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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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东省农村集体组织管理规定

2013广东省农村集体组织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89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和3-5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

每届任期3年至6年,具体任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

”本决定2013年5月31日作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06年8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令第109号公布根据2013年5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广东省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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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范本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广东省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以下内容仅供参考一、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制度(一)根据《新兴县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新府办〔XX〕43号)精神各村(居)委会的村级财务全面实行“村账镇代理”制度(二)“村账镇代理”工作由大江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设在镇财政结算中心)管理实施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设出纳、会计各一名负责村级财务的核算和资金管理等工作(三)各村(居)委会统一在本镇农村信用合作社开设各村(居)委会村级集体资金基本账户实行支票、印鉴分管实行备用金管理(四)各村(居)委会只设报账员一名履行出纳职责报账员每季度10日前将上季度所有发生收支业务的凭证按时到镇财政结算中心报账并与出纳员填制交接单二、村级财务人员岗位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二)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正确及时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按季编报财务情况分析做到手续完备账证、账表、账实、账账、账款五相符(三)准确及时地办理各代理单位的经费拨入、付出结算分清资金渠道严格执行费用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加强资金管理不得透支并对各单位的资金情况负责保密(四)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五)负责与开户银行核对存款与财政核对拨入经费余额及时掌握资金情况(六)认真学习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钻研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水平三、村(居)委会报账员岗位职责(一)负责现金、产品物资和固定资产的管理收入现金及时缴存银行(二)负责村级集体各项收入和支出的结算督促和做好村(居)级各类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合同管理工作(三)配合村(居)委会做好村级财务收支预算编制定期做好财务公开工作(四)定期向镇财政结算中心报账(五)设置并登记好现金、固定资产、产品物资、应收款、应付款等明细辅助账簿和相关台账(六)保管好村级财务、文书、合同等档案资料四、票据管理制度(一)镇结算中心有权监督各村(居)委会使用各种票据不得随意乱用、滥用;各村(居)委会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以及镇统一印制的村级财务管理票据(二)镇结算中心每季度对单位的票据至少进行一次审核确保所开票据的金额和实际收费金额相符确保收费资金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做到票款同步严禁坐支收费资金对各种票据各村(居)委会要指定专人保管符合审批程序五、现金、备用金管理制度(一)备用金管理1、对各村(居)委会的备用金应根据各村(居)委会资金存量和业务需要由镇结算中心与各村(居)委会商定最高不超过2000元并由各村(居)委会报账员保管2、报账员应对备用金的安全负完全责任对备用金实行严格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盗、遗失3、各村(居)委会应监督备用金的安全不定期检查备用金使用情况3、报账员每月编制备用金盘存表经村(居)委会领导签字后报送镇结算中心4、备用金为各村(居)委会日常小额开支的周转金主要用于差旅费、按规定批准的临时人员劳务费、1000元以内的零星购置费、小额接待费等因公外出人员携带必要的现金要填写借款借据并由村(居)委会负责人审批方可支付外出人员返回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账不允许长期借款因单据不全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报账时必须先将余额交回报账员待手续完备后随即清账报账员须严格按规定支付方式使用备用金对于已发生的经济业务报账员应及时到镇结算中心报账以补足备用金(二)现金收入、开支管理收入管理1、各村(居)委会每天的现金收入须及时送交镇代理服务中心并进行报账2、坚持收支两条线不得从村(居)委会的现金收入中支付现金(即坐支)3、不准将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存款不得保留账外公款和私设“小金库”4、镇结算中心不定期到各村盘点现金每年不少于两次支出管理1、职工的各种劳保、福利费个人的劳务报酬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2、出差人员随身携带借支的差旅费用3、结算金额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4、不得白条抵库5、符合有关规定、经结算中心确认需要支付的其他支出六、定期报账结账制度(一)镇结算中心要根据各村(居)委会现金报销量核定一定数额(2000元以下)的备用金给报账员用于单位的日常小额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备用金实行定额报账制度由各村(居)委会的报账员持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的合法开支凭证到镇结算中心由中心主任加具审核后并补充相应的备用金(二)对于大额支出(含专项拨款)由各村(居)委会书面报告及填报大额支出申请表并提供合法的原始凭证报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交镇结算中心审核并办理支付手续(三)各村(居)委会报账员每季度10日前到镇结算中心结账各村(居)委会的账目和单据做到月清季结超过规定报帐日期的不予核销不按规定结账的年终考核扣分年度内三次以上不按时结帐的村报账员要进行岗位调换七、村级民主管理制度(一)各村(居)委会要设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3名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村干部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二)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参与制定本村(居)委会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核财务收支项目否决不合理开支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任何人不得妨碍民主理财组织行使上述职权(三)民主理财小组要定期召开理财