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最新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0(000)016
【摘要】<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总页数】3页(P21-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2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J],
2.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J],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J], 无
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企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J], 无;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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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实证分析及政策建议--以赤峰市喀喇沁旗为例

见 , 在未计 算投 资人 分红应 缴 纳 2 %个人 所 得税 的 O
情 况 下 。 额 贷款 公 司贷款 收益 率 与现行 银行 五年 小 期 存 款利 率基 本持 平 . 司各股 东 的投 资资金 还不 公 如存 五年 期存 款 或购 买 国债 , 额 贷款公 司可持续 小
发展 面临 “ 阻” 制 约其可 持续 发展 。 梗 ,
为 1 67 7. 6万 元
关 银行 合作 , 实行 市场 化运 作 、 司化 管理 。 公 业务 范 围是 为农 民 、 体经 营户 、 个 中小企 业提 供小 额 贷款 ,
( ) 营效 益 分析 。利 息 收入 3 0万元 , 去 三 运 0 减
以及除存 款 以外 的中 间业务 、 产租 赁 和信用 担保 资 业 务等 。公 司合 作银 行定 为农行 喀 喇沁旗 支行 。截 至 20 0 9年 2月 2 , 款余 额 18 41 贷 3 10万元 。 按贷 款 对 象分 : 农户 贷款余 额 8 6万元 , 7 % ; 2 占 0 其他 个人 贷 款余 额 l8万 元 , l% ; 业 贷 款 余额 2 6万 l 占 0 企 3 元 , 2 % : 贷 款方 式 分 : 用 贷 款 余 额 1 7万 占 0 按 信 7 元 , 1 %; 信 用 贷 款( 押 、 占 5 非 抵 质押 、 保 等1 额 担 余
挥 作 用 。 要 加 强 与货 币 政 策 、 税 政 策制 定 和执 并 财 行 部 门的协 调 , 改善村 镇银 行 的宏观运 行环 境 。 ( 责任 编 辑 : 晓 中) ( 对 : ) 王 校 HP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施行日期】202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贴息标准及条件第三章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国家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对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称民贸民品企业)用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的贴息补助。
第二条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实施至2025年。
实施期届满时,将根据财政部、国家民委决定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三条民贸民品企业范围。
民族贸易企业是指经自治区民委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共同确定并向国家民委备案后的我区民族贸易企业。
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是指经国家民委复核并同意我区确定的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贴息标准及条件第四条民贸民品企业贷款政策。
(一)民族贸易贷款。
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当地农(牧)副产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自治区、盟市级民族贸易公司承担特定民族贸易供应任务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
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五条民贸民品企业贷款利率政策。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民委财政部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9〕273号)规定,参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方式确定。
第六条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水平。
民贸民品贷款按照不得高于贷款本金金额2.88%的水平安排财政贴息,低于2.88%贷款利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给予财政贴息。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首先是资金来源问题 。根据 《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 导意见》 小额贷 款公 司“ , 只贷不存 ”那么 , , 钱从哪里来?银监 会指 出了三条路 : 所有者权益 、 捐赠资金 、 一来源 的批发 资 单 金( 即最多从两个银行批发资金) 。但无论哪一种途径 , 都面临
布 了《 关于小额贷 款公 司试点 的指 导意见 》 给予小额贷款公 ,
司合法地位 。 但是小贷款公司发展还面临着很 多问题 :
分 民间资本来说 , 通过小额贷款公司把钱贷 出去 , 过地下 比通
钱庄这种方式更加安全、 更有保 障。不过相 比地下钱庄的高利 率 ,通过市场化方式决定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明显处于 下风 ,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并不能给民间借贷带来实质
全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月 中旬 ,温州全市开始部署小 7 额 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 而到今 年9 月至 1月 , 0 温州首 批小额贷 款公 司将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 浙江省成为今年5 月份央行 和银监会发布《 关于小额 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之后首个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的省份。 小额贷款公 司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 , 早在2 0 年底 , 05 山西 平遥的 日升 隆和晋源泰作 为中国人 民银行小 额贷 款首批试 点 挂牌 ,0 6 2 0 年央行在山西 、 四川 、 陕西、 贵州 、 内蒙古5 个省 区开 展了小额贷款组织的试点 , 共成立 了7 家小额贷款公司。今年5
企业 , 与大型企业相 比 , 信用水平 相对较低 , 营风险相对较 经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
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06
【摘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改善“三农”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目前,《江西省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10页(P27-36)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1
【相关文献】
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西省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J],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J], 无
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电体制改革、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等3个实施方案及《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物资采购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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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7(0)8【摘要】内政发[2017]32号3月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本办法。
【总页数】2页(P24-2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1【相关文献】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标准》《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规则》的通知 [J],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经贸出国团组审批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邀请外国商务团组(人员)来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J],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J], 无5.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鄂尔多斯小额协会章程
—1— 鄂尔多斯市小额信贷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鄂尔多斯市小额信贷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Ordos Microfinance Association,缩写为O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鄂尔多斯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主管,经鄂尔多斯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并年检的鄂尔多斯市小额信贷行业自律组织,是鄂尔多斯市境内各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和任务是:遵守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配合鄂尔多斯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自律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全面提升小额信贷服务水平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活动接受鄂尔多斯市金融工作办公—2—
室和鄂尔多斯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 接受鄂尔多斯市金融办委托,制定小额信贷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小额信贷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二) 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建立健全小额信贷行业诚信制度以及小额信贷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对于违反小额信贷的有关规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提请鄂尔多斯市金融办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按自律公约要求实施惩戒等措施。 第七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信用环境评级, —3—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根据中央财政下达及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预算指标安排使用,并按照财政部和工信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项目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2.06•【字号】内政办发〔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2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营机构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四章账户管理与登记结算第五章风险防范与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市场自律第八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区域性股权市场(以下简称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及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高质量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的指导意见》(证监办函〔2022〕84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股权登记托管及有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是自治区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
