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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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规章制度

XXXX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二0XX年X月X日

第一章党务、政治工作制度

5

第一节党组织会议和生活制度 (5)

第二节政治学习制度 (7)

第二章业务工作制度 (8)

第一节收案收费标准 (8)

第二节办案制度 (10)

第三节卷宗装订制度 (10)

第四节业务学习、培训制度 (11)

第三章行政管理制度 (11)

第一节公章管理制度 (11)

第二节财务管理制度 (12)

第三节档案管理制度 (13)

第四节会议制度 (13)

第五节收发制度 (14)

第六节卫生制度 (14)

第四章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15)

第五章律师执业公示制度 (16)

第六章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17)

第七章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18)

第八章律师执业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18)

第九章投诉查处制度 (19)

第十章委托代理制度 (19)

第十一章诚信信息披露制度 (21)

第十二章执业道德教育制度 (21)

第十三章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制度 (22)

附则 (23)

第一章党务、政治工作制度

第一节党组织会议和生活制度

1.支部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安

排本支部的工作或其他事宜(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最后一个星期六下午)。

2.根据形式任务的需要,上级党组织的需求,及本支部党员的实际情况,按期上党

课。

3.为增加一班人的团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支委民主生活会。

4.因临时性工作任务需要,党内可随时召开各种会议。

5.因临时性工作任务需要而召开的党内各种会议,不能代替正常的党组生活会。

6.党支部应加强党组织生活的计划和目的,对每一次党组织生活会的内容和需解决

的问题提前做出安排,使党组织生活富有针对性。

7.会前支委应将党组织生活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主要内容通知到每个

党员。

8.党员必须按时参加党组织生活会,确因出差、出庭或因事因病请假未能参加的,

应适时进行补课。

9.会议时间请假必须经会议主持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中间外

出、会客、缺席。

10.党组织生活会应指定专人记录,作为接受上级党组织检查考评的重要依据。

11.每次党组织生活会,均要认真做好考勤记录。对无故不参加党组织生活会的,给

予批评教育;本年度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党组织生活会的,不得评为模范党员;

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组织生活会或不交纳党费的,按上级党委批准,按自动脱离党组织处理。

12.外出六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可将党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地单位党组织,

参加当地党组织生活会。

13.党支部应不断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党性原则,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党员和律师,促使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充分调动律师积极性,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新人。

14.党支部通过党组织生活会、政治学习等形式,组织党员、群众学习马列主义基

本原则,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党员、律师的思想觉悟和认识能力。

15.党支部应经常研究分析思想政治工作问题,根据党的基本组织的特点,健全思

想政治工作制度,制定思想政治工作规划,不断完善各种组织管理措施,把思想工作落到实处。

16.党支部在工作中,应经常组织党内的交流谈心,定期听取党员的思想汇报,及

时掌握党内的思想动态,针对党员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正确加以引导,消除思想障碍,切实帮助解决群众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17.党支部应与单位行政方面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思想政治工作,注重树立党员、

群众中的榜样和典型,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感召力,确保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二节政治学习制度

1.每月末的星期六下午为政治学习时间,全所的同志要妥善安排工作,除出差和出

庭的,一律要按时参加。

2.政治学习主要内容:

(1)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增强理论修养。

(2)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3)进行理论、道德和纪律教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4)学习地方各级政府颁发的有关文件。

(5)进行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

(6)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及遵纪守法教育,及时学习中纪委和省市

纪委文件,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牢固树立全局观

念。

3.本所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及时制定学习计划,提供或制定学习材料。

4.建立政治学习考勤和记录本,如实记载学习情况,并作为评比先进的条件之一。

本年度无故三次不能参加学习者不的评为先进模范。

第二章业务工作制度

第一节收案收费标准

1.实行统一收案、统一派案、统一收费制度,严禁私自收案收费。

2.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到本所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所执业律师之间采取“大轮班”的

方式指派,不论案件的性质、难易和大小,依次轮流。

3.本所案件由所主任指派;所主任不在,由所副主任指派;业务收费按规定,保主

任批准。

4.除法律援助事项外,派案时一般应满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

5.律师自己联系的案件,可由该律师承办。该律师本人不能承办的,可以提出指派

律师的建议,其建议一般予以尊重。

6.律师办理代理(或辩护)手续,必须提交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或判决书等据

以确认收费额的依据,否则,不予派案。

7.派案实行派案单形式。派案人在派案单上载明承办律师和收费额。派案单应留存

根备查。

8.内勤人员凭派案单和收据凭证为承办律师班里相关手续,并做好收案登记。

(1)内勤人员应严格把关,没有派案单或交费凭证的,不予出具相关手续。

(2)当主任和副主任不在单位,无法派案而承办律师急需出具手续时,内勤人员应电话请示并严格审查起诉状副本等收费依据,确定其收费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复合标准的,可以先行办理手续,待主任或副主任回来后及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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