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7691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汽车零部件检测标准大全

ECE R19前雾灯
GB11554-1998汽车及挂车后雾灯配光性能
ECE R38后雾灯
GB15235-1994汽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ECE R23、SAE J593 OCT95
GB17509-1998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ECE R6、SAE J588、
ECE R49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
2
压燃式发动机排气可见污染物
0324
0512
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ECE R24可见污染物
3
柴油机全负荷烟度
0324
0512
DB11/046-1994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测量方法
4
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
QC/T 38-1992汽车与挂车气压调节保护装置台架试验方法
后下部防护装置
1
后下部防护装置
0324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2
具有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车辆
储气筒
1
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0324
QC/T 200-1995汽车气制动装置用储气筒技术条件
钢板弹簧
1
性能要求
0324
QC/T29035-1991汽车钢板弹簧技术条件
QC/T 564-1999轿车制动器台架试验方法
2
热衰退及恢复
3
衬片(块)磨损
4
管路失效及加力器失效
5
静效力
0324
QC/T 237-1997汽车驻车制动器性能台架试验方法
6
动效力
7
密封性
0324
汽车公告、环保申报涉及标准讲解

适用于采用后处理装置,设计车速超过25km/h 的M2、M3、 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M1类机动车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对 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考核
GB20890-2007《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 控制系统耐久性要求及试验方法》
GB20890-2007《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 控制系统耐久性要求及试验方法》
GB14763-2005《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 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 法》收集法
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 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 及简易工况法)》
汽车公告、环保申报涉及标准
国Ⅲ车型涉及的标准:
GB 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 量方法》第二阶段限值
三台发动机的工况法排气污染物试验和三台发动机的负 荷烟度试验(ELR),按照GB3847-2005要求进行一 台发动机排气烟度试验,以及按照《汽车柴油机全负荷 烟度排放标准》(DB11/046-94)要求进行一台发动机 全负荷烟度试验。
北京环保申报要求
重型燃气发动机按照(GB17691-2005)的要 求,进行三台发动机的工况法排气污染物试验。
生产一致性计划书同时也是国家环保局 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的依据。
不当之处,请指正
谢谢!
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2、M3、 N2 、 N3 类 及 最 大 总 质 量 大 于 3500kg的M1类汽车装用的点燃式发 动机的发动机
GB 14762-2002 GB 11340-2005
GB20890-2007
检验项目
发动机排气污染物
燃油蒸发污染物 曲轴箱排放污染物 双怠速排放污染物 加速行驶车外噪声 发动机排气污染物
COP试验和检查

5
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试验
生产厂应根据每一机型的产量,制定合理的抽样频次,但每年至少一次,每次至少1台,在生产线末端抽取样机进行试验,并按标准计算统计量,确定是否符合要求,如不满足要求,应追加试验样机数。记录和报告。可以在企业实验室也可以委托试验。如果一台不合格,应该附加2台。
2、生产厂对每一核准机型,制定合理的抽样频次,但每年至少一次(每四年COP应覆盖所有产品型号和配置),按照GB3847-2005的要求进行稳定转速试验和自由加速试验。记录和报告。可以在企业实验室也可以委托试验。(发动机可见污染物排放试验)
3、生产厂应根据每一车型的产量,制定合理的抽样频次,但每年至少一次,每次至少1台,在生产线末端抽取样车进行试验,并按标准计算统计量,确定是否符合要求,如不满足要求,应追加试验样车数。记录和报告。可以在企业实验室也可以委托试验。如果一台不合格,应该附加2台。(整车自由加速烟度试验)
2、对于蒸发排放的一致性控制,可以用替代方法进行,不必进行蒸发排放试验。可通过生产线的蒸发控制系统的例行检验替代。主要检测项目为:泄漏试验、通气试验、脱附试验。
主要涉及标准: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点燃)、GB14762-2002《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GB11340-2005《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4763-2005《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测量 收集法》等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系统(OBD)技术要求》(发布稿)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437-2008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n-board diagnostic (OBD) system of compression ignition and gas fuelled positive ignitionengines of vehicles(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6-24发布 2008-07-01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目 录前 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型式核准及申请 (4)5 技术要求和试验 (4)6 OBD系统信息的获取 (11)7 生产一致性 (11)8 型式核准的扩展 (11)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型式核准申报材料 (13)附录B (规范性附录) 车载诊断(OBD)系统的型式核准试验 (15)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故障指示器及故障代码 (20)附录D (规范性附录) 诊断信号 (22)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压燃式发动机、装用以天然气(NG)或液化石油气(LPG)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是对GB 17691《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中关于车载诊断(OBD)系统的内容的补充。
