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中国石油企业规章制度

中国石油企业规章制度

中国石油企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的石油企业,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员工行为,保障员工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中国石油企业及其下属各级组织和各类人员。

第三条中国石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政策,履行社会责任,保护环境,维护企业形象。

第四条中国石油企业要求各级组织和各类人员,认真执行本规章制度,不得擅自修改、废止本规章制度。

第五条中国石油企业要求各级组织和各类人员,保守企业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给他人,不得利用企业资源谋取私利。

第六条中国石油企业要求各级组织和各类人员,善待员工,关心员工生活,建立和谐的企业文化氛围。

第七条中国石油企业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追究责任,严惩不贷。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中国石油企业实行集团化管理,下设总公司和各类事业单位,以推动企业发展。

第九条中国石油企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各级部门,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

第十条中国石油企业遵循选贤任能的原则,选拔任用有才干、品德高尚的干部和职工;建立健全干部选拔提拔机制。

第十一条中国石油企业建立健全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办法,确保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十二条中国石油企业建立健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透明。

第十三条中国石油企业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绩效。

第三章职责义务第十四条中国石油企业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制度,坚守职业操守。

第十五条中国石油企业各级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做好部门的规划、组织、领导、控制等工作。

第十六条中国石油企业各类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司纪律,服从领导安排,忠实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七条中国石油企业各类人员要保护企业财产和资产,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杜绝贪污腐败行为。

第十八条中国石油企业各类人员要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遵循绿色发展理念,做到可持续发展。

中国石油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页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中油计[2010]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管理,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持续有效较快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投资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参)股子公司的投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为未来获得收益,以现金或资本投入到项目,形成资产或权益的经济行为。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规划与计划,投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竣工验收、统计、后评价及监督考核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投资实行集中决策、分级授权管理。

第五条投资管理应当遵循“一统一、三控制、两挂钩”的原则。

(一)“一统一”:统一计划,实行投资“一本账”管理。

各级、各类、各种资金来源的投资项目,必须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的投资计划,以项目为载体,按项目编制规划、下达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及进行拨款、结(决)算、统计、监督考核和后评价。

(二)“三控制”:1. 投资总量控制,以规划总量控制年度总量,以年度总量控制业务结构总量,以批复估算、概算控制项目总投资。

2. 效益标准控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达到集团公司规定的效益标准,确保投资效益。

3. 实施过程控制,严格执行项目前期审批程序,未完成上一环节,原则上不得开展下一环节工作;严格执行招标、采购以及工程建设、监理、竣工验收等有关规定,确保项目质量。

(三)“两挂钩”:1. 投资与利润挂钩,新增投资项目利润纳入到年度预算利润考核总额中。

2. 投资管理与业绩考核挂钩,将投资管理纳入到各企业和企业主要领导、投资主管领导和项目主管领导等人员的业绩考核中。

第二章投资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是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归口部门,其职责是:(一)组织制订集团公司投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投资项目经济评价参数、投资计划编制参数、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等;(二)组织编制集团公司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三)负责上报需国家核准、备案的国外投资项目和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及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四)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审批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五)组织编制和下达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组织投资统计、投资效益分析和项目后评价,负责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和考核,负责提供国业务有关投资等资料;(六)负责集团公司工程造价、投资估算和概算管理工作;(七)负责项目核准用地预审管理;(八)参与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审核年度决算中的投资计划完成情况;(九)指导和监督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投资管理工作。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公司【颁布日期】19991229【实施日期】19991229【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标准号或文件号】中国石化[1999]安字758号【章名】全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石化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在建设和发展的同时,控制好新增污染源,加快治理遗留环保问题实施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石化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 包括外资、合资、自筹资金、“三产”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以及项目建设单位和所有承担建设项目的规划、环评、咨询、计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要从工艺、技术、管理、综合防治、清洁生产等方面,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产生、排放。

第四条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严格遵守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简称环境报告书、环境报告表、环境登记表)的编制填报程序和审批制度 ,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严格执行项目竣工验收的环保规定,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环保部门必须参与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环保管理,并按国家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程序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完成各个阶段的环保工作。

第二章项目各阶段的环保要求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依照国家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规定,按下列程序进行项目立项和工程建设 :1、编制项目建议书的环保说明。

