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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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合同指导服务、监督合同格式条款和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热门城市:天水律师亳州律师洛阳律师福建律师新乡律师东营律师铜仁律师娄底律师阜新律师柳州律师合同的签订和正确履行是保证交易双方完成经济活动,赚取利润的基石。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合同本身存在缺陷,或者外部监管不力,合同最终只能部分履行或者完全无法履行的案例比比皆是。

对此,山东省就制定了对于合同监管的▲山东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一下。

▲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第一条为加强经济合同监督管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相互之间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经济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管理和推行经济合同统一文本;鉴证经济合同;登记企业财产抵押合同;调解经济合同纠纷;开展重合同守信用工作;指导有关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经济合同管理;指导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协会的工作;指导企业加强内部经济合同管理,组织经济合同管理岗位资格培训;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本系统、本部门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四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经济合同的管理,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经济合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依法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重合同、守信用。

第五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虽属即时清结的,但批量、交易金额较大或者当时难以监测产品内在质量的交易,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四川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

四川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

四川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11.18•【字号】•【施行日期】1986.11.1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合同正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四川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已由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四川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四川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济合同管理,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之间,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相互之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订立或履行的经济合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济合同的主管机关,统一管理各类经济合同。

各级经济合同主管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与各业务主管部门、银行、信用合作社应密切配合,依照各自的职能,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第五条经济合同主管机关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管理经济合同的规章制度;(二)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三)办理经济合同鉴证;(四)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五)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六)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七)指导、监督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经济合同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经济合同,其职责是:(一)宣传贯彻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制订本系统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二)监督检查本系统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三)调解本系统的经济合同纠纷,促进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解不成或事后翻悔的,督促当事人及时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调解、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四)防止本系统订立无效经济合同和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一经发现,应报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合同管理制度和办法

合同管理制度和办法

合同管理制度和办法第一、合同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减少合同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

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第二节经济合同的签订第四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五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

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权,但经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

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的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

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合同欺诈,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第十条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1。

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

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包装标准、验收标准、验收项目、验收时间、验收地点和验收方法要求要明确、具体,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以及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应有明确约定;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损耗率及其它必须明确的要求等;包装费用、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违约责任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必须约定明确,除合同履行地明确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争议管辖法院或约定仲裁机构应明确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

合同管理办法(精选多篇)

合同管理办法(精选多篇)

合同管理办法(精选多篇)第一篇: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完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避免经济纠纷,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合同是指xx有限责任公司为合同或协议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除劳动关系以外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合同主管部门对合同立项、谈判、草拟、签订、补充、变更、解除、终止、纠纷解决等合同签订履行全过程进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合同实行统一制度,归口管理、负责,统一审批原则。

第五条本公司对外发生的经济往来(包括大宗低值易耗品),除钱物当时兑现和零星采购外,均应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并签字盖章。

第六条对外签订合同均应以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xx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名义进行,加盖公司或子公司合同专用章。

公司所属各科(室)、基层各单位未经总经理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公司成立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公司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基层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法律顾问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合同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公司办公室。

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合同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对方主体资格、是否年检、资金信用、经营围、经营期限、履行能力和签约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等。

对方必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履行能力证明以及有关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证件。

对方经办人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否则,合同主管部门有权拒绝与对方签订合同。

第八条公司xx为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及相关证照等资质。

(二)参与各类合同项目的考察、谈判、签约活动。

(三)负责合同合法性的审查。

(四)掌握合同签约、履行动态,分析^p 合同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或分管高管提供决策咨询。

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3年修正)

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3年修正)

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3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9.29•【字号】•【施行日期】1989.09.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89年9月2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地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联产承包责任制,壮大集体经济,提高经济效益,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农村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和农村集体所有的果园、林牧渔业、水利工程、农业机械、农电设施、村办企业等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订立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实行民主、公开的方式,并采取书面形式。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承包合同的管理,其主要任务是:(一)宣传贯彻有关承包合同的法律、法规;(二)指导承包合同的订立;(三)办理承包合同的鉴证;(四)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五)调解和仲裁承包合同纠纷;(六)开展承包合同的咨询服务。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承包经营后,其所有权和性质不变,承包方只享有合同规定的经营权。

第二章发包与承包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及其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国家资源,现有生产经营项目和新开发生产经营项目,均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发包。

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由村民委员会或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发包。

经济合同管理条例暂行

经济合同管理条例暂行

经济合同管理条例(暂行)为了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保证公司良好的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做出如下规定:一、合同的签订第一条:公司签订经济合同的原则。

1、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2、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3、不能超出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4、必须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5、必须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代理人必须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签约权,签约人必须对公司负责。

第三条:经济合同的主要范围。

本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主要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汽、热力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经济合同的签订。

为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经济合同签订之前的业务谈判(方案预选)阶段,原则上要求二名以上人员经办,特殊情况,由裁批准并指定专人经办。

合同的签订,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经济合同签订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的(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以及代理权限等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做到既考虑本方利益,又考虑对方的现实条件和实际履行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的经济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济合同视为无效的经济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签订合同之前,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草拟合同,涉及到复杂事项,可以邀请法律顾问或经济合同审核员一道参加经济合同的谈判工作。

经济合同审核员可以根据合同的复杂性、难易程度和数额大小,依据工作职责参与合同的谈判和草拟工作,以便及时提供法律意见,供决策者参考。

集团公司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一、引言1.1 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集团公司越来越多地与国内外企业进行经济合作。