会议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村(居)委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四)各村(居)委会的下列事项必须报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1、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2、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3、村(居)委会人员工资的数额;4、其它重大财务八、村级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一)各村(居)委会要进一步明确村级财务审批权限财务开支必须严格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实行限额审批制度原则上开支500元以下由村(居)委会主任签批;开支1000元以下由支书、主任研究同意后支书加具意见由主任签批;开支1000元至3000元必须经村(社区)“两委”干部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开支并附上有讨论人签名的讨论记录由村(居)委会主任审批开支3000元以上必须经村(社区)“两委”干部及理财小组研究同意或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并公示(二)开支的原始凭证内容必须、完整、合法做到六大要素齐全即有日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和经济业务内容并有经手人(注明支出事由)证明人、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字不得以白条和不规范凭证入帐手续不完备的单据一律不得入账核销(三)对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九、村级集体资产财务公开制度(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内容1、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2、村级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具体情况;3、专项建设(含“一事一议”)的资金预算情况;4、村级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情况;5、村干部工资、补助发放情况;6、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二)财务公开的形式1、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置室外固定公开栏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的模式进行公布2、在党员、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小组组长会议上公布3、将财务公开资料装订成册发放到农户手中进行公布(三)财务公开的时间财务公开每季度20日前公开一次对群众关心的事项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开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一)“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只限于村内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桥梁、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二)每年年初由村(居)委会提出筹资筹劳预算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筹资筹劳决议报镇农办初审镇人民政府审核以及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备案(三)“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归本村集体所有收取时村(居)委会应当向出资人出具专用合法票据收取的资金实行村有村用镇代理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四)村民主理财小组和镇结算中心要对农民出资、出劳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十一、村级债权债务管理制度(一)严格村级债权债务管理对应收债权进行全力清收对呆账和悬账要在民主理财小组共同作出决定之后作出最后处理(二)未经主管人员批准任何人不得向村集体借支现金对借出资金实行谁批准谁负责收回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平调、挪用村集体资金同时严格控制村级债务的恶性膨胀(三)严禁借款作非生产性开支特殊情况下借款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报镇结算中心备案(四)不准为企业借款担保十二、集体资产、物资台账制度(一)各村(居)委会实行资产、物资台账制度以加强集体资产、物资管理防止资产、物资流失提高资产、物资运用效益(二)实行资产、物资台账制度的资产、物资包括:(1)集体资产中的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2)集体农用地、林木、水面、山地、四荒地、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农业基础设施等资源性资产;(3)村集体组织的产品、物资(三)资产、物资台账由报账员和保管员保管资产、物资台账可以使用订本式、卡片式或者活页式台账(四)每年应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五)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占用、变卖村级资产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按程序进行核销十三、代理服务中心电算化管理制度(一)镇结算中心配备专用计算机和打印机等设备用于村(居)级财务核算村(居)级财务统一使用现有会计软件操作(二)对专用计算机实行严格管理定期杀毒定期维修防止信息丢失(三)计算机只能专人使用持证上岗系统管理不允许无关人员上机操作(四)严禁用专用计算机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包括打游戏、上网聊天等(五)村集体资产会计员应及时处理各项会计业务定期报送会计报表(六)做好计算机数据保密工作按月进行一次密码更新未经批准任保人不得将软件、会计资料转借他人作废的数据资料要及时销毁十四、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承包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按各村(居)委会分类装订成册(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财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同时做到安全保密、防火、防潮(三)实行村级财务委托镇代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档案由镇结算中心保管三年经镇纪委审计后返还各村(居)委会保管并做好移交工作(四)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镇结算中心与各村(居)委会共同提出销毁意见编造销毁清册经村(居)委会负责人和镇负责人批准后由村(居)委会、镇结算中心派人监督销毁(五)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核算后除保存备份磁盘外还要打印保存纸质会计档案(六)镇结算中心应为单位利用本单位会计档案提供方便档案原件原则不得借出、确有特殊情况须由委托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由档案管理责任人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十五、村级财务审计制度依据《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对各村(居)委会的收入支出每年审计一次逐笔审核;对各村(居)委会干部实行离任审计;对农民负担管理实行专项审计对审计出的问题要做出及时处理;对审计的内容及结果进行公示。

