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供水管理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01•【字号】淄政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日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根据原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工作,各区县(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下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工作。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管理,是指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和政府回购的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从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计算,下同),购房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活动。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增值收益取得完全产权,同时将该套住房转让给第三人的活动。
引黄济淄水源工程

引黄济淄水源工程第四沉沙条渠建设项目建设方案高青县水务局2018年10月引黄济淄水源工程第四沉沙条渠建设项目建设方案为规范引黄济淄水源工程第四沉沙条渠项目建设,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引黄济淄水源工程第四沉沙条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高青县属沿黄区域,淄博市年引黄水量4亿m³,主要通过高青县境内的马扎子、刘春家两座引黄闸引水。
引黄水主要用于农业灌溉、工业及生活用水,近年一直未达到引黄指标。
随着淄博市引黄入萌工程建设,增加的引黄水量用于工业及景观用水。
现状沉沙条渠不能满足引水水量的要求,新建第四沉沙条渠不仅是满足增加引黄水沉沙的需要,也是高青县工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引黄增加的水量水价也将促进地方经济收入。
(一)引黄济淄水源工程第四沉沙条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1、工程建设符合淄博市大水系连通建设的内容淄博市近年来大力投资水系建设,中心城区目前已形成“八河连通、六水共用、清水润城”的水系格局。
随着引黄入萌、红莲湖、马踏湖等一系列项目的建成,引黄需水量增加,故加大沉沙池的过水沉沙容量符合淄博市水系连通发展的需要。
2、工程建设对促进淄博市水生态城市建设有积极推进作用黄河水含沙量大,如不能充分沉淀,将造成下游引水渠淤积。
引黄干渠是引水济淄唯一的引水渠,大量泥沙将随着黄河水进入市区河道,泥沙沉积一方面增加清淤年度,另一方面破坏水质影响生态环境。
因此,新建沉沙池对缓解黄河水泥沙沉淀,促进淄博市水生态城市建设有积极作用。
3、工程建设对保护慢城湿地生态环境有积极作用刘春家引黄闸是淄博市主要的引黄进水口,沉沙池位于引黄闸下游渠首,是引黄河水的必经通道。
为改变沉沙池环境状况,高青县拟将其建设成集引黄沉沙、生态旅游、湿地保护、休闲养生为一体的温泉慢城湿地公园。
引黄沉沙及连续清淤将会对景区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为此,新建沉沙条渠对保护慢城生态环境有积极作用。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市容市貌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市容市貌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2•【字号】淄政办发[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市容市貌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淄政办发〔2009〕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强中心城区(含张店区、高新区,东至东外环(含),南至南外环(含),西至滨博高速公路(含),北至高新区与桓台县交界处。
下同)市容市貌管理,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了《中心城区马路市场、露天摊点管理制度(试行)》等11项管理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述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区县参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二日附件:中心城区市容市貌管理制度目录1. 中心城区马路市场、露天摊点管理制定(试行)2. 中心城区机动车清洗、摩托车维修场所管理制度(试行)3. 中心城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制度(试行)附:中心城区城乡环境卫生工作考核细则(略)4. 中心城区市政设施长效管理制度(试行)附:中心城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工作考核标准5. 中心城区园林绿化长效管理制度(试行)附:中心城区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标准中心城区园林绿地设施及卫生管理标准中心城区园林绿地管理工作考核标准(略)6. 中心城区环保专项整治制度(试行)7. 中心城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制度(试行)8. 中心城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试行)9. 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管理规定(试行)10. 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试行)11.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附件1:中心城区马路市场、露天摊点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城区马路市场、露天摊点管理,维护良好的城市市容管理秩序,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浅析淄博引黄的水处理技术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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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处理 技术 与设 备 ・
以0 6年 12月份水 质管理运行方案 为例 。2 0 、 06年第一季
度净 水厂接收 的原水分别为新城水库水 、 大芦湖 水、 黄河 直供
度 , O mn高时近 6 / 。 C D mg L 工艺 1 在溢流井投加 , 工艺 2 配 在 水混合池 Ⅳ系列投加 , Ⅲ系列不投加作为对比。具体 见表 2 :
心, 控制出厂水有机物含量 、 色度、 嗅和昧等指标达到 国家水质
标准需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1引黄供水工程运行流程 示意图见图 1 。
。
4几种不 同原水的处理方案
4. 冬季低温水 的运行 1
堕 查 .
