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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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在当今社会,化妆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从护肤到彩妆,从头发护理到身体保养,各种各样的化妆品满足了人们对于美的追求。

然而,为了确保这些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通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简单来说,它是化妆品生产企业合法生产的凭证,是相关监管部门对企业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审查后颁发的许可证明。

只有获得了这一许可证,企业才能够合法地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那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通则都包含哪些重要内容呢?其一,对于生产场地和环境有着严格的要求。

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厂房必须整洁、卫生,布局合理。

生产车间要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和消毒设施,以防止交叉污染和微生物滋生。

同时,周边环境不能对生产造成不良影响,要远离污染源。

其二,在设备方面,企业必须配备符合生产要求的先进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生产设备的材质也要符合相关标准,不能对化妆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其三,人员素质也是关键因素。

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要经过严格的健康检查,确保没有传染性疾病。

同时,企业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和操作水平。

其四,原材料的采购和管理必须严格把关。

企业要从合法的渠道采购原材料,并对其进行检验和验收,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标准。

原材料的储存也要符合规定,防止变质和污染。

其五,生产过程的控制至关重要。

企业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生产。

在生产过程中,要对关键环节进行监控和检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其六,产品的质量检验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检验制度,配备专业的检验人员和设备,对每一批产品进行检验,只有检验合格的产品才能出厂销售。

其七,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2017新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_规章制度

2017新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_规章制度

DAO KE ER WANG LUO KE JI YOU XIAN GONG SI 少年强,则国强
为美好的明天加油 第 1 页 共 18 页
2017新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_规
章制度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人类对美化自身的化妆品一直情有独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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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是: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三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第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第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第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2015年12月15日发布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监管,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食品化妆品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4号)相关要求,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法规,现就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

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其式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二、已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五、为便于统一管理,对2016年底《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尚未到期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三)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三)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健康,保证化妆品安全,加强对化妆品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等)修饰、清洁、防护和保养的各种化学或物理制剂,包括化妆品原料。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条例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各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对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流通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分销企业、网络销售企业等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化妆品的生产和流通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向生产加工工艺与产品质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检测手段,进行规范化生产,并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测。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据生产需要和有关规定,采用符合标准化的原料。

原料和添加剂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并经过检验合格。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实时监控,对部分化妆品进行抽检,并将结果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化妆品的流通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取得销售许可证,并保证销售的化妆品符合法定质量标准,无虚假宣传和欺骗性缺陷。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当保留原始备案材料、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非质量事宜比复印件的备份,以便于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化妆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第十条化妆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符合有关标准的质量电等害目的。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当按照责任到人的原则负责化妆品的质量,对销售化妆品的销售人员进行营销和知识教育,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并在购买时提供相关知识。

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当加强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了解,认真履行相关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和销售。

第十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将其各个生产段的质量控制情况进行记录,保存至少五年,并及时向公共专业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质量问题。

化妆品生产许可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细则一、企业资质要求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企业应具备与所生产化妆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和生产场地,确保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

企业须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明确包含化妆品生产。

二、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化妆品配方师、质量管理人员等,并确保他们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确保化妆品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三、质量管理体系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企业应定期进行产品质量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四、申请材料准备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提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技术人员资质、质量管理体系等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内容。

五、审核评估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核实企业的资质和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审核评估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将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六、现场检查通过审核评估的企业将接受现场检查,以核实其实际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水平。

现场检查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检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七、证件有效期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在证件有效期内,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生产活动,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八、处罚规定对于违反化妆品生产许可细则的企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等。

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2.20•【字号】京药监发〔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北京市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月25日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加强化妆品生产监管,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新办第三节变更、延续、补发与注销第三章附则北京市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加强化妆品生产监管,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负责组织开展北京市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

第四条(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市药监局提出申请,对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化妆品生产企业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第五条(准入原则)企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化妆品生产项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

