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县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县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县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个人建房行为,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保护耕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除县城规划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外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的审批和管理。所称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扩建、移建、改建自用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必须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先审批、后用地,相对集中、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的组织管理和日常监管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和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落实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相关政策,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情况调查监测和指导利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发证和农村集中建房点、安置点、个人建房的规划许可、地类认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违法用地查处),并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规划管理工作。

县公安、司法、住建、城管执法、交通、公路、文物、生态环境、水利、林业、供电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相关管理工作。

各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宣传有关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加强对辖区内个人建房的监管;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违规建房苗头,应立即劝导,做好化解工作;发现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日常监管工作。各乡镇应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各行政村配备村级宅基地协管员不少于1名,负责本村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村民建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

第七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生态、完善功能、综合防灾等原则,及时编制或修改完善国

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引导村民合理、有序进行房屋建设。

第八条道路沿线建筑应与道路保持规定的距离,从公路用地外缘起:高铁不少于50米,高速公路、铁路干线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沿河建筑应与河道保持规定距离,有堤防河道从河道堤防背水侧堤脚外缘起,无河堤河道以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起,不少于10米。水源地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控制区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村镇规划区内道路红线按照村镇规划控制要求执行。村民建房不得影响相邻权利人的采光、通风和通行权利。

第九条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层数、色彩等要求建设。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建房层数以1-3层为宜,原则上以白墙、红瓦为主色调,鼓励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选用一种建筑风格造型,确保一定范围内建房风格基本一致。

第三章宅基地管理

第十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房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但确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库区移民、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性搬迁因素需易地建住房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应当坚持合理、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建房,严格禁止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建

房。凡本户村内原有宅基地或者空闲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新增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第十二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

(一)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且原住房面积低于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

(二)因自然灾害、生态移民或者实施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房需要新建房的;

(四) 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已有安置房的除外);

(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批准:

(一) 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二) 未满18周岁申请宅基地的;

(三)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户单独申请建房的;

(四) 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五) 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六) 选址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内的;

(七) 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十四条对历史遗留未经批准但符合“一户一宅”和规定使用面积的农村宅基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及建设管理要求的,经乡镇政府依法处理后,可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章审批及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土地、规划等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宅基地面积包括主房、附房、阳台、院落、卫生厕所等用地。卫生厕所(卫生间)要严格按技术要求配套建设三格式化粪池。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第十七条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乡镇政府要因地制宜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办理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后,交由乡镇分配管理使用。地类认定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

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相关档案管理工作,乡镇、村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要归档留存。乡镇建设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房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程序。

(一)申请。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应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三)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四)报送。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报送材料包括: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2、家庭户口簿(包括家庭人口)复印件、建房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村民小组会议录复印件(加盖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公章)

在原宅基地拆旧重建的,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审批流程。

(一)部门联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

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路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二)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三)县级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自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的监管,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常态化管理制度,在审批和农民建房过程中做到“四到场”:

(一)选址、审查到场: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

(二)定点放样到场:宅基地经合法批准后,要到实地根据用地批准文件和建筑方案丈量放样、确定四至范围及面积。

(三)施工过程到场:建房户在施工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村干部、协管员等进行巡查,对发现未按建筑方案及图纸施工或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处置,督促整改,并记录在案。

(四)竣工验收到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建成后,村民申请验收,由村委会通知乡镇,乡镇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核实验收,并出具规划核实和用地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后,建房户凭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和生活用电入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实行拆旧建新。已有住房申请新建的,应当书面承诺新房建成入住后30日内拆除旧房,方可批准建设。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跨村跨乡镇新建房屋,原有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在取得相关用地批文和不动产登记前应注销权证,退还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三条农户需按批准用地和建筑方案要求组织施工,村“两委”、乡镇政府实施监督,确保按方案施工。建房农户对其建房质量、安全等负总责;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个人依法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在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

批准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原规划许可等审批文件自行失效。

第五章日常监管

第二十五条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县政府将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纳入乡镇目标综合考核内容,将卫片执法反馈和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信访举报并经查实的问题做为反向扣分依据。各乡镇要加强对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个人建房行为的日常巡查工作,实行“分片巡查、定村到人、责任考核”的动态巡查机制,及时掌握违法建设情况。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交通、水利、林业、生态环境、文物、住建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各自职能范围的巡查指导工作。

