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量刑建议权
论量刑建议制度的完善

从法 治 的角 度来 看 , 果 法律 没有 授予 国家机 关某 如 项 权 力 , 家机关 就不 能行 使这 项 权力 。因此量 刑 建议 国 作 为 检察 机关 的一项 权力 ,必须 要有 法 律 的明确 规定 。
虽然 现 行 的法 律 和 司法 解 释 为 量刑 建 议 提供 了一 定 的
( ) 刑 应 当有 标 准 一 量
长 的刑期 。这 套软 件 的基础 是 自行 制 定 的《 量刑 规范 化 实 施细 则》 《 , 细则》 1 对 1类 常见 罪名 的具体 量刑 情节 做 了量化 的 规定 。 如对 轻 伤害 案规 定 的基 准刑 是有 期徒 刑 6个 月 。完 全赔偿 被害 人损 失 的下浮 1 %,累犯 的上 浮 6 2 %。具体 的量刑原则 和具体 的量 刑都是我 们需要 的 , 5 相 比较而 言 . 们更需要 的是具 体 的量 刑 。 我 因为具体 的量刑 可 以直 接得 出一 个确定 的量刑结 果 , 无论 是谁 去量刑 , 只 要量刑情 节没发生变化 , 都不 存在第二 种结 果。而具体 的 量刑 原则虽然 使量刑相 对确 定 ,但 是具 体的量 刑原则本 身也 有可能象 法律条文 一样存 在矛盾 、 糊之 处 。 需要 模 还 进一 步细化 , 否则 。 也会 使一些案件 的量刑结果 不确定 。 2量刑标 准的制 定方法 。 . () 1 确定量刑基准。量刑基准 , 即对 已确定适用一定 幅 度法定刑 的个罪 , 在排除各 种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情况下 , 仅
人对 量刑 建议 的合 理性 提 出很 多 质 疑 。因此 , 想 使量 要
刑建 议制度 名正 言顺 。 就必 须 在法 律上 确 立量 刑建 议 的
议 的刑 罚达 到一定 幅度 , 察 机关 就应 当以量 刑错 误 为 检
刑事诉讼中的量刑建议权评析——以安徽省芜湖市量刑模式为例

量刑建议权是对公诉机关审判监督权 的有益补充 , 属于前置 性 的审判监督程序 , 也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量刑建议权 的 试点推行 , 使 公诉 人不仅要通过掌握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来准确定 罪, 还要 充分 搜集 量刑 情节 和量刑要 素 , 根 据量刑标 准提 出合理 的量刑建议 , 使公 诉人的工作负担有所加重。 ( 二) 没有相应 的制约机制监督量刑建议权 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机关公诉权 的组成部分 , 它是为 了防止法 官不 当行使或滥用量刑裁量权 , 但是 如果公诉 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没有监督制约 的手段 , 也会 助长公诉 人滥用或怠于行使 量刑建议 权的现象 。我 国的司法实践 中, 对量 刑建 议权 的监 督机制尚不明
一
我国的量刑建议制度是在改革和探索 的道路上吸取经验 , 逐 渐走 向完善 , 针对试点 中暴 露出的以上问题 , 提 出如下改进意见 : ( 一) 重视 人才选拔和培养 , 科技执 法 在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数 有限 的情 况下 , 一方 面 , 可 以通 过选 拔和培训较高业务能力的司法人员 , 提高他们 的业 务水 平和工作 效率。另一方面 , 部分地 方检察 机关研发 了量刑 建议 的软件 , 将 量刑情 节和量刑因素输人量刑建议软件 中, 电脑软件会 自动计 算 出被告 人应 当适用的刑罚 , 这不 仅减轻 的司法人 员的工 作负担 , 还促 进了量刑建议的规范化 。 ( 二) 规 范 量刑 建议 权 的 行使 方 式 与 程 序 首先 , 要完善公诉人 的责任 问责 机制 , 做到有职权便有责任 ; 其次, 明确和规范量刑规范指导标准 , 使公诉人有法可依 , 不盲目 做 出量 刑的判断 ; 最后 , 强化辩护方的辩护权 , 使辩 护方通过 反驳 推 翻或纠正公诉 方的不当量刑建议。 ( 三) 扩大案件 适用范围 , 建立考核机制 检察机关应 当积极主动发挥该法律权能 : 一是应 当扩大量 刑 建议权 的案件适 用范 围 , 越是 重 大疑难 案件 越 应 当提 出量 刑建 议; 二是建立量刑建议 的考核簿 , 记录量刑建 议的提出率 , 法 院的 采纳率 等 , 并列入检察机关 的绩效考 核项 目中, 敦促量 刑建议权 积极有效 的行使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问题研究

2022.02真情 管理观察17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问题研究王 曼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摘要:伴随着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逐步发展,量刑建议的重要性也日渐凸显,成为关系到认罪认罚案件诉讼程序高效的关键。从司法现状来看,虽然量刑建议精准化越来越多地得到了理论和实务界的认可,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依旧存在着量刑协商不充分、量刑建议质量不高等问题,量刑建议本应是实践的产物,规范性文件的出台给予了技术上的指引,实际操作过程中依旧需要各方主体的努力来全方位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稳步发展。本文将立足于实践当中在量刑建议的产生于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再分别对应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方向与措施。关键词:量刑建议;量刑协商;认罪认罚