2、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向项目授权管理的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展环评工作。

可能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议书要对环保作专门论述:概述装置构成和污染物特征以及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简述与建设项目配套的主要污染防治措施方案;结合对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状况(如水文、地质、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居住区等)的要素概论 , 提出选址结论;对选址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可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做进一步论证或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多厂址论证。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第一章总则第1.0.1条小型石油库与汽车加油站的设计,务必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节约用地与能源,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生产、管理方便。

为此,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小型石油库与汽车加油站的新建工程与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自然洞石油库、人工洞石油库与生产工艺过程所用油品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小型石油库与汽车加油站内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1.0.4条小型石油库与汽车加油站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1.0.5条小型石油库与汽车加油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小型石油库第一节库址选择第2.1.1条商业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靠近城镇与交通方便的地方,其位置宜在城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第2.1.2条企业附属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企业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宜位于该企业的边缘地带。

第2.1.3条小型石油库的库址,不应选在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的地区。

第2.1.4条小型石油库的库区设计地面标高,应高出25年一遇的最高洪水位0.5m。

第2.1.5条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5的规定。

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表2.1.5工业企业铁路线25公路15架空能信线路国家一、二级2倍杆高其它 6架空电力线路 1.5倍杆高爆破作业场地300注:①表中距离系从库内油罐或者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算起。

间距的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②表中规定的距离,适用于甲、乙类油品的储罐,当仅为丙类油品时,民用建筑与公路两项可按表中规定的距离减少25%。

间距的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企业土地管理制度

企业土地管理制度

企业土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土地使用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企业可连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土地的管理和使用,包含用于生产经营、办公、员工居住等各类土地。

第三条企业全部土地的权属归属于企业,严禁非经授权的个人或组织使用、占用、转让或更改土地用途。

第二章土地管理部门第四条企业设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土地管理和使用工作,包含土地资源评估、规划、使用申请、审批、监督等。

第五条土地管理部门由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的人员构成,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独立、公正、廉洁的原则。

第六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土地的权属情况、使用情况、更改情况等,确保土地使用的规范和合法性。

第三章土地使用申请和审批第七条企业内部部门或员工需要使用土地时,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土地使用申请,申请内容应认真描述土地用途、面积、时限等。

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申请进行审核,重要考虑土地资源利用效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提出审批看法。

第九条土地使用申请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初步审批后,需报企业领导层审批,由企业领导层最终决议是否同意土地使用申请。

第十条企业领导层同意土地使用申请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土地使用合同或书面许可证明,明确土地使用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或更改土地用途时,申请单位应重新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土地使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连续使用。

第四章土地使用监督第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土地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包含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使用者的合规性、土地环境的保护等。

第十三条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违反土地使用合同或违法使用土地的情况,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使用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土地使用合同的要求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更改土地用途或将土地出租、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履行土地保护和环境保护的责任,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中石油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中石油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文件中油计〔⒛10〕10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已经集团公司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投资管理机构和职责 (2)第三章投资项目管理权限 (6)第四章投资项目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 (10)第五章投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 (11)第六章投资项目初步设计 (14)第七章年度投资计划 (15)第八章专项投资管理 (19)第九章投资项目实施...............・:・ (24)第十章投资统计与后评价 (26)第十一章投资监督与考核 (27)第十二章附则:・…………………………………・29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持续有效较快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投资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参)股子公司的投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为未来获得收益,以现金或资本投入到项目,形成资产或权益的经济行为。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规划与计划,投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竣工验收、统计、后评价及监督考核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投资实行集中决策、分级授权管理。

第五条投资管理应当遵循“一统一、三控制、两挂钩”的原则。

(一)“一统一”:统一计划,实行投资“一本账”管理。

各级、各类、各种资金来源的投资项目,必须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的投资计划,以项目为载体,按项目编制规划、下达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及进行拨款、结(决)算、统计、监督考核和后评价。

油气田企业土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油气田企业土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发布时间:2022-07-13T05:32:48.680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2年5期3月作者:马传月[导读] 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根本,同时也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马传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普光分公司摘要: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根本,同时也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结构的不断转变,很多树木已经逐渐被砍伐,荒漠化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再加上大量非法开采用地等现象的出现,土地资源更加稀缺,土地资源问题也变得更加严重。

