饮料、香料作物和内陆养殖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投资兴办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网络、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项目,3年内按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形成县本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以支持企业发展。

第九条投资景区开发、星级酒店和文化旅游开发项目,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对市级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文化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景区)称号的分别奖励30万元和50万元。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条新建、改扩建的大型商业和专业市场以及其他大型服务业项目,以整体项目为单位,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

第十一条外来客商兼并、收购县内停产、破产等各类企业,继续从事产业性项目经营的,安置原企业职工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注入资金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新建招商引资项目对待。

第十二条凡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的出口企业,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的70%以上的,当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以租赁方式经营的外来企业,自经营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形成县本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用于改善企业的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富平,项目投资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300万元奖励。对国内500强企业投资富平,项目投资在3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200万元奖励。从奖励资金中拿出5%,对引进项目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所有税收优惠的享受起征时间从企业有经营性收入年度算起。

第十六条本章不支持矿产资源采选、粗加工类项目和房地产开发类项目。

第三章土地使用政策

第十七条工业项目用地以协议出让征地成本价为起始价,按国家有关规定以招拍挂方式予以供地。对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亩均投资额度、容积率、预期税收贡献三项指标越高,土地出让价格越优惠。土地出让金和耕地占用税按照有关规定先全额征收,后视项目投资额、容积率、预期税收贡献等指标进行不同程度的奖励。研发、工业设计、新产品开发等生产型服务项目按工业项目供地方式供地。

第十八条凡一次性新建、改扩建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且自营超过30%的大型商场和专业市场;投资兴建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酒店以及单个项目投资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服务业项目,供地方式按商业用地进行招拍挂出让。

第十九条对于投资一次性回收的商业用地项目,土地价格按招拍挂最终价格执行;对于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商业用地项

目,土地价格按招拍挂最终价格执行,在投资商完成招拍挂程序并足额缴纳全部款额后,县政府可从土地收益部分对企业进行奖励,奖励额度视项目投资额、容积率、预期税收贡献等三项指标确定。

第二十条对于旧城改造等城市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留县部分在全额征收后再由县政府按照投资额度进行一定比例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利用原依法获得的“四荒”地发展农、林、牧、水产养殖业,享受“四荒”地拍卖的优惠待遇。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投资者可在依法获得的荒地内修建生产性用房。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投资水、电、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周边土地的开发权。

第二十三条在园区内的新建、扩建项目,优先保证其用地计划指标。

第二十四条对单个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产业类项目和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和注册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引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旧城改造项目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商定具体的优惠政策,各项指标越高,土地出让越优惠。

第四章行政收费政策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办理其投资所需的行政审批手续发生的费用一律按最低标准收费。

第二十六条对于工业性项目,自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县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排污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一律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于涉农项目,代国家和省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县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二十八条县城道路、绿地、广场、公交站场、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登记费、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于旧城改造开发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登记费、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配套建设的学校、卫生服务、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免收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科、教、文、卫、体等公益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敬老院等福利性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鼓励新办文化企业。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文化产业领域,全部向外资和社会资本开放。投资创办生产性文化企业,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限额执行。允许投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其中知识产权可占注册资本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