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的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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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建立逮捕听证制度的必要性

论我国建立逮捕听证制度的必要性

论我国建立逮捕听证制度的必要性近年来,我国发展迅速,在各个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然而,社会上的一些不良现象却层出不穷,比如各种盗窃、诈骗、贩毒等犯罪行为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

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安全,我国建立起了逮捕听证制度。

本文就论述我国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

一、符合宪法精神和人权法治要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以及“任何公民或组织不得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建立逮捕听证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防止非法拘禁和违法犯罪调查。

同时,该制度落实了人权法治的基本原则,即依法取证、独立审判、公正裁决。

它将犯罪侦查与人权保障有机结合起来,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正正义。

二、加强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我国逮捕听证制度的建立,将犯罪嫌疑人和执法人员充分对质,加强了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要经过法律授权和认证审查,不得任意侵犯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则可以在逮捕过程中,行使辩护权和证明权,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逮捕听证的全过程都会有记录,并能够公开审理,在实现司法公正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和准确性在不建立逮捕听证制度的情况下,执法部门往往只有一方面的证据,容易造成侦查不准确和不公正的情况。

而逮捕听证的建立,保障了犯罪嫌疑人依法受到调查和约束,可以避免假冒以权谋私,乱扣人民群众帽子的现象出现。

在逮捕听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律师会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和探讨,从而提高了调查的准确性和效率,将犯罪行为尽早查清。

四、保障司法安全和文明执法逮捕听证制度的建立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保障司法安全和文明执法。

逮捕听证过程中,各方都要遵守规定的程序,不得侵犯嫌疑人的尊严和权益,充分保障了司法权利的运作规范化。

同时,犯罪嫌疑人也要在法律的规定下行使自己的权利义务,不能违法乱纪,有助于文明执法监督制约。

综上所述,建立逮捕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完善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公正正义的重要措施。

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听证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法律手段,旨在提供公正、透明和公平的程序以保护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允许疑问或争议的一方在行政机关进行听证会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以使其在行政决策中获得公正对待。

本文将探讨行政听证制度的定义、目的、依据和运行机制,以及其在保障公正合法的行政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定义和目的行政听证制度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在制订、修订或实施具有广泛影响的行政法规、政策或行政决策时,通过组织听证会的形式,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并进行辩论,以确保制度公平、公正和合法。

行政听证制度的目的是在行政决策达到公正性、透明性以及参与民众的发言权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听证制度的依据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中明确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会的要求和程序,以确保公正的行政决策;2.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辩论权的权利,这为行政听证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3. 监察法:监察法规定了公众监察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责,听证制度有助于履行监察法所赋予的责任;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参与政治的权利,这为行政听证制度提供了合宪性的支持。

三、行政听证制度的运行机制行政听证制度的运行机制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通知:行政机关在决定组织听证会之前,应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正式的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听证会的目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程序等;2. 参与申请:当事人被告知有权参与和申请听证会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机关提交参与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3. 听证会:行政听证会是在特定时间和地点由行政机关组织和主持的,与案件相关的当事人和证人可以在会上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并进行辩论;4. 决定:行政机关在听证会结束后会评估听证会上的证据和陈述,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该决定应该合理、公正且有法律依据;5. 再审:当事人不满意行政决定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程序提出再审或上诉。