第二十六条及时查处违法用地行为。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发现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县、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和联动机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监管和查处职能,做到对违法用地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第二十七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的管理和服务,做好宅基地分配、调换、信息公示、农村新居建设和管理,以及政策法规宣传、权属纠纷调处等基础性工作。在乡镇政府指导下拟定含有农村村民个人建房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

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活动,为村民提供建房审批等事项的代办服务。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未依法批准或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依规予以拆除。超过批准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三十条违法建房个人及相关人员妨害、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将存在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批东建西、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

第三十二条各村(居)辖区内新增违法用地48小时内未发现的,或发现不制止,或制止未果又不报告的,对乡镇包点干部、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和包片村干进行诫勉谈话。乡镇辖区内新增违法用地72小时内未发现的,或发现不制止,或制止未果后又不及时组织拆除的,在对包片村干、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和乡镇包点干部诫勉谈话的同时,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年度内新增违法用地达2起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上述人员启动问责调查;新增违法用地达到3起及以上的,按干部

管理权限对上述相关人员实施问责调查并给予问责处理。全年发现职能部门有2起不作为、乱作为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发现3起的对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直接责任人启动问责调查并给予问责处理;发现3起以上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分管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并给予问责处理;发现5起以上的,对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附件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附件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附件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附件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附件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镇、街道)村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附件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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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 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引导村民相对集中居住,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住房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局各分局具体承办此项工作;市国土、住建、城管等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委托相关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验线、核实规划条件等工作。

第五条村民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一户一宅、节约用地、依法建设。 (一)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批建单家独院住宅和低层联排住宅,应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规划建设多层、中高层或高层村民公寓; (二)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批建单家独院住宅,应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规划建设低层联排住宅、多层、中高层或高层村民公寓; (三)城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提倡和鼓励农村村民联合、成片、配套建设住宅。 第六条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七条城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统一规划的村民住房建设,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

农村建房申请书(新建)

.. ;. 建房申请书(农村建房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系镇村组村民,今年岁。由于以下几点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一栋。 一、我现住住房,是年建的简陋石厝,至今己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间,____多平方米,要住人,还要堆放粮食、农具、杂物等,显得十分拥挤。由于目前我在外地务工,因此还可勉强居住,但过年过节回家,居住问题已非常严峻,并且不可能一辈子在外务工,迟早会返乡。特别是去年宝宝降生,住房问题更严峻,因此建新房成为家族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父亲生两子,我和弟弟两兄弟,现在我和弟弟都已经结婚有各自的家庭,并且已经有了孩子。建新房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四、考虑到一些具体需求,因此不在以前地基上建而要另外采用地皮建房。因为户口本已经分开,孩子也一天天在长大,现暂时与父母兄弟一起居住。因此建新房成为家族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五、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毕业后也通过自己的辛勤努力工作,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通过这几年的的奋斗和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六、我建房的方案是:在我家自留土地上建一栋____平方米的房子,这片土地并不会动用村里任何他人的共同土地或私有土地,也不影响他人的生活起居,绝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或违背他人利益的情况。 无房之人就像无巢之鸟,总感觉自己是飘的,无着落,总感觉一件人生大事没完成。人都有落叶归根的想法,不管在外多风光,心中总会有股浓浓的乡愁,因为对家乡爱得深沉,希望能够为家乡发展做出贡献。同时父亲严格遵守计划生育等国家法律法规,自己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从没做过违背国家利益的事情,于公于私,希望领导批准建新房。 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附:l.现住房照片2.生产小组的证明。 此致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08-11-6 阅读次数:3280 作者:佚名 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 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和农民住宅用地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东至古城溪、西至玉琊溪、南至工干群水库、北至梨温高速公路,约50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由核心区、重点控制区和近郊区组成。核心区是指冰溪河以北、怀玉山大道(320国道)以南,城东路以西、金山大道以东区域;重点控制区是指三清山旅游服务区、武安山森林公园以及冰溪镇所辖的所有行政区域;近郊区是指重点控制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以内的范围,含岩瑞、六都、文成、横街、四股桥等(乡)镇的部分行政区域。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和进行房屋建设,都必须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是指公安机关在册的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常住户口,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农业人口。城市非农业人口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第四条成立玉山县城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监察等部门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的职能、密切配合,做好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农业户在规划区范围内非法购地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严禁为城镇居民非法购地建造的住宅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六条建立规划区农民房屋台帐制度。由所在乡镇牵头,公安与国土、房管等部门和单位配合,对规划区农村常住户口的人员结构、住宅用地、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台帐。台帐经领导小组会议确认后,作为审批的依据,确认后的台帐分存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规划、房管、监察、行政村(含村级经济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对台帐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改建住宅。 1、原住宅面积低于人均30m2分户标准,又确需建房的; 2、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重建的;

