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帕累托最优看刑事和解制度
死刑案件可以并需要和解吗

二、 刑事和解是有边际的, 不应将生命作为砝码
欲分析死刑案件是否能够和解, 首先必须把握刑事和解的基本特征。 只有对于和解本质特征以及 内在价值界定清楚之后, 才能分析死刑案件是否符合和解的要求 , 能否进行和解。 刑事和解合理性的理论基石在于 : 1. 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和解主要表现为国家公权力与被告方刑事权利之间的和谐化 “孤立的个人反对 在刑事司法过程中, 个人与权力的对抗是主要矛盾, 甚至在特定情况之下, 表现为 , “代议制和公司制的时 统治关系的斗争” 在传统的司法体制和司法理念中, 这一特征十分明显, 但是在 , 代” 在现代司法体制和司法理念中, 鉴于对权力推定的警示, 国家公权力与个人之间的和解获得了一种 平衡。这种平衡在来自对于司法权的局限性的认识 , 主要表现为: 其一, 无论求刑权还是量刑权, 均带有 认识的有限性, 所以不可能希冀准确无误地对所有的犯罪模型再完全复制 , 在对于犯罪的追诉中必然面 “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 , 临着失败或出错的风险, 其二, 现代权力 如果一味沉浸在追求真实的幻象, 最终 必将无法摆脱公正与效率的二律背反 。在这对二律背反中, 国家权力一直被期待主持正义的同时 , 又面 , 。 、 临着手段的局限性 因此必不可免地存在与权力治下的对象合作的可能性 正义 公正的追求如同经济 “帕累托境界” 。“帕累托境界 ” 学中的 一样 的前提是完美的制度支撑, 但是这个社会是一个稀缺社会, 因此均衡、 平衡成为一种基本要求。正义、 公正同样需要完美的制度支撑, 遗憾的是人本身的局限性决
瑏 瑡 ” 处被告人张俊杰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当然, 不仅是实践中存在着这样的判决和精神 , 针对这些判决理论上也夹杂着激烈的争论 。 笔者曾
⑤ ⑥
, 2007 年 2 月 8 日。 姚忆江: 《 杀人赔钱减刑, 合法合理合情? 》 载《 南方周末》 “积极引导刑事和解 ” 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7 ) 沪一中刑初字第 285 号。对此案和解的判解, 参见朱文超: 《 死刑案件中 , ( 2008 年第 2 辑) , 的适用及其限制条件 》 载《 审判前沿观察》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8 年版。 ( 2006 ) 金中刑一初字第 75 号刑事判决。 ( 2007 ) 浙刑三终字第 6 号刑事判决。 , 2007 年 10 月 12 日。 聂昭伟: 《 刑事和解对死刑是否适用 》 载《 人民法院报》 ( 2006 年) , 参见《 刑事审判法官讲义》 第 71 页。转引自前引⑥, 朱文超文。 ( 总第 65 集) , 参见《 刑事审判参考》 法律出版社 2009 年版, 第 1 页。需要说明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撤销死刑判决的理由并非仅仅是 因为经济补偿, 还包括案件发生的范围以及被告人态度, 但不可否认经济补偿在其中所起的作用。
浅谈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浅谈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论文摘要刑事和解,是近年来司法机关为促进社会和谐而推出的一项制度创新。
自我国引入刑事和解政策,并应用于司法实践,至今已有近十年时间。
期间,刑事和解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本文结合我国国情,对刑事和解制度面临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完善构想。
通过数次修法活动,刑事和解制度在整个德国的刑事法体系中不断扩展,已经渗透到实体法、程序法等重要的法律程序中。
这无疑在世界范围内提供了一套系统和完整的立法参考思路。
而我国对于刑事和解仅仅是作为一项刑事政策加以规定,并未上升为立法层面,因此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加以规定,才能更好的加以规制,从而使这一制度更加规范的加以运用。
关键词: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制度构建目录引言 (1)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概述 (2)(一)刑事和解的概念 (2)(二)刑事和解的特征 (2)二、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2)(一)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 (2)(二)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5)(三)刑事和解的适用阶段 (6)(四)刑事和解的处理结果 (7)三、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7)(一)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7)(二)完善建议 (9)参考文献 (12)浅谈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引言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稳定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正义。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构建和解制度,有助于缓和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紧张的关系乃至仇恨,恢复稳定的社会关系,更好地实现我国刑事立法的意图。
在全球法律文化交流加速和国内和谐社会建设升温的大环境下,刑事和解制度也逐渐成为我国刑事法学研究领域的新方向。
刑事和解体现了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主体地位的尊重,寻求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利益价值最大化,在化解社会矛盾,弥补传统刑事司法的不足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严厉的惩罚,司法系统和监狱负担沉重、再犯率又不容乐观的情况下,刑事和解制度给了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新的启示。
论刑事和解制度