机械搅拌 澄清池是通过池 内泥渣与原 水加药反应 产生的
微絮体进行接 触絮凝和沉淀分离而使原水澄清 的构筑物。由于
加活性炭 加活性炭 加活性炭 加活性炭 活性炭 加 加活性炭
5 mg/L 0 mg/ 5 mg/ 1 L L 1 /L rg/ 0 mg 5 n L 1 n /L 0 rg
聚铁投加 量 32 . / . ~4 8 mg L,澄清池搅拌机转速 7 0/ n, 5 r mi
“ 翻池 现象 。 通过几年的实践经验 , 发现影响澄清池净水效果 的运行参数有以下几方面 :
圈 1引黄供水工程示意图
2净水 厂处 理工艺流程
新城净水厂水处理工艺流程 见图 2
前加每 凝剂
加氯
①搅拌转 速的影响
实验证 明,在各种叶轮开度情况下 ,
在较低转速范围内澄清池 出水浊度都随转速的提高直线下降 , 说 明搅拌 强度的提高适 当地 增大 了泥渣 回流 量和 颗粒之 间的
淄博市引黄供水可持续利用研究

20 0 2年 l 0月份又 开始持 续下 降 ; 目前齐鲁 石 化公 司供 排水 厂
水 源井 最低 水 位 已 降 至 海 拔 一6 2 而 }还 在 下 降 , 博 市 . 0m, j . 淄
1 “ 引黄济 淄” 一期工程概况及效益
“ 黄 济 淄 ” 程 是 18 引 工 9 9年 由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决 策 、 家 国 计 委 正 式 批 复 立 项 的建 设 项 目。 工 程 设 计 供 水 规 模 5 0万 td /,
该 市惟一 的客水资源 , 因此“ 引黄济淄” 为该市解决水 问题 的重要举措 。“ 成 引黄济淄” 一期工 程 20 年竣 T通水 , 01 有效
地缓 解 了 淄 博 市 水 资 源 供 需 矛 盾 , 挥 了显 著 的 经济 、 会 和 环 境 效 益 。但 随 着 该市 的 发展 和 用 水 量 的 增 加 , 有 2 发 社 现 5万 td的 供 水 规 模 将 不 能 满 足 E益增 长 的 用 水 需 求 , 切需 要 尽 快 对 “ 黄 济 淄 ” / t 迫 引 二期 工 程进 行 决 策 建 设
年 8月 , 黄 受 水 区 内在 建 ( 立项 未 开 工 的 ) 同 4 引 含 项 8个 , 建 拟 ( 有意 向的) 目 l 含 项 9个 在 建 项 目 2 0 0 5年 需 新 增 水 量70 0 9 万 m ,0 6年 需 新 增 水 量 999万 m ; 建 项 目 20 20 6 拟 0 5年 需 新 增 水 量 5 9万 I ,06年 需 新 增 水 量 24 9万 1 , 需 矛 盾 仍 6 T 20 I 9 / 供 1 然十分突 出
新 机制 、 办 法 为 国 内 同 类 工 程 建 没 提 供 了 可 借 鉴 的 经 验 , 新 并
淄博市大武水源地管理保护建议

淄博市大武水源地管理保护建议孟凡宇【摘要】介绍了淄博市大武水源地的开发利用现状及管理保护建设,并提出相关建议.【期刊名称】《山东水利》【年(卷),期】2017(000)002【总页数】2页(P49-50)【关键词】淄博市;水源地;水量控制;水质保护【作者】孟凡宇【作者单位】淄博市水文局,山东淄博255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V52大武水源地位于临淄区淄河冲洪积扇首部,是淄博市主要的城市供水水源地,面积148.0km2,富水区面积27.0km2。
大武水源地自投产以来,大致可分4个阶段开采:一是开采量大幅度上升期(1980—1996年),1980年日均35.02万m3/d,随后逐年上升,1996年达到最高,日均51.77万m3/d。
二是开采量缓慢减少期(1996—2001年),至2001年开采量降至40.63万m3/d。
三是开采量大幅度压减期(2002—2011年),2001年9月引黄工程通水后,经优化调整,集中开采量压减至30~36万m3/d。
四是保护性开采期(2011年7月以后),2011年6月“引太入张”工程通水后,淄博市自来水公司开采量相应压减,大武水源地水位迅速回升,进入高位运行保护性开采期,现状2013年开采量23.10万m3/d。
大武水源地2007年被水利部列入全国第一批重要饮用水源地名录,已向城市近百万人供水几十年,所以必须按饮用水源地进行保护,需要尽快划定保护区的范围。
为此,根据《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淄博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和《淄博市大武水源地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淄环工委办[2009]29号),提出划分建议如下:2.1 一级保护区1)部城市供水集中开采区:西至青田路,东至杨坡路,北至102省道~矮槐树村~天齐宾馆,南至胶济铁路;2)南部灰岩裸露区:乙烯南路以南,冯北路以东,边沣路以北,福山及花果山、打虎山以西;3)刘征富水段:南到边沣路、北到福山村北、东到文登村、西到卧虎山~花果山一线。
淄博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淄博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6.06•【字号】•【施行日期】1997.06.06•【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淄博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7年5月26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城区内植树、种草、栽花、兴建各类城市绿地等绿化活动。
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区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动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绿化水平。
第五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
城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并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林业、公安、土地管理、公用事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调做好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程序审批。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及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淄政发〔2006〕44号印发时间:2006-6-24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鲁价费发〔2002〕17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组成及标准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和供热、供水、燃气等企事业单位收取的开口费、开户费、增容费等收费项目,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集中收取,统一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供热配套费,供水配套费,燃气配套费组成。
淄博中心城区(张店区、高新区)征收标准见附件,其它区县征收标准参照执行。
二、收费范围与收费主体(一)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淄博市五区、高新区的城市规划区和三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淄博新城区(指济青高速公路以南,昌国路以北,世纪路以西,滨博高速公路以东的区域,下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经批准成立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淄博新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各区县(张店区不含淄博新城区)、高新区的收费主体由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确定。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单位凭批准的收费文件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收费手续、领取发票,收取款项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款分离。
(二)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一次性缴清。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5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35号)《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4月30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31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4月30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定:一、对《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1.将第一条中的“库区水源地”修改为“沂河沂源源头水保护区”。