一、量刑建议基本问题概述201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奠定了量刑建议作为其核心内容的法律地位。在这之后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对于量刑建议应当如何提出,有了更为细致具体的规定。从中我们可以发现,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自由裁量权有一定变化,即经历从“可以”到“应当”的转变,量刑建议的提出逐渐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而非可裁量的“权利”。2021年两高联合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自7月1日起实施,这是检察机关首次作为起草单位参与指导意见的制定,承载了法检两家对量刑问题的共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促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1.认罪认罚制度的价值取向我国当前处在体制转型时期,在经济和社会多种因素的影响之下,刑事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我国员额制施行以来,“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凸显。同时伴随着社会法治水平的逐渐提升,公众对于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意识也在增强,这对于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怎样才能做到既维护公平正义,又保证办案的效率,是诉讼法学界长久以来都要面对的问题。认罪认罚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对矛盾。对于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犯罪事实以及即将面对的刑罚都有了一定程度的认知,法律给予其从轻的处罚幅度使得被追诉人在自愿认罪认罚上多了以往没有的积极性,缓和了公诉方与被追诉方之间对于犯罪事实认定方面的矛盾。为整个诉讼程序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其次认罪认罚并不会因为程序的简化而导致结果的不公正,对于案件的证据认定依旧是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并且在确保被追诉人自愿性的问题上也通过设立值班律师参与制度,缓和了一定程度上地位不平等的问题。因此属于既保证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又提高了诉讼的效率。其次,认罪认罚制度还与宽严相济政策相互呼应。被追
从检察实践视角谈量刑建议制度

然成效与问题并存。下面笔 者结合量刑 者 一致或基本一致的 ,在刑事判 决裁定 盗 钱 款系 被害 人 准备 用 于治 病 的 医疗 危 故依法 认定其 情节严 建议制度的运行模式 、 所取得的成 效、 存 审查表上明确写明同意判决 ;而 对于二 费 , 害性较 大 ,
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的构想作 具体分析和 者有重大差异 ,即判决超 出量刑 建议的 重 提 出判处 3 4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 , - 阐述。
做出认定 , 最终宣告对被告人的量刑。
二 、试 行 量 刑 建 议 制 度 的 意 义 及 所
题; 改进建议
议 ,并将 相对确 定的量刑建议填 入量刑 建 议审批表作为审结报告的附件 。普通 程 序案 件由公诉人出庭时在公诉 意见 中 取得的成效
【 中图分类号 : 9 41 D 2. 3
法院 。
量刑建议制度的推 出 ,在现有的法
《 量刑建议书 》 ,与起诉书一并移 送人 民 律框架 内进一步拓展 了公 诉权 ,有效地 弥补 了抗诉监督 的滞后性 。通过量刑建 ( 适 用范围。针对人均办 案数量 议对人 民法 院快 速、客观 、准确评判案 二)
辽 宁 新 民 人 ,沈 阳 市和 平 区人 民 检 察 院 大 的实际情况确 定了以下案件适 用量刑 件 、 依法裁量提供辅助 , 使审判监督工作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 9 11 (0 0 0 — 7 0 10 — 4 6 2 1 )3 5 — 2 【 收稿 日期:0 0 0 — 2 2 1- 5 1 【 者 简介 : 作 史丽英 (9 3 )女 ( 17 一 , 汉族 ) ,
明确提出 ,简易程序案件则需另 行制作
研 究生 ,主要从事刑事 法学理论与检 察 首 或立 功等情节而主观恶性不深 、危 害 执法的平衡性 、一致 性以及在 履行法律
论量刑辩护

论量刑辩护摘要:量刑辩护可理解为在刑事诉讼中以减少刑罚、保护权利为目的,通过正当程序,针对刑罚定量活动的抗辩。
作为刑事辩护的特殊阶段,有着自己独特的内涵与价值。
但受制于我国目前的特定历史阶段的司法环境,量刑辩护并不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
本文旨在分析量刑辩护的内涵与价值,凸显其重要性,尝试分析其不足并予以解决。
关键词:量刑辩护量刑建议量刑程序刑事辩护一、量刑辩护的内涵量刑是刑事诉讼中法院通过确定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决定对其适用刑罚多少的司法裁量活动,是对犯罪行为轻重评价的”定量”过程。
辩护,即抗辩防护,处被动之势,有卫权目的。
量刑辩护可理解为在刑事诉讼中以减少刑罚、保护权利为目的,通过正当程序,针对刑罚定量活动的抗辩。