作为油气田企业,具有占用土地面积多、面积广、用地性质复杂等特征,对于土地的依赖性非常强,因此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与利用,具有积极作用。

本文针对油气田企业土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油气田企业;土地管理;节约用地;降本增效油气田企业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行业,在国民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国家经济资产走势也具有深远的影响,土地管理作为每个企业管理中重要内,同样被油气田企业所重视,为了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的水平,满足国家及人民的发展需求,加强对油田企业土地管理模式的创新和优化至关重要。

1、油气田企业土地管理工作常见问题1.1管理水平较低,存在重征轻管现象油田企业没有都需要根据社会及自身发展需求征用大量的土地完成地面建设或者布井,事实上,大部分油田企业对于所征收土地的管理意识非常薄弱,征收后并未加强重视后期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存在多头管理情况,管理人员素质存在严重层次不齐的现象,管理制度不完善,土地管理资料不集中,无法及时整理与归档,档案变更的时候因为手续不完整,会出现土地资料遗失,甚至还出现无法找到与土地相关的证明材料,需要再次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增加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影响土地开发,甚至还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

1.2土地存在闲置、荒芜现象油气田企业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企业,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为了确保油田开发过程中可以更加方便地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征用标准会降低至一定标准,长此以往,就会导致管理人员缺乏节约意识,存在闲置、浪费土地资源的现象。

中国石油公司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doc 3页)

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适应新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建立规范有序的机构编制管理程序,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机构设置方案》(石油人字[1999]第5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机关部门职能和专业公司职责范围》(石油人字[1999]第7号),借鉴国际大石油公司的管理经验,结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机关及股份公司所属的各专业公司、地区公司和科研单位。

第三条第三条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1、有利于股份公司降低管理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整体效益;2、2、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国际规范运作;3、3、有利于建立机构精简、职责明确、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4、4、有利于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建立信息畅通、反应灵活、适应企业发展和市场环境变化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第四条按照一级法人、分公司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股份公司对机构编制实行宏观调控、集中归口、责权对等、分级授权管理。

第二章第二章管理部门及管理范围第五条第五条股份公司人事部为股份公司机构编制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地区公司(含科研单位,下同)人事部门为本单位机构编制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第六条股份公司人事部根据股份公司的总体战略和管理定位,制订股份公司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提出组织机构改进建议;按管理权限,核定、审批调控范围内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构编制执行情况。

第七条第七条地区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归口上报需股份公司审批的机构编制;核定、审批管理权限以内的机构编制。

第八条第八条股份公司机构编制管理调控的范围:1、1、股份公司总部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部门(含处室)正副职设置职数;2、2、专业公司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部门正副职及领导班子设置职数;3、3、地区公司机关及附属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新增二级管理机构、原有机构升格,地区公司领导班子职数、处级职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职数;4、4、增设、合并、解体、撤销专业公司和地区公司;5、5、地区销售公司机关机构编制,由股份公司直接调控管理,其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由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负责管理,报股份公司人事部备案。

中国石油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中油计[2010]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持续有效较快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投资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参)股子公司的投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为未来获得收益,以现金或资本投入到项目,形成资产或权益的经济行为。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规划与计划,投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竣工验收、统计、后评价及监督考核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投资实行集中决策、分级授权管理。

第五条投资管理应当遵循“一统一、三控制、两挂钩”的原则。

(一)“一统一”:统一计划,实行投资“一本账”管理。

各级、各类、各种资金来源的投资项目,必须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的投资计划,以项目为载体,按项目编制规划、下达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及进行拨款、结(决)算、统计、监督考核和后评价。

(二)“三控制”:1. 投资总量控制,以规划总量控制年度总量,以年度总量控制业务结构总量,以批复估算、概算控制项目总投资。

2. 效益标准控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达到集团公司规定的效益标准,确保投资效益。

3. 实施过程控制,严格执行项目前期审批程序,未完成上一环节,原则上不得开展下一环节工作;严格执行招标、采购以及工程建设、监理、竣工验收等有关规定,确保项目质量。