2.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田庄水库(以下简称水库)库区、沂河沂源源头水保护区(以下简称源头水保护区)以及工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3.将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中的“水源保护区”修改为“源头水保护区”。
4.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水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水库保护管理职责。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水库管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修改为“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库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将第二款修改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库的保护工作。
最新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五星级)
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依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将物业服务质量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五个等级。
其中一星级为最低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等级越高,物业服务标准越高。
基本要求一、服务机构应在住宅小区内设置相适应的物业服务机构,并符合以下要求:1、具有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要求的资质;2、有委托方提供的服务场所;3、配备满足服务需要的设施设备;4、服务窗口应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
提供特约服务的,公示特约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等;5、有客户服务人员,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咨询、缴费、报修、受理投诉等服务。
二、人员物业服务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3、进驻物业服务区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针对实际情况对所有上岗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4、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志,仪容仪表整洁。
服务主动热情,窗口服务人员宜使用普通话;5、定期参加专业技能、法律法规、安全等相应的培训。
三、规章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1、物业服务方案;2、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及服务规范;3、内部管理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节能管理制度等。
四、财务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收支应符合《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2、对于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按合同要求执行;3、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的特约服务应按双方约定收费并单独结算;4、规范操作,账目清晰。
五、档案1、基本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档案、记录等内容完整、准确,系统、及时的对文件资料和记录进行归档保存。
2、技术档案主要包括:⑴工程竣工验收档案;⑵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档案;⑶物业承接查验档案;⑷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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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9日淄博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1月10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财政、物价、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相关工作。
第二章供水水源与规划第五条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水利、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编制。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积极引用客水、限制开采地下水、推广使用再生水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
第六条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城市供冰专业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年度计划。
第八条市、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污染水质、破坏水体及取水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在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启动城市供水应急预案。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第十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符合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四条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集中设置”的要求,在住宅单元的公共部位分户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水表。
既有住宅按照上述要求对计量水表逐步进行出户改造。
供水企业应当参与“一户一表”工程审图及工程验收。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不得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不能满足用水需要新建自备水源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第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或者按照供水合同约定的水压标准供水,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
用户对供水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由用户投资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间接加压。
二次供水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属于生活饮用水的二次供水设施,同时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并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
不能进行水质常规检测的,应当按规定委托法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第十九条新安装的供水管道及设备,应当进行冲洗和消毒,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条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和验收,并符合国家卫生和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直接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第四章城市供水经营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依法实施特许经营许可制度。
