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清理规范财政系统证券机构的通知-银发[1997]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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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清理规范财政系统证券机构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清理规范财政系统证券机构的通知(银发(1997)24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特区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特区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现就清理规范财政系统证券机构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财政系统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包括各地财政证券公司以及自营、代理股票交易的各类国债服务部等,一律在清理的基础上进行撤并。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财政系统证券机构清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307号)。
二、被授予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而未获得《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的财政证券公司及部分其它财政证券公司,可以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合并。
具体方案如下:(一)辽宁东方证券公司与辽宁省内的证券公司合并。
(二)河南财政证券公司与河南省内的证券公司或省级信托投资公司合并。
(三)陕西开源证券公司与陕西省证券公司合并。
(四)江苏金信证券公司与江苏省内的证券公司合并。
(五)北京财政证券公司与北京证券公司合并。
(六)浙江财政证券公司与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省级信托投资公司合并。
(七)内蒙古财政证券公司与内蒙证券公司合并。
(八)安徽财政证券公司与安徽省证券公司合并。
(九)河北财达证券公司与河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合并。
上述机构应在1997年12月31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具体合并方案,同时抄报财政部。
三、各省个别已代理股票交易业务的国债服务部,办得好又确需保留的,经省财政厅(局)审查同意,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可并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或证券公司作为其证券交易营业部,原则上每省保留1至2家。
法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规定精修订

法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规定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公布自2009年5月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秩序,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以下简称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本办法。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
第三条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遵循安全、高效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的运营管理模式。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专门办理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的法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六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承担债券中央登记、一级托管及结算职能;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承担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二级托管职能。
第七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中履行下列职能:(一)设立和管理债券账户;(二)债券登记;(三)债券托管;(四)债券结算;(五)代理拨付债券兑付本息和相关收益资金;(六)跨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总托管;(七)提供债券等质押物的管理服务;(八)代理债券持有人向债券发行人依法行使债券权利;(九)依法提供与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相关的信息、查询、咨询、培训服务;(十)监督柜台交易承办银行的二级托管业务;(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一)具有专用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系统和设备,强化技术手段以保障数据安全;(二)建立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和灾难备份机制;(三)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对登记、托管和结算情况进行内部稽核和检查;(四)制定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相关业务规则与操作规程,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管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2.12.30•【文号】中债函字[2002]47号•【施行日期】2002.12.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的通知(中债函字[2002]47号)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承销商:为进一步规范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的登记和托管行为,降低发行成本,防止债券的超冒发行和挪用,维护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我公司)将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发行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停止使用企业债券托管凭证方式办理登记和托管,而改用依托我公司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和债券柜台业务系统实行完全电子化登记和托管。
为此,我公司制定了《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以下称“规则”)及其相关操作规程、细则,现予发布实行。
请各企业债券承销商按以下要求作好相关准备工作:一、凡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承销商应在近期内按《规则》的要求办理开户和簿记系统用户终端安装手续。
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在给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报的债券发行章程中有关登记托管的条款作以下调整:1、关于发行概要中的“债券形式”一款,由原来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使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印制的企业债券托管凭证”调整为“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投资人认购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或在本期债券的二级托管人处开立的二级托管账户中托管记载。
”2、关于“认购和托管”一款,由原来的内容调整为“本期债券以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采用一级托管和二级托管相结合的托管体制,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为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营业网点索取,以下简称《规则》)的要求办理。
中国债券市场债券品种介绍

