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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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抗辩权定义是什么,抗辩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债务人的抗辩权定义是什么,抗辩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债务⼈的抗辩权定义是什么,抗辩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债务⼈和债权⼈商议好借贷的问题后,双⽅会签订借贷协议,债务⼈需要按合同的约定⽀付本⾦和利息,如果不履⾏合约要求,就会构成债务违约,那么债务⼈的抗辩权定义是什么?抗辩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债务⼈的抗辩权定义是什么,抗辩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抗辩权的概念有⼴义、狭义之分。

⼴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使其权利的对抗权,⾄于他⼈所⾏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

⽽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五条【同时履⾏抗辩权】当事⼈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在对⽅履⾏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请求。

⼀⽅在对⽅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请求。

第五百⼆⼗六条【先履⾏抗辩权】当事⼈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应当先履⾏债务⼀⽅未履⾏的,后履⾏⼀⽅有权拒绝其履⾏请求。

先履⾏⼀⽅履⾏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请求。

第五百⼆⼗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债务的当事⼈,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中⽌履⾏:(⼀)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其他情形。

当事⼈没有确切证据中⽌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抗辩权的⾏使条件债务⼈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转让⾏为就⽣效,权利的受让⼈成为新的债权⼈,享有和原债权⼈同样的权利,债务⼈向新的债权⼈履⾏合同义务。

债务⼈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对让与⼈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主张。

债务⼈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可以⾏使抗辩权来保护⾃⼰的权利。

抗辩权是指债权⼈⾏使债权时,债务⼈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使请求权的权利。

由于债务⼈的抗辩权是其固有的⼀项权利,并不随权利的转让⽽消灭,所以,在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债务⼈可以向做为受让⼈的新债权⼈⾏使该权利。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担保人的抗辩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担保人的抗辩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担保人的抗辩一、担保责任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担保人通常是为了保证债务人能够履行其合同义务而签署的保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保证合同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合同关系。

担保人的责任可能涉及对债务人履行的监督义务,以及在债务人履行不足的情况下,直接履行债务或承担清偿责任的义务。

二、担保人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主债权不存在或不明确:担保人可以主张,原始债务不存在或者债权的确立不明确,因此不存在担保的法律基础。

在此情况下,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履行期限未到:担保人可以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期限尚未到来,因此不应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的期限应当与原始债务的期限保持一致,并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来之后才能生效。

债务人已履行或可履行:担保人可以辩称,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债务人确实有能力继续履行债务,因此不存在担保的必要性或担保责任已经履行完毕。

债务人不履行非因担保人:担保人可以辩称,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并非由于担保人的原因,例如因不可抗力等外部因素导致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故担保人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违反法定程序:担保人可以辩称,在签署担保合同或者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债权人或债务人违反了法律程序或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担保合同的效力应当受到限制或者无效。

三、担保人抗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担保合同的效力、解释和履行等问题都可以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对担保关系的成立条件、担保人的权利义务、担保责任的限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担保人的抗辩理由可以参照担保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和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对担保人的抗辩理由做出了具体的司法解释和判断,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时的依据。

四、结论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担保人的抗辩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策略。

如何应对债务人的虚假陈述和抗辩

如何应对债务人的虚假陈述和抗辩

如何应对债务人的虚假陈述和抗辩在债务纠纷中,债务人的虚假陈述和抗辩是债权人常常会遭遇的棘手问题。

这些虚假陈述和抗辩可能会拖延债务的解决,增加债权人的成本和风险,甚至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那么,作为债权人,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债务人的这些行为呢?首先,我们需要保持警惕,善于识别债务人的虚假陈述和抗辩。

债务人可能会编造各种理由来逃避债务,比如声称自己没有收到借款、已经还款、借款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发生的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要仔细审查债务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看是否存在逻辑矛盾、证据缺失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地方。

比如,如果债务人声称已经还款,但却无法提供有效的还款凭证,或者还款时间、金额等与借款合同约定不符,那么这很可能就是虚假陈述。

再比如,如果债务人说借款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发生的,但却不能提供任何相关的证据,或者其陈述的胁迫情节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那么这也很可能是在说谎。

其次,收集充分的证据是应对债务人虚假陈述和抗辩的关键。

债权人在借款时,就应当保留好所有与借款相关的证据,如借款合同、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能够有力地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债务人提出虚假陈述和抗辩时,债权人可以凭借这些证据进行反驳。