农村个人建房申请报告

农村个人建房申请报告 篇一:农村建房申请书 农村建房申请书 尊敬的土地规划局领导: 我叫XXX,陆川县温泉镇长河上里村的村民,由于旧房的种种原因,已不能满足当下的需要,在此向政府做出建房申请。详细原因如下:第一,现住一层平房已有三十年,历经风雨,平房的门窗都已掉漆,木门木窗已经朽烂了不少,同时房子某些地方地基有所塌陷,墙壁已有多处大面积开裂,下雨天屋子总是漏水,虽经修修补补,但仍无法彻底解决问题,破旧的房子或已成危房。 第二,旧房所处位置较偏,交通极为不便,且一层平房屋子不多,同时农村家庭养有鸡鸭,还需堆放柴和粮食等,显得十分拥挤。 第三,家有两个儿子,都早已到了娶媳妇的年龄,可由于平房位置较偏,交通不遍,且屋子破旧,女方一直要求要有新的房子,故婚事一拖再拖,这让我们当父母的都很为他们着急,考虑到两个儿子要结婚生子,故急需盖新房。综上原因,我特向政府提出建房申请。 建房方案:建房地址选在村里的小路旁边,大概xx平方,西边靠着xx家的房子,东边紧邻xx家的房子,保证不会动用村里任何他人的共同土地或私有土地,也不影响他人的生活起居,绝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或违背他人利益的情况。特此申请,敬请批准。

此致 敬礼! 20XX年9月10日申请人:XXX 篇二:农村建房申请书(新建) 建房申请书(农村建房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系镇村组村民,今年岁。由于以下几点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一栋。 一、我现住住房,是年建的简陋石厝,至今己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间,____多平方米,要住人,还要堆放粮食、农具、杂物等,显得十分拥挤。由于目前我在外地务工,因此还可勉强居住,但过年过节回家,居住问题已非常严峻,并且不可能一辈子在外务工,迟早会返乡。特别是去年宝宝降生,住房问题更严峻,因此建新房成为家族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父亲生两子,我和弟弟两兄弟,现在我和弟弟都已经结婚有各自的家庭,并且已经有了孩子。建新房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四、考虑到一些具体需求,因此不在以前地基上建而要另外采用地皮建房。因为户口本已经分开,孩子也一天天在长大,现暂时与父母兄弟一起居住。因此建新房成为家族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五、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毕业后也通过自己的辛勤努力

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乡镇私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

乡镇私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 乡镇私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 乡镇私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居建设行为和办事程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富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经乡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官乡私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上官乡辖区内在册常住农业家庭户 二、私人建设原则 (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及上官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二)坚持一户一宅制度。有旧房的必须拆旧,即在新宅基地放样前,原住宅必须自行拆除或调剂给符合条件的其他村民。宅基地面积(含阳台垂直投影面积)按常住农业人口每人不大于4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3人(含)以上的农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三)农居建筑层次不得超过3层,檐口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坡屋顶最高处不得超过3米。 (四)规划村庄(农居点)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待置换用地涉及报指标);涉及占用林地及其他规划控制区用地的,需征得相关部门同意(一般离村道3米 5米;河道3 5米压滤机滤布厂家;高压线水平3米,垂直5米);占用林地的办理地质评估报告。

