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韩国新韩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北京分行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开业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开
业的函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监函[2009]35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3.18
【实施日期】2009.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开业的函
(银监函[2009]35号)
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你行哈尔滨分行筹备组负责人金映植2009年2月12日签署的关于哈尔滨分行开业的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文件收悉。
根据《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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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韩国友利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开业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韩国友利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开业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18•【文号】银监函[2007]257号•【施行日期】2007.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韩国友利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开业的函(银监函[2007]257号)韩国友利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行行长朴海春2007年5月21日签署的关于苏州分行开业的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文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苏州分行开业,其名称为韩国友利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Woori Bank Suzhou Branch),地址为中国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华路8号中银惠龙大厦101B/201室;核准徐东先(SEO DONGSUN)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运资金为2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该分行须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开业前的有关手续。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国兴业银行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升格为北京分行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国兴业银行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升格为北京分行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27•【文号】银监函[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国兴业银行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升格为北京分行的函(银监函[2006]18号)法国兴业银行有限公司:你行北京分行筹备组组长陈泓签署的关于北京代表处升格为北京分行的申请书及有关文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北京代表处升格为北京分行,其名称为法国兴业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Societe Generale Beijing Branch),地址为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1708室;核准鲁赐强任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运资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该分行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境外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外汇业务:外汇贷款项下转存款,出口结算,贷款项下的进口结算及汇入汇款。
根据《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你行北京代表处自本批文实施之日起自行关闭。
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浙商银行北京分行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浙商银行北京分行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9.25
•【文号】银监复[2008]385号
•【施行日期】2008.09.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浙商银行北京分行的批复
(银监复[2008]385号)
浙商银行:
《浙商银行关于申请筹建北京分行的请示》(浙商银发〔2008〕2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筹建浙商银行北京分行。
二、你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做好该分行的筹建工作,并在筹建工作结束后向北京银监局申请核准开业。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开业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开业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01•【文号】银监函[2008]205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开业的函(银监函[2008]205号)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你行长春分行筹备组负责人韩相荣先生签署的关于长春分行开业的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文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长春分行开业,其名称为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Hana Bank (China)Company Limited Changchun Branch),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重庆路1077号;核准韩相荣(HAN,SANG YOUNG)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运资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该分行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该分行须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开业前的有关手续。
二○○八年七月一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韩国国民银行广州代表处变更中文名称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韩国国民银行广
州代表处变更中文名称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6.21
•【文号】银监函[2004]278号
•【施行日期】2004.06.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韩国国民银行广州代表
处变更中文名称的函
(银监函[2004]278号)
韩国国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副行长李澄洛先生2004年4月16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中文名称的通知》(银监通〔2003〕27号)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韩国国民银行广州代表处中文名称变更为韩国国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
该机构其他事项不变。
该机构须按《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韩国产业银行设立沈阳代表处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韩国产业银行设立沈阳代表处的
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4.07
•【文号】银监函[2008]69号
•【施行日期】2008.04.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韩国产业银行设立沈阳代表处的函
(银监函[2008]69号)
韩国产业银行:
你行总裁金昌録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准你行在沈阳设立代表处,代表处中文名称为:韩国产业银行沈阳代表处;外文名称为:Korea Development Bank Shenya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核准朴范植(PARK,BEOM SIG)该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
二○○八年四月七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有限公司设立苏州分行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有限公司设立苏州分行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05•【文号】银监函[2007]453号•【施行日期】2007.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有限公司设立苏州分行的函(银监函[2007]453号)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有限公司:你行行长姜权锡先生2007年9月5日签署的关于设立苏州分行的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文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设立苏州分行,其名称为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有限公司苏州分行(Industrial Bank of Korea Suzhou Branch),地址为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华路2号国际大厦209A;核准梁钟必(YANG,JONG PIL)先生任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运资金为20000万人民币等值的美元;该分行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该分行须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开业前的有关手续。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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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韩国新韩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
北京分行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6.18
•【文号】银监函[2007]255号
•【施行日期】2007.06.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韩国新韩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北京分
行的函
(银监函[2007]255号)
韩国新韩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申相勳先生2007年5月11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筹建北京分行。
请你行自接到本批文之日起15日内到北京银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并按《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北京分行的筹建工作。
在筹建期内,你行应成立“韩国新韩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筹备组”,指定筹备组负责筹建事项,并将筹备组负责人名单报告北京银监局。
该筹备组应接受北京银监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筹建期结束时该筹备组解散。
筹建工作完成后,你行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