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纪律
听证会主持词

听证会,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
下面是中国人才网整理提供的听证会主持词,欢迎阅读参考!【1】听证会主持词各位领导,听证各方代表:1.请听证员**宣布听证会纪律:①听证参加人应当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②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进行录音、录像和摄影; ③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中途退场;④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鼓掌、哄闹或者作出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⑤全体参加会议人员不得在会场使用手机,以保证会场的正常秩序。
2.请听证员樊登平宣布听证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⑴本局审查组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①权利:有权提供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有质证权、辩论权。
②义务:对参会人员要求回避的申请,在本局作出决定之后,有回避的义务,有义务遵守会场纪律。
⑵参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①权利:有提供证据(口头与书面)和辩论权,有权得到听证会的完整记录。
②义务:有义务遵守会场纪律,有义务在本次听证会听证事项范围内提出问题。
听证会准备阶段结束,听证活动开始。
听证会议有三项议程:一、县**局作关于某县**专卖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并宣读某县**专卖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草案)二、进行质询和辩论三、领导讲话,先进行第一项议程请**局审查组工作人员**作《某县**专卖局**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起草说明,并宣读《某县**专卖局**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草案)………第二项议程、进行质询和辩论刚才**局审查组工作人员**作《某县**专卖局**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起草说明,并宣读《某县**专卖局**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草案)现在进行质询和辩论。
………主持人:现在进行质证,首先与会人员对文本的合法性作质证发言。
要求发言的请举手。
——与会人员代表依次作质证发言。
主持人:现在由**专卖局审查组工作人员作质证发言(说明法律依据、上级文件)。
——**专卖局审查组工作人员作质证发言。
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内容导航:6听证程序1、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
2、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如下(一)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二)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
3、行政听证程序公开原则。
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用专横的方法行使权力的有力保障。
职能分离原则。
4、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取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当事人就行政许可的理由和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护的结合程序。
5、第一百三十二条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6、法律分析:听证程序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适用于需要听证的案件。
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如下(一)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二)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
听证会的法定程序:准备阶段。
举行阶段:由主持人主持会议。
会议结束后:根据陈述人的发言内容,及时做好归纳总结,指定听证报告,呈给上级领导,以为做出最后的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取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当事人就行政许可的理由和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护的结合程序。
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适用于需要听证的案件。
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法院再审听证会详细流程

1.听证会准备。
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
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听证会纪律和权利义务说明。
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报告主持
人听证会可以开始,并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
3.申请回避。
如果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听证主持人应当宣
布暂停听证,并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如果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4.听证会介绍和目的说明。
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
并说明听证会围绕再审申请的事实和理由进行。
5.调查人陈述。
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
拟作出的处罚等。
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
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7.质证和辩论。
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
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其他听证参加人(如第三人、证人等)也可以进行陈述。
8.最后陈述。
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9.听证会结束。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信访听证会程序

信访听证会程序第一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核对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得身份。
(二)听证主持人公布听证事由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得姓名、工作单位,并询问信访人及相关人员就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三)听证主持人向听证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宣布听证权利义务及听证会纪律;(四)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五)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信访问题得事实、证据与使用政策法规得依据及处理建议;(六)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与质证;(七)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争议得事实、依据、处理建议进行答辩;(八)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九)原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十)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暂时退场。
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与证据,以及使用政策、法规等对信访事项得处理发表听证意见,经评议、合议后形成听证结论;(十一)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入场。
由听证员代表按照合议后形成得结论发表意见,最后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论并宣布听证结束、第二条(听证主持人告知)信访人有如下听证权利与义务:(一)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得工作人员回避,即信访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上述人员进行回避:1、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就是信访事项得当事人或信访事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得近亲属;2、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信访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3、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信访事项得有关人员有其她关系,可能影响信访听证会公正进行得;信访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听证会开始前提出;回避事由在听证会开始后知道得,也可以在听证结论作出前提出。
回避由举行听证得受理机关做出决定。
被申请回避得人员在举行听证得受理机关作出就是否回避得决定前,应当暂停有关听证会得工作;举行听证得受理机关对信访人提出得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得四十八小时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做出决定;(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得事实、依据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与申辩;(三)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得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得证据;(四)如实陈述信访事项得事实并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得提问;(五)遵守听证会场纪律。
破产审查听证会会议记录(2篇)

