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城区项目建设杆(管)线搬迁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城区项目建设杆(管)线搬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5•【字号】郴政办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城区项目建设杆(管)线搬迁暂行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5〕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市城区项目建设杆(管)线搬迁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5日郴州市市城区项目建设杆(管)线搬迁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市城区项目建设杆(管)线搬迁速度,建立快速推进项目建设常态机制,全力推进项目建设,根据我市杆(管)线搬迁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两区(北湖、苏仙)、两园(郴州高新区、郴州经开区)区域内,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市重点和重大项目、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第三条杆(管)线产权单位每年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市重点、重大项目及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在每年4月份前制定年度搬迁计划,下半年根据增加的新开工项目制定调整搬迁计划。
每个杆(管)线搬迁项目,杆(管)线产权单位都要明确搬迁牵头领导、相关责任人、搬迁时间节点,并按计划所规定的时间节点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杆(管)线搬迁施工过程中各种矛盾问题协调,进一步优化杆(管)线搬迁工作的施工环境,确保搬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市经信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市区电网专项规划。
市规划局按有关规定及时规划核实搬迁实施单位报送的搬迁线路走向。
市重点办、市住建局(市基础设施办)、市经信委(市工业会战办)、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大提质办)全面统筹协调全市杆(管)线搬迁工作。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09•【字号】郴办字[2012]101号•【施行日期】2012.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郴办字[2012]101号)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各单位:《郴州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9日郴州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推进“森林郴州”建设的决定》(郴发[ 2012]12号)精神,深入开展“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活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委市政府“大干新三年,再创新辉煌”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弘扬生态文化,保障民本民生,形成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发达的生态产业体系和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打造“林中之城”名片,彰显“休闲之都”特色,营造宜居利居乐居的城乡森林生态环境。
二、工作原则(一)政府组织、全员参与。
(二)目标管理、严格考核。
(三)分步实施、统筹推进。
三、工作目标对照《“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全面启动实施系列森林生态建设工程,全面提升森林质量和效益。
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全市森林覆盖率66%以上;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1平方米以上;城市重要水源地森林覆盖率达到70%以上;江、河、湖、库等水岸林木绿化率达85%以上;公路、铁路等道路林木绿化率达85%以上;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80%以上;古树名木保护率达100%;公众对森林城市建设的支持率和满意度达90%以上;村庄绿化率35%以上;城市森林建设资金逐年增加。
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技术规定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
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九条 城乡规划基础测量包括首级平面控制网测量、首级高程控制网测 量、数字线划图(DLG)测绘。城乡规划基础测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面坐标系统应当采用高斯正形投影 3°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投 影长度变形值应当小于 2.5 厘米/千米。首级平面控制网的等级应当为四等(或 GPS-D 级)及以上等级。其主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测量技术规范及技术 标准。
第十条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以城乡规划工程测量为基础。城乡规划工程 测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测量规范和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资料应当逐步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 数字资料库和地理信息数据库,按规定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目录及成 果,实现资源共享。
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城乡规划制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根据特定功能要求而编制的区域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 详细规划。 镇规划包括镇域村镇布局规划和镇区规划,镇域另有集镇的还应当包括集镇 规划。镇区规划包含镇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集镇规划应当达到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深度。 乡规划包括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和集镇规划。 村庄规划以建制村为单元编制。 城市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同步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郴州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郴州市城区基准地价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5.14
•【字号】郴政发〔2013〕5号
•【施行日期】2013.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郴州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的通
知
郴政发〔20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根据现行《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等有关规定,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郴州市城区基准地价、北湖区和苏仙区各建制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进行了验收,下发了《关于同意公布实施郴州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函》(湘国土资函〔2013〕98号)。
现将郴州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北湖区和苏仙区各建制镇基准地价标准予以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郴州市城区基准地价内涵表
2.郴州市城区商业用地级别范围和基准地价表
3.郴州市城区住宅用地级别范围和基准地价表
4.郴州市城区工业用地级别范围和基准地价表
5.郴州市北湖区、苏仙区各建制镇基准地价表
6.郴州市北湖苏仙两区各建制镇基准地价内涵表
郴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4日
附件
郴政发[2013]5号。
郴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72010年)说明书

郴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7—2010年)说明书一、规划背景住房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关系着人民的安居乐业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住房建设规划是发挥住房政策宏观调控作用的重要手段。
住房建设规划作为指导城市住房建设的专项规划,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年度住房建设和房屋拆迁等计划制定的依据。
(一)国家层面200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文件明确指出‚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二)湖南省层面根据37号文件,湖南省建设厅下发《关于抓紧完成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公布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城市抓紧完成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和公布工作,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郴州市层面由于长期以来对住房建设缺少专题研究和规划指导,郴州市住房建设完全依靠市场调节,具有较大的盲目性,产生了较多的问题。
专题研究郴州市住房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编制并实施住房建设规划,指导住房建设有序发展,已是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编制郴州市住房建设规划,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改善郴州市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规划依据、规划范围与规划期限(一)规划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的通知》;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4、《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5、《郴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6、《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纲要》;7、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武广客运专线郴州站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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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武广客运专线郴州站片区控制性
