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中科园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中科园发〔2011〕37号)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新技术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行动计划(2010-2012年)》(京办发〔2010〕15号)精神,建立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综合服务机制,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应用于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以下简称推广应用),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二条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具体认定工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新技术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执行。
享受本规定支持的企业应是符合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认定范围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承接推广应用项目,凭项目招标文件向中关村合作的担保机构提出投标保函申请;企业中标后,凭中标通知书向担保公司提出履约保函申请;由担保公司及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投标保函或履约保函。
第四条企业承接推广应用项目,在银行开立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中关村管委会给予企业保函手续费、评审费、担保费等综合成本20%的补贴。
第五条担保机构根据企业签订的项目合同,加快担保审批流程,执行优惠担保费率;银行实行见保即贷;中关村管委会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贷款企业40%的利息补贴支持;按照实际发放贷款的规模给予担保机构0.25%的担保风险补贴,对其补贴额度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额控制。
中关村一区十园介绍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的前身是全国第一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它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科学院等著名学府和研究机构为依托,规划占地面积133.06平方公里,闻名中外的“中关村电子一条街”是她的发祥地。
海淀园在20年的发展中,凭借得天独厚的科技资源优势、创新人才优势,紧紧抓住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历史性机遇,求实创新、开拓进取,创造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
以中星微公司发明的“星光数字多媒体芯片”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为标志,海淀园企业7次摘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桂冠;联想、搜狐、亚都、爱国者、水晶石、新奥特成为奥运赞助商,园区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大量应用于奥运重点项目;百度、中星微、奥瑞金种业等公司成功在纳斯达克上市,纳市设立的上市的中关村企业占全国在纳市上市企业总数的一半,海淀园区域内上市企业达到86家。
不断诞生的中关村新星与联想、用友、四通、北大方正、清华紫光这些中关村品牌交相辉映,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群体不断发展壮大,开始在国际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
世界500强企业中在园区分支机构和研发中心40多家,使海淀园成为跨国公司入驻最密集的区域。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百家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中,海淀园区60余家企业位列其中。
海淀园重点培育金融服务业、创意产业、新材料和生物医药产业,促进光机电一体化产业的质量增长;继续巩固和保持在电子信息产业上的主导地位;培育潜在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明星企业;发挥产业基地和专业园区在产业聚集中的核心作用,建设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把发展大学科技园和留学生创业园作为培育新兴产业的重要平台。
园区现享受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关村科技园区技术标准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关村科技园区留学人员归国创业服务体系方案、小企业创业服务楼支持资金等优惠政策。
详情请见:/hdyglwyh/丰台科技园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于1991年11月,1994年4月进入国家高新区行列,是中关村科技园区最早的三个园区之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扶持专项为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产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规定设立产业扶持和鼓励专项资金,依照引进为主、择优助强、突出重点的原则,扶持和鼓励对区域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和作出贡献的企业。
支持方式:新引进的外资企业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1亿人民币以上的,可按实际到位资本金3%的比例申请一次性资金扶持;新引进的世界500强或国内百强企业,行业排名前10位或享有国家名牌产品企业,可申请不高于企业支付年租金额度的资金扶持。
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为鼓励和支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使各种生产要素向科技创新和高端产业集聚,依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进行的技术研发、自主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进行支持。
支持方式:对获得国家、北京市或中关村科技园区重点支持的技术研发项目,按1:1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通过开发区专家评审的技术研发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于被认定为北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资助专项为了优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发展环境,落实人才强区战略,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面向国际市场的高端产业园区,根据中央和北京市的有关政策,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提出鼓励和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开发区创业和工作相关政策,支持方式:来开发区创办企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10万元的创业资助;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可获贷款贴息支持,贴息额度为以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率的50%,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进入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展博士后研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5万元的课题经费资助。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中关村科技园区是国务院批准的、我国第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促进和保障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审议通过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以下简称"《园区条例》")。
《园区条例》通过改革工商登记管理制度,促进技术与资本对接,完善人才培养流动机制,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创业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极大地解放了中关村的创新活力与生产力,自主创新成果不断涌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又好又快,实现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三年大变样,五年上台阶"的目标。
近年来,国内外环境发生了显着变化。
国际新兴高科技业态不断涌现,全球产业转移不断加快,创新资源全球化流动、全球创新中心多极化发展的趋势凸显,各国政府都加大了对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的促进和扶持。
党中央、国务院相继作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等一系列重大决策。
中关村的发展也进入了新的阶段。
2009年1月13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批复明确了中关村作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的战略定位,其未来发展的战略目标是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还提出了支持中关村示范区建设的8条政策措施,包括: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科技金融创新试点、科技重大专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支持新型产业组织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制订税收政策、编制发展规划、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和建设世界一流水平新型研究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批复,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
