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细则
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章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管理 (1)第二章规划编制管理 (4)第一节一般规定 (4)第二节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 (6)第三节城乡规划的修改 (7)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8)第一节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8)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9)第四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0)第一节建筑基地规模及出入口控制 (10)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2)第三节建筑间距 (15)第四节日照控制 (20)第五节建筑离界及退让 (24)第六节城市道路绿地与建筑基地绿地控制 (27)第七节建筑设计相关规定 (31)第八节停车场配建规定 (33)第九节公共设施配建要求 (40)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42)第一节道路交通 (42)第二节给水工程 (54)第三节排水工程 (58)第四节供电工程 (62)第五节通信工程 (67)第六节燃气工程 (69)第七节输油管道工程 (73)第八节管线综合 (75)第九节附属设施 (79)第六章城市景观环境管理 (79)第一节城市建筑景观 (79)第二节临街建筑景观 (81)第三节临各类景观风貌地区建筑景观 (82)第四节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 (82)第七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84)第八章批后管理 (88)第一节一般规定 (88)第二节规划放线、验线 (89)第三节规划验收 (92)第九章附则 (9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城乡规划,进行城乡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郴办发[2008]1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郴办发[2008]11号)为综合治理郴州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城区)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切实规范建设秩序,着力优化发展环境,依法查处市城区违法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综合治理重点1.依法拆迁或拆除市政府已确定的建设项目范围内未拆迁或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2.依法清理占用城市主干道、影响交通安全畅通、有碍城市景观的报刊亭、候车亭、大型户外广告牌等临时建(构)筑物;3.依法整治村(居)民违法建设的影响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环境和违反城市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
三、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授权市城乡规划、城管和行政执法、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违法建设的依法查处。
2.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北湖、苏仙两区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市直各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并服从所在区政府的统一安排。
3.坚持教育疏导的原则。
做到宣传到位、教育先行、安置落实、自诉为主、强拆突破、公平公正。
四、组织协调和责任分工市委、市政府成立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查处和整治违法建设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宏观指导、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郴政办发[2016]5号【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2.26【实施日期】2016.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26日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征收程序、统一征收补偿标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监督考核。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产管理部门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城市规划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国土资源、发改、城乡规划、住建、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郴州市修建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总平面设计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总平面设计与建筑总平面设计规划与管理,有效地指导建筑与工程设计,保证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提高规划设计质量与规划管理效能,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与《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总平面设计与建筑总平面设计规划与管理,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总平面设计与建筑总平面设计规划与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面积0.5-2万平方米,可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建设用地面积0.5万平方米以下,直接进行建筑总平面设计。
第四条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1、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一般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特殊情况可由我局直接组织编制。
2、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组织三家以上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方案竞选;规划设计费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委托规划设计的应提供两个以上的方案进行论证比较确定。
3、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的内容、深度、图例等必须符合国家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
第五条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的内容:1、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图纸包括:现状图、区位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绿化配置规划图、用地竖向规划图、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鸟瞰图、建筑单体选型方案、主要建筑的平、立、剖面图等。
2、修建性详细规划说明书包括:现状条件分析、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用地布局、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道路和绿地系统规划、各项工程管线规划、竖向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含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地上泊车数量、地下泊车数量、人口规模、总户数、居住建筑面积、居住人口毛密度、居住人口净密度等)、用地平衡表、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等。
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细则

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细则郴州市郴政发[1998]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个城市规划区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县城城关镇、其他建制镇的城市建成区、近郊区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当地的城市总体规划中依法划定。
第四条郴州市规划建设局是郴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郴州市的城市规划工作,并对县(市)城市规划办(处)进行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
郴州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县(市)城市规划办(处)负责离本辖区(含各类开发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辖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配置专职或兼职规划管理人员,协助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搞好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建制镇配置专职或兼职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协助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城镇规划管理工作。
各区(镇)人民政府和国土、公安、环保、消防、水利、交通、房产、城管、工商、建工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郴州市规划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二)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的实施管理,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三)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参与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四)负责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负责颁发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建筑方案的审批,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勘测的统一管理;(六)负责城市规划的报批和宣传工作;(七)依法受理因不服县(市)规划行政主观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郴州政报》
【年(卷),期】2017(000)008
【摘要】<正>郴政办发[2017]38号CZCR-2017-01038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7月22日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勘察与工程测量管理第三章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容量规定第三节工业及仓储用地【总页数】39页(P24-6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人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J], ;
2.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郴州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3.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郴州市委农村工作部郴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J], ;;
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旅游外事侨务局(郴州市人民政府港澳事
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5.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郴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郴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郴州市政府门户网

郴州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郴州市总体规划(2009-2030)》、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郴州市北湖区郴江镇、市郊乡、万华岩镇和苏仙区白露塘镇、白鹿洞镇、塘溪乡等所辖行政区内属于《郴州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确定的市中心城区105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范围内,位于城市建成区的农民聚居村落。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农村村民转为城镇居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转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制经济,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原则,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区联动,以区为主;规划先行,改造跟进;因地制宜,政策引导;完善功能,改善民生”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机构。
“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
北湖区、苏仙区人民政府和郴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三区一园”)在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市发改委、市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管和行政执法、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环保、人防、农业、审计、人口计生、教育、工商、监察、税务、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工作。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收费合并征收工作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收费合并征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5•【字号】郴政办发[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收费合并征收工作的通知(郴政办发[2009]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收费合并征收(以下简称“合并收费”)工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建筑项目分类和合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调整建筑项目分类。