比如,如果债务人说借款合同是伪造的,债权人可以出示签订合同时的现场照片、视频或者第三方见证人的证言等,以证明合同的真实性。

如果债务人声称没有收到借款,债权人可以提供银行转账记录或者收款人的签收凭证等,以证明款项已经交付。

另外,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调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来揭穿其虚假陈述。

如果债务人声称自己无力还款,但却被发现有大量的资产或者近期有高额的消费记录,那么这就明显与他的陈述不符。

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者委托专业的调查机构来获取这些信息。

在应对债务人的虚假陈述和抗辩时,债权人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破产申请书5篇

申请破产申请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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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免责及抗辩事由

保证人免责及抗辩事由

保证⼈免责及抗辩事由免责的意思是免除法定职责或者免除约定的职责,简单的意思就是不再承担责任,法律对于保证⼈的免责有⼀定的规定,如果保证⼈符合法定情形的话,就是可以免除的,但是即便保证⼈免责了,债权⼈也是可以提出⾃⼰的抗辩的,对于抗辩的事由是如何的呢,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保证⼈免责及抗辩事由有哪些由于保证分为⼀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此外,还有⼀种特殊的保证形式——最⾼额保证。

故,店铺分为担保⼈(保证⼈)的⼀般抗辩事由(⼀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和最⾼额保证均可适⽤)和特定抗辩事由(仅适⽤于⼀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或最⾼额保证当中之⼀种),来分别阐述之。

1、担保⼈(保证⼈)的⼀般抗辩事由根据《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担保⼈(保证⼈)的⼀般抗辩事由主要包括以下⼏种情况:1、主合同⽆效的情况《民法典》第⼆百⼋⼗⼋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效的,担保合同⽆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效的,各⽅责任的承担为:债务⼈、担保⼈、债权⼈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法》第五条第⼀款)。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条对担保⼈的责任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即:主合同⽆效⽽导致担保合同⽆效,担保⼈⽆过错的,担保⼈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

故,主合同⽆效的,⼀般可以作为担保⼈(保证⼈)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之⼀,它适⽤于⼀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和最⾼额保证。

2、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效的情况⾸先说⼀下本情况与上述第⼀种情况的区别:本情况是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本⾝是⽆效的,主合同可能是有效的;⽽上述第⼀种情况则是因主合同⽆效⽽导致保证合同⽆效,那么保证合同本⾝可能是有效的。

如果主合同⽆效、保证合同⼜⽆效的,由于主合同⽆效⼀般对保证⼈更有利,故保证⼈应从主合同⽆效的抗辩事由这⼀点来主张。

票据抗辩的种类及其抗辩事由

票据抗辩的种类及其抗辩事由

票据抗辩的种类及其抗辩事由票据抗辩的种类及其抗辩事由票据抗辩根据抗辩所依据事由的不同,可以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的抗辩两类。

(⼀)物的抗辩物的抗辩,⼜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或者票据上记载的债务⼈⽽发⽣的抗辩,该抗辩不因持票⼈的变更⽽受到影响。

[4]可以看到,物的抗辩事由产⽣于“物”——票据,即票据本⾝存在着影响票据效⼒的事由,从⽽导致票据的绝对⽆效。

当票据本⾝缺乏效⼒时,不论何⼈持票,票据债务⼈均可拒绝履⾏债务。

对物的抗辩包括以下两类:1.任何债务⼈均可对任何债权⼈的主张⾏使的抗辩。

这类抗辩的事由包括以下七个⽅⾯:(1)票据⽆效:票据⽋缺必须记载的事项;变更了票据不得变更的事项;票据⾦额的中⽂与数码记载不⼀致,票据上附加付款条件不合法等。

(2)票据的付款期限未到。

(3)票据的权利时效届满。

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持票⼈对票据的出票⼈和承兑⼈的权利,⾃票据到期⽇起⼆年不⾏使权利,权利即消失。

(4)票据已经依法付款。

(5)票据已经依法提存。

(6)票据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转让的。

(7)票据因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效。

2.特定的票据债务⼈对任何债权⼈的主张⾏使的抗辩。

这类抗辩的事由包括五个⽅⾯:(1)依据《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票据系伪造、变造,被假冒者对以该伪造、变造的票据⽽提出的债权请求有抗辩权。

(2)票据当事⼈⽆完全民事⾏为能⼒。

《票据法》第6条规定:⽆民事⾏为能⼒⼈或限制民事⾏为能⼒⼈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效,票据债务⼈可据此拒绝履⾏其义务。

