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活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9•【字号】凉府办函[2011]194号•【施行日期】201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凉府办函〔2011〕19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凉山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凉山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切实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推进和谐平安凉山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凉山州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出台、实施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事项主要指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相关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坚持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范围第五条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涉及“三农”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农村区划调整,集体资产转让,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建设和村镇规划中的农民土地征用、补偿及安置,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重要事项;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农业生产用水、殡葬以及涉及农民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政策性收费;(二)涉及企业改革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企业改制、重组、上市、拆迁等事项,以及改制中的产权转让、资产处置、人员分流、安置、社会保障等,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事项;(三)涉及城镇发展和管理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城镇区划调整,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重大规划和政策的调整实施,旧城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土地征收征用、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房地产市场、社区服务管理等政策重大调整;(四)涉及国家、省、州确定为重点项目的工程建设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水电、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和交通、水利、公共服务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程选址、实物调查、土地征收征用、拆迁补偿、移民安置等;(五)涉及社会保障和社会事业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城镇居民住房、医疗、教育、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对于涉及增加企业和居民负担的水、电、燃气、公共交通、教育、医疗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重大调整,促进就业政策的重大调整,教育、卫生医疗机构的重要撤并和调整等;(六)涉及政府机构改革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中的人员分流安置、资产处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调整等;(七)涉及环境保护的有关重大事项:有可能造成环境现状改变和有可能存在较大环境污染(破坏)隐患的重大项目建设,自然资源和矿产资源开发等;(八)涉及应急管理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的预警防控方案,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防控监测方案,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置,洪涝泥石流、干旱、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后的重要恢复重建项目建设等;(九)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十)涉及藏区以及民族地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十一)可能引发历史遗留问题的重大事项;(十二)有关民生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十三)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办发【2012】23号厅属各单位、公务员局各处:《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推进各项工作和谐有序进行,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重大社会决策和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名义做出的涉及较大范围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要改革举措及重大活动等。
第三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重大事项可能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前期预测、超前评估、超前化解和先期介入的行为。
第四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着眼大局、维护稳定、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五条评估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事项:(一)关系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社会管理重大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二)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生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改。
(三)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
(四)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对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合法性。
评估重大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符合省委和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二)合理性。
评估重大事项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是否做到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的有机统一;是否以人为本,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
(三)可行性。
评估重大事项是否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有可操作性。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定的通知-阿署办发〔2015〕176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定的通知正文:----------------------------------------------------------------------------------------------------------------------------------------------------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定的通知阿署发〔2015〕82号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重点企业: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15年7月8日阿拉善盟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重大事项决策、执行、实施过程中引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隐患,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我盟区域范围内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活动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等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对可能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和风险,在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开展调查、预测、分析和评估,作出是否实施、如何实施的决定,并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以防范、降低、消除社会稳定风险。