量刑辩护一般是在定罪问题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展开的。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一旦对公诉方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往往会选择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的思路,以便推翻公诉方指控的某一罪名,并说服法院作出该罪名不成立的裁决。
但是,量刑辩护的存在,通常建立在法院已经形成有罪裁决结论,或者控辩双方对被告人构成指控罪名没有异议的情况之下。
选择量刑辩护的律师所要论证的并不是被告人不构成某一指控的罪名,而是被告人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也应受到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应被免除刑事处罚。
量刑辩护不是臆想出来的,相对于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来说,量刑辩护具有独立的诉讼目标,也需要有相对应的独立辩护操作方式。
收集量刑信息、遴选出量刑情节、提出量刑意见、对公诉方量刑建议进行质疑并最终说服法院接受本方的量刑主张,是量刑辩护的基本内容。
对于有着”重定罪、轻量刑”传统的中国法院来说,对量刑辩护的重视,可以帮助其获取更为丰富、全面的量刑信息和量刑意见;而对于偏重”无罪辩护”的中国律师界来说,应当将量刑辩护视为一种独立的、专业化的辩护形态,并确保这种辩护活动得到富有成效的展开。
二、现阶段我国量刑辩护的主要问题(一)我国量刑辩护在立法上存在天然弱势《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对于公诉的案件的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理论解析与实践探索

关键 词 : 量刑 建议
理 论基础 法律 依据 实践探 索
量 刑程序改革 一直是我 国司法 改革 的重点所 在 . 最 高人 民法 院早 在 20 0 4年 法院 改革 “ 五纲 要 ” . 二 中 就提 出了要 “ 健全 、 完善相对 独立 的量刑程序 ” 20 ①.0 9 年 3月 2 5日公 布的法 院改 革“ 三五纲要 ” 中又 明确提 出要 “ 范法 官 的 自由裁量 权 . 规 把量 刑纳 入 法庭 审理 程序” 。 为在刑事诉讼 中承担公诉 职能的检察机关 . ②作 如何 建立与人 民法院量刑 程序改革 的配套 机制 . 无疑 成为 现阶段我们必 须认真思 考的一个 问题
权 有着充 分的理论基 础 ( ) 一 从性质上看 。 量刑建议权是公 诉权应 有之义
笔者认 为 . 针对 上述 问题 . 题 之笔应 当落在 检 破 察机关 量刑建议权 的有效行 使上 . 文将 从理论 基础 本 和法 律依 据两 个方 面论 证检 察机 关行 使量 刑 建议 权
的正 当性 . 并对实践 中的探 索经验进行 总结
使量刑 建议权 只是 对法律 的正确理 解和使 用 . 而非超 越现 有法律 框 架的 “ 法创 新 ”在 此 前提 下 , 司 。 对
检 察 机 关 量 刑 建 议 权 行 使 的探 索 经验 及 时 进 行 总 结 . 会 对 这 种 制 度 的 建 立 提 供 必要 的 实践 支 撑 。 将
节 、 罪态 度 和社 会危 害程 度等 , 表人 民检 察 院提 认 代 出建议 , 对刑种 、 刑期 、 罚金 数额执行 方法 等提 出具体 要求. 请求 人 民法 院对 被告人 处 以某一 特定刑 罚 的权 力 。 量刑 建议 权 究竟 是什 么样 的一 种权 力 ? 但 行使 这 种权力有 无理论依 据? 这一直 是理论 界 和实务界探 讨 的一个 焦点 问题 。 者认 为 , 笔 检察 机关 行使 量 刑建 议
浅谈量刑建议制度试行中的若干问题

浅谈量刑建议制度试行中的若干问题p关键词量刑建议;诉讼;制度2009年7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确定了绍兴市院、宁波市--北仑区院等6个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改革试点。
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实践工作,各院进度不一、各有成效,同时也发现了不少问题。
在量刑建议制度设计的基本问题方面,各试点单位大同小异,笔者认为总的原则就是要兼顾量刑公正与诉讼效率。
量刑建议的提出主体、方式、时间、审批程序等应在最大程度上保持和起诉书P2,实践中各地的操作基本遵循这一原则。
而一些细节问题,比如量刑建议的审批,是作为原起诉书审查报告内容的一部分增加进去,还是单独制作量刑建议审批表,则依各院的操作习惯进行。
另外,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和—些建议判处管制、缓刑、定罪免罚等特殊情况的案件采取相对严格的审批制度,在注重效率的同时保证案件质量,也是各地的一致做法。
下面笔者就试点工作中的障碍及应注意的问题略做总结。
(一)量刑建议的推行应循序渐进。
由于公诉人在提出量刑建议方面缺乏经验,各基层院都是边摸索边推行,因此试行不宜操之过急,要在充分做好准备工作的基础上逐渐铺展开。
拿笔者所在检察院来说,公诉人队伍偏年轻,公诉工作经历最长五年不到,最短的为数个月,在量刑尺度把握上非常缺乏经验。
因此在正式试行前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就显得非常有必要,比如对中院印发的量刑指导意见进行认真学习,对意见里十个罪名的量刑标准逐一深入研究。
同时还要对该十个罪名的以往判例进行总结,把不同量刑情节对量刑幅度的影响进行归纳,使量刑建议与以往判例保持相对平衡,最大程度降低试行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带来的不正常波动。