为了规范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提高合同履约的效率和质量,确保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集团公司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1.2 目的本制度目的在于明确集团公司对外经济合同的管理流程、责任分工和操作要求,确保合同的签订、履约和变更等环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从而有效避免因合同管理不规范而导致的风险。

二、合同管理流程2.1 合同的签订集团公司对外经济合同签订工作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

具体流程如下:1.合同需求确认:各业务部门提出合同需求,并向合同管理部门提交合同申请。

2.合同起草:合同管理部门根据需求,起草合同草本,明确合同的主要条款和临时条款。

3.合同谈判:合同管理部门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协商合同的具体条款,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

4.合同评审:合同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进行评审,包括法务部门的法律合规性评审、财务部门的合同经济效益评估等。

5.合同签署:合同管理部门与对方进行合同签署,确保签署程序合法合规,双方应当对签署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6.合同备案:合同管理部门将签署后的合同进行备案,确保合同有效性和可查性。

2.2 合同的履约与变更1.合同履行监督:各业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条款,并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履约情况的汇报。

2.合同支付管理:财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并做好账务处理和相关记录。

3.合同变更申请:如需对已经签订的合同进行变更,各业务部门需向合同管理部门提交合同变更申请。

4.合同变更审批: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变更申请进行审批,包括法务部门的法律合规性审查、风险评估和公司利益分析。

5.合同变更执行:经合同管理部门批准的合同变更,由相关部门进行具体实施,并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进行履约。

三、责任分工为了确保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高效和规范,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特此制定如下责任分工:1.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对外经济合同管理的全面协调和监督,制定相关流程和规范,并对合同的签订、履约和变更进行跟踪管理。

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为加强合同管理,提升合同执行质量,确保合同全面履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合同等。

合同签订应遵循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对独立、相互制约原则。

所有合同须经合同评审程序批准后订立。

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避免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

签订经济合同,须有法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不得超权,不得与代理对象签订合同。

无授权,任何人不得签订合同。

责任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对方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审查对方代理人代理权、权限范围及有效期,确保印鉴合法有效。

签订时,应保存相关资料。

集团公司合约部负责全集团经济合同管理,包括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合同管理规划,组织合同评审、洽谈、签约,监督合同履行,培训合同管理人员等。

公司合约部在总经济师领导下,配备专职合同管理人员,加强合同谈判、评审、签约授权管理,确保合同签约权不失控。

项目经理部设合同副经理,负责合约履行管理,宣传贯彻法律法规,组织学习合同内容,管理日常合同工作,收集保存合同资料,监督合同履行,提出索赔报告等。

各分公司应有分管领导和部门,设专职人员负责合约管理。

合同洽谈前,合约部门应对当事人综合情况考察,审查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书等,制订谈判原则和方案。

涉及担保、预付款等项目,应重新评审。

谈判人员应向执行单位交底。

合同主要条款商定后,由合约部门起草文本,法律事务人员审查,确保内容合法。

合同文本经评审,由总经济师签字,报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审批。

大型工程合同应召开会议讨论审查。

合同按分级归口原则签订、管理。

各单位在经营范围内签订合同,由本单位合约部管理,接受集团合约部监督。

集团名义施工合同,由集团合约部组织洽谈、评审、签约。

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一、经济合同是指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医院与外部单位发生经济业务,需要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须签订经济合同。

二、单项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对外经济事项(医药、物资、设备、工程、维保、租赁及服务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单项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为重大经济合同。

单项金额小于1万元的对外经济事项,由主办科室根据需要确定是否签订书面合同。

三、经济合同签订之前,主办科室必须充分了解对方资质、履约能力、信誉状况,查看对方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章原件,并保留盖有对方法人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主办科室负责合同调查、谈判、拟稿、签订。

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参照各类示范文本合同进行签订,若没有示范文本合同可参照,则合同条款中应包含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和对方的名称及住所等合同要素。

五、经济合同实行会签制度。

经济合同由主办科室拟定后,要经过相关业务科室、职能科室的审核,重大、复杂的经济合同要经过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合同签订前须履行主办科室主要负责人、医院分管领导、法定代表人三级审批手续。

属医院重大经济事项的,应当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后签订。

医院所有经济合同须由法定代表人签订或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相关人员代为签订。

六、合同签订生效后,医院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

若对方当事人出现违约时,主办科室应及时按合同约定条款或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违约方责任,并视违约责任的大小,医院将部分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向医院领导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对需要医院支付款项的合同,主办科室应按合同条款约定和执行进度建立台账管理;对形成医院收入的合同,主办科室应加强与财务部的核对工作。

七、需要变更、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

2021年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成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将拥有所有权的资源、资产、资金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通过发包、出租、转让、流转、转租、购置等形式,与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村办企业等签订金额较大、期限较长,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合同,除需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全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监督。

第五条各乡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主要职责为:(一)宣传、贯彻上级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细化本乡街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二)指导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项;(三)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鉴证审查;(四)负责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备案;(五)检查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签订、履行等重大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改正等。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履行及效力第六条订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通过民主、公开的方式,签订书面合同。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评估制度。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涉及的项目,在发包租赁或招投标之前,组建评估小组,对项目进行评估,确定发包租赁或招投标的方式、期限、项目金额等,并委托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拟定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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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
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归定,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
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
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 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
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
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
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
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
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
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 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 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 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 有封样要求的;
5. 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
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
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
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 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
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
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
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
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
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
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 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
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
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
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
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
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
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
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 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 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
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
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
拒绝付款:
1.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 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
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
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
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
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
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四条 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
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
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三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
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
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八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
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条 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
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
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
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
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
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
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 责任
第四十三条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
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
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伟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门。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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