的刑 事政 策 、 罪行 法定原 则之 间的 关系值得探 讨 。
关键 词 刑 事和解 罪 刑法定 宽严相 济 文献 标识码 : A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 2
刑 事和 解 是 一种 E 在我l 词提 侣 和推 行 的 刑事 纠 纷解 决 机 制 。一直 以来受 到广 泛 关注 , 特 别 是在 2 0 1 2年刑 事诉 讼法 修 改之后, 刑事 和解 制 度 再次 成为 热 门话 题 。我 闭现 在提 倡构 建
的赔 偿 。同 时通 过 刑事 平 ¨ 解被 害 人 还 得 以在 一 定 的场 合 宣 泄
纠纷 解 决机 制 。特别 是在 2 0 1 2年刑 事诉 讼法 修 改之
后,刑事和解制度再次成为热门话题。同时刑事和解
对 于刑法 价值 与刑事 诉讼 目的 的 实现具 有 不可忽视 的
意 义。我 国司法 实践 中和 解 的事 实与新 时期 宽严相 济
果只 是… 味 的 持罪 刑法 定 主 义 , 只 会 导致 适用 法 { = _ l c 的僵 化 。
为发生后 , 在可和解的案件范『 1 ; I 内被告人彳 丁 权选抒和解或者是
不和 解 , 被 告人 也 有同 意和 解或 不 同意 和解 的 臼主 权 。双方 当
发, 土纠纷 , 事 发后 双 方 当事 人之 问均 彳 丁 和 解 的意 愿 , 都 想人 事
定保护 每 一公 的 合法 权益 , 那 么 为什 么又 要 实彳 _ = j = 刑 事 和解 ?
思想 观 念 的变化 以及 中 血 下年 灿 化小 , 小事 化 了 。火 多数 案件 通过 赔 偿损 失 、 赔礼 道歉 等形 式 这 背后 涉 及剑 社会 的变 迁 、 烂 文 化 巾 的理 念传 承 等 等 问题 。在纷 繁 复 杂 的现 代社 会 巾如 就 可 以处理 。 2 、自土 性 。刑 事 和解 制度 贯 彻 自愿与 合 法原 则 。犯罪 行
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

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摘要]刑事和解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对被害人和加害人进行司法保护的思想,因此它的价值兼容了被害人与加害人利益的全面恢复。
刑事和解制度,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刑事和解;法律价值;社会价值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或加害人与被害人的调解,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能积极主动地向被害人认罪、道歉,并愿意对被害人给予经济赔偿,在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在国家专门机关或者专业法律人员主持下,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国家专门机关不再对加害人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是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
其在适用方面需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加害人真诚悔罪。
刑事和解通过宽缓的处理方式对那些可以感化和值得宽恕的人,给予其悔过的机会,促使其回归社会。
二是被害人真心谅解。
被害人真心谅解是刑事和解的重要条件,只有双方矛盾真正化解才能实现刑事和解的积极效果,若被害人内心未能得到充分的抚慰而仅仅是为了得到赔偿,则双方的和解只能是一种表面上的暂时缓和,矛盾的根源没有得到解决,所以随时都有再次激化的可能。
三是加害人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
刑事和解既着眼于修复犯罪行为引起的社会危害,也致力于消除加害人再犯罪的可能。
刑事和解理论基础有三个方面:首先强调犯罪不仅是对法律的违反,更是对被害人、社会的伤害;强调刑事司法程序应有助于对这些伤害的弥补;提倡被害人和社会对司法权的参与。
其目的是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加害人悔过自新、重返社会。
这种诉讼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减少社会矛盾,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
在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诉讼阶段均可以适用,和解过程也相应的由公检法等机关主持进行。
这一制度的落实同时也是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最好体现。
从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刑事和解制度应用较成熟的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刑事和解体现了新的刑事观念,如刑事诉讼的经济性、刑罚的谦抑性、行刑的社会化等等,是一种符合国际刑事法治的新的司法模式。
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及在我国实施的思考刑事和解制度诞生于加拿大,后在欧美等国家和地区风行,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将这一制度引入到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来。
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推行,学界产生了很多争议,本文就刑事和解的概念、特点、起源、价值、问题、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较详细的分析,力求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刑事和解之路。
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含义所谓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在作为调停人的第三方的帮助下,使加害人和被害人面对面地直接对话、协商,取得相互谅解,达成协议,最终解决纠纷和冲突的一种制度。
[1]刑事和解是以犯罪为解决对象的,而且一般是在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控制之下进行的,是一种非正规或准司法模式。
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特点刑事和解是顺应现代发展的产物,它是一种刑事诉讼合意,所以具有其自身特点:1、刑事和解具有自主性。