我国立法中的听证制度

我国立法中的听证制度
我 国立法 中的听证制度
吁洪 虹 ( 华 东政 法 大 学 上 海 2 0 0 0 6 3 )
摘 要: 听证制度起 源于英 国, 在西方具有悠久的历史 。 听证制度 因其独特的透 明性、 公 开性 和民主性得到各 国的认 可, 我 国在 立
法、 行政等众 多领域都广泛 引入 了听证制度 , 在行政领域如行政许可 、 行政 处罚、 行政复议 中引入 了听证制度 ; 立法应 当体现人 民的意 志, 而立法听证 则是公 民参与立 法的重要 途径 , 也是保 障公民监督权的有效 方式 , 在立 法中引入 听证制度为广 大公 民参与 立法、 管理 国家事务提供 了重要 的途 径。 关键词 : 立法 ; 听证 ; 听证 主持人
议议 程的法律案 . 法律 委员会 、 有关 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
工作机 构应当听取各 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 以采取座谈会 、 论 证会 、 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 3 ) 第 五十八条 : 行政法规 在起草过程
中, 应 当广泛 听取 有关机关 、 组 织和公 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 以 采取座谈 会 、 论证会 、 听证会 等多种形式 。 《 立 法法》 的实施对 确立我 国立法 听证制度具 有重要 意义 , 《 立法法》 关于立法 听证程 序的规定使得立法听证制度 的存在 有 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 国一些 地方性法规也对立法 听证作 出了
二、 立 法 昕 证 制 度 对 我 国 立 法 的 意 义
在立法听证制度 中 ,听证 参与人是立法听证制度 的重要 内 容 。听证参与人 既应该 有普通公 民, 也应该有专家学者 , 其 中专 家学者的参 与有 利于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对专业性 和技 术性都 有很高 的要求 , 尤其是制定某些专业 性的法律时 . 而专 家学者通 过听证程序参 与到立 法中就可以起到弥补立法机关 专业 知识不 足 的缺陷 , 有利 于提高立法质量 , 充分实现科 学立法原 则。 立法 听证 制度 自从 被引进 我 国以来 , 从 无到有 , 日渐完善 , 其 已成为我 国公 民参 与立法 的重要制度 。但 由于法律规 定不完 善、 对程 序不重视 的法律传统等原 因 。 立法 听证制度 在我 国立法 实践 中并没有发 挥其应有作用 。我们应 当看 到我 国立法听证制 度仍然存在 不少问题。下面笔者将就我 国听证制 度存在的问题 进行分析 。 三、 我 国立法 听证 制度 中存在的 问题 1 、 缺乏统一的听证程序规 范 虽然 在 2 0 0 1年国务 院制定 的《 规 章制定程序 条例 》 第 十五 条 中第一次 在立法领域规定 了立法 听证 的基本 程序 。但这些规 定都属于柔性规定, 而且还停 留在原则性 、 粗线条 的框架层 面 , 并

浅析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我国立法听证制度是指在制定、修改法律、法规和其他重要政策文件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的一种民主决策机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权益意识的提升,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进行浅析。

首先,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立法听证制度能够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丰富的信息和不同观点,有助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决策具备科学性、合理性和权威性。

通过向公众开放信息,听取各方面的声音,能够避免决策者的主观臆断和片面性,更好地体现民众的期望和诉求。

其次,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增加民众参与的广泛性和深度性。

立法听证制度可以有效增强公众对立法过程的参与感和监督能力,使立法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需求。

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和听取各方面的声音,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立法内容,直接参与到决策过程中,增强民众对立法的认同感和参与意愿。

同时,立法听证制度也能够促进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沟通和协商,作出更具包容性和权衡性的决策。

再次,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提升立法质量和可行性。

立法听证制度能够发现和纠正立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和错误,提高立法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通过听取各方面的声音和意见,可以及时调整和完善立法内容,增加立法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同时,立法听证制度也能够帮助政府更好地了解社会问题和需求,提高政府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最后,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强化法律法规的规范性和操作性。

立法听证制度应该明确立法听证的程序流程和参与主体,确保听证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同时,要加强立法听证的法制保障,明确立法听证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确保听证结果能够得到充分重视和有效运用。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口头听证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制度机制,确保听证的广泛性和深度性。

总之,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对于提高决策科学性、增加民众参与、提升立法质量和可行性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听证制度

立法听证制度

立法听证制度
立法听证制度是指在国家法律制定或修改的过程中,政府或立法机构会邀请相关的利益方、专家学者、公民社团等进行听证,就法律草案的内容、影响等问题进行探讨、建议和反馈的一种制度。

立法听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民主参与,提高法律制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通过听取各方意见,政府或立法机构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法律草案的立法目的、实施效果、社会意义等方面的问题,避免出现法律制定的偏颇和盲区。

立法听证制度的实施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包括听证会的宣传、召集、组织、记录和公开等方面,以确保听证的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和科学合理。

同时,政府或立法机构还需要对听证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考虑,最终作出公正合理的法律决策。

总之,立法听证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民主参与和法治保障机制,可以提升法律制定的公正性、民主性和实效性,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和参与意识。

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听证制度是指决策机关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听证参加人对其决策方案进行论证、评估和发表意见的制度。

