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
论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完善

我 国正 在制定 侵权责任法 ,抗辩事 由该如何 制定是 由侵 权责任法 的立法模式决定的 。观察 国外 , 有三种立法模式大 陆 法系 的一般 化模式 、 英美法系 的类型 化模式 、 埃塞俄 比亚的一 般化和类型化结合的模式。 如前 面分析 , 正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 系模式各有优 缺点 , 埃塞俄 比亚的立法模 式不失为一 种完美 的模式 。埃塞俄 比亚采用 的是全部 的、 全的一般化 , 完 即侵权 行 为法规定 的侵权行 为一般条 款概括 的是 全部侵 权行为 , 在 侵权行 为一般条款之下 , 分别规 定不同 的侵权 行为类型 , 模 其 式是 “ 侵权行为 ~般条款 二全部侵 权行 为类型 化规定 ” 将 侵 , 权 责任 划分为 三种类 型过错 责任 、 错胭 如责任 、 过 替代 责任 。 可 以说 , 埃塞俄 比亚模式克服 了两大 法系的缺点 , 吸收了两大 法系 的优点 , 并充分体现出抗辩事 由和归责原则 、 责任构成要 件的关系 ,它将抗辩事 由和责 任构成要件密切 联系起来 进行 了类型化 ,这种模式既节省立 法空间 ,又赋予 法官 自由裁量 权, 同时清楚明确。笔者认为 , 随着立法 国际化 的潮流 , 长避 扬 短 ,我 国完全可 以借鉴埃塞俄 比亚立 法模式。规 定抗辩事 由 时 , 侵权 责任法总则部分规定典 型的抗辩事 由, 在 对其范 围和 边界作 出规定 , 但它不一定适用所有 的侵权责任类 型 , 因为是 否存 在能 够适用 于一切 责任 形式 的抗 辩事 由还是 值得 争论 的。其次侵权责任类 型化后 , 根据不 同的侵权责任类 型 , 结合 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 件规定 各 自的抗辩事 由。 因为 如前面 分 析 , 同的归责原则 , 不 因果关 系的理论 不 同 。 导致 抗辩事 由 的选 择也 不同不同的利益衡量结果 ,阻却违法事 由的合法程 度不 一不 同的归责原则 , 违法性 和有责 性的推定 结果 各异 , 阻 却违法事 由和阻却责任事 由的选择也不 同。
侵犯版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版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本案例涉及的是一起典型的侵犯版权案件,原告为某知名作家,被告为一家网络文学平台。
原告认为被告在其平台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作家,曾创作一部畅销小说。
被告某网络文学平台,是一家提供在线阅读、下载、分享小说等服务的平台。
在被告平台上,有大量用户上传、分享原告的作品,未经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被告则辩称,其平台上的作品均由用户上传,被告无法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律分析1. 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改编权;(10)翻译权;(11)汇编权;(12)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权、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翻译、汇编其作品;(3)剽窃他人作品;(4)以其他方式侵犯著作权。
在本案中,被告在其平台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传播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被告的抗辩理由分析被告辩称其无法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在本案中,被告作为网络文学平台,有义务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确保作品不侵犯他人著作权。
侵权责任法最新课件

(三)无过错责任 4.情形: (1)监护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工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35条) (3)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章) (4)环境污染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章) (5)高度危险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章) (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章)
(四)公平分担损失——非归责原则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适用顺序: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特殊侵权)——过错责任(一般侵权)——公平分担
三、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
(一)概念与特征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主体的复数性 过错的共同性 结果的同一性 责任的连带性
(二)共同侵权责任类型 1.主观有共同过错: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故意与过失——主观联系型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条) 2.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条)——教唆帮助型的共同侵权 (1)教唆、帮助者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负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全部责任 (3)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按份责任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1.主观无共同过错,客观行为直接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1条) (1)分别实施——无主观上的关联 (2)同一损害——客观关联 (3)每一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4)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2.主观无共同过错,客观行为间接结合——非共同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2条) 后果:过失、原因力大小——平均分担
(三)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 所谓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而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 由于无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各行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案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案情]2001年2⽉,原告福建省邵武市种⼦公司与被告李继明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座落在邵武市和平镇的和平种⼦仓库出租给被告使⽤,使⽤⽤途为仓储,租期⼀年(2001年3⽉1⽇⾄2002年3⽉1⽇)。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仓库交付被告使⽤。
2001年12⽉13⽇,和平种⼦仓库发⽣⼀场⼤⽕,仓库的屋顶、门、窗户等被烧毁。