(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权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的被代理⼈可以⽆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为由拒绝履⾏票据义务。

(4)依据《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持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付款,除付款⼈以外的其他⼀切票据当事⼈均可以此为由拒绝履⾏票据义务。

(⼆)⼈的抗辩⼈的抗辩⼜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持票⼈⾃⾝或者票据债务⼈对特定的持票⼈之间的关系⽽产⽣的抗辩。

上诉请求与抗辩理由

上诉请求与抗辩理由

上诉请求与抗辩理由:上诉请求和抗辩理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分别如下:
上诉请求是指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的要求改变原来判决或裁定的请求。

上诉请求应明确、具体,并针对原审判决或裁定中的错误提出请求。

抗辩理由是指针对对方提出的请求或主张,提出反驳或辩驳的理由。

抗辩理由应针对对方的主张或请求,从事实、法律、证据等方面进行反驳,并提供充分的依据。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上诉请求,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抗辩理由。

抗辩理由可以是针对对方提出的证据、主张或请求进行反驳,也可以是提出自己新的证据、主张或请求。

抗辩理由的提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能够支持自己的主张。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申请书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申请书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申请书债务人申请破产的申请书1申请人:__x申请事项:申请__公司破产。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因经营不善,到目前为止,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为此,特提出破产之申请。

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等此致__人民法院申请人:__xx月x日债务人申请破产的.申请书2一、债务人破产申请书申请人(债务人):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邮政编码:__法定代表人:__职务:__电话:__申请目的:__申请宣告债务人__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事实与理由:申请人__年__月__日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万元,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__,经营范围为__。

自年起,由于公司主要依靠举债进行外延式发展,发展规模过快,资金周转出现较大困难,而产品选型由与市场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库存积压严重,加之同类产品更新发展很快,市场竞争激烈,现公司库存产品即使大幅减价也很难销售,因此,申请人几年来一直亏损严重,自年月以来已经停止向债权人清偿并停止生产经营。

根据目前状况,公司要恢复生产、扭亏为盈已无希望。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申请人资产为__万元,负债为__万元,资产负债率为__%,已属资不抵债。

根据公司章程第条之规定,公司股东会于年第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年第次会议作出决定,同意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同时通过了《职工安置预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7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人特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申请人破产清算。

此致__人民法院申请人: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年__月__日二、债务人的抗辩权有哪些种类1、让与时设定的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在债权让与的当时所能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均可以据此对抗新债权人。

在让与时即已设定的抗辩包括在此时即已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

如当事人双方虽订有合同,但债权并未实际产生;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债务业已消灭;债权人在订立合同中有过错,因而债务人不能依照原合同履行给付义务;原合同违反法律无效,因而不能继续履行;以及同时履行抗辩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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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民间借贷纠纷中,对原告(出借人)的举证证明责任要求较低,人民法院可依据其在起诉时提交的债权凭证证据予以认定即可。

但对于债务人却不然。

那具体来说债务人的抗辩理由有哪些?律伴小编马上为你做分析解答。

一、债务人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1、被告抗辩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法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2、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即请求权曾经发生但因清偿而消灭。

依据法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应对其主张的还款事实予以证明,在被告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还款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

依据法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4、被告抗辩原告的资金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

依据法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在被告完成举证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如因被告抗辩致要件事实真伪不明,原告未完成进一步的举证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败诉后果。

5、被告提出的效力性抗辩,包括抗辩合同未生效及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可援引的条文包括法释第九条、第十条的但书部分、第十一条除外情形部分、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等。

需要注意的是,法释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或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该类借款合同应为无效。

二、债务人抗辩时要注意什么
1、根据上述第1种抗辩理由提起抗辩,在被告提出此类抗辩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主张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被告完成对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举证义务后,原告主张该法律关系
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应对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法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说明”,应理解为被告的抗辩已足以使法庭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产生合理怀疑,疑点事实诸如大额款项(或双方之间虽以小额款项往来但交付频繁、累计数额巨大)均以现金交付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前债未还又借新款,且未要求借款人提供可靠担保等情形。

在出现合理怀疑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要求出借人补强证据以排除疑点,如出借人不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候,债务人可以进行抗辩,而具体的债务人的抗辩理由,律伴小编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

要是没有合理的抗辩理由而进行抗辩的,则债务人的行为实际对债权人就是构成了违约的。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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