虽然听证制度在保障公民参与民主决策、促进科学决策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建议:
1. 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一些听证程序的参与人并非真正的利益相关方,更多的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对决策方案提出质疑或建议,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影响了决策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听证成本高昂:听证程序需要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投入,对于需要作出重大决策的政府而言,成本负担较重,有些决策可能无法承受。

3. 听证内容的单一性:听证制度通常只涉及一些单一方面的问题,如市场价格、税收政策等,缺乏对复杂问题的讨论和解决方案的评估,不利于政府做出全面、科学的决策。

4. 听证程序的滥用:有些决策机构滥用听证程序,只邀请一些无关人员或利益相关方参与,或者随意关闭听证程序,使得公民的疑虑和意见无法得到表达和解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议政府在制定决策时,应当兼顾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同时也应该优化听证程序的结构和内容,使其更加多元化和全面。

具体而言,可以遵循以下建议: 1. 增加听证程序的深度和广度,涵盖更多的利益相关方和问题领域。

2. 降低听证程序的成本,更好地为公民提供参与的机会。

3. 建立听证程序的评估和监督机制,确保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 优化听证程序的内容,增加对决策方案的评估和解决问题的讨论。

试论当前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试论当前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试论当前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一、听证制度的渊源及在我国的形成过程听证(hearing)来自于英国法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由两个程序原则所组成:一是任何人不能成为与自己有关案件的法官;二是任何人的辩护必须被公正地听取,亦即“听取另一方意见”原则。

其第二个程序规则就是现在构成行政听证制度最早的法理基础。

而从法律意义上说,听证制度最早是英国1215年的《自山人宪章》中有关公民“法律保护权”的观念和制度。

后来,这种制度传到美国,美国受其影响将它应用到立法和行政实践当中,成为增加立法和加强行政民主化以及获取资源的主要方法。

随着民主观念的提高,听证制度成为司法、立法和行政领域中一种行之有效的民主程序。

在我国,1996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基本确立。

1999年9月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成功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应用。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列入议程的法律案,立法机关“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我国听证制度正式进入立法领域。

二、从具体案例分析我国的听证制度的主要弊端(一)案例回顾:“出租车风波”2004年7月28日,银川市政府在《银川晚报》上刊登了“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准备自2004年8月1日起,对银川市客运出租车的经营权实行有偿转让。

这一新管理办法显然让原有的城市客运出租车司机的利益受到很大损害,他们普遍对市政府收取有偿使用金的做法不满,7月30日开始,出租车司机们开始群体性上访,并以集体罢运来表达抗议。

他们分别组织起来,到市政府、自治区政府和新闻单位进行上访,并组织一部分人围堵道路、阻塞交通,并对坚持营运的出租车和中巴车实施打砸行动,导致40多辆机动车被毁。

银川市政府面对危机首先采取强硬手段,出动公安警察把4名涉嫌违法阻塞交通组织者刑事拘留,然后组织23个工作小组,深入全市各出租公司进行调查研究,宣布停止执行引发争议的新管理《办法》,银川市长发表电视讲话,首先对由于出租车停运给全市人民所带来的不便表示道歉,再宣布《办法》停止执行后,市政府在坚持依法、充分调研听证的基础上,吸取外地经验,尽快制定出新的,让各方都能够接受的《办法》来。

浅议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浅议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完善行政听证制度:规范听证主持人资格,提高听证代表的代表性,加强听证结果的运用
改革目标: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改革措施:扩大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完善听证程序,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
推进电子化行政听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行政听证的效率和公正性
如何完善行政听证制度,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行政听证进行全程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暗箱操作。
培养人才:加强行政听证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提高行政听证的质量和水平
行政听证制度在实践中的效果和影响
保障公民权利:行政听证制度为公民提供了参与决策的机会,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通过听取各方意见,行政机关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情况,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促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行政听证制度为政府和公众提供了一个交流的平台,加强了政府与公众的联系,提高了行政透明度。
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行政听证制度的作用和价值
行政听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行政听证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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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制度的起源与历史发展
行政听证制度的起源
发展历程:自美国确立行政听证制度以来,各国纷纷仿效,逐步建立起自己的行政听证制度。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是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建立的,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行政决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国际化视野:借鉴国际经验,推动行政听证制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公众参与:加强公民在行政听证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如何应对行政听证制度的挑战和机遇
应对挑战:加强立法,明确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地位和程序规范
抓住机遇:利用科技手段,提高行政听证制度的透明度和效率
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确保行政听证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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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的听证制度????前一阵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宣布自7月1日起将全市的有线电视收费从原来的12元涨到18元的涨价通知引起了北京市民的怨声一片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大家争议的焦点是有线电视属于自然垄断行业,又是社会公用事业,如此大幅涨价为什么没有开价格听证会呢?????无独有偶,最近笔者所在地的市广播电视机关在没有举行任何听证会甚至没有作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本来已缴纳有线电视费的模拟节目转为数字节目,从而收取数字节目收视费。