分工业建筑、民用建筑两类。
工业建筑指工业生产用的厂房、动力用的发电站及储存原材料成品的仓库等;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宿舍建筑、公共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司法建筑、纪念建筑、园林建筑、商业建筑和综合建筑等。
(二)调整合并收费项目。
取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两个合并收费项目,将物价部门征收的“建筑施工企业价格调节基金”纳入合并收费范围,调整后的合并收费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面向施工企业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建筑施工企业价格调节基金等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资)金。
(三)调整合并收费标准。
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8〕122号和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湘财综〔2008〕53号等文件规定,对纳入合并收费范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细则————————————————————————————————作者:————————————————————————————————日期:2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城市规划区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县城城关镇、其他建制镇的城市建成区、近郊区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当地的城市总体规划中依法规定。
第四条郴州市规划建设局是郴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郴州市的规划工作,并对县(市)城市规划办(处)进行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
郴州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县(市)城市规划办(处)负责管理本辖区(含各类开发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辖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配置专职或兼职规划管理人员,协助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搞好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建制镇配置专职或兼职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协助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城镇规划管理工作。
各区(镇)人民政府和国土、公安、环保、消防、水利、交通、房产、城管、工商、建工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郴州市规划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二)具体负责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的实施管理,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三)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参与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四)负责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负责颁发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建筑方案的审批,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勘测的统一管理;(六)负责城市规划的报批和宣传工作;(七)依法受理因不服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包括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沟渠、建筑物的装饰装修,户外广告和其他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编制,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对城市及市、县(市)域的社会经济、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城建历史和现状进行调查研究。
同时应具备必要的勘察、测量和其他基础资料,使用统一的城市测量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并使用同一系统的地形图。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符合《湖南省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及国家和省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采用先进的方法和技术手段编制城市规划。
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首先对城市的建设用地及人口规模进行综合论证,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报省建委核定,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的编制:郴州市市区城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建设局负责编制的日常工作,报省建委组织技术审查;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和审查。
县级市域市总体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办(处)负责编制的日常工作,报省建委组织技术审查;详细规划由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查。
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规划办(处)负责编制的日常工作,市规划建设局组织技术审查;详细规划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查。
建制镇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负责日常工作,县(市)规划办(处)组织技术审查,重要建制镇总体规划,市规划建设局应参与技术审查。
省级以上的开发区或开发小区的建设总体规划由其管委会组织编制,所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编制的有关工作,市规划建设局组织初审,报省建委组织审查。
城市专业规划由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与目标组织编制,市规划建设局参与专业规划编制的协调工作,各专业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房地产开发商的建设项目均应编制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设计,建设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用以指导建筑、市政、园林等工程设计。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审批:郴州市区域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城市广场、中心小区、公园和城市主要街道等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地段的详细规划和开发、建设单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与设计由市规划建设局审批。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经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郴州市人民政府审查,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城总体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广场、中心小区、公园等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市规划建设局备案;一般地段的详细规划及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设计,由县(市)规划办(处)审批。
建制镇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建设局备案。
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建制镇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省级以上的开发区与开发小区的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开发区与开发小区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建设局审批,并报省、市建委备案。
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与开发小区,其建设总体规划随同城市总体规划一同报批,城市总体规划已批准的应单独上报审批。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的调整与变更:城市总体规划需变更城市性质、发展方向,调整规划实施期限、城市人口规模、用地规模、总体功能布局,规划区范围改变功能分区性质,变更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主干道布局,以及其它对城市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同意,并依法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后,依法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城市专业规划需作重大调整变更的,由市规划建设局组织相关专业部门综合协调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在具体实施时需要变更的,由市规划建设局或当地规划办(处)组织原规划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进行变更的综合分析论证,并由原规划设计项目总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方可交改的详细规划或修建笥设计,报原批准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与同时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近期建设规划期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新的五年计划,重新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发挥。
第十六条城市区开发和新建道路必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开发单位实行综合开发。
综合开发应按照统一规划,先地下、后地上,先道路、后房屋,先公共建筑、后一般建筑的顺序进行配套建设,创造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舒适、优美环境。
第十七条城市旧区改造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
控制人口密度与建筑密度,增设绿地、停车场,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注重临街景观,改善基础设施、公用环卫设施,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重点改建危旧房屋、交通阻塞、基础设施简陋、环境污染严重的地段。
旧区内严格限制新建、扩建工业项目。
污染严重和影响居住环境的工矿企业应限期治理或转产,难于治理的必须限期搬迁。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搬迁,不得原地扩大生产规模。
在城市近期规划确定搬迁区域和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区域内,严格控制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八条建成区内的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到其它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保护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
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周围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建筑艺术与环境的论证。
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二十条城市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区的范围、规划总、近期建设规划等内容及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请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有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审批机关同级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的小型项目,其选址定点必须征得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取得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读性核发的定点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要求,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要求,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各专业规划和有关城市规划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新征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房屋拆迁手续等其他有关手续。
使用兼并、迁建、撤销单位的原有土地进行建设或者在征而未用、多征少用被收回的土地上进行建设均须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涉及到铁路公路、交通、水利、航空、防火、防洪、排渍、园林、绿化、电力电讯、无线电微波通道、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卫生防疫、环境保护、人防安全、疏菜副食基地、市政公共设施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
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走廊、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预留用地、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控制地带、铁路、机场、油库安全距离等用地进行建设。
第二十七条凡需征用规划道路两侧用地的单位和个人,须代征沿道路红线至规划道路中心线之间的土地,并负责拆迁、补偿、安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代征土地上修建任何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