事故发⽣后,有关部门未对⽕灾事故的原因及责任作出认定。
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恢复被损毁部分的原状或赔偿损失,均遭被告拒绝。
为此,原告以被告未履⾏合同之义务,损毁租赁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3,500元。
被告认为,本案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属损害赔偿之诉,原告必需举证证实被告有过错⾏为,且其过错⾏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不能提供消防部门作出⽕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认定书,就不能证实被告有过错,且过错⾏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定的租赁合同,是双⽅真实意思表⽰,合同成⽴且合法有效,原、被告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
被告作为承租⼈在租赁期间妥善保管租赁物,即是合同之约定,也是法定之义务。
承租⼈违背妥善保管的义务,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对出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尽到妥善保管好租赁物之义务,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承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好租赁物,致租赁物毁损的赔偿责任。
本案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当事⼈⾃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
[评析]《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条规定,“承租⼈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处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依照债务不履⾏的违约责任来确定;承租⼈因故意或过失致租赁物毁损的,也可依照侵权责任处理。
出租⼈可选择其⼀向承租⼈主张损害赔偿。
出租⼈选择诉因的不同,对其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同。
东北师范-人身权与侵权责任法2022年秋学期在线作业2-[学习资料]-答案3
![东北师范-人身权与侵权责任法2022年秋学期在线作业2-[学习资料]-答案3](https://img.taocdn.com/s3/m/1669d336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ca.png)
人身权与侵权责任法22秋在线作业2答案3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一、单选题 (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1.加害人不能提出的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
【A.项】无经济收入来源【B.项】紧急避险【C.项】不可抗力【D.项】依法执行职务【此题正确选项是】:A2.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A.项】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B.项】行为人承担责任【C.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D.项】由受害人和行为人平均承担责任【此题正确选项是】:C3.某研究所在装运存有放射性物质的铅箱时,一只箱子从车上掉下来,吴明(8岁)看见后,即取出箱中的放射性物质玩耍,结果因过量吸收放射性物质而得病。
吴明的治疗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应由( )。
【A.项】吴明的监护人承担【B.项】某研究所承担【C.项】主要由某厂家承担,吴明的监护人适当分担【D.项】主要由吴明的监护人承担,某研究所适当分担【此题正确选项是】:B4.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A.项】有过错的【B.项】无过错的,仍【C.项】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D.项】无过错的,不【此题正确选项是】:C5.李某到某一家照相馆去照相,几天后,李某去到照片时,照相馆只给了冲洗的照片,而未将底片给李某。
照相馆称店内早已贴有告示:本店照相一律不给底片。
李某则认为照相馆扣留底片,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据查,该照相馆从未使用过该底片。
如果你是一名律师,你将如何认定?()【A.项】照相馆已经贴有告示,照相馆不构成侵权行为【B.项】照相馆的告示无效,侵犯了李某对底片的所有权【C.项】照相馆侵犯了李某的肖像权【D.项】以上说法都不对【此题正确选项是】:B。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规定。
三、条文释义:在各类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一种直接责任,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的复合。
人的行为是指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者管理。
动物的行为是直接的加害行为。
这两种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一、归责原则一般民法理论认为,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是:须为饲养的动物;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须有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国民法规定,动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使用期间,对动物所造成的损害,不问该动物是否在其管束下,或者在走失或者逃脱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
在具体适用上,法国民法理论对动物致害责任最初倾向于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后期才逐渐改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英美法国家,法律将动物致害责任作为无过错责任对待,即无论动物的占有人有无过失,只要其产生了损害后果,那么,动物的占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要承担责任。
在我国,民法通则实施以前,司法实践中是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的。
例如,1981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鸡啄眼赔偿一案的复函》中指出:“李桂英带领自己三岁男孩外出,应认识到对小孩负有看护之责。
李桂英抛开孩子,自己与他人路旁闲聊,造成孩子被鸡啄伤右眼,这是李桂英做母亲的过失,与养鸡者(即孙桂英)无直接关系。