本标准技术内容修改采用欧盟(EU)指令2005/55/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以及燃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的车用点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排放法律的理事会指令》,以及其修订指令2005/78/EC、2006/51/EC中的有关车载诊断(OBD)系统的内容。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1.欧洲标准:-等级1:重型商用车限值为3.5g/kWh;轻型商用车限值为0.6g/kWh;-等级2:重型商用车限值为2.0g/kWh;轻型商用车限值为0.5g/kWh;-等级3:重型商用车限值为1.5g/kWh;轻型商用车限值为0.3g/kWh。
欧洲采用了稀释尾气测量法来测量NOx的排放。
该方法是通过将发动机排气稀释后与特定化学药剂反应,从而测量NOx的浓度。
2.美国标准:- 2004年之前:限值为5.0g/mile;- 2004年至2024年:限值为1.2g/mile;- 2024年之后:限值为0.2g/mile。
美国使用了稀释尾气测量法和气相色谱法来测量NOx的排放。
稀释尾气测量法的原理与欧洲标准一致,而气相色谱法则是通过气相色谱仪分析尾气中NOx的浓度。
1.欧洲标准:-等级1:重型商用车限值为0.66g/kWh;轻型商用车限值为0.30g/kWh;-等级2:重型商用车限值为0.50g/kWh;轻型商用车限值为0.20g/kWh;-等级3:重型商用车限值为0.40g/kWh;轻型商用车限值为0.14g/kWh。
欧洲采用了稀释尾气测量法来测量HC的排放。
2.美国标准:- 2004年之前:限值为0.41g/mile;- 2004年至2024年:限值为0.12g/mile;- 2024年之后:限值为0.01g/mile。
美国使用了恒流量尾气测量法和气相色谱法来测量HC的排放。
恒流量尾气测量法是通过将发动机尾气稀释后与特定化学药剂反应,从而测量HC的浓度。
1.欧洲标准:-轻、重型柴油车:限值为0.015g/kWh;-轻、重型汽油车:限值为0.005g/kWh。
欧洲采用了重力沉降法或光散射法测量PM的排放。
重力沉降法是通过将发动机尾气中的颗粒物采集到滤纸上,然后称重来测量颗粒物的质量,而光散射法则是通过激光束的散射来测量颗粒物的浓度。
2.美国标准:- 柴油车:限值为0.01g/mile;- 汽油车:限值为0.005g/mile。
广东省新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

广东省新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新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工作时的检查对象、检查环节、检查工作流程、检查内容、信息报送、问题处理建议和检查纪律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及其委托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对新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本指南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订。
本指南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
2 编制依据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2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3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4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2.5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1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2.6 《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车载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HJ 857-2017)2.7 《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2.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2.9《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2.10《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2.11《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14622-2016)2.12《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18176-2016)2.13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粤府函〔2019〕147号)2.14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2号)2.15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令第270号)2.16 《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2检测法)》(HJ845-2017)3 检查对象检查对象为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
国Ⅳ发动机系族及发动机燃油消耗申报要求

1.需要9组转速 2.每组9个数据 3.选取至少81个数据点
1组 2组
图2 发动机万 15 有特性文件示例
三. 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模拟计算输入参数文件要求
3、发动机转速文件如图3所 示,应自第2行起依次列出
发动机怠速转速
发动机额定转速
发动机最高转速 单位为r/min。
发动机最大转速 =2300*1.05
9
二. 国Ⅳ发动机申报要求
4. 对国Ⅳ发动机机型扩展
① 应提供该机型排气污染物相关的试验报告,对同一系族内 发动机,如发动机规格在最大和最小之间可以不提供排气 污染物试验报告,发动机在规格段之外的系族发动机需要 提供排气污染物相关试验报告。
