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建筑物管理制度
古代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

古代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自古以来,房地产作为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在古代,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也是一种由政府制定并实施的规范,它为人们购买、出售、租赁房地产提供了一系列的规则与保障。
本文将从古代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的历史渊源、演变及现状等方面展开探讨。
古代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的历史渊源古代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古代的中国,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已经被初步确立。
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已经出现了住房交易,这在《孟子》一书中有所记载。
当时,住宅成为了一种独立的商品,有专门的交易场所。
在战国时期一些城市中,也开始出现了专门的房地产市场。
而在《礼记》中,也曾有“居处必须艺,艺则心安”的说法,父子居住有序,子女居住清雅的规定出现。
在古代罗马,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也有一定的体系。
公元前7世纪的罗马最初由8个有工商业资格的人所组成的委员会来进行城市的规划和统一开发。
在罗马帝国时期,罗马城的土地划分为公有土地和私有土地。
私有土地可以出售、使用或转租,但需申请使用证书和登记。
在古代埃及,封建地主制下出现了由太阳神阿蒙参与的地产买卖。
衡量土地的大小,价格多半由空间单位“苦伯”决定。
古代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的演变古代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在演变过程中,经历了从初步形成到系统化、法制化的发展。
在中国古代,秦代的房地产市场制度相对较为完善。
在秦代,土地私有制成为了主流,土地买卖和房屋买卖都有了相对严格的管理制度。
《周礼》中便有“三年之田税”,“九年之房税”,对土地和房产都有了一定的税收制度,也规定了土地和房产的买卖手续。
在罗马帝国时期,古代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开始逐渐法制化。
罗马帝国时期,地产交易中需要有证明,要求有律师手续。
公元前44年,恺撒颁布了“建筑规划法”,推行了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地产管理正式从人口调查中解除,而是归地产登记的方式,销售房产也需要律师的严格程序。
在古代埃及,庙宇是保护者。
闲置房屋管理制度规定(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闲置房屋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闲置房屋,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但未按约定时间进行开发建设或未达到规定入住条件的房屋。
第三条闲置房屋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信息化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房屋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闲置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闲置房屋的认定第五条闲置房屋的认定标准如下:(一)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满两年,未进行开发建设的房屋;(二)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满两年,未达到竣工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三)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满两年,因特殊原因无法交付使用的房屋,且特殊原因证明材料齐全。
第六条闲置房屋的认定程序:(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业主向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闲置房屋认定申请;(二)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进行现场勘查,核实相关情况;(三)经核实,符合闲置房屋认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定,并出具认定书。
第三章闲置房屋的处理第七条闲置房屋的处理方式包括:(一)限期开发建设: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闲置房屋,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业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开发建设;(二)征收闲置费:对未按期完成开发建设的闲置房屋,依法征收闲置费;(三)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未按期完成开发建设且逾期未缴纳闲置费的闲置房屋,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四)强制拆除: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公共安全或者经多次催告仍未进行开发建设的闲置房屋,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八条闲置费的征收标准:(一)自闲置房屋认定之日起,每超过一个月,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千分之一作为闲置费;(二)征收闲置费总额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二十。
自建房管理制度

自建房管理制度一、总则1.本制度旨在规范自建房的安全管理,确保自建房的合理、合规、安全建设,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自建房建设和管理活动。
二、规划和审批1.自建房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严格遵守相关审批程序。
2.公民在建设自建房前,应当向当地政府规划部门申请规划和施工许可。
3.规划和审批过程应当公开透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三、建设管理1.自建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施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2.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外观和功能。
3.建筑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4.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5.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四、使用管理1.自建房的使用应当符合规划部门批准的功能和用途。
2.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房屋的安全和卫生条件。
3.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
4.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五、监督检查1.规划和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自建房的监督检查,确保房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3.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由当地政府解释并制定补充规定。
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当地政府所有。
城市房地产管理规定(三篇)

城市房地产管理规定是指针对城市房地产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管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由城市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一般而言,城市房地产管理规定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 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了房地产开发商的资质要求、开发项目的审批程序、土地使用权等相关事项;2. 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了商品房销售的价格、交易方式、信息公示等要求;3. 住房制度管理:包括公租房、保障性住房等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4. 物业管理: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要求、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等;5.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了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要求、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经纪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6. 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了房地产交易的登记和备案要求、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7. 其他相关规定:如土地管理、规划和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制定旨在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并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不同城市的房地产管理规定可能有所差异,具体的规定可以查询城市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咨询相关部门。
城市房地产管理规定(二)城市的房地产管理规定是指对城市内房地产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并维护城市的经济稳定和社会秩序。
具体的城市房地产管理规定可能包括以下内容:1. 土地使用规定:明确土地的用途、权属和管理方式,规范土地供应、出让和交易过程。
2. 房屋产权规定:确立房屋产权的归属和保护机制,规定房屋买卖、租赁、抵押等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要求。
3. 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规范房地产开发商的资格条件、开发程序、质量标准和销售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和监督。
4.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条件和要求,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5. 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限购、限贷、限售等措施,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和供求关系,防止房地产市场泡沫化。
第十五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开发及其用地管理
三、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特征(主体内容客体形式 )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拍卖出让 招标出让 双方协议出让
第十五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开发及其用地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管理应贯彻的原则
第十五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开发及其用地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与资质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概念、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概念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程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内容
开发商资质审核: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开工证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
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是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不同级别的 土地或者土地条件相当的匀质地域,按照商业、居 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的,并由市、县以上人民 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北京市 2002年的基准地价定义为:各土地级别内,土地开 发程度为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 水、通燃气、通热力及宗地内土地平整(简称"七通 一平"),或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 下水及宗地内土地平整(简称"五通一平"),在平 均容积率条件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 均价格。
第十五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
不动产管理制度