中国债券市场债券品种介绍一、国债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
发行国债大致有以下几种目的:1、在战争时期为筹措军费而发行战争国债。
在战争时期军费支出额巨大,在没有其他筹资办法的情况下,即通过发行战争国债筹集资金。
发行战争国债是各国政府在战时通用的方式,也是国债的最先起源。
2、为平衡国家财政收文、弥补财政赤字而发行赤字国债。
一般来讲,平衡财政收支可以采用增加税收、增发通货或发行国债的办法。
以上三种办法比较,增加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作法,固然是一种好办法但是增加税收有一定的限度,如果税赋过重,超过了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将不利于生产的发展,并会影响今后的税收。
增发通货是最方便的作法,但是此种办法是最不可取的,因为用增发通货的办法弥补财政赤字,会导致严重的通货膨胀,其对经济的影响最为剧烈。
在增税有困难,又不能增发通货的情况下,采用发行国债的办法弥补财政赤字,还是一项可行的措施。
政府通过发行债券可以吸收单位和个人的闲置资金,帮助国家渡过财政困难时期。
但是赤字国债的发行量一定要适度,否则也会造成严重的通货膨胀。
3、国家为筹集建设资金而发行建设国债。
国家要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为此需要大量的中长期资金,通过发行中长期国债,可以将一部分短期资金转化为中长期资金,用于建设国家的大型项目,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4、为偿还到期国债而发行借换国债。
在偿债的高峰期,为了解决偿债的资金来源问题,国家通过发行借换国债,用以偿还到期的旧债,“这样可以减轻和分散国家的还债负担。
国家债券具有以下特点:安全性高。
由于国债是中央政府发行的,而中央政府是一国权力的象征,所以发行者具有一国最高的信用地位,一般风险较小,投资者亦因此而放心。
流动性强,变现容易。
由于政府的高度信用地位,使得国债的发行额十分庞大,发行也十分容易,由此造就了一个十分发达的二级市场,发达的二级市场客观地为国债的自由买卖和转让带来了方便。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1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方法?〔2003年12月18日证监会令17号〕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有欺诈客户行为。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那么,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老实守信,勤勉尽责,防止利益冲突。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效劳。
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严格分开。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就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相关事宜制定各自的专门业务规那么,实行标准有序的自律管理。
第九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开展。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业务资格第十一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以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效劳。
证券从业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综合检测试卷A卷含答案

2024年证券从业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综合检测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180题)1、非参与优先股票的优先体现在()上。
A.股息多少B.分配顺序C.获得收益D.认购新股【答案】 B2、普通股股东行使剩余财产分配权有一定的先决条件,下列与先决条件有关说法正确的是()A.Ⅰ、Ⅱ、Ⅲ、ⅣB.Ⅰ、Ⅲ、ⅣC.Ⅰ、Ⅱ、ⅢD.Ⅱ 、Ⅳ【答案】 C3、武士债券的面值为( )。
A.美元B.日元C.港币D.欧元【答案】 B4、金融风险的度量包括()。
A.Ⅱ、Ⅲ、ⅣB.Ⅱ、Ⅲ、C.Ⅰ、Ⅱ、Ⅲ、ⅣD.Ⅰ、Ⅲ、【答案】 B5、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投资范围不包括()。
A.银行存款B.外国政府债券C.国债D.企业(公司)债【答案】 B6、除管理费用,证券投资基金所支付的费用还包括()。
A.①②B.②③C.①②③D.①②③④【答案】 D7、做市商收取买卖证券差价的证券交易机制是()。
A.定期交易B.连续交易C.指令驱动D.报价驱动【答案】 D8、发行()一般不印制实物券面,而采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的方式。
A.储蓄国债(电子式)B.储蓄国债(凭证式)C.实物国债D.记账式国债【答案】 B9、(2020年真题)金融学以及金融工程学中对风险的主流定义为()。
A.风险是结果的不确定性B.风险是损失发生的可能性C.风险是可能发生的损失D.风险是结果对期望的偏离【答案】 D10、发生下列()情形可以申请非交易过户。
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③④【答案】 B11、(2021年真题)下列关于做市商交易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有(??)A.Ⅰ、Ⅱ、ⅢB.Ⅰ、Ⅱ、ⅣC.Ⅰ、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B12、下面关于中央银行表述错误的是()。
A.中央银行是代表一国政府发行法偿货币、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的重要机构B.中央银行作为证券发行主体,主要涉及两类证券:中央银行股票;中央银行出于调控货币供给量目的而发行的特殊债券C.在美国,中央银行采取了股份制组织结构,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股东享有决定中央银行政策的权利D.中国人民银行从2003年起开始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对冲金融体系中过多的流动性【答案】 C1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关于网下投资者说法正确的是()。
中国债券市场法规简介(中国债券市场历史发展,各类债券法规详细介绍及对比,最完整版)

已形成了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主体,以两市交易所、银行柜台债券市 场为补充的市场格局; 由单一的国债发展到以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为主体, 以资产支持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注、 外币债券等创新产品为补充的品种结构; 由简单的现券交易,发展到以回购为主,债券现货、远期、借贷等为 辅的交易结构;
发行审批阶段 •确定主承销商、律师、会计师、信用评级机构、评 估机构等; •确定担保方式、确定抵押物或担保人; •准备全套申报材料(详见下文); •向地方提交申报材料,取得地方发改委转报文后提 交国家发改委,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和补充; •国家发改委初审通过,转交材料至央行、证监会会 签,并根据上述两单位的意见进行修改、补充; •会签文件转回国家发改委,下达批文 公开发行阶段 •确定公告日期和发行日期 •发布发行公告,组织发行工作 •完成募集资金的进账工作和划款工作 办理托管手续阶段 •完成托管手续的办理 •开始准备债券的上市手续
3.1 我国债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览
一、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链接1)、《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链接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三、部门规章(1/2) 部门规章( ) (一)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二)中国人民银行 1、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 、 《中华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2)第5号》 2、债券发行、上市 、债券发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上 市交易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公 司债券交易流通的有关通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公司债券,与证监会监管的“公司 债券”不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5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号》(取 消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发行规模不低于5亿元的限制条件) 3、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业 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
财政法

