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煤炭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2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煤炭法律、法规,保障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煤炭生产、经营秩序,保护煤炭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煤炭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本司法解释适用于煤炭生产、经营、利用、保护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三条煤炭法律、法规与本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煤炭案件,应当坚持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煤炭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煤炭资源开采第五条煤炭资源的开采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开采方案进行。
第六条采矿权人应当依法进行煤炭资源开采,不得擅自改变开采方案,不得违法开采煤炭资源。
第七条采矿权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煤炭资源浪费,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八条煤炭开采过程中,采矿权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
第九条煤炭开采权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条采矿权人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采矿权使用费等税费。
三、煤炭经营第十一条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煤炭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煤炭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合理制定煤炭销售价格。
第十三条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煤炭质量,不得销售不合格的煤炭产品。
第十四条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煤炭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非法经营、垄断经营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记录制度,确保煤炭销售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煤炭利用第十六条煤炭利用应当符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优先利用清洁、高效的煤炭资源。
第十七条煤炭利用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煤炭加工、转化,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八条煤炭利用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煤炭利用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
第十九条煤炭利用企业应当加强煤炭利用技术研发,提高煤炭利用水平。
煤田火灾灭火规范

煤田火灾灭火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田火灾灭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煤田火灾的治理工作。
第三条煤田火灾是指发生在煤田煤层露头或浅部,影响煤田开发、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烧损严重的非生产区域火灾。
第四条煤田火灾灭火工作的基本原则(一)煤田火灾灭火是一项带有应急救灾性质的特殊项目,项目规划、勘探、设计等环节的审批和管理应充分体现其时效性和公益性的特点,使灭火工作尽快进入施工阶段.(二)煤田火灾的治理既是一项资源保护工程,也是一项环境治理工程,要遵守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并重的原则。
(三)煤田火灾灭火工作应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确保施工安全,保证勘查精度,提高灭火效率,降低成本.(四)灭火方法的选择应坚持因地制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利于煤田开发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灭火工作阶段第五条煤田火灾灭火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火区初步勘查、火区灭火规划、火区详细勘查、灭火工程可行性研究(必要时)、灭火工程初步设计(必要时可代替可行性研究)、灭火施工组织设计、灭火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及后期管理。
第六条火区初步勘查是查明区域范围内火区的数量、分布情况,为灭火规划的编制提供依据.第七条火区灭火规划是根据区域内火区燃烧特点,并结合区域煤炭工业发展的需要,确定宏观的治理目标,规划灭火进程。
第八条火区详细勘查是根据灭火规划的安排,详细查明需要治理火区的现状和灭火条件等,为灭火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提供依据。
第九条灭火工程可行性研究是依据火区详细勘查结果,对火区治理的必要性和治理方案的科学性进行研究,通过技术方案比较,确定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的火区治理方案。
第十条灭火工程初步设计是根据可行性研究确定的灭火方法,进行灭火工程量核算,编制工程投资概算。
生产矿井回采率暂行管理规定

生产矿井回采率暂行管理规定生产矿井回采率暂行管理规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九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各类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执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有关开采的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资源回采率负直接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地质测量机构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勘探程度,提交各类合格地质报告,并负责本企业的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计部门负责从设计参数上保证资源回采率达到技术政策的规定。
生产技术机构负责完成提高资源回采率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管理工作。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所辖煤矿企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第六条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确定必须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矿井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开采主焦煤、肥煤以及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时,要按照有关规定,有计划地进行。
未经批准不得开采,以保证优煤优用。
对于灰分高、含硫高、发热量低、没有销路、不能进行配采的劣质煤,以及开采条件复杂、自然灾害危险程度大、开采时将造成严重亏损的煤层块段,经相应的技术咨询部门进行评估审议后,重新界定,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采、暂时不采或有条件地开采。
第八条煤炭资源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
采区回采率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采区采出煤量(t)采区回采率=╳100% 采区动用储量(t)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采区动用储量指采区采出煤量与损失煤量之和。
(完整版)采煤塌陷土地赔偿、青苗补偿

◎◎解答◎◎由于采矿企业的多年采矿导致甲村的地表土地塌陷,并造成部分房屋损坏的,甲村村民有权要求采矿企业采取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并且可以要求采矿企业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三十二条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法律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3篇)