(五)村庄建设规划和2层以上(含2层)) 3层的农居施工图,须由其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采用经批准的通用设计图。 (六)农居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工匠资质证书的村镇建筑个体工匠按实际批准建筑占地面积负责承建。 三、村庄建设规划(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各村在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前,须由乡政府向市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必须以富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以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须由本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乡村镇建设办审核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审批。市规划局在审批前应组织专家组对规划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合格后给予批复。规划经批准后,各建制村应对规划进行公布,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村庄建设规划,应对规划用地范围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划定建设用地时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特别是存在台风、洪涝、山体滑坡及地质条件不稳定等隐患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确保安全。四、私人建房审批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宅基地: (1)具有本村户籍,生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儿子达到法定婚龄的,(以派出所分户为准),可分户申请宅基地,但父母与同在本村居住的子女,丈夫与妻子不得分户申请宅基地。

乡镇农民建房实施管理办法

@@@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秩序,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秉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镇村庄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成立@@@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镇农民建房进行管理。 第四条各村(居)委会分别成立农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的规划报批、用地报批和监督巡查,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设规划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农民建房原则上安排在集中建房点内,引导农民建房有计划地向集中建房点集中。对零星建房的,原则上停止审批,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属危房改造的,在符合我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集中建房点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用地、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名村、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村民建房的,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建房要求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方可申请使用宅基地: (1)、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村民因原有住房面积不足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0平方米的; (2)、灾毁或实施村庄规划改造需要拆迁的; (3)、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需要拆迁的; (4)、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且确无住房的; (5)、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 (6)、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新选建房地址在规划区内,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并将原有住房拆除的; (7)、无住宅用地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住宅用地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1)、不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 (2)、拆旧建新不同意将老宅基地退还集体或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3)、有转让、出租、赠予房屋行为的; (4)、原有宅基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的; (5)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的; (6)国家政策规定其它不宜批准的。 第十条村民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原则,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集镇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用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面积均含附属房。 第十一条村民建房规划以户为单位,大力提倡联排式建设,每户楼层原则上控制在三层半之内,建筑面积不超过360平

农村个人建房申请报告范本

Record the situation and lessons learned, find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form future countermeasures.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农村个人建房申请报告

编号:FS-DY-20541 农村个人建房申请报告 农村个人建房申请报告一: x x土地规划局: 我叫***,是**乡**村**组农民。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 一、我现住的房屋,还是20xx年建的简陋木制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5间,60多平方米,要住8人,还要堆放粮食等,显得十分拥挤。特别是我大儿子后年要娶媳妇,女方家要求必须有新房才肯嫁过来。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为.了我大儿子能顺利成家,我也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二十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

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四、我建房的方案是:拆除现有的住房,主要在老地基建新房,另外占用我现住房背后的自留地40平方米。所建房屋为一楼一底,约200平方米。 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附:l.现住房照片2.生产小组的证明。 此致 敬礼! 申请人:**乡**村**组****年**月**日 农村个人建房申请报告二: xx 土地规划局: 我是xx 乡xx 村xx 村民xxx 外孙女xxx。老人现年82 岁,膝下无儿女,抚养我做孩子,老人生活现已无法自理,由我赡养。由于以下几个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 一、老房子已居住多年,历经风雨,墙体已经倒坍,无法居住。因而申请新建房屋非常必要。 二、我已成家,老公为外地农村户口,常年居住xx 与

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办事完整版

200米处。 BSZN-11200—2017 云南省西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21日发布 农村个人建房办事指南 、受理范围 西畴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申报及村级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 二、办理依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 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确定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 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该规划进行农村村民住宅、 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按照土地利用年度分批次逐级上报州、 市 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 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 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 过100平方米;(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 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 150平方 米。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 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 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 必须限期退还 集体,不得私自转让。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二年未建成使用 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 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国土资源局。 四、 审批条件 1、 现有建房用地不能满足目前或分户后生活需要的; 2、 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需新建的; 3、 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的; 4、 灾毁住房需要重建的; 5、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五、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西畴县国土资源局四楼征转股。 地址:西畴县西洒镇青年路。 交通方式:可乘车或步行由客运站向青年路往里 六、申请材料 1、 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的请示 2、 县(市、区)土资源局的审查报告 3、 用地呈报“一书二方案” 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权属汇总表 4、 各农户的建房申请表 5、 现场踏勘报告 注:复印件应选用 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25 个工作日。

