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证券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2条设立原则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3条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经理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内外部审

计,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4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员工会工作小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

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

给予配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5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均须具有能力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

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6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应

当具备相当的汇集和财务管理知识。

第7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人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

关的专业经验。主任委员经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8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可以审议终止审计

委员会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人数不足时,需根据上述

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不足。

第9条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

知识。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10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开展;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建议;

?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合理意见;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

的其他事项;

第11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

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跟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审计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

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必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

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12条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

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

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

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13条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

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

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的事项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

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14条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审计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

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部缺陷的整

改。

第15条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沟通的职责包括: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外部审

计工作的配合;

第16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17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有公司承担。

第18条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

案。

第19条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20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或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其他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主持。

第21条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

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22条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

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

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

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时,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23条审计委员会会议有至少两名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

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24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25条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26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

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27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28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

定。

第29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

第30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31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32条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

况。

第33条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

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34条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外部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

况。

第35条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36条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

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37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38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非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39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2019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9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人员构成 (2) 第三章职责权限 (3)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4)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5) 第六章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特制订本规则。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发表专项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上市公司公告制度-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二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担任召集人,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针对公司具体情况,对公司经营战略的实施进行跟踪研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和措施; (二)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下列事项的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大全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大全 (包括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 (3)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 (6)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 (9)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 (12)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建议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

XX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陕西宝鸡XX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陕西宝鸡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本行)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陕西宝鸡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本行的内部稽核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检查本行的内部稽核制度及其实施; (二)审核本行的财务报告及其披露;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五)审核本行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本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本行内部稽核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行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本行相关财务报告;

福建南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福建南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四届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知识竞赛试题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2分)* 1.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开始施行的时间是:* A. 2018年1月12日 B. 2018年3月1日 C. 2018年5月1日 D. 2018年5月12日 2.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是:* A. 监督和评价 B. 监督、评价和建议 C. 监督和建议 D. 评价和建议 3.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内部审计的目的是:* A. 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B. 保障全体职工利益 C. 为社会审计组织提供服务 D. 保护内部审计部门的利益 4.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 A. 独立客观公开保密 B. 独立客观廉洁胜任 C. 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D. 诚信客观胜任保密 5.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的直接领导,应当是:* A. 总经理 B.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C. 财务总监 D. 监事会 6. 下列关于国有企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国有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总审计师。 B.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C. 国有企业总审计师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 D. 国有企业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总经理或纪检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7.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下面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应当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B.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C. 提供审计服务的机构应当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D.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8. 首次明确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是:* A.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B. 2003年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浅谈审计委员会制度及其在我国的推行

浅谈审计委员会制度及其在我国的推行 近年来,市场的不断使得公司治理结构越来越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在西方国家,审计委员会已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随着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引进审计委员会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本文拟对审计委员制度作以下粗浅探讨,并对我国推行审计委员会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一、对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探讨 (一)审计委员会的组建形式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一个专门委员会,一般由3~5名非执行董事组成。最初建立于1940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建议由董事会设置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代表股东聘用注册师,参与洽商审计范围与合同,以强化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70年代末期开始,在SEC及证券机构的强烈要求下,审计委员会开始在美国资本市场上普及。

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保证其正常运行的关键,因此通常在组建审计委员会时要考虑的题目有:①委员一般由外部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大多数,人数一般为3~7人不等,具体人数应与公司规模大小相适应;②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成员应拥有贸易、或财务方面的工作经验,既懂得公司财务,又具备经营治理和公司内部控制的知识,这样才能保证其监视和评价的专业性;③委员会主任由独立董事担任,并获证监会认可;④委员的任期不应太长,以防被经营者收买,一般为3年; ⑤委员会独立于经营治理层,有正式章程对委员会的权责、工作做明确规定;⑥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委员会会议和一次与审计职员的单独会议;⑦委员会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任免有复核权力,可以不需执行董事的同意而直接向内部审计主管职员质疑询问;⑧对公司的分歧规行为可直接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必要时直接向证监会报告。 (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审计委员会主要在财务报告和内外部审计、内部控制三个方面履行其职责: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稿) 公司对原制订的《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主要调整文件中有关专业委员会人数、董事广泛参与等内容,修订后《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如下: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稳定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健全关系公司发展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一名以上独立董事。