第1篇在我国,为了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特定产业的发展,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某些物品实行专营专卖制度。
这些专营专卖物品涉及多个领域,包括烟草、食盐、酒类、化肥、石油、天然气等。
以下将对我国法律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进行详细阐述。
一、烟草专卖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是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该法于1991年6月29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2. 专营专卖范围烟草专卖包括烟草种植、收购、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
具体来说,以下物品属于烟草专卖范围:(1)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烟嘴等。
(2)烟草原辅材料:包括烟叶、烟丝、烟梗、烟末等。
(3)烟草包装材料:包括纸盒、纸袋、塑料袋、铝箔等。
3. 专营专卖机构国家烟草专卖局是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二、食盐专卖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专营条例》是我国食盐专卖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该条例于1996年10月10日由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 专营专卖范围食盐专卖包括食盐的生产、收购、运输、销售、储备等环节。
具体来说,以下物品属于食盐专卖范围:(1)食盐:包括碘盐、非碘盐、加碘食盐等。
(2)食盐原辅材料:包括食盐、氯化钠、食盐添加剂等。
3. 专营专卖机构国家食盐专营局是国务院食盐专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食盐专营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盐专营局(公司)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管理工作。
三、酒类专卖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专卖法》是我国酒类专卖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该法于2003年5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