农村个人建房管理通知

---------------------------------------------------------------范文最新推荐------------------------------------------------------ 农村个人建房管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个人建房在规划、用地、建筑设计、外形、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符合规划原则。按照城乡一体发展的要求,突出山区特色,高起点、高质量、科学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农村个人建房必须服从规划,合理布局农村居民点数量和规模,实现城乡规划一盘棋,形成以城带乡、以乡促城的发展新格局。 2、节约用地原则。农村个人建房要坚持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的原则,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3、集中集约原则。引导和鼓励农民建房由村庄向集镇、一般村向中心村、小自然村向大自然村集聚。推进土地集约利用,改进农村建房模式,推行全坡屋顶式、多层式、集中连片建房,控制独立式住宅建设。 4、以人为本原则。本着经济、适用、美观、安全的原则,加快推进 1 / 8

危房改造解困工程、移民下山工程建设,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改善农村住房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5、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村庄和集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先规划、后批地、再建设的原则,按程序规范审批农村个人建房。加大违法建设整治力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二、严格用地条件,切实保护土地资源 农村村民占用集体土地建房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即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等场地,属于拆旧建新的,必须先拆后建。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房的,必须符合下列土地和建房条件: 1、建设用地条件。 (1)每户原有住宅占地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原则上不予批准新宅基;人均占地面积达到3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达到50平方米,不予批准新宅基。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征用、购买、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4)农村村民占用集体土地,异地新建房屋除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原有住宅占地面积小于140平方米或人均占地面积小于30平方米。 ②与村委会签订了退回原宅基地用地协议的(拆旧建新的除外)。 ③农村村民零星建房必须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 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 第四条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 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 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当新 建住房用地面积两倍的荒地后,方可占用耕地。 按照规划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的,一般应在原址改建。确需易址新建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旧址复垦计划,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占用耕地建房的村民,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菜地的,还 须参照《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 建设基金。 第六条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 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 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要按照每年土地利用计划,向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下 达村民建房用地控制指标。 第七条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二)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

农村建房申请书.xps

建房农村个人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居民建房的主要程序 包括: 1、由农村居民户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民委员会在征求村民小组意见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 合规划等进行审核;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经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发给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有些地方出台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要求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建 筑安全生产管理证》,依其规定。 农村建房申请书 申请建房程序为: 申请人向村委写出书面申请-村委审核- 报街道城市规划建设办公室- 街道办定期组织土管、 规划、驻村干部现场勘察- 符合条件的,规划员向规划局报批规划红线- 规划红线出图后- 填写农村私人建房 呈报表- 呈市国土局、市政府审批土地- 市国土局颁发建房用地通知书。申请书可叫村土管员代写。主要内 容为: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现有在册人口,现有房屋面积,现有房屋处理情况,申请建房选择地址,申请 建房的面积等) 。谢谢! 申请书范文: XX规划局: 我拟建一家庭住房XXm2,在,X X地方,已经XX 批示,同意施工,年前完成基础部分。该项工程现已将图 形设计好。 (附地形图二张),请审查,并请批示红线图 申请人:XXX XX年X月X日 南汇区塘北村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批流程 【该文章阅读量:1928次】【字号:大中小】 一、由建房户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表》; 二、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并加盖公章; 三、镇政府进行初审,并负责调地工作: 1、镇村建办; 2、镇土地分所; 四、镇政府分村定期定点张榜公布初审; 五、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

【XX镇农村建房管理实施方案】

【XX镇农村建房管理实施方案】 XX镇农村建房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建房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村集体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和《XX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规及《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等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审批原则坚持依据规划,“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居住环境,依法审批的原则。 二、审批条件 1.符合XX镇村庄规划、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不按规划选址、超面积、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历史文化遗迹等建房申请,不得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2.符合异地建房条件的应与其签订旧房拆除和宅基地退出协议,建新必拆旧,否则不得办理建房的相关手续。 3.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建房用地(包括附属用房等)面积标准为:小户(1人)使用耕地不超过4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50平方米; 中户(2-3人)使用耕地不超过9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05平方米;