推广数字电视本是国家提倡的关系国家信息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件好事,但是广播电视机构在使用者已缴纳有线电视费的情况下没有事先与使用者进行任何的协商甚至没有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擅自减少节目数量,笔者认为其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听证的程序。

这两个事件又引起了笔者对我国听证制度的关注。

???听证的概述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

[1] 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听证程序在国外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了,在程序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是普遍适用的程序,是整个行政程序中的核心内容,充分体现了行政程序三大原则:“公正、公开、参与”。

????在普通法系国家,听证制度来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它包括两个程序规则:(1)听取对方意见;(2)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其中第一条听取对方意见被认为是听证程序的规则。

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是一部较早确定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规范。

在美国,听证的权利不仅是一般的法律规则,还是一个基本的宪法权利。

现在世界上法制发达国家都在行政程序法中明确规定了听证程序。

???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这一规定为在行政程序中建立听证程序奠定了宪法基础。

???1996年公布的《行政处罚法》首次引入了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等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99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价格法》也对价格听证做了明确规定,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2002年颁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对价格听证的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也规定在行政法的起草过程中为广泛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以专节对听证程序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一、听证制度在中国在短短十年内得到了高度的重视,并得到了飞速发展,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公民民主法制意识的提高和基本人权理论的发达当今的社会是民主的社会,法治的社会,而民主则要求国家机关在作出任何影响公民利益的决定之前,要倾听公民的意见,征得公民的同意,听证的理念由此而生。

据说人类的第一次听证权是上帝在伊甸园中赋予的。

传说亚当和夏娃被驱逐出伊甸园之前,上帝就问过他们是否偷食了上帝禁止他们食用的那棵树上的果子。

[2] 听取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意见后来经过发展成为现在的听证制度。

另外,基本人权理论的发达在行政权领域要求行政机关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格,公民不再是行政权任意支配的客体,不再是消极的等待行政权的结果,而是可以主动参与行政权行使过程,并推动行政机关作出更加公正的行政行为。

而听证程序给公民提供了一个可以参与行政权行使的机会,在这个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陈述意见,进行申辩,提出证据等等,充分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2、政府服务理念的转变现代行政理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政府的角色从管理者变成了服务者,服务行政要求政府抛弃治民的观念树立由民做主的观念,将公众置于行政的中心位置上,政府与公民的地位真正地趋于平等,政府将改进服务质量,高效率的为民服务作为其追求和目的。

[3] 公民与政府形成良好的合作与互动,再也不是原来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政府要有效的实施行政管理,必须得到公民的配合和支持,需要公民积极的参与行政活动。

在当今公法私法化的过程中,私法的原则和精神不断的为行政法所吸收,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和合意,协商精神向行政法的渗透,一方面提高了公民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成为一个意思自治的法律主体,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作出某些决定时,尽可能让公民参与到行政过程中发表自己的看法,听取公民的意见,形成了公法中的听证制度。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WTO规则的三大原则之一透明度原则也要求我国建立完善的听证制度以适应国际化的需要。

???3、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听证是行政程序中的核心内容,在行政程序中设置听证程序并非降低了行政效率,从长远的效果来看而是提高了行政效率。

行政听证相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来说是事前救济。

即在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的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通过听证,可以使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双方更清楚的了解事实,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更深入的认识,避免矛盾的产生,使得一些事项在听证程序中就得到了很好的解决,降低了相对人寻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几率,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

同时,听证程序的设置还可以有效的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避免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违法行政,符合我国当前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

???二、中国听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自从1996年《行政处罚法》引入听证程序后,听证在中国作为一个崭新的制度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和过高的期望。