新建化妆品生产项目应当布局在中心城区外市级以上开发区或产业园区;严格控制以化学反应作为关键环节和工序的生产工艺。

化妆品监管体制和法规介绍


5
地方行政机关化妆品监管职能
食品药品监管局:化妆品卫生监督、 食品药品监管局:化妆品卫生监督、生产企业卫生 许可、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查、 许可、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查、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备案 质监局:生产许可审查(总局发证)、生产企业监 质监局:生产许可审查(总局发证)、生产企业监 )、 督 工商局:广告监督、 工商局:广告监督、假冒伪劣产品查处
12
监督机构活动的规定
化妆品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化妆品评审规定 化妆品申报受理规定 化妆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13
检验机构活动的规定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的认定与 管理办法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的认定与 管理规范
17
18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产品、原料、 产品、原料、及 生产的规定(技 生产的规定( 术文件) 术文件)
监督机构活动的 规定
检验机构活动 的规定
具体工作文件
11
产品、 产品、原料和生产的规定
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卫生规范) 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卫生规范) 化妆品通用标签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命名规定(指南) 化妆品命名规定(指南)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2
政府机关层级
国家级
省市级
县级
3
政府各部门的职能
国家和地方不一致 各地方不一致
4
国家机关化妆品监管职能
卫生部:解释条例、发布卫生规章(其他监管 卫生部:解释条例、发布卫生规章( 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局) 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主管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 食品药品监管局:主管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 新原料、国产特殊用途和进口化妆品许可( 新原料、国产特殊用途和进口化妆品许可(备 案) 质监总局: 质监总局:生产许可和监督 工商总局:广告监管、 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假冒伪劣产品查处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和检查要点

附件2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一章申请与受理第一条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二)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三)有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四)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化妆品生产许可类别以生产工艺和成品状态为主要划分依据,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和其他单元,每个单元分若干类别(见附1)。

第三条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2)。

(二)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三)生产设备配置图。

(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等)。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委托书。

(八)企业质量管理相关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安全责任人、人员管理、供应商遴选、物料管理(含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设施设备管理、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含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产品检验及留样制度、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

(九)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别的产品需分别列出);有工艺相同但类别不同的产品共线生产行为的,需提供确保产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分析报告。

(十)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

(十一)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至少应包括:(1)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2)车间空气细菌总数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3)生产车间和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的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规定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规定一、概述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是化妆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必备资质之一,是保障产品质量和生产环境安全的重要证明。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了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规定。

二、换证申请条件1.在有效期内的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可以在证件到期前申请换证。

2.必须提交合法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在审批前须对其生产设备、人员资质、产品质量等进行全面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换证程序1.生产企业在证件到期前60天内向相关监管部门递交换证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2.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符合规定则发放临时换证通知书。

3.生产企业按照临时换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相关监管部门派员进行现场核查。

4.核查合格后,发放新的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旧证。

四、重点注意事项1.换证申请必须在有效期内进行,逾期申请将被拒绝。

2.换证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材料不完整或虚假将不予受理。

3.换证过程中如有不符合法规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中止或撤销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五、效力和保证1.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换证规定进行操作,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3.监管部门将加强调查工作,确保换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六、结语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规定是对化妆品生产行业的重要管理规范,旨在提高企业遵守法规的意识,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化妆品产品质量和安全。

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该规定,做好换证工作,争取更好的发展机遇。

以上是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规定的详细内容,希望对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有所帮助。

(完整)化妆品监管实务

化妆品监管实务第一章化妆品监管基础知识一、化妆品定义1990年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2013年10月11日,国家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牙膏类产品列入化妆品监管范围。

2015年7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二、化妆品分类目前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分类为:发用类、护肤类、美容修饰类、香水类、牙膏。

生产许可分类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蜡基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

国家总局《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南(暂行)》,将在发放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时,将化妆品分类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和其他单元,每个单元分若干类别。

我国在化妆品行政许可时将化妆品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两大类.(一)特殊用途化妆品类根据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对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定义如下:1、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原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督执法有关请示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函﹝2002﹞107号)中规定,凡宣传可防止断发、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促使眉毛及睫毛生长的化妆品,按育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2、染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不包括可即时清洗掉和非永久性改变头发颜色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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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质监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妆品的质量管理,促进企业完善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确保产品
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
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
发的《编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以及有关化妆品法规的规定,结合化妆品生
产许可证的实施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包括护肤、发用、美容三类产品。其中护肤类发
证产品有雪花膏、香脂、润肤乳液、洗面奶、护肤水、爽身粉、痱子粉、化妆粉块、香粉;
发用类发证产品有洗发液、护发素、洗发膏、头发用冷烫液、染发水、染发粉、染发剂、
发乳、发油、发用摩丝、定型发胶等;美容类发证产品有唇膏、指甲油、花露水、香水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生产化妆品的企业,不论企业的所有制和隶属关
系,凡生产化妆品的企业只有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无生产许
可证的企业不得自行生产、销售或进行其它形式的交易活动,违者按原国家经委等七个单
位联合颁发的"关于实行《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的通?quot;(经质[1987]180
号)及其它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归口颁发、管理和监督实施;其它任何
地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自行发证。