② 申请扩展的发动机机型与已核准的发动机机型属于第8.1 条(HJ 437-2008)描述的同一发动机OBD系族,并且满足 下列条件,则该发动机机型给予扩展。
汽车生产一致性COP试验和检查项目分析解析

附件5-1汽车完整车辆/不完整车辆COP试验和检查项目(M/N/G类)1说明:1、原则上实施规则中所涉及的标准,企业都应制定相应的COP试验或检查项目,以确认批量生产的产品与型式试验产品的一致性。
其中本表中所列的COP试验和检查项目为重点关注项目;2、本表仅供参考,企业应根据实施规则中所含标准和要求,及自身情况制定COP试验和检查项目,并针对这些项目制定出具体要求;附表5-1A-1 汽车生产一致性(COP)试验和检查项目(含专用装置部分)–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附表5-1A-2汽车生产一致性(COP)试验和检查项目——专用校车2012-04-20说明:1、原则上本实施细则中型式检验所涉及的检测项目,企业都应制定相应的COP试验或检查项目,以确认批量生产的产品与型式试验产品的一致性。
其中本表中所列的COP试验和检查项目为重点关注项目;2、本表仅供参考,企业应根据实施规则中所含标准和要求,及自身情况制定COP试验和检查项目,并针对这些项目制定出检验频次等具体要求。
11附表5-1C汽车生产一致性(COP)试验和检查项目--电动汽车(纯)12说明:1、原则上实施规则中所涉及的标准,企业都应制定相应的COP试验或检查项目,以确认批量生产的产品与型式试验产品的一致性。
其中本表中所列的COP试验和检查项目为重点关注项目;★标志项为CNCA技术专家会(2008-09)文件规定项目。
(下表同)2、本表仅供参考,企业应根据实施规则中所含标准和要求,及自身情况制定COP试验和检查项目,并针对这些项目制定出具体要求。
3、燃料电池汽车‘汽车生产一致性(COP)试验和检查项目’参照本表编制。
13附表5-1D汽车生产一致性(COP)试验和检查项目—混合动力电动汽车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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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691-2005 (2005-05-30发布 2007-01-01 实施) 代替 GB 17691-2001 部分代替 GB 17691-2001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保护环境,防治装用压燃式及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汽排气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 (EU) 指令 88/77/E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车用柴油发动机气态污染物排放法律的理事会指令》的修订1999/96/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以及燃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的车用点燃式发动机态污染物排放法律的理事会指令》,以及随后截止至最新修订版 2001/27/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颗粒物排放,以及燃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的车用点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排放法律的理事会指令》的有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第Ⅲ、Ⅳ、V阶段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压燃式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和颗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以及装用以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是对 GB l7691—2001 的修订,与 GB l7691—2001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加严了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装用以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的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改变了测量方法,试验工况由 ESC(稳态循环)、ELR(负荷烟度试验)和 ETC(瞬态循环)工况所构成,针对不同车种或不同控制阶段,用不同的试验工况;——从第Ⅳ阶段开始,增加了车载诊断系统( OBD )或车载测量系统( OBM )的要求;——从第Ⅳ阶段开始,增加了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从第Ⅳ阶段开始,增加了在用车符合性的要求;——增加了新型发动机和新型汽车的型式核准规程;——改进了生产一致性检查及其判定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和附录 G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H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提出了第Ⅳ、V阶段的预告性要求,实施本标准的第Ⅳ、V阶段标准,将分别提前12个月给予重新确认,并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和修订。
有关排放控制装置耐久性的具体要求和检测规范将适时发布。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下列标准:GBl7691—2001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l4762—2002 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部分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济南汽车检测中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年5月3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7年1月1 日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GB 17691-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V阶段)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压燃式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和颗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以及装用以天然气(NG)或液化油气( LPG )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 25km/h 的 M2、M3、N1、N2和 N3类及总质量大于3 500ks的 M1类机动车装用的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动机及其车辆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符合性检查。