尤其是98年施行的《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之后,各种价格听证会在中国如火如荼的展开了。

但是目前中国的听证制度存在着严重的弊端,主要有以下几点:???1、在价格听证,立法听证等关系公共利益的听证程序中,听证代表的选出缺少法律依据。

2003?年?7?月?15?日?的民航价格听证会,?7?名消费者代表以摇号的方式产生。

很多地方还存在着“指定听证”、“邀请听证”的方式。

通过这种方式选出的代表,他们对听证事项的专业性的掌握程度能否有效的行使听证的权利,在多大程度上代表公众的利益,是否接收人民群众的监督等方面都受到质疑。

单从参与者的产生方式上分析,就足以见证目前听证法律法规所涉及程序内容的不可操作性,从而也会使听证结果有失偏颇。

从这点来说应该建立听证代表的遴选机制。

听证代表的作用不仅仅只是代表公众的意愿,简单的表达自己的想法,他们需要具备听证事项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分析问题,举证,质证的能力。

这样,在听证程序中,代表的意见才会被裁决者充分的重视进而被采纳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

这才符合听证制度设置的本意。

???2、很多地方的听证会随意性大,透明度低,形式主义严重???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首次将行政程序引入我国法律当中。

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因为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细则,加上某些地方基层政府法律意识淡薄或不具备相应素质的专业人员,导致听证程序流于形式,或是被利用为政府弥补不足的手段,使相对人失去了对听证程序的信心。

???2000年3月出台的《立法法》肯定了立法听证后,这一民主机制在各地很快渐成潮流,截止2004年底,全国共有24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了38次立法听证会。

尽管各地的立法听证实践取得了相当成效,但由于缺乏具体的程序和规则,也暴露出随意性大、透明度低、形式主义等诸多弊端。

对于听证会上提出的各种意见,立法机关很多没有予以充分的尊重、考量和平衡,常常是?“听而不取”、“听而不决”,对于未采纳的意见也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使得听证会沦为一种?“民主作秀”的行式。

类似的问题在价格听证中更是大量存在。

???三、完善我国听证制度的几点建议???1、建立公听代表人制度公听即公共听证,是指听证的事项涉及多人或多方利益时,需要由众多公民,组织参与的听证形式。

在西方国家,公共听证适用于公共管理的众多领域,我国自1996年引入听证制度后,公听制度已渗透到价格决定,规章制定等领域。

在公听制度中,既要保障多人参与,又要兼顾效率,有必要建立公听代表人制度。

公听代表人制度可确保社会各方利益的充分表达,又可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

如上述提到的,为什么听证代表会以摇号的方式产生,正反映了我国听证代表人制度的弊端,所以建议有关机关从下面几点考虑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公听代表人制度。

(a)代表人的产生途径;(b)代表人的数额确定;(c)代表人的遴选标准;(d)代表人的资格地位等等。

只有建立完善的公听代表人制度,才能确保代表社会各方的充分参与和各种利益的充分表达,才能引起听证机关对代表意见的充分重视,符合听证制度建立的初衷。

???2、建立严格的职能分离原则职能分离是英美普通法上的传统制度。

普通法中自然正义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当事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职能分离要求从事听证裁决的人员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包括对案件进行追诉的活动及对追诉事项事先进行调查的活动。

[4] 我国唯一对听证程序作出比较系统规定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听证主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违背了行政听证必须遵循的“职能分离原则”。

我国公共单位经营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大都牵涉到政府的投资、补贴或收益,有的甚至本身就是政企不分的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同处政府序列的价格主管部门要成为中立的主持者比较困难。

这才使得我国的听证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很难起到保护利害关系人的作用。

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政府机关中增设专门的听证部门以满足职能分离原则的要求。

???3、要建立起对听证代表意见的回应制度。

美国的听证制度中规定了案卷的排他性原则,即全部听证的记录和相关的文件构成案卷,行政机关只能以案卷作为根据,案卷之外的未经听证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决依据。

[5] 目前,根据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的程度,在我国建立案卷排他性原则还不太现实,但是我们一定要建立对听证代表意见的回应制度,对听证代表的意见,无论采纳与否都要公布理由,作出回应。

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听证过程的透明度,防止“听证会”变成“听过会”甚至成为掩盖部门利益的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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