目前,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北京市的共同领导和推动下,建设中关村示范区的各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通过总结《园区条例》的实施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调研,结合中关村未来发展的新目标和新定位,有必要制定新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取代《园区条例》,推动解决园区发展中存在的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创新主体方面,企业和社会组织登记设立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和简化,产业联盟、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创新主体的新发展和新特点在《园区条例》中没有体现。
中关村科技园区信用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准备金和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制度的暂行办法

中关村科技园区信用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准备金和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制度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2.23•【字号】京财经一[2001]302号•【施行日期】2001.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关村科技园区信用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准备金和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制度的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01)302号2001年2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关村科技园区信用贷款担保体系的建设,防范、控制和分散担保风险,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以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智力密集型企业为重点支持对象的政府出资发起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债务追偿制度,与贷款银行签定比例担保协议,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开展信用贷款担保业务,防范、控制和分散化解担保风险。
第二章风险准备金制度第四条风险准备金用于信用担保机构按照约定的责任代被保证人向银行代偿债务。
第五条风险准备金来源包括:1、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2、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追偿债权收回资金准予留用的部分;3、社会其他部门捐赠资金;4、其他用于代偿的资金。
第六条风险准备金提取标准:1、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风险准备金,计入经营成本;2、按不超过当年担保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计入经营成本;3、在税后利润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七条信用担保机构对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要进行单独记帐,或在银行实行专户存储管理。
第八条信用担保机构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代偿通知书,确认被保证人当期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从风险准备金中支付相应的代偿资金。
关于促进中关村智能硬件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支持措施

关于促进中关村智能硬件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支持措施为加快中关村智能硬件产业发展,打造软件、硬件、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智能硬件产业生态,培育一批智能硬件领军企业,保持中关村在智能硬件领域的创新优势,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智能硬件产业集群,特制定本措施。
一、大力发展智能硬件产业(一)培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智能硬件产业集群。
围绕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车载智能设备、智能无人系统、智能传感物联、智能应用等智能硬件及相关领域,大力支持中关村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组织模式创新。
依托核心区打造智能硬件创新创业集聚区,构建物联、传感、无人等智能设备和大数据、互联网智能服务快速孵化和转化的智能硬件产业生态环境,在智能制造、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医疗健康、城市服务、个人生活等领域催生一大批新技术和新兴商业模式,加速智能硬件产业服务化、高端化、规模化发展,力争到2017年,形成收入规模超过5000亿元、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智能硬件产业集群。
(二)培育智能硬件六大平台创新模式。
着力支持中关村智能硬件领域企业,构建和强化以硬件产品互联共享体验和标准协同为核心的硬件平台创新模式,以终端操作系统底层软件解决方案和开发工具服务为核心的软件平台创新模式,以互联网应用和大数据能力为硬件产品提供品牌、电商、数据服务为核心的互联网平台创新模式,以通信、图像、存储、传感、低功耗计算等芯片设计和系统解决方案提供能力为核心的芯片平台创新模式,以硬件产品工业、工艺设计和创意服务为核心的设计平台创新模式,以硬件创业、融资孵化、外包制造和创客、极客活动与创新教育为核心的创客孵化平台创新模式。
二、打造智能硬件产业集聚区(三)鼓励智能硬件企业集聚发展。
支持中关村西区等区域打造智能硬件产业集聚区,对于入驻智能硬件产业集聚区的产业领军企业和拥有重大技术创新的企业,给予最高50%的租金补贴,最高补贴面积2000平方米。
(四)支持智能硬件孵化器、加速器、展示中心等服务载体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中关村国家创新示范区扶持政策

中关村国家创新示范区扶持政策1、《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工程实施试行办法》·对评估合格的,提供5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对开放实验室为中关村企业提供的服务,政府给予50%的资金支持。
2、《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对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无偿资助实际发生额的50%·信用、财务(税务)、认证、技术转移、首购兼并等中介服务3、股权激励《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示区组发(2009)12号·企业以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实施激励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得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激励总额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50%。
·院所转制企业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它激励方式·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他激励方式4、扶持高端人才·中关村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被认定为科技创新人才、创业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并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5、代办股份转让试点·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份转让和股权私募服务6、创业投资补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26号·对经认定的创业投资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其投资于中关村初创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10%给予补贴7、改制上市资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25号·进入股份制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助:每家企业支持50万元·企业改制资助:每家企业支持20万元·境内外上市资助:每家企业支持200万元·券商资助:保荐券商和主办券商,每家支持20万元8、小企业扶持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小企业创新孵化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小企业创意支持资金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财法[2006]272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6.12.11【实施日期】2006.1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财法[2006]2727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了加强北京市财政局制度建设,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废止和修订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市财政局在前四批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1982年以来至2006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第五次清理。