第二章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部门为"中国轻工总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轻
工发证办")。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认证处。

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审核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报告及地方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三)推荐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审核其检验报告;
(四)负责组织审查组对企业进行质量体系审查;
(五)负责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发证、管理、监督与注销。
第六条 "轻工发证办"会同"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协会"组成化妆品小组,负责化 妆品
生产许可证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由中国轻工总会化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
心等12个检测单位承担(见附件六)。

其职责:
(一)按化妆品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检测方案和补充规定。
(二)对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并提出书面报告。
(三)按"轻工发证办"的安排,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并及时
提出书面报告。

第八条 企业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一)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正常批量生产的产品,必须经生产许可证检测单位检验,证明各项指标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本细则规定的质量要求(详见细则附件二);

(三)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必备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达到能够持续稳定生产出合格品的
要求。包括: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统一的技术工艺文件;必须具备保
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
量、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测人员等组成的队伍,并能严
格按照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测试;必须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详见
细则附件二)。

第九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和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机构加盖公章,由轻工业厅、局
(总公司)统一上报。

(二)申报企业属新投产、新转产不足半年时间者,持当地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
证办公室证明,可准予申报。

(三)申报企业投产、转产时间超过半年者,由当地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
室,按查处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有关文件规定处罚后,持罚款单和证明,可准
予申报。
(四)审查企业质量体系,由轻工发证办组织审查小组或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会同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机构组成审查小组(成员
报"发证办"认可)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
并在规定期限内抽封样品,填写检测样品封样登记表(见附件八),同时通知企业在规定日
期内将样品送有关检测单位。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轻工发证办"保留不超过30%的抽查权。

(五)考核产品质量。检测单位收到样品后,在规定时间内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完成产品质量测试判定,将测试报告及时寄申请企业,同时将测试结果汇总后
送"轻工发证办"和有关省、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各一份。

(六)汇总上报。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将产品质量测试和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结果 填在
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五)上,连同企业的质量体系审查 结论表
(见附件四)原始资料及企业申请书各一份,在规定时间内寄"轻工发证办"。

(七)审核发证。"轻工发证办"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编号发证,同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公布。对
于考核不合格者,从产品测试报告发出之日起或质量体系审查不合格通知之日起,允许企
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改,再次提出申请,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
格。

(八)经济联合体中的企业,化妆品使用同一种商标和厂名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由龙头厂提出(写明各分厂名称)或分别由联合体各厂提出。中国轻工总会将对经济联合体
中所有厂点均要进行检查,全部厂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生产许可证发给龙头
厂或分别发给联合体中各企业。如联合企业中使用不同商标和厂名的单位,必须单独提出
申请书,经检查评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发给生产许可证。未经检查合格的联营厂、分
厂均不得擅自使用龙头厂的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及编号方法:
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化妆品产品的大、小包装盒(瓶、袋)外表面和随产
品附的说明书上标明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标明方法统一规定为XK16-108并接
证书编号。如:XK16-108 ××××。

第十二条 企业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要纳入地方的定期监督检查《受检产品目
录》。各地方加强对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测,并将日常监督的抽查
检测结果及时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并抄报轻工发证办。连续两次国家、省、部级抽查不合格
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企业对审查结果、生产许可证颁发和注销有异议时,可向"轻工发证办" 提
出要求复审的报告。"轻工发证办"接到要求复审报告后,应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企业对
其答复或复审结果仍有意见时,可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裁决。

第三章 费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公布的《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凡申请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缴纳
有关费用。项目包括: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

产品质量检验费由企业直接交检验单位。其它费用交轻工总会。汇款地址:中国轻工
总会机关服务局,开户银行:北京工商银行阜外大街分理处,帐号:492―264003―14。
公告费按实际支出收取。交款单位汇款时请注明"许可证费用"、单位和详细地址。收费标
准按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五条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注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
证。由"轻工发证办"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一) 粗制滥造,降低产品质量;
(二) 经复查,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 将生产许可证转让其它企业使用的,或未经审查批准自行给联营厂使用的;
(四) 企业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再生产时。
第十六条 各级参加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原国家经委发
布的《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九),违法者要追究责任并给予必要处分。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执行《受检企业须知》(见附件十),凡发现企业通过请客送礼、行
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者,一律取消其资格,并在全国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根
据有关法律追究企业和个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国轻工总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已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技管许发
(1994)20号文批准发布实施。
中国轻工总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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