量刑建议开始时可限制范围,先针对常发犯罪提出,待条件成熟后再将范围扩大到所有案件,这也是实践中一些试点单位的经验总结,例如今年初开始试行量刑建议的温岭市检察院目前所发的《量刑建议书》就针对量刑指导意见中的十个罪名,而早在七年前就开始推行量刑建议的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其量刑建议的范围则涵盖所有提起公诉的案件。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实践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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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量刑建议权
[摘要]目前,法官在量刑过程中面临着这样一种困境,一方面,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比较大;另一方面,各类案件的复杂性日益加深。
这就造成了法官在量刑时量刑失当现象时有发生,法官自由裁量权反而限定了法官正确量刑的发挥。
因此,量刑建议作为一种监督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手段正得以越来越多在司法实务中运用,理论界也进行着积极的探索。
本文尝试从量刑建议权的涵义、价值及我国司法操作构想来具体分析,作出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一、量刑建议权的涵义及法律性质
(一)量刑建议权的涵义
所谓量刑建议权,即求刑权,是指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尽量具体的要求。
简言之,“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就被告人应当判决的具体刑罚向审判机关提出意见”。
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自然要求,也是公诉改革、审判监督的一项具体措施,对于提高公诉质量、提高诉讼效率、强化刑事案件量刑的公正性、防止司法腐败等方面均有积极的意义。
(二)量刑建议的法律性质
量刑建议权从本质上来说应该是公诉权。
1.从检察机关来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案件发表自己的意见,这是公诉权的基本组成部分。
作为案件审理最重要的部分——判决结果,应该是检察机关关注的目标。
检察机关对案件中的判决部分提出自己的意见,则是公诉权的必然组成部分。
2.从量刑建议本身来看,量刑建议只是检察机关站在公诉人的位置上,对被告人应判处何种刑法提出自己的意见。
这并不是最后结果,并不影响审判权的行使,这只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
二、量刑建议权的法律基础
(一)量刑建议权的宪法基础
我国《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公诉权是检察权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而量刑建议权与定罪请求权又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是行使检察权的应有部分。
(二)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
虽然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但在有关法律中却为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和实践依据。
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关于“公诉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的规定,可以视为检察机关拥有量刑建议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之一。
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实际上正在行使量刑建议权,如公诉机关在起诉书和公诉意见中对被告人的法定和酌定从重和从轻的情节进行了完整的概括,并明确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这实际是就是粗线条的量刑建议。
随着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在实践中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规定。
(三)量刑建议的法理基础
公诉权作为专门机关代表国家主动追究犯罪的一种诉讼权力,包含调查权和补充侦查权、审查起诉权、出庭支持公诉权、公诉变更权、不起诉权、诉讼监督权和量刑建议权。
公诉的功能是要求审判机关对刑事案件予以裁决,这种司法请求权包含了审判启动的请求权和有罪判决的请求权,有罪判决请求不单纯是对案件定性的请求,还包含对量刑意见的请求。
诉权中,请求是具体而明确的,民事诉讼如此,刑事诉讼亦如此。
为使检控之诉目的充分实现,就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量刑请求直指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具体刑事责任,触及诉权的核心。
三、量刑建议权的价值
(一)有利于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作为刑事诉讼所特有的一项诉讼制度,辩护权有效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被告人不仅仅应当就自己是否有罪以及犯了何种罪进行辩护,同样应当就自己将会受到何种处罚、应当受到何种处罚在判决之前具有知情权与辩护权。
也就是说被告人应享有如下的权利:(1)在确定了罪名之后,被告人对于自己可能会受到何种处罚应当具有知情权;(2)对于自己尽可能地受到较轻的刑罚具有辩护的权利。