大户(4人以上)使用耕地不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40平方米。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2.已享受过拆迁安置政策的; 3.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抵押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 4.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5.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四、引导建设 1.引导农村居民到中心村建房,大力推行跨村聚集。 2.镇村规划建设办公室对建设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提供《XX镇村居标准图集》,供农村居民建房选择。 3.每个村庄的中心村及有条件的保留点的房屋户型风格、外立面应基本一致。 五、审批程序 1.农村居民(必须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建房申请书、户口簿、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及股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是法律条款作了修改。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调整了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结合平湖实际,制定了《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是部门职能有了调整。本轮机构改革,对市级职能部门有关宅基地管理的职能进行了调整,由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改革管理;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正也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镇街道是村民建房管理实施主体,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职责,增强审批管理的可操作性。 三是涉及农村建房政策有了新变化,需要在建房管理办法中予以有效衔接。2018年调整了城镇核心区建房方式,出台了鼓励宅基地置换公寓房政策,适应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明确了“家庭户”认定要求;浙江省公安厅出台关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对户口迁移、立户、分户作了新的规定,都需要通过修改建房管理办法予以衔接和规范。 四是原有办法实施中碰到问题需进一步予以明确和调整。基层在实施过程中反映较多的,比如兄弟姐妹分户申请建房,“有房无户”等利益群体申请建房,离婚户申请建房较难把握以及传统村落保留点建设管理等,需要进一步明确操作意见。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有序建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总体框架。《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规划和设计、申请建房条件和用地面积、计划安排和审批流程、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 (二)具体内容。 一是总则。主要包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农村村民、农村住房、村民建房家庭户等定义,工作职责等内容。 二是规划和设计。主要包括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1+X+n”村庄布点规划。村民建房可选择市建设局或镇街道编制的农村住房通用图集,也可由建房所在村级组织或建房户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设计方案须经镇街道审核同意。加强传统自

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办事完整版

云南省西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21日发布 农村个人建房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西畴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申报及村级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 。 二、办理依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该规划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分批次逐级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 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必须限期退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二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国土资源局。 四、审批条件 1、现有建房用地不能满足目前或分户后生活需要的; 2、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需新建的; 3、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的; 4、灾毁住房需要重建的; 5、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西畴县国土资源局四楼征转股。 地址:西畴县西洒镇青年路。 交通方式:可乘车或步行由客运站向青年路往里200米处。 六、申请材料 1、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的请示 2、县(市、区)土资源局的审查报告 3、用地呈报“一书二方案” 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权属汇总表 4、各农户的建房申请表 5、现场踏勘报告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BSZN-112001—2017

农村建房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建房需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房管理包括宅基地及其建设活动管理。 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到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应当按 照城镇和集镇规划执行。 第三条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集体土地建房或者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民建房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加快新农村建设,加强集中建房点中心村建设”的宗旨,遵循“依法用地,合理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劣地和废弃地,一般不准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鼓励农村村民到乡镇规划选址的中心村新型农民住宅小区建房,推进农村村民集中居住;鼓励拆旧建新,积极推进“空心房”拆除和农村土坯房、架子屋改造。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村镇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㈠县城规划区(含新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由所在地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现场踏勘提出选址和用地意见,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建房申请书(农村建房申请书范文)