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462件。
现将这46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预算管理类1.关于调整城近郊区一九八三年预算收入留解比例的通知1983年3月26日(1983)财预字第533号、(1983)京银发字第156号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的通知1998年4月28日京财预(1998)371号3.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有关财政预算、金库报解等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1983年5月23日(1983)财预字第508号4.关于制发行政管理费类各款支出统一“节”级科日的通知1983年12月2日(1983)财行字第1112号5.关于区、县财政收入安排和机动财力使用问题的通知1984年7月17日(1984)财预字第540号6.关于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1983年5月5日(1983)财预字第413号7.关于非法提价没收收入上缴财政缴库办法的通知1983年7月13日(1983)财预字第711号8.关于水资源费纳入预算管理后改变拨款手续的通知1983年7月20日(1983)财预字第728号9.关于非法提价没收有关财政预算和金库报解处理办法的通知1983年7月25日(1983)京银发字第222号、(1983)财预字第751号10.关于非法提价没收收入有关财务和会计具体处理问题的通知1983年7月25日(1983)财预字第753号11.关于自筹基建资金来源及审批手续等有关规定的通知1983年9月22日(1983)财预外字第922号12.关于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工程有关预算、会计手续处理的通知1983年9月23日(1983)财预字第929号13.关于鉴让费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83年11月4日(1983)财预字第1034号14.关于国营企业在职职工脱产(工作)学习期间有关待遇的暂行规定1984年4月6日(1984)财工制字第315号15.关于城近郊区征收集体所有制企业城市服务事业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84年8月25日(1984)财预外字第637号16.关于市财政不再用退库的办法替主管部门集中企业留利的通知1987年2月23日(1987)财工管字101号17.关于对军队非编职工副食补贴继续实行包干办法的通知1987年3月19日(1987)财综计字150号18.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7年8月28日(1987)财预字792号、(1987)京银发字169号、(1987)京工商银发字302号、(1987)京农银发字222号19.关于修订城镇居民副食补贴资金负担办法的通知1987年12月28日(1987)财预字1225号20.关于研究生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1988年5月15日京财预(1988)569号21.关于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地方国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财务处理的通知1988年9月7日京财预(1988)1445号22.关于通县糖业烟酒公司改变隶属关系后有关财政管理问题请示的批复1988年9月21日京财预(1988)1491号23.关于放开和提高卷烟、酒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和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年10月12日京财预(1988)1652号24.关于印发《国营商业企业提取业务活动费试行办法》的通知1988年10月14日京财商(1988)1666号25.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回京入户的知青子女领取副食补贴办法的通知1989年3月2日京财预(1989)154号26.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 1992年3月18日京财预(1992)206号27.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支付车船使用税协查费用的函1995年8月1日京财预(1995)1422号28.北京市财政局印发进一步鼓励区县吸引和利用外资有关收入返还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1997年7月2日京财预(1997)875号29.关于增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预算科日的通知1998年7月10日京财预(1998)703号30.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98年9月8日京财预(1998)1132号3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鼓励区县举办外商独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1998年12月18日京财预(1998)1620号32.关于增设部分预算科目的通知2001年4月30日京财预字(2001)518号3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增设预算支出科目的通知2001年6月25日京财预(2001)1134号3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预算支出“节”级科日表》的通知2001年11月27日京财预(2001)2255号35.关于增设“岗位工资”节级科日的通知2002年1月11日京财预(2002)73号36.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预算支出“节”级科目表》的通知2002年8月26日京财预(2002)1739号37.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3日京财预(2003)371号38.关于落实《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03年5月21日京财预(2003)945号39.关于落实市政府防治非典期间政策措施资金来源的通知2003年5月21日京财预(2003)946号40.关于印发《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7月9日京财预(2003)1288号41.关于贯彻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执行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1月6日京财预(2004)11号42.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预算支出“节”级科目表》的通知2004年7月6日京财预(2004)1038号43.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4月30日京财预(2005)617号4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其他农林水事业费>支出预算科日的通知》的通知 1983年3月14日(1983)财预字第220号45.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差旅费、会议费开支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84年2月10日(1984)财行字第75号46.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州、县出差类区的通知》的通知1984年4月30日(1984)财行字第253号47.转发财政部《关于控制行政事业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开支的通知》的通知1984年5月5日(1984)财行字第286号48.转发财政部《关于免征档案馆库房和工作用房自筹资金建筑税的通知》的通知 1984年8月15日(1984)财预外字第583号49.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国营企业奖金税”预算科目和有关预算级次划分问题的通知1984年8月15日(1984)财预字第582号、(1984)市税计字第390号、(1984)京工商银发字第103号50.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入库科目和税收会计、统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6年3月10日(1986)市税计字173号、(1986)财预外字128号51.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保险收入试行办法有关财务处理和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7年6月24日(1987)财预字第574号、(1987)市税计字第368号、京保发(1987)65号52.转发财政部《关于地方批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7年7月27日(1987)财预字681号53.关于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市计中央单位上缴中央财政收入给予地方财政分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7年12月31日(1987)财工管字1261号5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8年5月20日京财预(1988)589号55.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日”级科日的通知》的通知1988年7月13日京财预(1988)952号56.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收入退库的规定》的通知1988年8月24日京财预(1988)1303号57.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88年10月31日京财预(1988)589号58.关于转发财政部、商业部《关于印发<市场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88年11月1日京财商(1988)1892号、(1988)京商字第93号59.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行政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2年4月2日京财预(1992)422号60.