农村集体经济规章制度范本

农村集体经济规章制度范本

农村集体经济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为规范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加强农村集体组织的管理和运作,制定本规章制度范本。

二、组织架构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共同组成,依法成立,在乡级政府的指导下独立运营。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济合作社等形式,具体设置和调整由村民大会决定,报乡级政府备案。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合作社理事会或委员会,由社员选举产生。

理事会或委员会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和管理。

理事会或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三年,连续当选不超过两届。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进行专业会计核算,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

三、成员权益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平等、自愿、公平参与集体经济的权利。

2. 成员有权参与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对组织事务有提案权和表决权。

3. 成员有权按照个人劳动或出资分得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并按照规定享受分红。

4. 成员有权退出集体经济组织,但需要按照组织章程和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收入分配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来源包括土地使用权出租、农产品销售、产权转让等。

2. 收入应按照成员出资或劳动投入的比例进行分配,同时考虑各成员的贡献程度和经济需求。

3. 分配比例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充分协商,并报乡级政府备案。

五、资产管理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机械等固定资产和存货、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

2. 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使用前需经过组织决策和登记备案。

3. 对于集体经济组织负有损害资产的行为,参与者应当负责赔偿,赔偿金额由组织根据损失程度和相关规定确定。

六、决策程序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和财务决策需经过成员大会或理事会的表决。

2. 决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3. 决策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所有成员,并且加以记录和归档。

七、监督管理1. 村民大会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监督和检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范文(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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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范文(通用5篇)第一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经济合作社时期(农村改革撤销人民公社、设立乡村建制后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相应地变更为乡、村和村民小组,为适应生产队的经济职能,又更名为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和经济合作社两个名称同时存在)。

合作化时期,农民对社会主义改造成的热情比较高,自愿入社,生产积极,合作社对经营管理的自主性也比较强。

因此,这一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比较正常。

人民公社时期,实行政社合一,强调一大二公,搞一平二调,严重地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伤害了农民的积极性。

虽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化管理,却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发展规律,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搞得农村经济几近崩溃。

经济合作社时期,普遍实行了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适应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搞活了农村经济。

但也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能力和集体经济的弱化。

这些变化,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都尚未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属性。

分析起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特征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

二是民事法律主体的其他组织。

它依法律和政策规定而建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自主进行生产经营的能力,并能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内(土地所有权除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事主体的资格条件,因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它与法人相似,但在设立程序和条件、终止条件、生产经营方式和目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处分、管理职能等方面却又不同于法人。

故其作为民事主体,有别于自然人和法人,只能把它作为其他组织对待。

三是重合于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虽然是村民委员会和其下设的村民小组,但在当前的农村基层组织中,大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是同一机构,即两枚印章一套机构。

1996_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1996_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法规标题】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96-1-22•【失效时间】•【全文】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22日公布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产权第三章资产评估第四章资产经营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乡镇经济联合总社,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依法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以及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五条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其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产权第七条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荒地、山地、森林、林木和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产权属于集体所有;(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所兴办的集体企业资产;(三)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财产;(四)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以及开展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中,按合同及章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五)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直接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的投入及其产品;(六)国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以及国家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减免税赋形成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七)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征用集体土地各项补偿费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生产经营者上缴的承包款物、租金,社员上交的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及劳动义务工(不含国家使用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形成的资产;(八)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九)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十)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22年版」_条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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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22年版」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xx年版】,欢迎阅读。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乡镇人民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组织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探索创新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构建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多财产权利的实现机制。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资产产权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范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纳税人的主体,是中国农村税收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中国农村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因此,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立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农村组织,在中国农村税收制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必须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立和管理机制,包括成立程序、财务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合规经营。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中国农村税收体系的纳税主体,其权利和义务应明确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包括经营权、投资权等,而其义务包括合法纳税、依法纳税等。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和管理为了实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效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律监督等多种形式,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合规经营。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对于农村税收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应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鼓励创新、鼓励合作、鼓励发展,为中国农村税收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作出贡献。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基于以上基本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应包括以下方面:1.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立和管理机制为了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必须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立和管理机制。