第三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科学民主、权责统一的原则;(二)坚持合法合理、客观公正、统筹兼顾、以人为本的原则;(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四)坚持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范围第四条评估范围:(一)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公用事业、医疗卫生、教育、住房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涉及民生问题的重大决策;(二)行政区划调整、旧城改造、廉租房规划、资源开发和交通、水利、公共服务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程选址、实物调查、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移民安置等;(三)增加居民、企业负担的实行政府定价的价格和收费标准的调整等,重大财政资金使用、重要公共资源配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四)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产权转让、职工身份转换、员工安置等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改革改制举措;(五)环境保护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可能造成环境现状改变或较大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建设等;(六)涉及面较广的有关产业、行业的政策调整;(七)参与人数多、人员集中的大型活动;(八)其他涉及较大范围或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政策、建设项目、改革、价格调整和行政性收费等重大事项。
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1月19日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出台、实施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主要指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相关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坚持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涉及职工分流或职工利益变动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改制、重组、上市、拆迁等事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事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制度重大改革事项;(二)涉及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促进就业政策等重大调整;社会救助政策重大调整等;(三)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重大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中的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调整,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管理等政策重大调整;(四)水、电、燃气、粮食、公共交通、教育、医疗、药品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五)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农民土地征收征用、拆迁、补偿、安置和移民安置等方面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六)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恶化或加大污染物排放的重大建设项目等;(七)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的预警防控方案;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防控监测方案;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置;洪水、干旱、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后的重要恢复重建项目建设;(八)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九)可能引发历史遗留问题的重大事项;(十)有关民生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十一)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篇一: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为深入贯彻贯彻科学发展观, 愈加自觉、积极地贯彻稳定是硬任务、第一责任旳规定, 全力打造友好稳定旳新天河, 根据区委、街道有关文献规定, 现就在三合小区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旳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坚定稳定压倒一切旳原则, 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改革措施等制定实行旳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 是实现改革、发展、稳定三者旳有机统一, 为全街大建设、大发展营造友好稳定旳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 科学发展。
在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应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旳方针政策, 按照规范程序, 精确研判社会风险及可控度, 最大程度地防止和减少不稳定隐患和问题旳发生。
2、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归口评估旳规定, 街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旳重大事项社会风险评估工作。
3、源头治理、防止为主。
坚持标本兼治, 积极推进, 防备关口前移, 努力做到维护社会稳定与增进改革发展同规划、同布署、同实行、同监督、同考核。
4、客观公正, 民主决策。
在对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要充足运用论证、听证、公告、民意调查等公众参与方式, 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 保障广大群众旳知情权、参与权、提议权和监督权。
二、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旳重要领域凡在我小区经济社会发展中, 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旳重大决策, 波及相称数量群众切身利益旳重大改革, 波及较多群众切身利益被国家、省、市、区、街道确定为重点工程旳重大项目以及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旳其他重大事项和问题, 事前都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重大决策:土地征用、拆迁赔偿、居民安顿;养老、医疗、失业工商、生育保险和最低工资原则、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旳重大调整;增进就业重大政策旳调整;都市公用事业和教育收费原则旳调整;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转让, 村规划建设问题, 重大疫情旳预警、防控等。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xx学区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增强教育系统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机制,健全完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的长效机制,维护和谐稳定的教育环境,确保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根据《xx市教育系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xx市教育系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程序》(镇教发〔2011〕72号)和《关于实施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意见》(扬依法办〔201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项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在制定或实施涉及师生员工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项目时,对可能引发影响学校及社会稳定的群众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或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况,在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开展调查、预测、分析和评估,促进决策、执行、实施方案的完善。