第1篇会议时间:2021年9月10日上午9:00会议地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主持人:法官张伟记录人:书记员李明参会人员:1. 债务人:王某(以下简称债务人)2. 债权人: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人)3. 债务人代理人:律师张涛4. 债权人代理人:律师李华、王丽5. 法官:张伟6. 书记员:李明会议内容:一、会议开始上午9:00,法官张伟宣布破产审查听证会开始,参会人员依次进入审判庭,并向法官报告姓名、单位及职务。
二、审判长宣布听证会纪律法官张伟宣布听证会纪律,要求参会人员遵守法庭秩序,不得随意发言、走动,手机需调至静音状态。
三、审判长介绍听证会程序法官张伟介绍听证会程序,包括以下环节:1. 债务人陈述破产原因及请求2. 债权人陈述债权情况及意见3. 债务人代理人、债权人代理人发表意见4. 法官提问及质证5. 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6. 法官总结并宣布休庭四、债务人陈述破产原因及请求债务人王某陈述破产原因及请求,称因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债务,故申请破产。
请求法院依法审查,批准其破产申请。
五、债权人陈述债权情况及意见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依次陈述债权情况及意见,认为债务人王某存在欺诈行为,其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破产申请。
六、债务人代理人、债权人代理人发表意见债务人代理人张涛发表意见,认为债务人王某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欺诈行为。
债权人代理人李华、王丽发表意见,认为债务人王某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欺诈行为。
七、法官提问及质证法官张伟针对当事人陈述及代理人意见,提出以下问题:1. 债务人王某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债权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3. 债务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4. 债权人提出的债权情况是否真实?当事人及代理人针对法官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及质证。
八、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债务人王某、债权人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依次陈述最后意见,重申自己的观点。
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有哪些