若装备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 N1和 M2类车辆已经按照 GBl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段)》的规定进行了型式核准,则其发动机可不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17692 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测试方法GB l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GB l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T19147 车用柴油GB l9159 汽车用液化石油气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排气污染物主要包括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
气态污染物指一氧化碳 (CO)、碳氢化合物 (HC)(假定碳氢比:柴油为 CH1.85,LPG为 CH2.525,NG的非甲烷碳氢化合物 NMHC 为 CH2.93,的甲烷碳氢比为 CH4)和氮氧化物 (用二氧化氮 (N02)当量表示)。
颗粒物(PM)指在温度不超过325K(52。
C)的稀释排气中,由规定的过滤介质上收集到的所有物质。
3.2 M1、M2、M3、N1、N2、N3类车辆按GB/T15089--2001规定: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5 000 kg 的载客车辆;M3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5 000 kg 的载各军稍;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 500 kg 的载货车辆;N2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 500 kg,但不超过12000 kg 的载货车辆;N3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 kg 的载货车辆。
3.3 试验循环指发动机在稳态工况 (ESC 试验) 或瞬态工况 (ETC、ELR 试验) 下按照规定的转速和扭矩进行试验的程序。
3.4 发动机(或发动机系族)型式核准就排气污染物排放水平核准一种发动机 (或发动机系族) 型式。
3.5 压燃式发动机指以压燃原理工作的发动机。
3.6 燃气发动机指以天然气 (NG) 或液化石油气 (LPG) 作为燃料的发动机。
3.7 发动机型式(机型)指在附录 A 中列出的发动机基本特性无差异的同一类发动机。
3.8 发动机系族指制造厂按附件 AB 规定所设计的一组发动机,这些发动机具有类似的排气排放特性;同一系族中所有发动机都必须满足相应的排放限值3.9 源机指从发动机系族中选出的,能代表这一发动机系族排放特性的发动机。
3.10 烟指悬浮在柴油机排气流中,能吸收、反射或折射光线的颗粒。
3.11 净功率指在试验台架上,按照 GB/T17692规定的功率测量方法,在发动机曲轴末端或等效部件上测得的功率。
3.12 最大净功率 (Pmax) 指制造厂在型式核准申请时申报的最大净功率。
3.13 负荷百分数指发动机某一转速下可得到的最大扭矩的百分数。
3.14 ESC试验 (European steady state cycle稳态循环)指进行本标准第 7.2 条中包含 13 个稳态工况的试验循环。
3.15 ELR试验 (European load response test负荷烟度试验)指进行本标准第 7.2 条中在恒定转速下依次改变负荷的试验循环。
3.16 ETC试验 (European transient cycle瞬态循环)指进行本标准第 7.2 条中包含 l 800 个逐秒变换工况的试验循环。
3.17 发动机工作转速范围指本标准附录 B 中规定的,发动机实际工作时最常用的转速范围,它位于高转速和低转速之间。
(如图 1 所示))3.18 低转速 (nlo指50%最大净功率时的最低发动机转速。
3.19 高转速 (n)hi指70%最大净功率时的最高发动机转速。
3.20 发动机转速 A、B 和 C图 1 试验循环的具体定义指本标准附件 BA 中所述的,在发动机工作转速范围内,用于ESC试验和ELR试验的试验转速。
3.21 控制区指发动机转速 A 和 C 之间,负荷在 25% 100% 之间的区域(如图1所示)。
)3.22 基准转速(nref指本标准附件 BB 中所述的,ETC试验相对转速 100% 点所对应的实际转速值。
3.23 不透光烟度计指根据光吸收原理测量烟的不透光度的仪器。
3.24 NG范围1指天然气的发热量范围,高 (H) 范围指高发热量范围,其沃泊指数为 44.7 54.7 MJ/m3;低(L)范围指低发热量范围,其沃泊指数为 3 44.0 MJ/m3。
具体规定见本标准第 5.1.2 条。
3.25 自适应性指使发动机保持恒定空燃比的任何装置。
3.26 再标定指为了使NG发动机在使用不同发热量范围天然气时,能具有相同性能(功率,燃料消耗量)而进行的微调。
3.27 沃泊指数 (Wobbe index)指在同一基准条件下,单位容积燃气的高位发热量与其相对密度的平方根的乘积。
3.28 入-转换系数(S入)指发动机燃用的燃气成分不是纯甲烷时,要求发动机管理系统具有改变过量空气系数入的灵活性的一种描述。
式中:S入——入-转换系数;inert%——燃料中惰性气体的体积百分数 (如N2、C02、He等);————————1 本条定义参考GB 18047和欧洲标准EN437中的天然气分类。
该沃泊指数的基准条件为101.3kPa,20。
C。
O2*——燃料中原始氧的体积百分数;n 和m——代表燃料中的平均碳氢数 Cn Hm 。
计算示例见附录 G的S入计算。
3.29 EEV指环境友好汽车 (Enhanced Environmentally Friendly Vehicle),这是一种车型,它所装用的发动机应符合本标准第7.2.1条的表 1 和2 中规定的 EEV 排放限值。
3.30 失效装置指一种装置,它通过测量、感应或响应汽车运行参数 (如:车速、发动机转速、变速器挡位、温度、进气压力或其他参数) 来激活、调整延迟或停止某一部件的工作或排放控制系统的功能,使得汽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排放控制系统的效能降低,而且该装置上述功能的使用未经式核准。
当没有其他不降低排放控制系统效率的措施可采用时,下列装置不作为失效装置:——为避免发动机因间断工作造成损坏或发生故障,所采用的发动机临时保护装置;——仅在发动机起动或暖机过程中起作用的装置。
3.31 辅助控制装置指安装在发动机或汽车上的一种系统、功能或控制策略,用来保护发动机和它的辅助设备,以避免发动机损坏和发生故障,或者有利于发机启动。
一个辅助控制装置也可以是一种对策或措施,应证明它不是一个失效装置。
3.32 不合理的排放控制策略指某种对策或措施,使汽车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排放控制系统的效能降低,低于相应的型式核准的水平。
3.33 车载诊断系统 (OBD)指排放控制用车载诊断 (OBD) 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