执行主体:本级政府
• (三)预算执行
执行内容:第44~52条
• (四)预算调整
调整情形
原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 (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
原预算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
• 注: 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 县级以上政府—— 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调整方案的审批 乡、民族乡、镇政府——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政府 企业
地方政府 个人
• (二)职能 资源配置职能
分配调节职能 经济稳定职能
• (一)概念 • 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 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 (二)基本内容 财政法总则 预算法 国债法 税法 财政转移支付法
(一)公平与效益相结合原则
(二)财政收支基本平衡原则 (三)经济原则
管理委员会
指导和监督关系, 无行政隶属关系
地方 省级、(地)市级政府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 • 1、国有资产产权: • 指国家财产所有权以及与国家财产 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 条: • 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 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 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三)资产评估的适用范围(p288) • 应当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 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 份有限公司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合并、分立、清算; 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 权)转让; 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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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财政部
• 【公布日期】1993.12.31
• 【文 号】[93]财国债字第100号
• 【施行日期】1993.12.31
•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国债
正文
*注:本篇法规第二十五条已被《财政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财政规章中行政处罚
条款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3月23日 实施日期:1998年3月23日)废
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7月4
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4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试行)
(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以下简称“国债一级
自营商”)制度,完善我国国债发行与流通的市场机制,推动国债市场的发展,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一级自营商,是指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并经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审核确认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它非
银行金融机构。国债一级自营商可直接向财政部承销和投标国债,并通过开展分
销、零售业务,促进国债发行,维护国债市场顺畅运转。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公
债。
第二章 国债一级自营商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
营商:
1、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各类银行。
2、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有价证券经营业务的各信托投资公司。
3、有列1、2项之外的可以从事国债承销、代理交易、自营业务的其它金融
机构。
第五条 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金融机构需符合的条件:
1、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2、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各项义务。
3、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在前二年中无违法
和违章经营的记录,具有良好的信誉。
4、在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之前,有参与国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业务一
年以上的良好经营业绩。
第三章 国债一级自营商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 直接参加每期由财政部组织的全国性国债承购包销团。
第七条 享有每期承销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八条 享有在每期国债发行前通过正常程序同财政部商议发行条件的权
利。
第九条 企业发行股票一次超过8000万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取
得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主承销商。
前款所称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包括各专业银行及其它无权经营股票业务的金融
机构。
第十条 优先取得直接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国债公开市场操作的资格。
第十一条 自动取得同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国债回购交易等业务的资格。
第十二条 优先取得从事国债投资基金业务资格。
第四章 国债一级自营商须履行的义务
第十三条 必须连续参加每期国债发行承购包销团,且每期承销量不得低于
该期承销团总承销量的1%。
第十四条 严格履行每期承购包销合同和分销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五条 承购包销国债后,通过各自的市场销售网络,积极开展国债的分
销和零售业务。
第十六条 维护国债二级市场的流通性,积极开展国债交易的代理和自营业
务。
第十七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在开展国债的分销、零售和进行二级市场业务
时,要自觉维护国债的声誉,不得利用代保管凭证超售国债券而为本单位筹集资
金。
第十八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有义务定期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有关国债承销、分销、零售以及二级市场上国债交易业务的报
表、资料。
第十九条 已获得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金融机构参加某期国债承销后被取
消一级自营商资格的,仍须履行该期承销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十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有办理到期国债券本息兑付业务的义务。
第五章 申请、审查和确认
第二十一条 凡具备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资格条件的金融机构均可向财政部提
出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报表资料。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
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确认事宜。凡经审查批准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由财政
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债一级自
营资格证书》,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公布其名单。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对国
债一级自营商的资格进行一次复审。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因未履行承购包销合同的,按每期承购包销合
同规定的处罚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利用国债代保管凭证等手段,超售国债为本单位筹资的,没
收其全部超售金额,并处以超售额30-100%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违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未履行规定义务,情节
严重者,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方共同裁定,有权
在一定时间内停止或永久性地取消其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及与其相关联的权利,并
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颁布后,有关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等的一切
管理事项,皆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国内金融机构。外资
或中外合资的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
同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解
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