但是,上述权利的实现必须以检察机关的求刑权存在为前提。
否则,被告方则无法就量刑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而只有被动地接受法官通过自由裁量得出的量刑结果。
(二)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制约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的法定审判机关,具有唯一的定罪量刑权,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判处,不得确认为有罪,也不得被处以刑罚。
诚然,人民法院的最终司法裁判权不容挑战,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一个现实:那就是,我国刑法在量刑体制上采用的是相对不确定刑,而且即便是法定刑本身也有较大的灵活性:多种刑种并存,同一刑种法定刑幅度太大,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法官的裁量权也是一种权力,而且是一种司法上的权力,这种权力更需要约束和监督。
因此,检察机关积极行使求刑权,只是把监督审判的抗诉职能前移到了判决之前,以便更有效地制约司法腐败。
(三)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体现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取向
由于习惯上法庭审理仅仅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进行法庭辩论并予以公开,而在确定罪名之后的量刑过程则完全由法庭自身规定,由于缺少了透明度,还会使得社会对于量刑较轻的裁判结果不满,对于人民法院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而如果由检察机关在起诉之中对于量刑标准予以明确,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进行辩论的话,可以使得法院在量刑时对于控、辩双方的量刑标准予以综合考虑,同时控辩双方在辩论的时候如果能够找到其他法院就相同的或者说类似的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的话,同时也可以为法院量刑提供一个可以参照的标准,从而减少法庭在量刑时的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同样的犯罪行为予以不同的量刑标准的现象;同时经过法庭上的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公开辩论之后,
可以增加量刑时的透明度,能够相对减少因求刑权不明确而造成的法、检两家共同暗箱操作而带来的司法不公现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并增强人民法院在量刑问题上的公信力。
四、量刑建议权的司法操作
量刑建议作为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改革措施,在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大背景下日益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但目前理论界对量刑建议的观点不尽一致,实践中的操作也各不相同,笔者对此探讨如下:
(一)量刑建议的范围
一是案件范围,笔者认为,作为公诉权的应有之义,量刑建议权对所有的案件都是适用的。
二是刑种的范围p 量刑建议的重点应放在主刑上,对附加刑可以提出概括性的量刑建议。
对主刑提出量刑建议时,可以根据不同刑种提出不同
的建议幅度。
对管制和拘役,因为刑期较短,可以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或者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对有期徒刑,因为刑期跨度较大,可以根据案件类型提出不同幅度的量刑建议。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以及被告人认罪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两类案件,因指控的事实清楚,且被告人认罪,在这两类案件的起诉书中可以尝试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建议,且建议幅度最好控制在2年以内;对定性分歧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建议幅度可以适当扩大,可以掌握在3年以内;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可以提出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
(五)量刑建议的主体
就检察机关内部而言,在法庭上根据庭中情况发表量刑建议的主体只能是公诉人,在庭审前特别是在提起公诉前,决定并提出量刑建议的主要结合现行的公诉制度来确定。
按照传统体制办案的公诉人,其定罪及量刑由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审批决定,个别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可由检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按照主诉检察官制度办案的公诉人,量刑建议一般可由主诉检察官决定并提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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