关于转发《关于提高事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起点的通知》的通知1993年3月9日京财预(1993)229号61.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制发<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93年12月31日京财预(1993)2692号62.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外资银行所得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和恢复“筵席税”“款”级科日的通知》的通知1994年4月15日京财预(1993)470号6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在“国家预算支出日级科目”中如何反映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94年3月9日京财预(1994)275号6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清理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995年10月27日京财资(1995)2101号65.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制发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5月27日京财资(1996)572号66.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及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12月17日京财预(1996)2400号67.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工作的通知1996年12月26日京财预(1996)2474号68.转发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年12月10日京财预(1997)2403号69.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2002年11月4日京财预(2002)2167号二、社会保障类1.关于印发《北京市再就业资金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982年2月10日京财社(2005)1106号2.关于下发《北京市社会保障财务报表评比办法》的通知1996年2月8日京财社(1996)119号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预算科目的通知1996年3月6日京财社(1996)189号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预算执行报告制度的通知1996年4月26日京财社(1996)403号5.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文教行政及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实行效益考核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6月11日京财社(1996)707号6.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6月25日京财社(1996)801号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下发加强救灾款管理和建立反馈制度的通知1996年9月23日京财社(1996)1674号8.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社保专项经费管理的几点意见的函1996年11月15日京财社(1996)1894号9.关于做好医疗照顾和大专院校人员公费医疗经费年终决算工作的通知1996年12月3日京财社(1996)2113号10.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20日京财社(1997)619号1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区县社会保障预算收支分析制度的通知1997年5月20日京财社(1997)621号1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儿童福利院孤残儿童生活费标准的函1997年8月7日京财社(1997)1132号1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2月17日京财社(1998)96号1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卫生专项经费购置设备招标管理的试行办法的函1998年2月17日京财社(1998)97号15.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直属医疗机构医疗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暂行办法的函1998年2月17日京财社(1998)98号16.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区县卫生、中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2月17日京财社(1998)99号17.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市级卫生、中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函1998年2月17日京财社(1998)95号18.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7月22日京财社[1998]742号19.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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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1. 首要原则
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
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专项资金的使用,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高效使用,推动科技园区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件的制定基于以下首要原则:
•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资金使用过程公开透明、公正合理。
•高效性和效益导向: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以提高科技园区发展效益为导向。
•合规性和合法性: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风险可控,监督管理有效。
2. 资金申请与审批
2.1 项目资金申请
科技园区内的企业、科研机构和创新者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提出中关村科技园区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
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所属单位、申请人、项目概述等。
•资金需求及用途:申请资金金额和使用用途的明细。
•预期效益分析:预计项目能够带来的经济、社会和创新效益。
•其他支持文件: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必要支持文件。
2.2 资金审批程序
•初步评估:科技园管委会对项目申请进行初步评估,包括项目的可行性、一致性等方面的评估。
•专家评审:对初步评估通过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估项目的科技含量、创新性、市场前景等。
•审批决策: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科技园管委会组织会议进行审批决策,决定是否批准资金申请。
3. 资金使用与管理
3.1 资金划拨和使用
•划拨程序:资金划拨应按照项目执行计划,由科技园管委会发起划拨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进行划拨。
•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仅用于申请项目的相关支出,包括研发费用、设备购置、人员薪酬等。
•资金监管:科技园管委会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并定期组织项目验收,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3.2 资金使用报告
对于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需要按规定向科技园管委
会提交资金使用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
•项目执行情况:总结项目的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
•资金使用明细:详细列出项目期间资金的支出情况,包括各项支出的金额和用途。
•项目成果展示:介绍项目的成果、应用情况以及对科技园区发展的贡献。
3.3 资金使用监督
科技园管委会将建立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方面:
•内部审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外部审计: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评估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
•社会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立举报渠道,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进行查处。
4. 处罚与追责
对于违反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与追责:
•警告和责令整改:对违规行为进行警告并责令其整改。
•追回资金:对严重违规行为,将追回相关专项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纪律处分:对涉及财务违规及相关犯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司法追责: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附则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所有,并于实施
后生效。
对本办法的修改、解释和补充,由科技园管委会负责发布并执行。
注:本文为生成文章,仅供参考。
如有需要,请根据实际
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