附录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法于1996年8月29日颁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法于1996年8月29日颁布,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法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法于1992年11月7日颁布,自1993年5月1日起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二、行政法规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本条例于2007年4月9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国务院) 本通知于2007年8月31日公布3、《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本规定自2005年9月3日公布并实施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本条例于2000年11月14日颁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本条例于2004年1月13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本规定于2001年4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部门规章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本办法于2003年5月19日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2、《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本办法于2003年7月14日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3、《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本办法于2003年7月2日公布,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4、《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本规定于2003年6月20日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条例(国家标准)
附件1煤矿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煤矿安全准入 (4)第三章煤矿安全主体责任 (7)第四章煤矿安全国家监察 (19)第五章煤矿安全地方监管 (22)第六章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26)第七章法律责任 (32)第八章附则 (4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煤矿安全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工作理念】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
第四条【工作机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职工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企业负责】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办矿、依法管理。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管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条【从业人员责任】煤矿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职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煤矿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国家监察】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实施国家监察,并监督检查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地方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政策法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2002 年 6 月 29 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 十号主席令发布,自 2002 年 11月 1 日起施 行。
( 一)《 安全生产法 》 的立法目的
1 .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 故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根据我国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调整,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 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
“预防为主”
体现了人们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方法论,事故是由隐 患转化为危险,再由危险转化而成。因此,隐患是事故的 源头,危险是隐患转化为事故过程中的一种状态。要避免 事故,就要控制这种“转化”,严格说,是控制转化的条 件。
那么,什么时候控制最有效?事物有一个普遍的发展 规律,那就是事故形成的初始阶段,力量小、发展速度慢, 这个时候消灭该事物所花费的精力最少、成本最低。根据 这个规律,消除事故的最好办法就是消除隐患,控制隐患 转化为事故的条件,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因此,应把 事先预防作为事故控制的主要方法。
在生产活动中,把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放在第一位, 确保生产的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也只有安全才能保证 生产的顺利进行。而实现安全生产的最有效措施就是积极 预防,主动预防。
“综合治理” 是从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中提炼出的高度概括的方法论, “综合治理”更好地反映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特点。安 全生产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各个生产环节、各个 相关部门和所有相关人员。 因此,不是仅靠某个部门、某个环节、个别人就能搞好 的,必须“综合治理”、“整体推进”、“标本兼治”、 “重在治本”。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 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 理”;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才能把“安全 第一”落到实处。 事故发生后追究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固然十分重 要,但对于生命个体来说,伤亡一旦发生,往往不可逆转。 事故源于隐患。防范事故的最有效办法,就是要主动排查、 综合治理人、机、物、环境各个方面存在的各类隐患,把 工作做在事故发生之前,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煤炭运输管理规定全文(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运输管理,保障煤炭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保护环境,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煤炭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煤炭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煤炭运输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合理规划,优化运输结构;(三)科技进步,提高运输效率;(四)保护环境,节能减排;(五)依法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运输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运输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运输许可与资质第五条从事煤炭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和资质。
第六条煤炭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运输车辆和设备;(二)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从业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仓储设施;(五)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煤炭运输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许可,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运输车辆和设备清单;(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四)安全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仓储设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能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运输安全管理第九条煤炭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条煤炭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车辆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一条煤炭运输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煤炭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以下安全操作规程:(一)按照规定装载煤炭,不得超载、超限;(二)保持运输车辆和设备清洁、整洁,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三)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逆行、违章停车;(四)在运输过程中,保持车辆平稳,防止煤炭洒落;(五)遇有恶劣天气或道路状况,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煤矿企业的生产能力管理活动。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监管。
第二章生产能力核定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根据地质条件、开采技术、安全生产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煤矿的生产能力。
第五条生产能力核定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核定结果需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生产能力核定结果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应重新核定。
第三章生产能力监管
第七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企业的生产能力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生产能力与核定结果相符。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建立生产能力管理制度,定期对生产能力进行自查,并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煤矿企业不得超能力生产,违反规定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生产能力调整
第十条因资源枯竭、技术改造、安全生产需要等原因,煤矿企业可申
请调整生产能力。
第十一条调整生产能力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重新进行
核定。
第十二条生产能力调整后,煤矿企业应及时更新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
书和文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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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是我国煤炭工业领域的重要法律,并于公布实施后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保障了煤炭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了我国煤炭工业的安全和环保水平。
一、法律的背景及制定意义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其开采、利用和管理事关国计民生,对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我国煤炭产业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例如煤矿事故频发、环境污染等,为此,提高煤炭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效率,提高煤炭工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和环境保护水平,成为我国煤炭工业面临的共同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煤炭法是我国煤炭工业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主要是为了规范煤炭资源的开采、利用和管理,保护煤炭资源的合理利用,加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炭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
二、煤炭法的主要内容及保障纪录
1.煤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煤炭法对煤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了煤炭资源的归属、探矿权、采矿权等。
并规定了各地方政府和
煤炭企业在资源管理和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在资源保护和管理方面,煤炭法在保障煤炭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同时,防止矿外活动对矿井安全的影响;也强调了对煤矿采取科学规划,合理开采,遵守采矿权的使用期限等制度。
2.煤炭生产的安全生产
煤炭生产安全是煤炭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保障煤炭生产安全做了详细规定。
一方面,在矿井开拓和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依据安全指标及规程,完善煤矿工程设计、施工、生产等环节,确保矿井的安全性。
另一方面,煤炭法也细化了煤矿对安全检查及监测的规定,规定煤矿需配备必选和必备的安全技术设施。
在安全教育方面,煤炭法明确提出了煤炭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技能提高,规定未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禁止从事煤炭开采生产活动。
在建立事故应急机制方面,煤炭法依据国际和国家先进经验和技术要求,规定要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机制等。
3.煤炭生产的环境保护
煤炭生产活动对环境具有重要影响,煤炭法也对煤炭生产中产生噪声、气体、水污染等所做的环境污染防控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中环境管理要求日益严格,明确了煤矿企业必须组建环保部门进行环保管理,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对生产活动中的废气、废渣、废水等进行严格的治理,对煤炭开采及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染进行判定、计量、通报等各方面采取了严格的规定。
同时,对各项环保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追究煤炭企业的环境责任等方面亦有明确规定。
三、法律的作用及展望
自煤炭法的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煤炭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煤炭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产效率和治理水平等方面有不断的提升。
特别是在煤炭客观压力增大的情况下,煤炭法的出台不仅规范了煤炭资源的管理、开采和利用,也保障了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民生安全。
这对实现“十三五”煤炭产业调
整升级、健康持续发展富有前瞻性的意义。
但是,与此同时,煤炭问题的复杂性、多样性也为企业的经营和生产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例如,全球范围内资本和煤炭价格下跌,供应过剩,矿难事故频发等,随之而来的问题价值和挑社会和煤炭企业改变思路积极应对市场的挑战,鼓励创新、合作、革新矿产、兼顾安全等等才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真正发挥它的作用,推动我国煤炭工业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