司法机关在刑事和解中处于中立地位,不得引诱或迫使任何一方进行和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
刑事和解是在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要不要和解,通过什么方式和解等一系列与和解相关的事项都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支配的,在双方协商达到利益平衡点时和解才能达成。
[2]2、刑事和解具有缓和性。
刑事和解的缓和性表现在刑事和解通过加害人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同被害人达到和解。
对历来以对抗方式进行的刑事诉讼而言,刑事和解弱化了诉讼的对抗性,使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能相互协商,缓和双方之间的矛盾,修复因犯罪行为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3、刑事和解具有多赢性。
犯罪发生后,被害人更加希望自身因犯罪行为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而加害人则希望免除、减轻刑罚,不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得到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而国家刑法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也能达到,对社会而言,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基本被消除,社会秩序得以恢复和稳定。
刑事和解制度

浅谈刑事和解制度摘要: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加害者的和解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交谈、协商、解决纠纷冲突。
其目的是恢复加害人和被害人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刑事和解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重要内容,是健全我国刑事制度的有益补充。
关键词:刑事和解;轻微刑事案件一、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刑事和解制度关注被害人利益以及社会关系的修复。
通过达成和解,被害人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程度获得赔偿和抚慰,加害人获得谅解和从轻处理,国家因此而节省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在刑事和解中,公权力机关的主要职责在于监督和审查和解过程、和解协议是否合法,纠纷当事人是否和解完全处于自主意愿,强调的是对个人自由和自主权的充分尊重,强调当事人的自愿性,目的在于通过和解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各种社会关系。
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体现在对被害人利益的最大化保护。
刑事和解制度的创设发端于刑事保护政策思潮的勃兴,其核心价值就是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的利益保护。
刑事和解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加害者的和解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交谈、协商、解决纠纷冲突。
其目的是恢复加害人和被害人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实践中,刑事和解制度一半包括以下几个内容,一是加害方自愿认罪、悔罪、赔礼道歉并向被害方作出经济赔偿;二是被害方对加害方的认罪、悔罪、道歉以及经济赔偿数额表示满意,对其侵害行为给予谅解,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明确提交放弃加害人刑事责任的要求或者载有类似内容的协议;三是通过参与主持和解或者认真审查,公检法机关确认加害人的行为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并且加害人通过真诚悔过显示其再犯的可能性不大,具有重新回归社会的可能性与条件,因此对其做出终止刑事诉讼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决定。
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正处于探索阶段并没有成熟的机制和法律法规作为支撑,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层面都不尽完善,在司法实践层面各地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二、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特征刑事和解只存在有具体被害人的案件中,没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能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也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案件的适用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可能判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是那种案件类型中。
论刑事和解制度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论刑事和解制度 作者:陈西 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8期
摘 要 刑事和解是一种正在我国倡导和推行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刑事和解制度再次成为热门话题。同时刑事和解对于刑法价值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我国司法实践中和解的事实与新时期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罪行法定原则之间的关系值得探讨。