因此,判决孙桂英负担医药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这一司法解释肯定了动物致害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又明确动物致害责任的过错责任性质:“动物因饲养人或管理人管理不善,而致他人人身或财物损害的,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十大调整变化整理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十大调整变化1、整合《侵权责任法》第2、3章,设立“一般规定”和“损害赔偿”章2、调整抗辩事由,将“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置于总则编:增加“自甘冒险和自助行为”(第1176、1177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3、扩大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第1183条二款)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增加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第1185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5、实质修改公平责任(第1186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6、增加加工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承担责任内容(第1193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7、对网络侵权责任扩张为四个条文(第1194-1197)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侵权责任法

• •
安全保障义务的四种类型
• 1、设施、设备未尽安全保护义务 • 2、服务管理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 • 3、对未成年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4、防范侵权行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五章 产品责任
•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 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 错责任 )
什么是缺陷?
用。
同命同价原则 (17条)
•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
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赔偿数额计算
•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 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 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 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 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 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赔偿数额。
案例
某物业公司在某科技公司购买了一台变 电器,可是第一天使用时变电器就引发了 火灾,造成经济损失90多万元。经鉴定是 变电器有质量问题而引起火灾。物业公司 要求科技公司赔偿,科技公司赔偿后是否 有权向该变电器的生产厂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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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 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 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侵权责任法
•
《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通过, 2010年的7月1日开始施行,它的出台,可 以说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幸事,是我国民主 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对我国民法典的制订 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 《侵权责任法》共92个条款,分12章, 1—4章为总则,5—11章为分则,它规定了 七种类型侵权。第12章为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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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
侵权责任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侵权责任案件中,被侵权人可以提出一些抗辩理由来削弱或免除自己的责任。
以下为常
见的侵权责任抗辩理由,供参考。
一、举证不足
被侵权人可以主张原告没有充分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
例如,
原告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侵权人确实实施了侵权行为,或者原告提
供的证据不可信或存在瑕疵。
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主张没有侵权。
二、合法行为原则
1.自卫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辩称自己的侵权行为是为了合法自卫而采
取的,即自卫行为。
例如,被侵权人可以主张他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没有越过必要的限度。
2.法律权益优先原则:被侵权人可以辩称他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即侵权行为是对他的权益优先的一种合法行为。
三、事实不存在
被侵权人可以辩称涉及的事实并不存在。
例如,原告指控被侵权人实
施了侵权行为,但被侵权人可以辩称原告错误理解或虚构了事实。
在这种
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主张没有侵权。
四、言论自由权
1.真实性辩护:被侵权人可以辩称自己的言论是真实的,没有侵犯他
人的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例如,在新闻报道中,被侵权人可以主张自己的
报道是基于真实的事实,没有恶意捏造或散布谣言。
2.舆论监督:被侵权人可以辩称自己的言论是对公共利益的舆论监督
行为。
例如,公民对政府机关进行批评或揭露其不法行为,可以主张言论
自由权。
五、合法事由
合法事由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被侵权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例如,被
侵权人可以主张合法权益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构成侵权。
六、情节不重大
被侵权人可以辩称其侵权行为并不重大,不能认定为构成侵权。
例如,虽然被侵权人的行为可能与原告的权益产生了冲突,但冲突的程度较小,
不构成侵权。
七、无过错
被侵权人可以辩称没有过错,即侵权行为是无意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导
致的。
例如,被侵权人可以主张侵权行为是由于意外事件或其他不可控的
因素所造成的,没有过错。
以上是常见的侵权责任抗辩理由,具体案件的抗辩理由可能因情况而异,被侵权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合适的抗辩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侵
权责任的抗辩理由必须与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否则将难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