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自治区其他类交易场所、机构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
第三条在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和转让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及开展挂牌展示、培育企业、股权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等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doc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根据中央财政下达及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预算指标安排使用,并按照财政部和工信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项目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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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规范和促进我区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12]4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设立并运营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是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各地区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的程序及条件 第四条 盟市监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底前上报经本级政府同意的小额贷款公司本年度新设立计划。自治区金融办研究汇总后,在2月底前向自治区政府上报全区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新设立计划。 第五条 盟市监管部门依据自治区批准的全区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新设立计划,择优上报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六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经自治区金融办审查批准。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未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小额贷款”字样。 第八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发起人是当地经营管理规范、资金实力雄厚、有社会责任感的骨干企业。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四)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五)注册资本来源真实合法,且为非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九)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自治区金融办另行制定。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为: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自治区金融办认可的其他投资人。投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一)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二)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从事专业投资的公司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 (三)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应当有良好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四)境外投资人应当是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境外机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注册资本按注册时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不得低于本细则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不纳入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计划管理。具备下列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跨旗县(市、区)、盟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两年以上。 (二)经营状况良好,各项制度健全,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在本盟市内跨旗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跨盟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4亿元。 (四)年平均不良贷款率在3%以内。 (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获盟市政府以上表彰和奖励的优先。 第十一条 区外的小额贷款公司到自治区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按区内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跨省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其总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同时须经总公司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 筹建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或出资人应当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机构,具体负责筹建和开业工作,开业后筹建机构在移交全部工作后撤消。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应当由筹建机构向当地旗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提交筹建申请。旗县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拟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认真审核后,上报盟市监管部门。盟市监管部门对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条件逐项审核,严格把关,确认真实合规后,上报自治区金融办。自治区金融办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决定是否批准其筹建。 第十四条 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3年财务预测,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能力等。 (三)股东基本情况。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各股东出具的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承诺,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的函;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的承诺书。 (四)法人股东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五)人民银行出具的各股东信用报告。 (六)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 (七)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管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经授权的筹建机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八)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各盟市应设立筹建小额贷款公司保证金制度。在通过盟市监管部门审核上报筹建材料前,筹建机构将不低于注册资本20%-30%的保证金存入盟市监管部门设立的保证金指定账户,直至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批复之前验资时退还。如自治区明确筹建不予批复,保证金即刻退还。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90个工作日。一般不得延长筹建期。 筹建机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筹建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旗县(市、区)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盟市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在拟设地筹建分支机构的函。 (二)筹建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数额、拟设地、业务范围及设立的目的。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分支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3年财务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四)筹建方案。包括拟设分支机构组织管理架构、拟聘高管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经授权的筹建机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经营状况,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筹建分支机构申请文件、材料经拟设地旗县(市、区)监管部门审核、盟市监管部门逐项复审,在确认真实合规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90个工作日。一般不得延长筹建期。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筹建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四章 开业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应当由筹建机构向当地旗县(市、区)监管部门提交。旗县(市、区)监管部门审核、盟市监管部门在确认完全达到开业具备的条件后,报自治区金融办批准。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营业场所等方面符合开业条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和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三)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持股比例(企业法人股东要提供注册地址和法人代码,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出资时间。 (五)主要管理制度和公司组织结构图。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筹建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一)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的开业申请,应向拟设地旗县(市、区)监管部门提交。旗县(市、区)监管部门审核、盟市监管部门复审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开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分支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营运资金、营业场所等方面是否符合开业条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和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