第五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五名,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六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出现缺额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董事会鼓励公司其他董事积极参与战略发展委员会的议事工作,工作小组应同时将会议通知、议案材料等资料提报给其他董事,并为其参加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会议提供便利的条件。 第八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发展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非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的公司董事可以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第九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投资管理部共同组成,由董事会秘书牵头。董事会办公室主办,投资管理部协办。主要负责战略发展委员会与公司的及时联络和沟通、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以及战略发展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职责 第十条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或审议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或审议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 第二节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不设常设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内设巡察员,其职能之一即为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巡察员开展工作时可组织相关人员配合其工作。在执行内审工作时应成立审计工作组。 第三节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在监事会提出审计要求时,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节决策程序 第十条巡察员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第五节审议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年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亦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巡察员及审计相关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300357我武生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0年10月)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节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必须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且应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等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 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节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六)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七)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八)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九)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能与制度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能与制度 一、总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投资之各关联公司。 (二)集团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通过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监督履行财务责任制,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三)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在集团公司总裁的直接领导下,对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投资之各关联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型进行系统的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二、审计工作任务 (一)监督、检查各经营管理部门和单位日常财务活动是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各项法规、法令、政策以及集团公司内部制定的各项有关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和评价我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三)对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年度财务、成本决策进行审计。 (四)对经营活动、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收支、财务处理的正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五)参与对公司各级高层管理人员的离、调职审计。 (六)对公司在册员工侵占公司财产、收受贿赂、营私舞弊、贪污盗窃、挪用公款等违纪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案审计。 (七)参加本公司研究经营方针和改进经营管理工作的会议,参与研究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八)接受并承办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审计事宜。 三、审计工作程序 (一)编制年度、季度审计工作计划,报执行总裁、总裁、董事长批准确定。(二)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1、确定审计对象;

2、确定审计方案,报执行总裁、总裁、董事长审批。 3、下达“审计通知书”,由集团公司董事长签发。 4、被审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过程中,必须编写工作底稿,做好审计记录,收集审计证据。(四)审计终结阶段,对审计事项和结果提出审计报告。报告应附有经过被调查人或有关单位签章的证明材料或其他说明材料;审计报告应征求被调查人或有关单位的书面意见。 (五)审计结果的最终形式以正式审计报告上报集团公司执行总裁、总裁、董事长,并抄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及集团公司有关管理部门。 (六)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按审计结论和决定,针对问题及时做出处理,处理结果应上报集团公司执行总裁、总裁、董事长,同时抄送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七)如对结论和决定有异议,可在审计委员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15日内向集团公司董事长申请复审。集团公司董事长的结论和决定为最终结论;复审期间,原审结论与决定照常执行。 四、审计人员职权 (一)除非集团公司董事长特批。审计委员会开展审计工作不受任何人、任何单位的限制,被审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地予以全力配合。 (二)审计期间,审计主要负责人有权参加被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听证会、索取证明材料。 (三)有权责成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查处和纠正一切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有权建议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罚意见,报请集团公司董事长审议。 (五)对拖延、推诿、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提请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有权采取封存账册、冻结资产,对有关人员实行停职处理等临时措施。(六)集团公司范围内部各部门各单位有关经济事务方面的各种报告、合同制度和文件等,须抄送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督职能,确保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行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行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拟定对本行进行检查、审计工作的具体方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9名委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应包括行长,监事长,副行长、稽审部、综合部、合规部、监察室、保卫部负责人及独立董事组成。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按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稽核审计部,负责日常工

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拟定对本行的财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的方案; (二)负责拟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的方案; (三)负责拟定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的方案; (四)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五)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六)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七)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八)审查本行内控制度。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行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本行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的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定稿)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共有名成员,由相关专业人士组成,委员中最好包括1-2名非执行董事,其中1名为财务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为保证审计的客观公正,尽量由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离任,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领导公司法务审计中心,负责管理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公司审计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聘用、解聘外部审计师,建议其薪酬及聘用条款;

(2)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师之间的主要代表,监察两者之间的关系; (3)审核外部审计师的工作,包括解决管理层与外部审计师产生的意见分歧等; (4)审核外部审计师的审计报告,确定对重大监管弱点需采取的行动,向董事会提出有关建议; (5)必要时,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师举行特别会议,以检讨任何会计、财务汇报或内部监控事宜; (6)审核外部审计师呈交的审计报告以及向管理层提出的重大疑问等; (7)领导制定集团年度审计规划,并依据该规划检核集团法务审计中心的审计工作计划; (8)领导集团法务审计中心的审计工作,有效地行使公司内部审计的职能;(9)确保集团内部审计和下属子集团及成员企业审计工作的协调、资源配备等; (10)根据风险管理程序,检讨及监察内部监控制度、内部审计职能及年度审计规划的成效; (11)最少每半年与法务审计中心检讨审计活动,并指出法务审计中心需加强或需留意的重要事项及审计要项; (12)若法务审计中心认为委员会需要进行特别财务保障措施时,审计委员会有义务与法务审计中心举行特别会议; (13)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法务审计中心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2018年高新技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制度