建房申请书(农村建房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xxxxx领导: 您好!我系xxx镇xxx村xx组村民xxx,今年xxx岁。由于以下几点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一栋。 一、我现住住房,是1987年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25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8间(楼上四间陋雨,可用四间),____多平方米,要住9人,还要堆放粮食、农具、杂物等,显得十分拥挤。由于目前我在外地务工,因此还可勉强居住,但过年过节回家,居住问题已非常严峻,并且不可能一辈子在外务工,迟早会返乡。特别是明年4月宝宝将降生,届时四世同堂,住房问题更严峻,因此建新房成为家族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父亲生两女,我和姐姐两姊妹,现在我和姐姐都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并且已经属于晚婚晚育年龄,同辈都已生儿育女,年龄问题将不能再拖,有幸今年找到另一半,但男方要求必须有新房才肯上门做女婿,由于住房迟迟得不到解决,婚事也一拖再拖。为了让父母放心我的终身大事,顺利成家,建新房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四、考虑到一些具体需求,因此不在以前地基上建而要另外采用地皮建房。1、原来地皮面积满足不了现在建房面积的需求。左右比较狭窄,面积较小,不能满足一个四世同堂家族的住房面积需求。2、重新拆了旧房建新房需要一笔很大的拆迁费用,将给家庭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是家庭富裕的拉路虎,有悖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构想。3、拆迁出来的砖瓦已经无多大的作用,满足不了建新房的物质要求,属于资源的浪费,违背了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意志。 五、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毕业后也通过自己的辛勤努力工作,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通过这几年的的奋斗和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六、我建房的方案是:在我家自留土地上建一栋____平方米的房子,这片土地从爷爷辈起就是我家的菜地,已经30年多年,并不会动用村里任何他人的共同土地或私有土地,也不影响他人的生活起居,绝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或违背他人利益的情况。 无房之人就像无巢之鸟,总感觉自己是飘的,无着落,总感觉一件人生大事没完成。人都有落叶归根的想法,不管在外多风光,心中总会有股浓浓的乡愁,因为对家乡爱得深沉,希望能够为家乡发展做出贡献。同时父亲严格遵守计划生育等国家法律法规,自己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从没做过违背国家利益的事情,于公于私,希望领导批准建新房。 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附:l.现住房照片2.生产小组的证明。 此致敬礼! 申请人:xxxx

衡阳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衡阳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为加强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湘政办发【 2014】11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 ,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村民 建造住宅应相对集中,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尽量 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 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应按有 关规定开垦耕地补充。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的涉及农用地 转为建设用地的农村宅基地应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全市其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应报 市人民政府审批,实行计划管理。年初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下称县 级人民政府)将全年审批农村宅基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耕 地计划总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具体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

审批,审批规模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批准计划总量。 第四条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在市本级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其他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住房拥挤,用地面积未超过《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上限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集镇、城镇规划以及进行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或房屋征收需安置的。 4、申请人是所辖区域的村民,且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5、原址房屋确需翻建,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 或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审批村民建房: (1)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 (2)擅自将原住房改作经营性住房的; (3)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次申请建房的; (4)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5)征地拆迁过程中按实物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 (6)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未满三年的,但因婚嫁、 军人退伍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迁入的除外;

关于做好农村建房安全监管工作的思考和建 议

关于做好农村建房安全监管工作的思考和 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党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逐步落实,广大农民的经济收入稳步提高。农民手里有了钱,最迫切的愿望就是修房造屋,改善自己的居住状况。于是,各地农村掀起了建房热潮。一幢幢漂亮、气派的农房,成了新农村一道道亮丽的风景。然而,令人忧心的是,农民在建房施工过程中却屡屡发生安全事故,使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沉重的损失,成了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个不和谐因素。农民所修建的住房一般都只有二、三层,二、三百平方米,无论是施工规模,还是施工难度,都无法和城市建筑工程相比,但城市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率相对很低,而农村近年来因建房施工发生的安全事故却居高不下。我县因农村建房施工发生施工人员伤亡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案件每年都有十多件,而且,这还不包括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的部分纠纷。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轻者造成施工人员伤残,重者造成死亡,经济损失少则数万元,多则一、二十万元,不但使受害者及其家属承受巨大的心理伤痛,还不得不垫付巨

额的医药费,而且雇主和房主也面临着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经济索赔,背负着沉重的经济负担,有的还因经济赔偿问题引发新的纠纷。面对这种状况,我们不得不思索:农村建房为何安全事故频发? 一、目前农村建房安全现状 近几年,我县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农村普遍掀起了“建房热”,这一方面反映了农民的富裕程度,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诸多问题.由此引起的质量安全问题和纠纷越来越多,情况越来越复杂,处理也越来越难.它严重困扰着我们建设主管部门。怎样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已成为政府面临的一个严峻课题。一是城镇化进程加快,建设规模快速增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持续增加,占农村建设总投资的比例逐年上升,我国每年农村住宅竣工面积都保持在6亿平方米以上,农村住宅建设逐步注重质量和功能,新建住宅中楼房所占比重逐年增长。二是农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农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事故有所上升,虽然近年来重大房屋垮塌质量事故发生在城区内的逐年减少,但质量安全事故绝大部分发生在农村或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并呈上升趋势。 二、当前农村建房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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