(三)“两挂钩”:1. 投资与利润挂钩,新增投资项目利润纳入到年度预算利润考核总额中。

2. 投资管理与业绩考核挂钩,将投资管理纳入到各企业和企业主要领导、投资主管领导和项目主管领导等人员的业绩考核中。

第二章投资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是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归口部门,其职责是:(一)组织制订集团公司投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投资项目经济评价参数、投资计划编制参数、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等;(二)组织编制集团公司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三)负责上报需国家核准、备案的国内外投资项目和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及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四)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审批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五)组织编制和下达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组织投资统计、投资效益分析和项目后评价,负责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和考核,负责提供国内业务有关投资等资料;(六)负责集团公司工程造价、投资估算和概算管理工作;(七)负责项目核准用地预审管理;(八)参与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审核年度决算中的投资计划完成情况;(九)指导和监督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投资管理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土地资产关系,合理配置土地资产,加强土地资产监管,确保授权经营土地保值增值,促进集团公司资本运营和生产经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使用土地,提高土地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三条 集团公司范围内逐步规范土地资产关系,显化土地资产价值,明确土地资产权益。 第四条 企业重组改制、投资联营、收购兼并等资本运营活动,必须依据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做好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工作。 第五条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登记的规定,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办理并保存好土地使用权证;对从其他单位或个人承租的土地,办理并保存好他项权利证书。 第六条 集团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对集团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内的土地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集团公司土地管理实行“集团公司总部和企业本部两级管理”的体制。 集团公司指导、协调、监督集团公司范围内土地管理、土地资产运营和建设用地,研究决定资产运营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向国家承担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企业依据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土地经营运作要求,开展土地资产的具体运营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土地管理实行统一对外的原则,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企业的土地征用、临时用地、地籍、土地使用权权属管理等应一个口当地政府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总部有关土地业务由集团公司代管,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与存续企业的土地业务通过代管方式实现一个口对当地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股份公司油田、炼油化工分(子)公司的土地业务由存续企业代管,省区市石油公司存续企业的土地业务由股份公司石油公司代管。 第二章 土地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能