第三条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项目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预防为主、重在化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教育重大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实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重大决策、事项、项目实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四条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全市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项目风险评估督导工作。
各学校(幼儿园)、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重大决策、事项、项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各学校(幼儿园)、各直属单位对本区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重大决策、事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责。
各学校(幼儿园)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分解、督促实施、综合研判。
第六条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包括:政策的制定部门、决策事项的提出部门、审批事项的承办部门、项目的报建部门、改革的启动部门、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牵头部门。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3篇)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加自觉、主动地落实稳定是硬任务、第一责任的要求,全力打造和谐稳定的新天河,根据区委、街道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在三合社区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定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改革措施等制定实施的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是实现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有机统一,为全街大建设、大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
在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应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按照规范程序,准确研判社会风险及可控度,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不稳定隐患和问题的发生。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归口评估的要求,街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重大事项社会风险评估工作。
3、源头治理、预防为主。
坚持标本兼治,主动推进,防范关口前移,努力做到维护社会稳定与促进改革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实施、同监督、同考核。
4、客观公正,民主决策。
在对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要充分运用论证、听证、公示、民意调查等公众参与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领域凡在我社区经济社会发展中,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涉及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涉及较多群众切身利益被国家、省、市、区、街道拟定为重点工程的重大项目以及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和问题,事前都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重大决策。
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居民安置;养老、医疗、失业工商、生育保险和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重大调整;促进就业重大政策的调整;城市公用事业和教育收费标准的调整;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转让,村规划建设问题,重大疫情的预警、防控等。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1.23•【字号】川教[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川教〔2014〕16号)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内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四川省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制定政策、作出决策、确立项目、决定改革举措等重大决策事项的刚性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
同时,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2014年1月23日四川省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教育系统重大事项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机制,保障广大师生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维护和促进校园和谐、社会稳定,根据《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46号),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制定或实施涉及师生员工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时,应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事项主要指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等。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党委(党组)领导和管理本地本校教育重大决策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相关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坚持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以下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二)教育重点工程、重大投资项目的设立、调整及学校扩建、迁建等重大工程项目;(三)学校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及学校(含校点)撤并;(四)学校收费政策、学生资助政策、学生就业政策的制定调整;(五)学校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调整;(六)划分义务教育入学学区;(七)课程设置改革及中考、高考等考试、招生政策调整;(八)教师收入分配制度、职称评审改革政策的制定调整;(九)单位改革中涉及的人员安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及重大资产处置调整等;(十)学校债务特别是拖欠工程款化解方案的制定调整;(十一)其他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中涉及师生员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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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市重大活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重大活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切实增强重大活动稳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增强稳评机制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预防和减少重大活动组织过程中涉稳事件的发生,确保重大活动安全顺利地组织实施,根据《**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评估范围 第二条重大活动是指参与人数众多的文化、体育演出比赛活动,各种节会演出、开放型宗教活动,以及展览、展销、招聘、现场开奖等活动。 第三章评估主体 第三条重大活动的组织部门负责该项活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党委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活动,由党委、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多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重大活动,由牵头部门或指定的部门商其他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组织组织的重大活动,由相关主管审批部门负责该项活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四条重大活动的组织部门在向主管部门提交《重大活动工作方案》时,一并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未提交稳 评报告的,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审核、批准。 重大活动需公安机关提供安保工作的,要向公安机关提交稳评报告,未提交稳评报告的,公安机关一般不组织安保工作。 