详细规划(修改)的批复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郴政办函[2008]126号
【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29
【实施日期】2008.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武广客运专线郴州站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批复
(郴政办函[2008]126号)
市规划局:
报来《关于审批武广客运专线郴州站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请示》(郴规〔2008〕24
号)及图件收悉。
经研究,市政府原则同意武广客运专线郴州站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
现就规划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要把握城市功能定位,实现规划目标。
武广客运专线郴州站片区是郴州的客运交通转换枢纽和区域快速客运服务中心,是集商贸综合服务、高品质居住和高科技产业于一体的城市综合片区,必须围绕定位与目标进行开发建设。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收费合并征收工作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收费合并征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5•【字号】郴政办发[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收费合并征收工作的通知(郴政办发[2009]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收费合并征收(以下简称“合并收费”)工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建筑项目分类和合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调整建筑项目分类。
分工业建筑、民用建筑两类。
工业建筑指工业生产用的厂房、动力用的发电站及储存原材料成品的仓库等;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宿舍建筑、公共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司法建筑、纪念建筑、园林建筑、商业建筑和综合建筑等。
(二)调整合并收费项目。
取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两个合并收费项目,将物价部门征收的“建筑施工企业价格调节基金”纳入合并收费范围,调整后的合并收费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面向施工企业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建筑施工企业价格调节基金等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资)金。
(三)调整合并收费标准。
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8〕122号和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湘财综〔2008〕53号等文件规定,对纳入合并收费范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北湖区万华岩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北湖区万华岩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8•【字号】郴政办函[2010]113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北湖区万华岩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郴政办函〔2010〕113号)北湖区人民政府:报来《关于批准实施北湖区万华岩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北政〔2010〕29号)收悉。
经市政府研究,原则同意《北湖区万华岩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现就规划实施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加强土地利用和管理,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实施特殊保护,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
二、科学合理确定各类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防止建设项目突破《规划》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低附加值”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引导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布局,提高工业园区产业集聚能力。
三、结合新农村建设,大力推进土地整理和农村居民点归并,做好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工作,切实提高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综合生产能力。
四、进一步加强生态建设,禁止毁林开荒,切实防止“三废”污染土地生态环境。
五、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反《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土地利用活动符合《规划》要求。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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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
用地性质和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郴政办发[2010]1号
【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08
【实施日期】2010.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和变更和容积率调
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八日
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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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
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
的通知 》(建规〔2008〕22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涉及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
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简称“用地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
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中类进行分类。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指一定地
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受理、审查和呈
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负责审议。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设用地使
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的审查、呈报和管理,并与受让人依法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
第五条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过程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
条件中用地性质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必须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对
该地块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相一致。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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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技术论证并按有关规定下达规划条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以
及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或
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及其他
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七条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一个地块由不同建设单位(个人)分别开发的,各分
别开发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的建设总量,应与控制性详细
规划确定的地块建设总量相符。对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
建筑面积的总和,应与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的容积率相符。
第八条 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照本
办法规定的程序变更用地性质或调整容积率:
(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调整或修订,造成地块开发条
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规划的主要内容在实施中发现明显不适当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调整容积率后的项目,应当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市政公共
设施承载条件,必须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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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调整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