2018年高新技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 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加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应积极介入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作用,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九条公司如需在年报审计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应当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及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泄露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年报公开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1(简称“集团公司”)决策程序和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公司有效监督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法》、《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1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集团公司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国有企业审计的有关规定,审议集团公司审计工作的重要事项,负责集团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的协调和沟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9~11名成员组成,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审计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名,由集团公司任命。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一名,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委员职务,审计委员会应及时按照规定补足人数。 第七条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检查并监督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功能是否完备、适当、有效;确保公司内部审计功能有足够资源运作,维护公司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二)审议审计业务工作规范、制度的编制和修改完善工作。 (三)审定集团公司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研究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总结。 (四)审议内部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意见书、管理意见书、审计决定,听取交办事项和重点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汇报。 (五)对重大审计事项进行审议并向集团公司总经理会议(或党组会议)提出定性和处理建议。 (六)审议批准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审定聘请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的委托费用;检查监督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审计质量、工作效率和信息披露。 (七)检查公司的财务控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审议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意见。 (八)承办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处理审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起草审计委员会文件,编发审计委员会信息;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 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可适时组成新的委员会或解散现有的委员会,也可以同时设立多个委员会。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履行对其下属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不得因权利交由下属委员会行使而免除其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专门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专门委员会成员由3-5名董事组成,但不得少于2名,董事可以同时担任多个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董事会任命董事会成员在委员会工作,任命时应考虑董事的意愿和专业背景。若无法直接安排的,董事会可以对各委员会委员的 人选按照一般多数原则进行选举,董事长依照选举结果将董事指 派到各个委员会。 第八条专门委员会成员提名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推荐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推荐产生。 第九条专门委员会成员设召集人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协商,并报请董事长批准产生。 第十条专门委员会召集人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会议;

2.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事项; 3.签署委员会文件;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各委员会的委员应当: 1.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工作并在监督执行及战略决策方面为董事会提供意见和建议。 2.以诚信的方式认真和谨慎地处理委员会事务; 3.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及精力参加委员会会议; 4.独立作出判断; 5.其他董事会授权的事项。 第十二条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不定期的会议。董事、监事、总裁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临时机构,可下设办公室。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者顾问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委员会应当对所聘机构或者专家的履历及背景进行调查,以保证 所聘机构或者专家不得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或有可能对公司利益 产生侵害。公司应与参加咨询的机构或者专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三章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专门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以书面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第十五条董事会、董事、监事有特殊议题请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其陈述的书面报告应提交委员会召集人,召集人根据重要性原则,确定是 否安排会议时间。 第十六条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材料准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调研报告及需向董事会报送的其他材料的整理及起草等事务性工作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组织完成。 第十七条专门委员会委员对职责范围内经手的各种文件、资料应妥善管理。 不得擅自泄露在职责范围内知悉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委员会可以邀请委员以外的专家、公司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业务咨询意见。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人士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分别审阅、集中讨论”和“集中审议、集中讨论”的方式,专门委员会委员应在充分考虑和讨论的基础上, 对会议议案提出意见。会议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而需要产生决议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确保监事会对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行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监事会按照本行《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行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拟定监事会对本行进行检查、审计工作的具体方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监事至少一名。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监事长、二分之一以上非职工监事或者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监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监事职务或应当具有非职工监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这一身份,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监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拟定对本行的财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的方案; (二)负责拟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的方案; (三)负责拟定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的方案; (四)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五)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六)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七)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八)审查本行内控制度; (九)本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监事会审议决定。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doc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率和决策的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提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资产质量,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主要工作是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名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本届董事会董事组成,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应根据第三至四条的规定予以补选。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下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财务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一)提出聘请和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公司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对重大关联交易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和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公司内审机构、财务部门、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定期财务报告(年、季、月); 2.专项财务预、决算报告; 3.内部定期和专项审计报告; 4.外部审计报告及审计合同; 5.重大关联交易和资产出让、购买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内审机构及财务部门提供的报告及文件资料进行评议审核,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董事会讨论,内容包括: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聘请和变更的意见;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情况评价,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性评价; 3.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合规性、客观真实性意见; 4.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及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审核意见; 5.公司内审机构,财务部门及财务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6.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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