不动产管理制度
不动产管理制度是指针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处分、登记、交易、纳税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
林木、矿石等无形和有形财产。
1. 不动产权利的确认:确定土地所有权、房屋产权等不动产权
益的归属,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2. 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登记制度,对不动
产进行登记和确认,确保不动产权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不动产交易制度:规定不动产交易的程序、条件和权益保障
机制,促进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4. 不动产评估制度:确定不动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和标准,为不
动产的买卖、贷款等提供参考依据。
5. 不动产税费制度:规定不动产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征收标准,
确保不动产交易的公平和税收的合理性。
6. 不动产维护制度:建立不动产维护机构和维护制度,负责不动产的日常管理、维修和保护。
不动产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对于保护不动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动产管理制度有所差异,但都追求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房屋安全是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对房屋安全的管理,防止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影响房屋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1. 房屋安全是对建筑物的结构、材料和设备等方面进行监管,保障人民身体和财产安全的公共事务。
2. 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严谨、便民的原则,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监管体系。
3. 房屋安全管理的重点包括房屋建设规划、房屋使用维护和房屋改造等方面。
4. 承担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经费支持。
二、房屋建设规划1. 房屋建设规划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合理规划土地和资源利用,确保房屋建设的安全性、可持续性和环境友好性。
2. 房屋建设规划应充分考虑地理环境、气候特点、地质条件等因素,采取相应的防灾减灾措施,确保建筑物在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下具有一定的抗震、防火和抗风能力。
3. 房屋建设规划应合理安排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布局,确保居民在房屋内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安全、舒适。
4. 房屋建设规划应合理安排房屋的周边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交通和教育、医疗等需求得到满足。
三、房屋使用维护1. 房屋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房屋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房屋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
2. 房屋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房屋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确保房屋和居民的安全。
3. 房屋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房屋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房屋维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4. 房屋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房屋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5. 房屋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入住人员的管理,保障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违法活动和事故的发生。
四、房屋改造1. 房屋改造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经过专业设计和施工,确保改造后的房屋安全、适用和美观。
2. 房屋改造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特殊情况,采取相应的改造措施,如扩建、加固、装修等,确保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得到提升。
社区资产谁管理制度

社区资产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内资产的管理,保障社区成员的权益,推动社区的发展和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社区内所有的资产管理和使用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设施、设备等各类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社区资产是指由社区所有的土地、房屋、公共设施、公共设备等一切可以被利用的资源。
第四条社区资产的管理原则是合理、公平、公开、便民、环保。
第五条社区资产的管理范围包括土地、建筑物、设施设备、园林绿地、物业服务等。
第六条社区资产管理委员会是社区资产管理的组织机构,负责社区资产的规划、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社区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工作人员共同组成,其具体人选由社区居民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社区资产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并决定社区资产的管理事宜,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社区资产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委员会成员互相推选产生,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协调社区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社区资产管理委员会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资产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社区资产管理委员会对重大资产管理事务必须报社区居民大会审议并决定。
第二章土地管理第十二条社区所有的土地由社区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出租、出售、合作开发等,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在社区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必须经过社区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社区土地的使用权不得转让、抵押、出租或改变土地用途,违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社区土地上的绿地、园林必须得到社区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不得私自挪用或破坏。
第十六条社区土地的使用权人必须定期向社区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土地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社区土地的规划和建设必须遵循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开发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对于已经代为委托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社区土地的,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定期向社区资产管理委员会缴纳土地使用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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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建筑物管理制度
XXX(股份、有限公司)
房屋土地建筑物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房屋、土地、建筑物的维修,加固改建和扩建
等管理工作,提出可靠的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区内、医院等全部生产用及非生产用房屋和建
筑物均由公司行政事务部进行管理。
第二条所有房屋土地建筑物,必须建帐、登记立档,统一
管理。
第三条要经常检查房屋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如有危房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马上维修,维修完毕由有关部门
鉴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不得擅自在建筑物上扒洞增设门窗,或私自拆除间
壁墙改变原建筑,如必须扒洞时,要经公司行政事务部批准后
方可施工。
第五条春秋两季,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人员对所有房屋进
行详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根据检查记录整理,提
出维修方案,纳入年度大修、中修计划实施。
第六条发现的危险建筑,要会同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
写出处理方案,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及时处理。
第七条对公司区、住宅区所有土地,要按上级有关部门划
定进行管理,在没有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不能私自将土地
出租出卖。如必须出租出卖时,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出租出
卖手续。
第八条对公司区住宅区所闲置的房屋,要及时盘活,出租
或出售。
1
第九条本制度由行政事务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
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