第九条 集团公司和企业要重视与加强土地管理,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岗位负责土地管理工作。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机构设在企业重组改制办公室。集团公司全资、控股的油田、炼化企业以及省级销售企业应在本部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其他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也可不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但必须明确、落实承担土地管理职能的部门,设立相应的土地管理岗位。 第十条 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企业学习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国家的关规定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维护集团公司的土地资产合法权益; (二)拟定集团公司内部土地管理制度,经集团公司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和; (三)拟定关系集团公司全局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及重大土地资产运营方案,经集团公司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四)协助有关方面处理企业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五)指导、组织开展土地评估工作,审查企业在重组改制及资产经营中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会同总部有关部门审查、汇总、上报集团公司企业建设用地规划、计划,协助企业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七)负责集团公司土地统计、信息工作; (八)组织评价、考核集团公司范围内土地资产保值增值; (九)组织开展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土地管理业务培训; (十)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联络,协调企业与地方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一条 企业土地管理机构或岗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本企业内部各单位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国家及所在地各级政府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编制及申报本企业建设用地规划、计划,申办建设用地手续; (三)负责依法申办土地登记,维护本企业用地权益; (四)负责办理本企业在重组改制及资产经营中土地评估、土地使用权处置等工作; (五)组织本企业依法用地的自监自察,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六)负责调解、处理本企业内部的用地争议; (七)协助有关方面处理本企业与周边单位及个人的用地争议; (八)负责与所在地各级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络; (九)负责有关土地的统计、档案、土地权证保管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十)负责本企业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的评价、考核。 第十二条 企业要加强土地管理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土地管理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集团公司每年统一组织1-2次土地管理业务训,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土地管理业务培训。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重组改制、投资联营等涉及处置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楷的,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查同意,需经国家批准的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严禁将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如确需转让,必须报集团公司同意并经国家批准后,到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依法转让非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联营,出租土地使用权,一次性超过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六条 企业要严格按照土地登记所确定的位置、面积、用途和性质使用土地,不得随变更。如需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办理拥有使用权的土地登记,做好地籍和权属管理工作,接受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监察和土地证书查验。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解决所占用土地的权属争议,一些特别重大的土地权属争议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集团公司给予指导、协助。 集团公司企业之间协商解决不了的土地权属争议,由集团公司配合有关方面解决。 企业合法出租的土地,在出租期内出现土地权属争议,影响承租方在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权利的,由出租方负责尽快解决,承租方应积极给予协助、配合。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机构每年定期不定期对企业的土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二)企业是否按照土地登记确定的位置、面积、用途有效使用土地等情况; (三)重组改制中的土地使用权处置、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土地资产运营情况; (四)授权经营土地保值增值情况; (五)土地权属管理状况; (六)土地收入及土地税、费交纳情况; (七)建设用地状况; (八)土地统计、资料保管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九)土地管理队伍建设状况; 第二十条 企业每年或年初向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机构专题、全面汇报一次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土地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对土地管理先进企业和个人以不同形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处置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范围内重组改制、投资联营等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包括: (一)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用部分法人财产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 (二)企业用部分法人财产与外商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 (三)企业用原划拨土地作价投入或与他方联营; (四)设立股份合作企业; (五)转让、购买地面上的实物资产; (六)整体租赁或租赁部分房屋、建筑物等实物资产。 第二十三条 对重组改制、投产联营等涉及的划拨土地,主要采取授权经营、保留划拨用地、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在划拨土地权处置中,涉及的土地需要改变原有用途,而改变后的用途不属于国家划拨供地和授权经营范围,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使用土地的,以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处置。 第二十五条 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改制企业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根据其业务性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改制设立为集团公司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申请在改制的同时对涉及的原有划拨土地进行处置,也可继续以原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但必须在公司设立后的5年内完成对原有划拨土地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 重组改制、投资联营中涉及的出让土地,根据具体方案,按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处置: (一)以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等实物资产作价入股,出让土地使用权相应作价入股,所折股份由原出让土地使用权持有,作价投入后出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由投产方持有。 (二)以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等实物资产出租或联营,出让土地使用权相应出租或联营,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原持人持有。 (三)以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等实物资产出售或作价投入的情况下,可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地面资产受让方,转让后出让土地变更由受让持有。 第二十八条 企业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转让,持作价入股证明或土地转让合同等文件,到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租赁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出租方和承租方持土地租赁合同等有关证明到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租赁登记。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重组改制、投资联营涉及处置已授权经营土地,必须报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在重组改制、投资联营等活动中,拟以有偿使用方式(补交出让金为出让用地和向政府直接承租)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报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待集团公司批准后,直接到当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手续。

第五章 土地评估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重组改制、投资联营和土地资产运作中,以下情形需进行土地评估: (一)除保留划拨用地的方式外,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1)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3)向政府承租国有土地(4)授权经营。 (二)对已授权经营土地再进行作价出资(入股)转让、租赁等处置。 用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转让、租赁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及抵押土地使用权等,根据情况和需要,必要时也要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土地评估在集团公司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土地评估必须委托具有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土地评估资格机构进行,在境内外上市、与外商合资,必须由具有A级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进行土地评估的,由集团公司总部确定土地评估机构 。企业审批的项目需进行土地评估的,由企业确定土地评估机构,报集团公司核准。 第三十五条 土地评估及相关费用原则上由签定委托土地评估合同的委托方支付。属于涉及集团公司较大范围且集团公司统一组织运作的重大项目的土地评估,由集团公司统一签定委托全同并支付评估及相关费用,其它项目涉及的土地评估,由企业或其他有关单位签定委托合同并支付评估及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土地评估中发生土地登记费用,视不同情况,由土地评估委托或待评土地使用权实际拥有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 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需要进行土地评估的项目的经济行为得到有关方面的正式批准后,向集团公司申请进行土地评估。申请文件内容至少包括: (1) 项目(方案)依据; (2) 土地使用权处置总体方案; (3) 确定土地评估基准日的初步意见。 (二)集团公司着重对土地评估基准日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进行预先审核。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对授权经营方式进行核准。 (三)有关部门核准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后,正式聘请评估机构,开展土地评估工作。 (四)土地评估完成后,企业向土地所在地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初审申请文件和材料至少包括: (1)宗地的《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