关键词 刑事和解 罪刑法定 宽严相济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刑事和解是一种正在我国提倡和推行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直以来受到广泛关注,特别是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刑事和解制度再次成为热门话题。我国现在提倡构建和谐社会,要求通过各种方法,包括法律手段,化解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矛盾,使社会得以长治久安。而刑事和解作为解决刑事冲突的有效方式之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一条新的实践思路。在这种大环境下,新刑诉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用了一章的篇幅对刑事和解作出具体规定。本文欲通过对刑事和解的概念、特点等方面的探讨,浅析刑事和解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罪刑法定的关系。
一、刑事和解的特点 刑事和解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和解的一种结案方式。主要通过中间人使被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了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刑事和解有以下几个特点:
1、有可和解性。这类刑事案件大多发生在熟人社会中的过失或者轻伤害案件,双方矛盾并不大,只是因为一些琐事而发生纠纷,事发后双方当事人之间均有和解的意愿,都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大多数案件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形式就可以处理。
2、自主性。刑事和解制度贯彻自愿与合法原则。犯罪行为发生后,在可和解的案件范围内被害人有权选择和解或者是不和解,被告人也有同意和解或不同意和解的自主权。双方当事人能不能达成和解,能在多大范围内达成和解,和解的形式等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权衡。
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

065当代思潮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司法界,刑事和解制度是被讨论的热门话题,刑事和解能够恢复正义,也可以失去正义,让加害人有改过自新或承认罪过的机会。
刑事和解可以有效的帮助被害人和加害人来缓解彼此间的矛盾,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刑事和解主要具有:人道、公正、谦抑等三大价值。
刑事诉讼法背景下采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意义在司法机关执行案件过程中,刑事和解制度时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以达成协议,致使执行程序能够顺利进行。
很多执行和协调程序都是在司法机关调解在促成的,可以缩短执行周期,减少成本,有效实现法律文书的确定内容。
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可以消除不满和误会,增加理解和沟通。
司法机关也可以节约自愿,提高效益,实行权益和效益的平衡[1]。
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赔偿标注不够细致。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真诚的忏悔罪过,并对被害人赔礼道歉,给予经济赔偿,被害人对其原谅,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的目的。
而和解是经济赔偿的前提和基础,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详细的赔偿标准,这就很难界定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如何赔礼道歉才能被认为是真诚的悔悟。
对于那些渴望回归社会,本身的罪过较轻,但是经济确有困难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经受被害人的故意刁难,即便真心想悔过,但受到经济赔偿数额巨大的压力,很难于被害人进行调解。
所以,刑事和解制度具有一定的理想性,需要有标准的赔偿标准加以完善。
配套监督保障机制不健全。
刑事和解制度是要满足当事人的意愿,并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
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在思想文化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就为和解过程增加了难度,导致刑事和解制度无法得到有效落实,协议效力也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一般来讲,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所主持和解的协议更加具有说服力。
但是,部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和解时有失公平公正,出现结果不公平的情况。
为保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能的公平公正,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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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帕累托最优看刑事和解制度
在恢复性司法理论的指引下,刑事和解制度在各国得
到了运用,在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甚至还很完善,我国也已经
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但是在实践中并不系统化,什么样的案
件可以通过刑事和解来解决,并无明确的标准,因此实践中刑
事和解受到了一些非议,甚至被认为是“以钱买刑”。
一、帕累托最优与刑事和解的关联性
帕累托最优化理论本来是经济学上的理论,但是目前已
经被运用到制度分析中。“实现帕累托最优是可持续发展的
核心问题。即要使资源的配置达到这样一种状态:在不使任何
人境况变坏的情况下,而不能再使某些人的处境变好。”事实
上,人类社会的任何一种制度安排,都是为了实现社会整体利
益的最大化,如果一项制度并未实现这一功能,那么这项制度