供水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城市供水特许经营许可证:(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稳定的饮用水供水水源;(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服务、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应急处置能力;(五)有原水水质和供水水质的常规检测能力;(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及服务承诺,有完善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七)属生活饮用水的,供水企业必须获得卫生许可证;(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水企业应当在其特许经营范围内经营。
第二十二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用户不得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禁止利用单位自建设施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供水。
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生产管理和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定期或不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确保城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城市供水企业的自检能力达不到国家规定或者不能自检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委托法定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
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降低水压时,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和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设施修复后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不能间断用水的用户,应当自备贮水设备或者采取其他安全用水措施。
第二十六条需要变更用水类别、临时用水、停止用水、恢复用水、更名过户的用户,应当持书面申请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结清水费,城市供水企业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用户开户或者增加城市公共供水,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工程配套建设协议,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缴纳供水配套费。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供水配套费收取情况。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配套费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城市用水按照用途分类计价,其用水分类为:(一)生活用水;(二)工业用水;(三)行政事业用水;(四)普通经营用水;(五)特殊经营用水。
不同用途用水应当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除要求在一个月内纠正外,按最高类别水价结算。
用水分类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物价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十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计量水表的管理,并定期抄表计量。
对不能正常抄表计量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抄表计量。
因用户原因造成不能查抄水表的,在恢复正常抄表前,按前三个月中最高月用水量计收水费;非用户原因的,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第三十一条用户应当按实际用水量和规定的时间缴纳水费。
未按期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向用户发出水费催缴通知。
用户对水费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水费催缴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供水企业提出,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核实并在7日内书面答复。
供水企业不答复的,用户可以拒绝缴纳水费;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单位用户在接到水费催缴通知后超过10日,居民用户在接到水费催缴通知后超过15日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合同约定暂时停止供水。
暂时停止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提前3日通知用户。
用户按合同缴纳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企业应当立即恢复供水。
第三十二条禁止采用下列手段,盗取城市公共供水:(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接管盗水;(二)非灭火救援启用公用消火栓盗水;(三)对预付费式水表非法充值后盗水;(四)拆除、改装、损坏计量水表装置盗水;(五)拆除、伪造、开启计量水表防盗装置盗水;(六)采用其他方法盗水。
第三十三条盗取城市公共供水水量,按下列标准计算:(一)能确定起始盗水时间的,所盗水量按管径额定流量乘以盗水时间计算;(二)不能确定起始盗水时间的,所盗水量按其管径额定流量乘以用水设施安装时间计算;(三)能够确定产品单位耗水量的,按单位产品耗水量和产品产量相乘,加上其他辅助用水量后合并计算;(四)在计量水表上盗水的,按分水表水量与计量水表抄见水量的差额加倍计算。
未安分表的按计量水表历史最高抄见水量加倍计算。
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时间,以有证据证明的时间确定;盗水时间无法查明的,盗水日数以180天计算。
用于建筑、餐饮、洗浴等用水每日盗水时间按12小时计算;用于经营的每日盗水时间按8小时计算;用于生活、行政事业等用水每日盗水时间按4小时计算。
第五章城市供水设施第三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公共供水设施,发现故障及时抢修。
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及维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建设或抢修。
因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维修和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或清除在原有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花灌木、草坪、修建的各类设施、堆放的物品等,供水企业应当在施工前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
对危及交通、房屋和其他财产的紧急供水事故,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建设工程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开工前,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协议,并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
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
因工程建设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维修费用,造成的水量损失,按照管径额定流量计算。
第三十七条供水设施产权以城市供水企业实际安装的计量水表处为界。
水源侧的管道(含计量水表)归城市供水企业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
用水侧的管道及设施归用户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企业管理。
第三十八条计量水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
用户对计量水表有异议申请校验的,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校验,用户预交校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