这包括规范成立程序、加强经营管理、加强财务管理等方面。

2.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得到明确定义,以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合规经营。

这包括规范经营权、投资权,明确纳税义务等。

3.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和管理制度为了实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效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8.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

第三条 [组织形式] 本条例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由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社区型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规范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统一为:××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统一为:××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联合社);××县(市、区)××镇(街、乡) ××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五条[活动宗旨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依法开展经济活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

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与发展给予扶持和指导服务。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专题解读

么?
答: 《 管理规定 》为农村集体经济 组
织 解 决 了两 方面 的 难 点 问 题 。
( 解决 了组织 的身份 证明 问题 。 1)
农 村 集体 经济 组 织 发端 于 合 作 化 初 期 ,几 十 年 来 肩 负着 经 营 管理 农村 集 体 资 产 等 重 任 。 据 不完 全统 计 ,2 0 年 底 广 东省 农 村 05 集体 资产 存 量 已增 加 到3 7 亿 元 ( 38 不含 土 地 等 资 源性 资 产和 深圳 市 ),涉 及 ̄ 5 0 '00 J
可 循 , 影 响 了 它 作 为 经 济 组 织 的 正 常 运
作。为解决这个 问题, 《 管理规定 》的出
台填 补 了这 方面 的空 白 ,规 定 : “ 村集 农 体 经 济 组 织 证 明书 是 农 村 集体 经 济 组 织 的
身 份 证 明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或者 不 设 区 的 市
事 ,有 的地 方 损 害 了 “ 出嫁 女 ” 、 “ 赘 入
郎 ” 等特 殊 群 体 的经 济权 益 , 一 些 非集 体
万 别、复杂多样 ,因此 《 管理 规定 ≯对 农
村 特 殊 群体 中具 体 哪 种人 属于 农村 集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难 以作 出统 一 规定 。 根 据 组织 在 土 地 向谁
发 包 、在 宅基 地 和 集 体 经 济 向谁 分 配等 方 面 , 长 期 主 要 按 照 各 村 社 的 传 统 习惯 办
员 收养 的子 女 或 超计 划 生 育 的 子 女 或其 子 女 在 高 等 院校 就 读 或 毕 业 的 学 生 等 。 由于 各 地 农 村 特 殊 群 体 的 产 生 与 构成 情 况 千差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提高其营运效能,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民主监督、管理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维护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的管理。

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村、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组社区经济联合社、社区经济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形式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一简称“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依法对集体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资产管理,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其成员利益。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凡涉及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状况、经营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五条农村(社区)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变卖、设立担保。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监督的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集体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二) 依法办理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和产权登记工作;(三) 督查集体资产营运情况,优化集体资产的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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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7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9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6年8月9日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正式发布。

二○○六年八月九日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社。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本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宗旨;(三)组织的资产;(四)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五)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包括应当通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具体事项、成员代表会议代表的人数及其产生办法等);(七)收益分配制度;(八)监督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九)组织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

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

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天。

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者“一户一票制“等表决方式,具体由组织章程确定。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和3-5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

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

社委会或者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选出社长和副社长、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长和副组长、监事长和副监事长。

集体经济组织有选举权的成员的1/5以上或者1/3以上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成员;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本组织成员提供服务;(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以下权利:(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二)由本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四)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二)保护集体所有的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四)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三)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四)对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五)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查阅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三)依法开展家庭承包经营;(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免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组织证明书,具体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变更手续。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的样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组织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办理开立账户等手续。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或者理事会负责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财务收支计划草案等,提名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社委会或者理事会负责集体资产经营、资源开发、协调服务等日常管理,并定期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制度。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根据组织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审核、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涉及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当经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损害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建议罢免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罢免职务的,应当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改制为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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