⾏政处罚听证会程序有哪些对于⾏政处罚听证会程序有哪些,你了解吗?相信还有不少⼈对此还有疑问,针对这个问题,店铺⼩编为⼤家收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下⾯由⼩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起来看看吧!⾏政处罚听证会程序有哪些⼀、⾏政处罚听证会程序:组织听证范围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公民个⼈处以⼀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商户处以⼀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有听证的权利,当事⼈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
⼆、⾏政处罚听证会程序: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员(⼀)法规授权的组织查处的适⽤听证程序的案件,⾃⾏组织听证;⾏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查处的适⽤听证程序的案件,由⾏政机关组织听证,⾏政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受委托组织⾃⾏组织听证,⾏政机关派员参加。
(⼆)听证主持⼈由听证组织机关法制机构派员担任,也可委托执法机关或执法机构⾮本案调查⼈员担任。
(三)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指定本机关⾮本案调查⼈员为书记员,承担制作听证笔录和协助听证主持⼈组织听证⼯作。
三、⾏政处罚听证会程序:听证主持⼈职权、职责(⼀) 听证主持⼈⾏使下列职权:1、决定举⾏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式;2、决定听证中⽌、终⽌或者延期;3、决定证⼈当场作证。
(⼆) 听证主持⼈应当做好下列⼯作:1、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2、就本案事由和拟作出⾏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进⾏询问;3、要求听证参加⼈提供或者补充证据;4、维持听证秩序,制⽌违反听证纪律的⾏为;5、审阅听证笔录,并提出书⾯意见。
(三)听证主持⼈有下列情形之⼀,应当回避:1、是本案调查⼈员的;2、是当事⼈、本案调查⼈员近亲属的;3、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四、⾏政处罚听证会程序:听证参加⼈(⼀)听证参加⼈是指当事⼈及其代理⼈、本案调查⼈员、证⼈、鉴定⼈、翻译⼈员。
(⼆)听证参加⼈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的询问。
关于信访听证的几个问题
关于信访听证的几个问题第一篇:关于信访听证的几个问题关于信访听证的几个问题听证作为一种集中听取意见的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是现代民主政治生活的产物。
我国1996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首次引入“听证制度”,2005年5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在立法上规定了信访听证,其中第31条第2款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将听证引入信访,让传统的信访制度通过制度创新焕发出新的生机活力,是信访改革的大势所趋和必由之路。
一、信访听证的特点和价值作用(一)信访听证是公开办理信访事项的一种新方式所谓信访听证,是指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信访人和被反映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采取听证会的形式,由信访人、被反映人(即利害关系人)就特定信访事项向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表达意见、提供(出示)证据、陈述申辩、质证,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核实并接纳证据的活动。
信访听证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界定:一是信访听证的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分清责任,给予当事人就重要的事实、证据提供质证的机会,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信访听证的价值在于规范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程序和信访人的信访行为,最终实现依法处理信访事项;三是信访听证的本质在于是公民运用法定权利抵抗有关行政机关可能的不当公权行为,缩小“弱势群体”与行政机关之间因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四是信访听证的意义在于保证处理决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信访事项。
信访听证应定位为信访事项处理的调查程序。
依据《信访条例》规定,处理信访事项是行政机关的职能,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应当由处理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作出,举办信访听证会,是为了广泛听取包括有信访人在内的各方面的意见,为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依法作出正确处理提供依据,而不是在行政机关现行体制之外去建立一个新的决策机制。
信访事项听证办法
XX自治区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信访听证工作,公开、公正、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按政策处理信访问题的程序。
第三条信访事项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二)查明事实,维护合理;(三)解决问题与疏导调解相结合。
第四条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一)行政机关在处理、复查或复核信访事项过程中,信访人申请举行听证的;(二)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结果或者复查结论不服,又不申请复查或者复核,仍不断重复信访、缠访闹访和非正常上访,行政机关拟依法进行终结的,须举行听证;(三)涉及人数多、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争议较大,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疑难信访事项;(四)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信访事项。
第五条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举行听证。
第六条信访人申请听证,应当自收到信访问题书面答复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或复核机关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听证的事由、证据及要求,如有证人,需提供证人有效证件及住址。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出听证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7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决定听证的行政机关经核实无误后,应当批准其申请。
第七条信访事项处理机关或者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同意听证的决定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八条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听证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需准备相关材料书面通知信访人,必要时可予以公告。
第九条在举行听证前,信访人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价格听证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价格听证会是我国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依法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确保价格决策科学、民主、公开的重要制度。
为规范价格听证会行为,保障听证会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决策的公正、公平、公开,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价格听证会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价格听证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作为我国价格领域的根本大法,规定了价格听证会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参加人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在价格听证会中的权利和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价格听证会作为行政许可程序中的一项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价格听证会作为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项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价格听证会作为行政强制程序中的一项内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价格听证会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价格听证会的组织与主持1.组织者:价格听证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组织负责组织。
2.主持人:价格听证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组织指定专人担任主持人。
3.听证会公告:价格听证会举行前,组织者应当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
四、价格听证会的参加人1.申请人:指提出价格听证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
2.被申请人:指价格听证会涉及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调整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
3.听证会代表:指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代表。
4.听证会专家: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
5.旁听人员:指符合听证会组织者规定条件的其他人员。
五、价格听证会的程序1.听证会申请:申请人应当在听证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组织者提出听证会申请。
2.组织者受理:组织者对申请人提出的听证会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听证会公告:组织者对受理的听证会申请进行公告,明确听证会的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
信访听证会程序及相关资料、
信访听证会程序第一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核对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二)听证主持人公布听证事由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并询问信访人及相关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三)听证主持人向听证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宣布听证权利义务及听证会纪律;(四)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五)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信访问题的事实、证据和使用政策法规的依据及处理建议;(六)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建议进行答辩;(八)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九)原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 (十)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暂时退场。
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和证据,以及使用政策、法规等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发表听证意见,经评议、合议后形成听证结论;(十一)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入场。
由听证员代表按照合议后形成的结论发表意见,最后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论并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条 (听证主持人告知)信访人有如下听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即信访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上述人员进行回避:1、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是信访事项的当事人或信访事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2、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信访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3、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信访事项的有关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信访听证会公正进行的;信访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听证会开始前提出;回避事由在听证会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听证结论作出前提出。
回避由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做出决定。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有关听证会的工作;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四十八小时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做出决定;(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依据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三)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四)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并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提问;(五)遵守听证会场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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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纪律
1、参会人员按工作人员安排入场就坐,不得随意提前离开
会场。
2、配合工作人员维护会场秩序,不随意走动、交头接耳,并将
手机关闭或置于静音状态。
3、各代表按主持人的安排指定发言,发言请围绕会议主题,简
明扼要。对主题有关内容提出原则赞同、反对或建议意见。
4、参会人员须相互尊重,不得对他人进行语言攻击、指责、诋
毁他,不打断或影响他人发言。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一)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1、有参加听证和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权利。当事
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出具代理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权限
和期限;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委托代理人不能正确履行代理责
任时,有权中止委托代理,中止委托代理应向主持人声明;
2、有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与证据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可以
出示有关证据,要求己方证人出席做证,并可要求质证;
3、当事人有放弃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放弃听证的,应提
前一日书面通知税务机关;
4、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中止听证或延期听
证,是否允许,由主持人决定;当事人有放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
权利。当事人放弃申辩权和质证权应向主持人声明。当事人未经
主持人允许擅自退出听证的,视同放弃权利;
5、当事人对听证记录认为有遗漏或有差错,可以请求补充或
改正,并可以注明意见。
(二)当事人在听证中有下列义务:
1、遵守会场纪律;
2、遵重服从主持人,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擅自发言、提问或
打断对方发言;
3、有回答主持人询问和出示有关证据的义务;
4、发言应语言文明,遵重对方,不得带有污秽语言,不得带
有诬蔑、侮辱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言论;
5、对听证记录在确认没有遗漏或差错后,应签字或盖章。
6、安监部门认为需要对本案的事实与证据补充调查的,当事
人有义务配合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