必然被修改或者废除。因此,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刑事和解必
然也要实现帕累托最优化,以实现法的效益。
刑事和解是一种新型的解决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
体现了司法的恢复性价值,淡化了刑法和刑罚的惩罚性功能。
刑事和解“作为新兴的犯罪处理模式,刑事和解符合犯罪多元
化的实际需要,能够弥补现行刑事司法体制的不足与缺陷,为
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和整个刑事法领域的一体化进程提供了
一种崭新的思路。”因此,刑事和解问题已经成了我国法学界
研究的热点问题。在刑事诉讼框架中,涉及到多方主体,各方
主体的利益诉求并不相同,如何实现各方利益的协调与平衡,
并且最终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这正是刑事和解制度
所要解决的问题。帕累托最优理论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分析的
视角,我们可以用以审视刑事和解制度究竟是否促进了社会
的整体利益,实现了利益的最优化。
二、帕累托最优视角下的刑事和解
帕累托最优化的核心就是,在不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情
况下,而不能再使某些人的处境变好。如果用帕累托最优化理
论来审视刑事和解,我们可以从不同的主体来审视其不同的
利益诉求及这些利益诉求的实现程度:
第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刑事和解制度促进了
其利益的实现。如果某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等待他的将是
法律的惩罚。在法律框架内,他将被剥夺某些权益,如生命权、
人身自由、财产、政治权利等等。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犯了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重的刑罚。当然,法定刑并非一
个僵死的标准,法官可以通过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最终做出
判决,在刑事和解的框架内,在遵循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
以适当改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境遇,使其免遭重刑的制裁,
实现轻刑化,这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显然是有利的。
第二,对于被害人而言,刑事和解制度也能促进其利益的
实现。片面强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苛以重刑,其实并不能
有效地实现被害人的利益诉求,被害人也许根本无意于看到
加害人被苛以重刑,而仅仅希望对自己的损失能够获得足够
的补偿,在一些较轻微的犯罪中,仅仅希望加害人能够道歉,并
且真诚地悔过。如果被害人的利益诉求得以实现,这说明被害
人的地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得到了凸显,其意志也得到了反
映。如果片面强调国家对犯罪行为的追究,而忽略了被害人的
权利保护,同样会被害人觉得判决是不公的,以及法律对其意
志的不尊重。
第三,对于社会整体而言,刑事和解制度能够促进社会整
体利益。刑事和解的目的是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赔偿,使加害
人真诚地悔过,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并且得到法律的宽恕。这
对社会整体利益是有所促进的。片面的重刑非但不能起到预
期的效果,还可能会走向反面,增加犯罪人对社会的仇恨,促使
其实施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实践中遭
受了很多观念上的阻碍,这主要是特定的刑事诉讼案件之外
的主体,片面地认为重刑能够惩处犯罪,并且实现社会公义。
对犯罪人苛以重刑,也许能够使这些主体在心理上获得快慰,
但是无形中进一步伤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由上我们可以看到,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和解,虽然可能
对公众的某些朴素的公平观念、报应观念构成了挑战,但是在
根本上是符合帕累托最优化构造的,非但没有损害任何人的
利益,也没有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却在无形中促进了社会整
体利益的最大化。
三、相关对策与建议
鉴于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实践还刚刚起步,本文建议
司法机关谨慎对待刑事和解,在实践中需要处理好方方面面
的关系,以下几点可以供实务部门参考:
第一,刑事和解需要遵守刑法基本原则。刑事和解制度不
能违背基本的刑法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任何制度都是有边界的,如果突
破了刑法的基本原则,那么刑事和解的合法性就值得怀疑了。
因此,司法机关在刑事和解的实践中,应该牢牢遵守刑法基本
原则,在法律原则许可的框架内,进行刑事和解的实践。
第二,刑事和解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刑事和解的落脚
点在“和解”二字,因此刑事和解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
能强制“和解”。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和解,那么便失去了刑事
和解最为重要的基础,和解便没有任何合法性可言,这样的和
解也不能实现应有的目的,反而会给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带
来进一步的伤害。
第三,刑事和解可以寻找一些适当的突破口。在我国,刑
事和解被很多人误以为是“以钱买刑”,因此实务部门在刑事
和解的过程中要注意寻找突破口,既要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实
践积累必要的经验,也要避免公众的质疑。可以考虑从轻微刑
事案件和青少年犯罪案件着手,开展刑事和解实践,这些案件
要么比较轻微,公众不会过多地关注,要么由于是青少年犯罪
而能够为公众同情和谅解,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尝试刑事和解
阻力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