第四章评估内容 第五条重大活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就该项活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及化解、管控风险的措施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做出低风险准予实施、中风险暂缓实施、高风险不予实施的结论。 第六条重大活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从重大活动组织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四个方面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评估 1.该活动的内容、形式及组织实施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2.主管部门对活动的组织是否具有批准权。 (二)合理性评估 1.该活动的组织实施是否会给群众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或者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过多不便。 2.该活动的组织实施是否对社会有负面效应。 3.该活动的组织实施拟采取的安保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 (三)可行性评估 1.该活动的组织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 2.该活动的组织实施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 3.该活动的组织实施是否会引发人员拥挤踩踏、火灾、治安案件等事件。 4.该项活动组织实施是否存在爆炸等恐怖袭击风险。 5.活动场地使用的水、电、气、热等方面是否存在安全风险。 6.活动场地临时搭建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7.天气等其它因素是否对活动安全造成影响。 8.活动场地周边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9.活动是否对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10.参与活动人员的医疗卫生保障措施是否到位。 11.参与活动人员的交通疏散措施是否到位。 (四)可控性评估 1.对活动组织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各类社会矛盾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2.是否制定了风险防范化解工作预案或措施,是否成立了专门的安全隐患排除或矛盾纠纷化解组织。 3.是否成立专门的维稳工作机构,跟进动态排查化解相关矛盾纠纷或隐患。 4.是否确定了风险防控措施责任人,责任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5.活动其它维稳管控措施是否到位。 对国家、省上在我市组织的相关重大活动,必要时只评估可行性、可控性,不评估合法性、合理性。对市、县区、乡镇(街道)组织的重大活动,评估全部内容。 第五章评估程序 第七条重大活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分为普通评估程序和简易评估程序。 第八条普通评估程序: (一)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二)明确评估任务,制定评估方案。 制定《XXX活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原则、评估方法步骤、评估重点、评估内容、评估单位的责任等。 (三)广泛征求意见,充分了解民意。 要广泛征求组织活动所涉及利益群体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掌握群众对拟组织活动的反映和评价。 征求意见建议的对象: 1.征求重大活动组织实施可能受影响群众的意见建议。 2.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组织该活动的意见建议。 3.征求社会各界对活动组织的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建议的方式: 1.公示。对活动举办的时间、地点、活动内容、组织方式及通过公示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进行公示。 2.调查走访。重点走访因活动受影响的利益群体或社会各界群众,了解群众对活动组织的真实思想以及意见建议,使决策机关准确掌握群众对活动的反映。走访结束后,要对资料进行梳理、 归类和汇总,并填写相关表格。 3.召开座谈会。组织利益群体或利益群体代表、社会各界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人员座谈会,听取对活动组织的意见。 4.其他渠道。主要包括问卷调查、专门咨询、上级部门或信访部门反馈等。 (四)缜密分析预测,客观评估风险。 论证方式: 1.对参加人数多且不确定、持续时间长、分项活动多、活动场地情况复杂的重大复杂活动,由评估单位从评估专家库中抽取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家论证。 2.对参加活动人数确定、活动场地情况简单、活动单一的由评估单位组织相关评估人员进行论证。 论证内容: 紧紧围绕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结合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建议,对该活动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分析论证。 论证结论: 1.该项活动组织的合法性、合理性存在问题,活动组织过程中存在不可预见、不可防控的重大隐患或风险较多的,可评定为高风险活动,可确定为不予实施。 2.该项活动组织的合法性、合理性不存在问题,但活动组织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或风险,且一时不能有效解决的,可 评定为中风险活动,可确定为暂缓实施。 3.该项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没有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或风险是可预见、可防控的,动态管控措施或维稳措施到位的,可评定为低风险活动,可确定为准予实施。 (五)加强风险管控及矛盾化解。 1.对合法性方面的风险。应暂停评估程序的进行,由停止或取消该项活动的部门重新依法申报。 2.对合理性方面的风险。应就组织该活动的必要性进行重新研究审视、重新分析论证,如确有必要组织该活动,待条件成熟时,再研究组织该活动相关事宜。 3.对可行性方面的风险。对活动所需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风险通过增加投资,增加组织人力、购置组织活动所需的必要设施设备予以解决;对活动组织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通过适度管控参与人数、增加安保警力、聘请保安维稳、加强安检等手段,确保防范预案充分扎实;对活动场地安全隐患及周边环境方面的风险,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大检查,逐项解决场地存在的安全隐患,在活动周边设置警示牌、安排专人提醒群众周边存在安全风险;对医疗卫生方面存在的风险,安排专门的医疗救护人员和救护设备,制定专门的医疗救护方案;对交通疏散方面的风险,对相关路段在活动期间进行车辆管制,安排一定的紧急疏散群众的客运车辆,加强交通管理,对交通管制造成的不便提前予以公告;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组织项该活动的支持率。 4.对可控性方面的风险。对评估查找出来的风险点或矛盾纠纷要分解到活动组织实施的各个环节,逐项落实风险控制和化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落实好制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同时要制定风险管控或矛盾化解工作预案,成立动态稳定风险排查化解或管控组织机构,及时发现和妥善化解新发现的风险,确保活动平稳进行。 (六)形成评估报告,作出科学决策。 根据评估结果,形成包括活动基本情况、社会稳定风险分析预测、风险化解处置意见、稳控措施、评估结论和实施建议等内容的评估报告,反馈活动组织部门。 第九条简易评估程序: (一)征求意见掌握民意。 通过公示等方式对活动举办的时间、地点、活动内容、组织方式及通过公示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予以公告。 (二)客观分析论证,确定风险等级。 由评估单位组织相关评估人员进行论证。 论证内容: 紧紧围绕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对该项活动实施的可行性、可控性进行分析论证。 论证结论: 根据本“细则”第八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确定该活动组织的风险等级。 (三)加强风险管控及矛盾化解。 根据本“细则”第八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制定加强风险管控的措施。 (四)审议评估报告,做出科学决策。 根据本“细则”第八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制定出具体的评估报告。 第十条对评估主体经风险评估做出的低风险决定组织实施的活动,报同级党委、政府,并报同级维稳办备案;对评估主体经风险评估做出的高风险不予组织实施的活动,报同级党委、政府研究决定。 对做出的中风险暂缓实施的事项,由活动组织单位对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逐项排除化解,待风险点消除或风险降低以后可重新提请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决定是否实施。 第十一条为提高评估工作效率,坚持“重点评估专业化、复杂评估规范化、一般评估简易化”的要求。 对参加人数多且不确定、不可预见,持续时间达一天以上,分项活动多且分散,活动场地情况复杂的重大活动,由评估主体严格按普通程序要求和内容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 对参加活动人数确定、活动场地情况简单且封闭、活动单一的,评估主体可按照简易评估程序进行评估。 第六章评估报告的撰写 第十二条撰写评估报告时,要严格按照市维稳办制定下发的《关于印发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参考样本和相关表格的通知》要求,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